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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国有科研院所成果转化经济行为的公开交易(下)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国资小v Author 张妍


本文作者:张妍,西科控股高级国资经理



01

国有企业增资公开交易流程

下面讲一下增资的步骤,增资的步骤大体与产权转让类似,这里我们讲讲增资和转让不同的地方,首先是信息披露,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只有在控股权进行转移的时候,加上预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但增资要求信息正式披露的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实际上这也很好理解,还是想创造条件,多找来一些意向的投资人。


第二点就是关于资格条件,产权转让原则上不能提资格设置的条件,但是在增资不仅要提,而且是必须提。只要你提的条件没有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没有破坏公平竞争的机制。我们经常开玩笑说,产权转让其实像是离婚,我把这个公司卖了,公司可能就和原国有股东没有关系了,原则上就是价高者得,谁给的钱多就卖给谁。

买同样的标的,b公司给5000万,a公司给3000万,管你a和b是什么样的,反正经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也走了相应的程序,肯定是选择出5000万的受让方,但要是增资选择投资人的话,实际上是投资人会加入到你的公司,跟你共同来治理公司。这肯定是要选择理念相近的候选人,包括双方还要资源互补,所以增资肯定要设置交易条件,不能说是谁给的钱多,我就让谁进,如果是找一个纯粹的财务投资人的话有可能,但是如果我想找个战略投资人,需要可以导入资源,理念相近的。有的人是想挣快钱,我就不想挣快钱,我就是想十年磨一剑,所以这东西在各个方面都要有一个匹配度,有点像征婚。因此在设置条件这方面增资和产权转让肯定是不一样的。


第三点不同是确定、遴选投资人的程序和产权转让也不一样,产权转让实际上就是价高者得,以竞价、拍卖这种方式比价,比谁出的价钱高,但我们在做增资选定投资人的时候,实际上我们可能更加倾向于做竞争性谈判或者综合评议,要有个谈的过程,尤其是竞争性谈判,如果我想引进的增资方或者是投资人不止一家,有好几家的时候,我也可以跟他们分别谈,甚至可以逐轮分别谈,每家谈不止一次,可能跟这个投资人谈的时候得到了什么启示,我再跟下一个投资人谈的时候,可以再迭代提要求或条件,这都是没有问题的。


可以看出在选择投资人的时候,要求更倾向于采取一些灵活的交易方式,而不是单一的交易方式。比如竞争性谈判,因为他有一个谈和挑选的过程。


还有一个不同点是在确定投资人的时候,融资方即标的公司的股东会或者是董事会,有一定自主性,表现在对投资人的资格审核,产权交易所只是进行一个形式审核,实质审核是可以由标的公司来做。


在实施审核当中,除了设定的条件,假如说某投资人和标的公司同集团其他的公司以前产生过法律纠纷,就可以把它pass掉。所以增资遴选是有一定弹性跟一定自主权的。


最后确定投资方,如果通过竞争性谈判的话,实际上也是标的公司董事会或者是股东会等有关权力部门来进行判定,而不是说像产权转让,价高者得,由不得你。


但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可以自主决策,但是有些原则还是不能突破。比如增资的价格,要以资产评估备案结果为依据,我们上节课讲了,资产评估备案值可以作为制定融资价格的一个依据。


好,后面也就没有什么了,基本上程序和产权转让差不多。先报批,做经济行为审批,再做审计评估或者法律意见书,然后信息披露,然后通过一定的交易方式确定遴选投资人,然后交易机构出交易凭证、公告结果,最后办理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个是一样,就不再赘述了。


好,那么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公开交易的具体流程,刚才其实只是讲个大框架,如果想了解具体的内容,每一步需要干什么,每一步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资料,大家可以关注我们“国资小v”公众号,里面有专门介绍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和增资具体流程的原创文章,有兴趣的可以看一下。


02

经济行为公开交易的六个要点


好,下面我再讲一讲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公开交易的一些关注点,讲一讲大家可能会有疑惑的地方。


一、公开交易的豁免


关于公开交易的豁免,即对于公开交易的例外情形,什么样的例外可以不用进行公开交易呢?


