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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田飞龙:循序渐进仍是香港政改主调

【作者】田飞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讲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来源】香港《大公报》

精彩内容

香港政改对抗并未伴随农历新年的临近而有缓和,却呈现愈演愈烈之势。近期,主要的政治不合作运动及社会激进化趋势包括:反对派议员在创科局议题上的无限度拉布;民主党内本土派的崛起与对港独的同情声援;屯门等地反水客的暴力袭击事件。这些不合作运动是占中运动广场激情的剩余发挥,也是香港反对派对抗到底的路线贯彻。这些举动引发了香港社会普遍的忧虑。不合作有一个焦点性的指向,即坚持要求人大撤回8·31决定,重启政改。

撤回决定的诉求无论是政治上还是法律上均不可能。这不仅是因为8·31决定已经与基本法以及历次人大解释、决定构成了相互兼容和支持的政改法律体系,更关键的是这一决定灌注着中央对香港政制发展的主导权及对循序渐进原则的具体运用。反对派一方面低估了中央维护主权权威与政治主导权的意志与决心,另一方面对基本法中的循序渐进原则的具体内涵及央港互动机理缺乏透彻理解。从目前政改态势来看,包括2017年特首普选在内的香港政改进程将更显著地体现循序渐进原则。而反对派如不能突破对循序渐进的理解与运用障碍,其不合作运动很可能导致其日益走向中央底线与香港民意的对立面,遭遇更严重的政治失败,且更长期地延误香港民主发展。

“循序渐进”的文义内涵

循序渐进原则来自于基本法第45条第2款,是关于行政长官选举制度改革的操作性原则。这一原则具有丰富的政治宪法内涵,既无法从终审法院的普通法判例脉络中把握,也无法从反对派的国际标准及激进民主想象中探求,而只能借助于文义解释和对中央如何循序渐进推进香港政改的实践解释。

从文义上看,这一原则主要是一个程序原则,其指向的实体目标即为第45条第2款规定的特首普选。当然,这一普选是有具体制度构造的,即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再普选。这样看来,该程序原则的基本内涵就包括了:

第一,实体普选目标的法定性,即“循序渐进”的终点并非反对派想象的没有任何具体制度限制的“理想普选”,而只能是一个“法定普选”,此轮政改争议所聚焦的议题也正是“提名权”。

第二,在达成这一“法定普选”目标的程序操作上,首要要求是“循序”。这里的“序”主要是指基本法的既有规定及其稳定性,具体是指基本法第45条的实体性规定和附件一的程序性规定,也包括通过人大解释对附件一程序的修正。脱离这个“序”谈论政改只能是“法外求法”。

第三,在政改节奏上遵循“渐进”原则,这是在严格符合基本法与人大解释、决定构成的法制框架下对具体时间表与路线图的确定,说明香港政改不可能“一步到位”。其主要限制性因素为中央对香港商界利益的保护性承诺以及香港反对派的底线忠诚,前者要求政改逐步推行并对商界利益保护作出稳妥的替代性安排,后者则考验央港关系相互信任的底线。若此底线遭遇突破,则政改步伐必然放缓,渐进变为缓进甚至原地踏步

第四,“循序渐进”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也是一个高度政策化的法律原则,这样就使得中央对香港政制发展的主导权转换成了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权,而中央裁量依其政治决策传统,则高度取决于央港双方“协商政治”的具体成效,尤其是香港反对派对中央决策过程“协商政治”的有效参与。不积极与中央协商并适度反思调整自身立场,而舍近求远去呼告国际势力以及街头运动的短暂激情民意,就直接破坏了这一原则所包含的协商政治内涵。

本土主义的“脱序激进”

近些年,香港反对派中的本土派无论是在理论造势、社会运动还是在政治领导权上均日益压倒回归前后的民主回归派。这一方面反映了香港反对派缺乏对一国两制与基本法内在协商政治传统及其互动经验的认知与把握,另一方面则体现出其在中央日益加强政治主导权的背景下所产生的政治焦虑感

以民主党为例,创党元老们多持民主回归论,对一国两制与央港互动持积极态度,2010的司徒华转向就是一个典型,但也很可能是最后一个典型了。从政党演变来看,不仅民主党不断分裂和分化,公民党、人民力量、社民连等更为激进的政党日益崛起,而且民主党本身也被内部激进本土派裹挟而转趋激进,近期党内何俊仁派的崛起就是明证。此外,民主党创始主席李柱铭则早已成为香港反对派本土取向的一个精神符号。司徒华之后再无司徒华,这不是民主党的福音,也不是香港民主的福音。民主党似已丧失沿着民主回归论路线深度转型为忠诚反对派的历史契机与机会窗口,自我降格为与反对派一般政团同列的普通政治组织,成为激进本土派的政治尾随者。

本土主义总体上是激进的,其最温和版本是“极度自治”,以陈云的“香港城邦论”为代表,而最激进版本则是“港独”,以学苑派的“香港民族论”为代表。极度自治是有意忽略或淡化一国前提、对央港互动与融合持敏感反对立场的主张,而港独则是积极探讨寻求香港成为完全政治实体的分离主义。这两种立场尽管有别,但都坚持被有意曲解的香港核心价值观、香港国际地位论、普适民主论以及严格的香港本位论。以核心价值观为例,明明是法治第一,而且法治也一定是具体的基本法之治,却一定要曲解为民主的国际标准,曲解为粤语汉音式的文化历史僭越。吊诡的是,同样操持粤语汉音的广州籍港大女生叶璐珊在港大学生会竞选中却要被反复甄别审查压制

