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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案”真相大白,韩某某一家能否全身而退呢?

李庆瑜 为你辩护网
2024-08-26

敬畏法律

是每个人的必修课


全文2574字 | 推荐阅读8分钟

口感:酸涩





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鲍某某涉嫌性侵韩某某案调查情况——经全面深入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


同时,北京市司法局作出决定,依法吊销鲍某某的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决定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决定。


这件公众关注的案件终于水落石出,这样的真相也令无数人大跌眼镜。


故事结尾,男主角鲍某没有被判强奸罪,理由是客观不能犯,所以不能认定为违法,但主观上却已经“人间失格”。


鲍某没有想到,他本想打着收养的旗号,谈一场“养成系”恋爱,结果遇到了“骗子”,不仅美梦破碎,弄得自己身败名裂,被驱逐出境。


当“恋童癖”遇上“骗子”,这场闹剧里,没有一个“好人”,最终也必然成为一出“多输”的闹剧。


这件事情并没有尘埃落定,还有很多问题仍需解决。



“伪造年龄”、“报假警”

韩某某一家能否全身而退?



2020年5月1日,消失许久的鲍毓明在微博上发布了这样一段文字:


你可能在某个时刻欺骗所有人,也可能在所有时刻欺骗某些人,但不可能在所有时刻欺骗所有人。



这句话出自美国总统林肯之口,他用在这里想表达的意思是:「李星星说的话都是骗人的,之前的一切都是假象。」


根据警方通报可知,和鲍毓明发生关系时,韩某某已成年,不过,韩某某的父母伪造了女儿的出生证明,修改了出生时间,并提供了虚假的证人证言。


韩某某称鲍某对其进行性侵,涉嫌强奸罪;自己被鲍某囚禁,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鲍某殴打,涉嫌故意伤害罪;自己被虐待,涉嫌虐待罪;鲍某伪造聊天记录,涉嫌伪造证据罪。


韩某报假警,控诉鲍毓明涉嫌以上罪名,如果鲍毓明追究的话,会反告母女俩诬告陷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鲍某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伦理道德,但是韩某某报假警和煽动舆论,致使最高检、公安部成立联合督导组介入,此事引发的巨大舆论反应和造成的后果,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和公安机关工作秩序,其行为很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


另外,除了诬告陷害罪外,其行为还涉嫌诽谤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韩某某母女报警,令鲍毓明丢了工作,损害了名誉,是涉嫌诽谤罪的,鲍某某还可以以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提起名誉权诉讼。



新闻功利主义泛滥,

对刑事案件的影响有哪些?



今年4月9日,《南风窗》杂志发布特稿,揭露了某企业高管鲍某长期性侵未成年“养女”(文中化名为“李星星”),却逍遥法外一事。


这篇文章迅速引爆舆论,事件不断发酵。社会各界基于本文章的新闻报道对此事展开分析和评论,法律界的人讨论“收养关系是否合法”,对强奸案中受害人年龄门槛的展开争议,心理学界对于强奸案中受害人可能的“斯德歌尔摩综合症”现象的分析等。


而以上所有的一切,均建立在公众对“此篇新闻报道属实或基本属实”这一认知基础之上。但是从刑事法律角度上说,这件事的背后却没那么简单——


很多人都有先入为主的思维模式,也就是说,先听进去的话或者先获得的印象,往往会在头脑中占有主导地位,之后再遇到不同的意见时,就不容易接受。


大众刚开始看到韩某某被性侵的新闻时,会基于这篇文章是“真实”的认知基础,却推断鲍毓明的话是假的,甚至随着后面的爆出的疑点越来越多,就很难转变观念,由此推定“鲍毓明有罪”。


大众对鲍某的有罪的推论,显然不符合刑事法律中“疑罪从无”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刑事诉讼法吸收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部分,所规定的一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从无罪推定的原则来说,法律首先默认一个人是无罪的,如果想要证明他有罪,需要证据证明他有罪,而有罪推定就是默认一个人是有罪的,如果想要证明他无罪,则必须要他本人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否则就按照有罪处理。


而遗憾的是,绝大多数人在最初看待这件事,都遵循有罪推定的原则。


证据只能证明两个人确实发生过关系,但这并不等同于性侵,嫖娼、“包养”行为都不是犯罪行为。但在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很多人基于有罪推定的立场,去判定鲍毓明性侵了韩某。


直到调查结果出来,大众才开始意识到:不管是最初报道这件事的媒体,还是至始至终支持“星星”的舆论和“姐姐们”,都彻彻底底被骗了。


这件事又是一个经典的舆论反转和法治教育案例,是 “弱者”的谎言与新闻专业主义的溃败。


有人会问:鲍某能对报道这件事的媒体《南风窗》去追究责任吗?


很难。一是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二是此事牵扯面太广,不是“法不责众”,而是实践中这种情况被处理的很少,而且即便要处理,最多也只是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整顿,问题难以根治。


这让我想起2013年人民日报的评论——



从新闻报道的要素上说,新闻专业主义的关键词,除了“真实”,还有“客观”“公正”“全面”等。但新闻报道中,“真实”是第一位的,脱离了真实,其它均无从谈起。


这件事值得警醒和反思的是:媒体,你报道的是否是真相,如果不是,该如何负责?怎样负责?



如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



很多人无法理解,这是怎样的父母,能为了经济利益,利用某些喜好扭曲者的变态心理,把自己的女儿年龄改小,送到这类人面前?更无法理解,一个18岁的女孩子,怎么会想到为了改善生活条件,在网上发布寻求“收养”信息?怎么会为了一己私利,上演了这样一出罗生门式的闹剧?


其实,韩某也是家庭教育的受害者:她自幼随爷爷奶奶生活,2015年随父母租住南京,很小的小时候就成了“留守儿童”,在这背后,暴露出的问题是未成年阶段的教育缺失严重性。


法律的滞后性造成的结果是,法律本身只是亡羊补牢中被补上的那块木板。


而我们应当重视的是,亡羊的板为何会缺失,否则无论我们多么及时的换上新的木板,依然会出现问题。


那么,就未成年人犯罪这件事,什么才是造成他们内心秩序缺失的主要原因呢?



其实,从教育的角度可以缓解这个问题。


孔子早在千年之前就曾给过我们答案——“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


不懂得如何教化孩子,而一昧禁绝,是为虐待者。


不花时间和心思与孩子沟通,而只求成绩,是为暴徒。


孩子童年时,对其忽视懈怠,长大后却临时抱佛脚,急于求成,是为贼人。


鲍某事件水落石出,但这场法治公开课却意义深远——在这类反转案件中,网络舆论几乎都扮演了“毁灭性”的角色。


其实,网络只是工具,最根本的还是对法律的漠视甚至无知。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互联网语境下,我们既可能是受害者,也可能是施暴者。


敬畏人性,敬畏秩序,敬畏法律,这是每个人的必修课。



作者丨鲤鱼姑娘

校对丨鲤鱼姑娘

排版、审核丨老斑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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