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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原政治部主任获刑3年:受贿5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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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上午,安徽省滁州市天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滁州市公安局原政治部副主任陶某受贿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50.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5名代表委员和天长市各政法单位100余名公职人员旁听了庭审,该院中心组成员通过视频观看了庭审直播。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陶某在担任原滁州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林业刑事案件侦查、治安管理、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办理取保候审、购买林木等提供帮助,收受14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4万元。
庭审中,法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被告人陶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陶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在接受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出全部涉案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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