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者买的江北这个楼盘,得房率从70%缩水到了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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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交代一下这个楼盘的“故事”。
这个楼盘在江北老城区大庆南路与生宝路交叉口。沿人民路往北,过了宁大医学院附属医院没多少路,也可以看到它。
在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上,这个楼盘名叫“路劲新天地广场”,为一个办公+商业性质的项目。2018年6月20领出预售证。
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上显示的楼盘信息。
“路劲”,是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地产企业。但这个项目最初的“主人”,是宁波本土一家叫“奥丽赛”的公司。
2010年的最后一天,奥丽赛置业花了6.8亿,拍下了现在“路劲新天地广场”所在的贝家巷地块。
随后,宁波楼市“熊”了5年之久。
奥丽赛这个项目因为资金问题,“烂尾”了两年多。5栋已经结顶的大楼,裸露着混凝土墙面,苦苦等待“接盘侠”的到来……
终于,在2016年临近年末时,奥丽赛置业找到了“接盘侠”,以9.6亿元的价格,把这个项目卖给了“路劲”。
交代完往事,再看一位购房者买这个楼盘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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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购房者姓楼。据她在民生e点通问政平台上写的帖子,“大学毕业没几年,……父母卖了老家的房子给我凑出来首付款让我在宁波买房。”
买的房子,就是路劲新天地广场的一套公寓。
在去买房子前,楼女士应该不知道这个项目的往事,也一个不知道项目的用地性质并非商品住宅,而是办公+商业的——尽管她买的是公寓。
她在帖子里写道:“该公寓为办公用地,最初建造的是写字楼,大平层,后来改造成公寓,用途都改变了,这么重要的点不告诉消费者。”
4月25日,楼女士到这个楼盘看房,销售向她介绍了几套公寓后,她看中了2号楼1506这套。
据楼女士所述,当时销售人员告诉她,存8万元可以抵扣20万元的房款,然后购房还可以再打9.7折;如果当天确定购买的话,还可以跟领导申请再要一个折扣,原来的9.7折可以减少到9.4折这样。
“我觉得地段不错,交通、生活也便利,于是打电话给买过公寓的朋友,朋友叫我了解下得房率。 于是我问了销售,她说这套公寓面积49平方米,得房率有70%。朋友听了后觉得可以,我就支付了3万元定金。”
在这里,有2个问题,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成为了让楼女士不满的问题——一是得房率,一是那笔可以抵20万房款的“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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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女士告诉记者,过了两天,她在网上正好看到一篇买房团购优惠的文章,就想查一下自己买的这套公寓的备案价格。
结果备案价格没查到,却看到了这套公寓备案的套内面积,只有28平方米——换算一下,也就是得房率只有57.14%。
“我赶紧微信上问销售,为什么这个备案面积跟之前讲的70%的得房率不一样?他说我查到的是墙中间到墙中间,实际面积则要加上墙体。”
同时,销售再次向她承诺实际得房率会在70%左右。
在微信上,销售人员表示得房率差不多70%,并解释28平方米是墙中到墙中的面积。微信聊天截图由楼女士提供。
在得房率问题冒出来之后,那笔8万元的钱的问题,也冒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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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楼女士再次去了楼盘现场,签购房合同。
销售人员让她支付了2笔款项。其中第一笔支付了41万元,加上定金的3万元,一共是44万元首付款。该笔款项她拿到了收据。
“第2笔钱销售说是参与抵扣活动服务费,一共8万元,让我签了一份空白团购协议书,然后将8万元打到了一个第三方账户,付完钱后连收据都没给我。”
5月4日当天,楼女士签订的团购服务协议书。楼女士摄
据楼女士反馈,8万元确实已抵扣了20万元房款,但这笔服务费是打给一家名为“好屋中国”的机构。
网上搜索显示,该机构是国内一家专注于房地产互联网共享经纪服务的平台。
当晚,楼女士越想越不对劲,就将买房的情况告诉了家里人。
家里人觉得她被骗了。
“合同上写明房价88.7万余元,但实际却收我96.7万余元,这多收的8万元根本没算到房价里,家人认为这8万元是中介费。 另外,关于面积的问题也让我一定要弄清楚。”
楼女士支付8万元“服务费”截图,对方为“好屋中国”。合同公寓房总房款为884232元。民生e点通记者 仇龙杰摄。
5月6日,楼女士让从事装修行业的朋友帮忙前去量房。一量,套内墙面到墙面的面积,仅仅只有24平方米多一点,而且层高也少了20厘米左右。
5月7日,楼女士再次过去想协商退房,但被销售人员拒绝。
“后来我了解到,这幢公寓是由写字楼改建成的,在此之前更是烂尾了很多年。”
楼女士表示,花了一辈子积蓄,结果买到的却是一个只有24平方米的改建房,她很难接受。由于卖房过程中销售人员涉嫌欺诈,她要求退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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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楼女士遇到的问题,记者前往售楼现场了解情况,但并未找到相关负责人。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路劲新天地销售部张经理。
张经理表示,这其中有一些误会,但不存在欺骗的情况。
“客户当时是认可的,自愿签订的。我们每一套房有对应的表价格,公司对价格把控很严,即便是表价格(未减免20万的情况下),备案价也在2.4万-2.5万之间,这样的单价符合市场备案价。”
“1、关于房屋性质的问题,被诉方向我局提供了与信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的性质为办公;
2、关于服务费的问题,服务费是依据“团购服务协议”一方当事人提供团购服务向另一方当事人收取的价款,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生效,与一手房还是二手房没有关系,均可选择通过中介服务机构买卖或者不通过中介服务机构买卖,被诉方也提供了与信访人签订的团购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收取8万元服务费;
3、关于得房率的问题,因双方没有具体的约定,所以无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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