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香港警察“开枪标准”,你知道吗?
香港警察训练
和我们一样,香港地区警察使用枪械也着有严格的规定,《警察通例》规定警察可在3种情况下使用枪械:
保护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胁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拘捕任何企图逃避警方拘捕的人,而该人属警务人员有理由相信刚犯了严重暴力罪行的人;
平息骚动或暴乱。
还有一点说明,《警察通例》要求警员在发出口头警告后,要审视现场实际情况来使用不同程度武力,若不能以较温和武力解决事件,才可使用枪械。
此外,香港经常日常训练中,也会强调开枪阻止嫌犯时,应选择对方身体最大面积如躯干等部位,“绝不应瞄准易致命的部位开枪”,例如头部 —— 这和我们倒是挺像的,不不不,我们是“为什么不打脚!!”——难怪有人建议射击训练都用“腿靶”
并且,一旦发生开枪事件,即有警枪曾经发射,有关警枪事后会被即时封存,交由枪械鉴证科搜证调查,开枪警员所属警区的指挥官须在24小时内完成初步调查,将报告交予警务处处长,以评估开枪是否合法和合理,以及判断开枪的警员是否可继续执勤,及佩枪执行警务工作。
最后,开枪警员一般会被获准放假数天,并获安排面见心理医生,评估其开枪后的心理和情绪状况。
以上,就是香港地区警察用枪前后情况,猛一看,似乎和我们颇为相似,你能数出其中不同之处么?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