尽管以往也有政治不合作运动,但此番不合作却早已超出了基本法范畴,甚至也超出了占中三子公民抗命论。事实上,支撑占中运动及后占中不合作的理论范式本身就存在内部竞争,公民抗命论从来不是唯一主导范式,现在更有式微之势,甚至戴耀廷本人也不再严格排斥抗争运动的暴力取向。替代尚属理性温和之公民抗命论的正是本土主义的各种版本,近期尤以港独论述及其同情性理解为主,这不得不引起香港社会的高度警觉。

本土主义显然是一种扭曲甚至超越基本法的激进主义,不是循序渐进,而是脱序激进。而民主党的政治转向与尾随不过是自我消解和主动放弃香港民主发展领导权的内部癌变。人类历史上,有太多的政治组织因不适应情势变化、不识大局大体以及无法组织凝聚内在理性力量而被内部激进派的激情所反噬。对此黯淡前景,民主党内尚难观察到明确有力的自救力量。

政改博弈的交换逻辑

基本法所确定的并非孤立的香港高度自治权,而是有机统一的一国两制。白皮书的基本法形象和香港反对派的基本法想象本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是中央更加积极和正面的基本法解释性说明与在政制发展上根据具体情势适度收紧循序渐进之节奏打破了香港反对派甚至一般民众对基本法与一国两制的习惯性理解。而普通法传统与广泛的人权教育又常常只单向传递一种权利本位的法律与政治文化,而隐秘消解了基本法确立的一国两制互动框架与中央的权力属性及完整权力清单,更严格忽视了央港互动中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理以及政改博弈的根本交换逻辑。

香港基本法之设计尽管有着殖民总督制的改造遗痕和一国两制的宽泛运用,但在政治思维上也适度借助了中国古典的帝国边疆治理经验。这一经验充分考虑到核心与边缘的文化与秩序差异,从而做出区别性的治理体系安排,在突出自治内涵的同时高度强调政治忠诚度。概括地讲,中央维持对香港高度自治框架的前提是香港对中央保持最基本的政治忠诚,也就是说自治与忠诚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交换关系。这种地方对中央的基本忠诚就相当于一种政治道德税,对中央而言,它可以是不经济的,可以是反向倒贴的,可以是违反国家财政原理的,但在政治道德上却必须是真诚的,至少在政治言论与行动上是表面真诚的。我们期待香港反对派转换为忠诚反对派,实际上亦可在此一交换逻辑下理解。

具体到政改的循序渐进原则,中央的自由裁量权不仅能够决定如何渐进,甚至可以启动基本法正文修改程序以吸纳公民提名,但启动何种程序以及做出何种实体决定,还是依赖于对香港反对派的忠诚信任。这里就出现了对总体忠诚的分解,从中央政策文件、历次表态以及后占中的重建意图来看,至少包括三个层面:

第一,国家安全的协同义务。具体落实为基本法第23条立法如何完成,反对派团体如何在与外国势力关系上洁身自好,确立起码的政治道德与忠诚底线,而不要一味以国际定位和自由权利说事。吴秋北提案既是香港爱国爱港力量的后占中焦虑,也回应了国家对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反复强调。尽管该提案实体内容似不可行,但香港人如何承担23条立法义务而不只是权利,不容回避。

第二,青年教育的结构性改革。占中运动演变成青年学生运动,香港大学学苑派成为港独先锋,甚至中小学生亦被反对派渗透与超常规动员,引发中央对香港青年一代政治忠诚度的远景忧虑,亦引发对香港教育政策及本地落实一国两制绩效的深刻疑惑。后占中重建过程,青年教育如何引入课程改革,如何培养中国情感和中国视野,如何强化与内地互动互通,如何创制香港青年参与国家建设和担任国家公务员、外交官乃至于服役士兵的政策法律机制,如何改进香港高校一边倒的本土主义学生会体制与文化,成为青年教育结构性改革的破局难题。

第三,港独与本土激进势力的有效遏制。对于香港城邦论和香港民族论之类的本土激进论述对香港法治甚至对和平理性之公民抗命论的排斥和压制趋势,特首在2015施政报告中已明确提出警告,香港各智库及有识之士亦专题研判如何应对。如果港独类论述依然大行其道,甚至民主党这样的本土民主文化的担纲性政党亦自降政治智慧与责任而尾随,则中央对香港的政治忧虑必然不降反升,从而对政改进程亦将从严把握。

如果反对派继续坚持甚至激化在上述三个忠诚层面的义务承担,拒绝缴纳任何形式与分量的“政治道德税”,即坚持彻底“反23条立法”、“反国民教育”和“反一国原则”,那么香港政改的“循序渐进”或可出现暂时性与阶段性的停滞现象,2017特首选举的“原地踏步”就是一次检验机会。港独,还是忠诚,是对香港反对派政治上的生死考验。而香港政改之循序渐进的具体取向与节奏将直接取决于反对派的自我重建与更新之效果。


【责任编辑】他的名字杨亚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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