要强调一下,例外是有的,但这个例外不是咱自己定的,是经有关部门审批告诉我到底是不是例外。因此大家要记住,豁免一定要经过审批,无论审批者是哪个层级的主管部门,确定的一点是一定要有批复。


好,下面我们分别来看下转让和增资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豁免公开交易。首先是转让,转让的话是有两种行为可以豁免进行公开交易。


第一种,如果你这个公司的主业是处在关系国家安全、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两个这种类型的国有企业要进行一个重组,对受让方肯定要有一定的部署和要求,因为它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应该是一些关键领域,对关键领域的企业应该是有一定的要求的。


那么企业产权是在国有和国有控股之间进行交易的话,这个时候大家看几个条件,第一个你的行业是不是关系国安和国民经济命脉关键领域,因此你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是股权交易在国有和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之间进行,这三类主体互相交叉进行交易,如果以上两点都满足,那么经过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形式进行交易。


第二种,不是在国资委或其他国资监管部门审批,而是在主管部门和集团的层面审批,如果两个企业属同一个集团,或者同属一个部门,比如都是中科院下面直属的企业,并且都是国有控股或者是实际控制企业,你们之间来实施一个内部重组,需要进行产权转让,中科院只要批准,就可以不用进行公开交易。


增资的话也是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在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具象一点的话就是国资委或者是财政部门来审批,一是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的需要,参与增资的单位,应当是一个特定的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比如像南车北车合并属于这种情况。二是集团或者部门直属企业,如果与特定的投资方建立战略伙伴关系或者是利益共同体的话,要求必须由投资方来参与集团或者主管部门下面国有企业投资的话,这个时候要报国资委或者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可以不用公开交易。 


第二个层次,在国有集团或者主管部门的层面审批就可以豁免,不用公开交易的三种情况,一是集团直接参与增资,或者指定了集团一个控股、实际控制的子公司来参与增资的话,集团就可以审批不用进场交易。


二是债转股,但要跟大家提一下,这里的“债转股”可不是一般的公司有一笔债还不起,我让债权人变成公司的股东,就算债转股了。32号令中所指“债转股”,专指的是那种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金融机构处理坏账,处理不良资产的债转股。这里的“债转股”肯定是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可以豁免公开交易。如果是普通的“债转股”,我和我投资人俩人演一出戏,我先欠他一笔债,后来再把债权人转为股东,然后规避进场交易的规定,肯定不允许钻这种空子。


第三个原企业的股东增资,是可以豁免进场交易的,但也要经过集团或主管部门的同意。


总结一下,产权转让和增资,分别有两个层次可以进行豁免,一个就是国资委或者是财政部门审批,一个是集团或主管部门审批。


二、资产评估的豁免


好,下面我们讲一下资产评估的豁免,国有等三类企业的产权转让或者是增资,按照道理要进行资产评估备案,但在特定的情况也可以不做资产评估,可以用经审计的账面值作为经济行为定价的依据。但是不做资产评估是有前提的,像昨天讲的褚健老师受让浙江大学的股权没评估用账面值,是不符合要求的。国有单位将企业产权转给它的管理层,实质上将公司由一个国有公司变成一个私人控制的私营企业,这种肯定都没商量,是必须要进行评估的。


32号令当中说的资产评估豁免依然从两方面进行解释,第一个先从产权转让这个角度来说,一是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举个例子,同属于中石油集团的两个全资子公司,由中石油集团组织进行进行重组,转让方、受让方都是中石油下面的子公司,集团通过业务布局调整把这两个公司进行重组整合,这个时候可采用账面值进行定价。其实这也很好理解,包括财务上也是,如果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话,做账是用账面值,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话,应该用公允值来确定对价。二是由国有控股企业衍生出来很多国有控股子企业,在实行内部整合的时候,也是可以豁免评估。


第二个从增资的角度来看,什么情况可以豁免资产评估,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就可以作为依据。


一是增资企业的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相当于原股东增资完毕之后,每个股东的股权比例没有变化,这种情况下可以用账面值,例如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该就属于这种情况,可以豁免进行资产评估。二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实际上它指的是国资委或者财政部门对持有股权的公司再增资,可以豁免进行资产评估。三是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实际控制公司对其下属的独资企业进行增资,这个子公司是百分之百持股的公司,性质是国有控股或实际控股的母公司对它增资可以不用资产评估。四是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的企业,这个也很简单,就是标的企业和投资方,它的全部股权成分都是国有,如果是国有独资就只有一个国有股东,如果是国有全资就是有n个国有股东,这个时候也可以豁免进行资产评估。


和非公开交易是一样的,我把它分成了股权转让和增资两个角度来讲,但资产评估跟非公开交易也有很大的不一样,就是公开交易的豁免需要上级部门的审批,但资产评估的豁免是不用进行审批的,只要符合32号令当中所列的条件就可以直接以经审计的账面值进行交易。 


