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特色条款总结(一):成果完成人新增权利
本文作者:张妍,“硬科技合规官”品牌、英泰科咨询合伙人
一、三类主体
地点 | 条款内容 |
贵州 | 第十六条 采用协议定价方式确定转化价格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通知科技成果完成人参与协商,并于协议签订前,在本单位公示拟交易的科技成果名称和交易价格,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四十九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通知科技成果完成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定价协商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
重庆 | 第三十条 职务科技成果持有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知情权。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时,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科技成果完成人,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
四川 | 第六十三条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知情权,充分听取科技成果完成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科技成果转让时,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
内蒙古 | 第三十一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保障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的知情权,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应当配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拟转让或者放弃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
贵州明确规定未通知完成人参与协商的处理措施。 重庆明确规定国有控股公司的成果转让也应赋予成果完成人知情权和优先受让权。
地点 | 条款内容 |
贵州 | 第十七条 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向本单位提出转化该职务科技成果的申请,本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完成人、参加人签订转化该职务科技成果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参加人,未与本单位签订转化协议即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浙江 | 第三十八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实施该项科技成果。单位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未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实施协议,且在专利授权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登记备案后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让或者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归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 |
福建 | 第四十六条 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单位及其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应当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成果所有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未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转化实施协议,且在专利授权后或者在科技成果登记备案后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该项科技成果,并享有不低于本条例规定的转化收益。 |
北京 | 第十一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与本单位依法签订协议实施转化。 单位自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
广西 | 第二十九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单位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未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实施协议且在专利授权后或者科技成果登记后超过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提出与本单位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实施转化,自提出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协议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归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 |
贵州规定了成果完成人私自转化职务成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浙江、广西规定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可享受全部收益,福建规定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享受不低于本条例规定的转化收益。 北京、广西充分考虑单位的正当权益,通过设置“无正当理由”这一限制规定,使单位在需要进行战略布局等特殊情况下可保留转化权。 贵州、福建规定成果完成人、参加人均具有自主转化实施权,扩大了权利主体的范围。
地点 | 条款内容 |
青海 | 第四十一条 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自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依法与本单位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实施转化。 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在科技成果完成人提出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与其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的,经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备案后,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转化。 |
重庆 | 第二十七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积极实施转化。自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实施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向所在单位书面申请实施转化,单位应当与其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单位收到转化申请超过三个月未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同意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经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后,可以自行实施转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
四川 | 第二十六条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自项目验收完成日起超过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依法与本单位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实施转化。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科技成果完成人提出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与其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的,经其主管部门备案后,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转化。 |
安徽 | 第三十六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取得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形成后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让或者作价投资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成果持有单位签订合同,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成果转化,并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 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在完成人和参加人提出签订实施转化的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其签订合同的,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以直接实施转化,科技成果持有单位按照不高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享受转化后的收益。 |
山东 | 第三十七条 利用财政资金资助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项目完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可以优先实施成果转化。 |
陕西 |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自成果完成之日起二年未实施转化,尚具备转化价值和条件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转化,并按照协议约定向单位返还收益;协议没有约定收益的,应当从转化成功获利之日起,连续三年从转化所得的年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返还本单位。...... |
年限的基准不同:青海、四川、山东-项目验收完成之日;重庆、陕西-成果完成之日;安徽-职务发明专利授权或其他科技成果形成之日。 程序不同:重庆要求符合条件的,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申请,单位应与其签订协议,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其他地方没有明确要求。 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与成果完成人签订转化协议的处理方式不同:青海、重庆、四川明确经主管部门备案或报告后,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转化;安徽则明确在完成人和参加人提出签订实施转化的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以直接实施转化。 赋予权利的主体不同:安徽规定为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其他地方规定成果完成人享受该项权利。 分享权益的比例不同:安徽规定科技成果持有单位按照不高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享受自行转化后的收益;陕西规定约定优先,如无约定,应当从转化成功获利之日起,连续三年从转化所得的年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返还本单位。
地点 | 条款内容 |
浙江 | 第三十七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权属份额,取得科技成果权属份额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再参与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后单位所获收益的分配。科技成果完成人要求按照前两款规定获取奖励的除外。 |
四川 | 第二十五条 实施国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可以按照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原则依法确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发生争议的,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按照有利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参加人的原则妥善解决。 |
内蒙古 | 第三十三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可以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权属份额,取得科技成果权属份额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再参与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后单位所获收益的分配。科技成果完成人要求按照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获取奖励的除外。 |
陕西 | 第四十二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权属份额,取得科技成果权属份额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再参与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后单位所获收益的分配。科技成果完成人要求按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本条前款规定获取奖励的除外。 |
四川明确实施本项措施的主体为国有单位,未指明须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
地点 | 条款内容 |
重庆 | 第二十三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或者全部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使用、转让、投资等,同时应当约定双方对转化收入的分配方式,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福建 | 第十四条 ......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予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者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或者完成人可以在最低可成交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投资价格。 |
北京 | 第九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前款规定的情况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重庆强调不变更成果权属,只赋予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 福建强调赋予处置权,要求成果完成人与持有单位协商最低成交价格。 北京明确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处置等权利均可按照协议赋予成果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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