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控辩双方,总是容易把对方当成“洪水猛兽”?
别忘了
“不起诉决定权”
全文2098字 | 推荐阅读7分钟
口感:藤椒
今天刷朋友圈时,看见一位律师朋友发了这么一条。
自认罪认罚制度推进以来,刑事从业队伍对它的讨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但翻看相关的文章,基本都是针对于在法庭审理阶段,律师如何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展开辩护,对于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大部分律师朋友都认为“认罪认罚,是检察官指控的大杀招”,“我们现在的辩护,就是要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对其有效地进行对抗”,也就是说他们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
怡宝平时喜欢在上下班路上开车时,打开手机上的业务讲座听,其中有一堂课中,一名律师主讲人明确提出:认罪认罚制度的推行,其实是推进刑事辩护的转型,是从过去的“控辩对抗,争议解决在法庭”向“控辩协商,争议解决在检察院”的转变。
怡宝对此观点深以为然,而且,这也正是陈瑞华教授一直所提倡的协作式辩护理念。
众所周知,认罪认罚制度,从其制度设计上来讲,实质上就是检察机关取得了大部分认罪和争议不大案件的实质裁量权,在实务中常常体现为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讯问及与辩护人协商,共同确定罪名和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其实只是背书确认而已。
然而在此之外,今天怡宝要说的是,不要忘记检察机关手中的另一项权力:不起诉决定权。这个几乎等同于法院判决权的终局性权力,作为律师朋友千万千万不要忽视。
之所以说到这个,是因为怡宝看到今天这位律师朋友所发的案例,于是就马上联想到怡宝自己所经历的一个案件——
案情很简单:
嫌疑人张花花(化名)是某珠宝店营业员,其在外面购买了部分假黄金项链戒指,然后利用每天下班时营业员向库房交还商品的间隙,将店内的真品调包,案发后经过查证,确认其通过这种方式窃取的黄金首饰共三件,价值近3万元。
本案公安机关以盗窃移送起诉,嫌疑人张花花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也深表悔恨,主动通过家人赔偿商店损失,后来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嫌疑人也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协议。
案子在起诉前,按照部门惯例,不管大小案子大家都还是聚在一起讨论一下,主要也是为了给新入职的同事尽可能多的创造学习机会。讨论时才发现,本案定性盗窃是有问题的——张花花是珠宝店营业员,那么其在工作期间,就负有对所在柜台内所有金银首饰的看护义务,该义务应当直到每天晚上将货物移交库房为止,所以本案应该以职务侵占罪定性,由于金额仅3万元,达不到该罪的追诉标准,故最后做了不起诉。
从本案来切入,怡宝想说几个点:
对于案件本身而言,有罪无罪是基于在案的事实和证据,与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态度无关。
但就张花花一案,怡宝是这样认为的:嫌疑人确实做了错事,她自己也悔恨“不应该偷东西”,所以即使刑法上不构成犯罪,但是其行为本身的错误是确实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其所做出的认罪认罚就是一种真诚悔过和愿意接受惩罚的担当精神,这个是需要我们肯定和鼓励的。
而且,我们从认罪认罚指导意见之中,也可以找到条文予以支持。在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第3条中,是这样表述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做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你看,我们如果把“证据不足”之前的字蒙起来不看,这句话是不是也成立?
不管是不是认罪认罚的案件,作为辩护人的意见都是怡宝和小伙伴儿们最终作出决定的重要参考,你们作出高质量的辩护意见,既是对委托人负责,也是给我们减轻压力。
所以,请不要再像过往那样遮遮掩掩,非要留着法庭上去打突然袭击好不?
辩护律师常常自比为治病救人的医生,那怡宝也以医生来做一比:能在门诊吃药解决的问题,就不要去打针,能打针的就不要去输液,能输液解决的就不要去住院,能住院解决的就别等着进了ICU再说……
作为辩护人,怡宝认为实质上就是需要在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中,将您审查后的意见向每一个阶段的办理者充分表达,能够在侦查阶段解决就不要等到移送起诉,能够在审查起诉阶段解决就不要留到法庭上。
想想,如果医生对你我说“现在你不要慌嘛,等你躺进ICU了我再全力给你整”时,作为病员的你我会是什么感觉?
在当前认罪认罚制度推进过程之中,检法两家之间,对于案件实质裁决权的再分配问题还存在较大分歧和讨论空间的。但是对于已经在刑诉法中所规定的不起诉权,则是由检察机关独享的,在最高检张军检察长的多次重要讲话中,也明确指出要用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
所以,辩护律师们不要将精力全部集中于看似酣畅淋漓的庭审对抗或者口若悬河的质证辩论,而是应当审时度势,以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为导向,适当的选择策略,尽量争取面对较少的争执和对手,在刑事诉讼的每一个阶段,针对当前承办人充分表达意见,从而解决最大的问题。
这一点应该是对怡宝的同行兄弟姐妹们说的:千万不要畏辩护人为洪水猛兽,更不要有那种“凡是敌人赞成的我们都反对的”精神。
要知道我们一年人均一百多案子,人家一年才几个十来个,看案子绝对比我们自己更仔细,一个能提出高质量辩护意见的辩护人,就是我们梦寐以求的高质量检察助理,退一步而言,即使他们提出的意见可能偏激可能不当,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偏激的观点也往往可能更多的打开我们的思路。
既然检察机关要担当起刑事诉讼的第一责任人,那么就应当紧紧地把握和用好手中的权力,让我们的工作能够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主导作用,能够在我们手中解决的问题,何必非要留到法院阶段去听人家来解决?能够在我们手中做不起诉的案件,何必非要送到隔壁去挨个无罪判决或者撤诉呢?
作者丨怡宝
编辑丨鲤鱼姑娘
校对丨一棵菠菜
排版、审核丨老斑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