三、增资和转让可否同时进行


第三个需要关注的要点是增资和转让是否可以同时进行。这个也是咨询了一下交易所,这两种行为如果都需要进场,他们的回答是可以的。就看这个经济行为是以哪个为主,是以增资为主还是以转让为主。如果以转让为主的话,增资就作为股转的一个条件或者有关事项进行披露就可以了,反之亦然。如果说你不想增资和产权转让同时进行,也可以分成两个挂牌项目来做,当然是没有问题的。


四、交易资金的结算


第四个问题需要关注的是关于交易资金的结算,产权转让的结算已经都讲过了,那么对于增资的结算有没有特殊要求?这个是没有相关要求的。因为增资是以认缴的形式进行的,不可能完全在场内进行结算,假如要求增资款两年之内认缴完成,就不可能在产权交易所的监管下来进行,所以他们对这个是没有监管要求的。只要增资协议生效,生效之后他们就可以出具交易凭证,他们对增资的交易资金结算是没有监管要求的。


五、不同类型股东同时增资的注意事项


第五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是不同类型的股东增资是否可以同时进行,对价格有什么要求。不同类型的股东实际上指的国有或者非国有股东,或者一个战略投资人另一个是财务投资人,如果是财务投资人的话,可能大家想的就是财务投资人花的钱应该贵一点,战略投资人的话可以便宜点,但32号令对同时进行增资的股东付出的对价有要求,如果是同时进行交易的话,应该是同一个价格,即所谓的“同股同权”。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没有强制的这种要求,但是从原则上来讲的话,也是要求同一次交易的价格是一样的,如果不想让它们价格一样的话,可就把他们分成两次交易。


六、评估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关系


第六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是评估和交易价格之间的关系,我们已在前面讲资产评估备案的时候都讲过了,如果是股权转让的话,肯定是不低于评估值,如果低的话,且不得低于评估值的90%,可以打报告,拟成交价低于评估值的90%就要中止交易了。如果是增资的话,我们在上节课应用题其实就已经提到了,就是实际的成交价格也应该是不低于资产评估备案价格的。 


03

经济行为公开交易的效力


好,最后再给大家讲一讲经济行为公开交易的一个效力,其实我不想再读这两个例子,大家回去可以看,这也是最高院出的两个案例。如果做国有股权交易,在转让股权没有进行公开交易的程序,有的判例是把它判成了行为有效,有的判例是把它判成了行为无效。


所以这要看当时你所处的具体环境和具体要求,并不能绝对的说你没有进场,经济行为绝对的有效或无效,他并不是对经济行为的效力判断起直接的作用,但是它会对判断国有资产管理是否规范起很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到国有产权登记的办理。


04

本课小结


好,这节课的内容我们就讲完了,最后给大家进行一下小结,经济行为的公开交易,我把它分成了两组进行讲述,一个是点的经济行为,这节课没有具体讲,按照成果转化法的要求去做就可以了。


还有一个是线的经济行为,他所遵循的要求就是我们这节课主要讲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即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来做的。


首先我们讲了三类主体的三类行为需要进场交易。三类主体分别是国有、国有控制,国有实际控制,它们的定义大家可以再自己回顾一下,三类行为是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产权转让的时候我们是看它的股东,是不是那三类主体,企业增资看的是标的企业是不是那三类主体。企业资产转让看的是资产的持有单位是不是那三类主体,大家可以再回顾一下。然后我举了三个小例子来让大家试着判断经济行为是不是需要公开交易。再后我门讲了产权转让和增资的交易流程,重点也是讲了讲增资和产权转让流程的不同点,不同点第一个是在于它披露日期不同,第二个是否可以设置交易条件,第三个就是他们的决策机制的不同。而后我们讲了在企业国有资产公开交易时应该注意的6个事项,大家可以回去再去复习一下。最后我们了讲它的有效性,这个从判例上看,是有争议的,即公开交易对经济行为的有效性判断不具有直接作用。有的判例认为没有经过这个程序,你的行为是有效,有的判例是认为你没有经过这个程序就无效,所以说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公开交易对于咱们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性的认定,你当时是不是有程序的瑕疵,交易结果是不是存在问题,他是有一定价值的。回顾我们国资管理的几个原则,程序得当,这个就是很重要的一个程序得当,如果要求三类主体的三类行为要公开进场交易,而实际没有进场的话,后面在办理产权登记的时候,进行国有资产确权的时候,就会出现问题。 


好,这节课就讲到这,大家可以坚持到现在,我觉得都非常的了不起,给大家点个赞,明天我们会讲最后一项国资管理工作内容-国有产权登记,这个其实是我们前面4次课的一个总结和前面3项工作内容的结果体现。所以请大家明天还是准时来听我们的训练营。好,大家辛苦了,谢谢大家,我们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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