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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案回顾•追踪祁连山系列环境污染案,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 刑事法宝

【作者】刑法专题编辑组

【来源】刑事法宝

【声明】本文由北大法宝编写,转载请注明来源

今年两会期间,生态文明建设仍然是其中重要议题。在3月4日上午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新任发言人张业遂向记者介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都把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履职尽责的重点方向。将从立法方面,坚持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构建系统配套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3月7日,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罗春梅撰写的《关于规范涉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判罚标准的建议》引起大家关注。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曹建明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守护绿树青山蓝天。检察院连续4年开展专项立案监督,从严惩治污染大气、水源、土壤以及进口“洋垃圾”、非法占用耕地、破坏性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现场督办祁连山破坏环境资源案。

【前情回顾】

祁连山系列环境污染案是指近年来在祁连山保护区内,因为违规审批、未批先建,导致局部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系列案件。

1988年,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但是并未阻止开矿的步伐。

2014年10月,国务院批复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界,探采矿、小水电全面停批,矿山企业逐步退出,大面积掠夺式开发基本停止。但保护区内的矿产企业还在生产。生态环境问题突出却整改不力逐渐印发上级政府的督查和媒体曝光。

2015年9月,环保部与国家林业局联合约谈张掖市政府、甘肃省林业厅和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并要求限期整改。

2016年11月30日至12月30日,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对甘肃省开展的督察发现,祁连山生态破坏问题依然严重。

2017年1月,央视对祁连山生态保护中存在的水电站生态用水下泄不符合规范、企业违规排污等问题进行的报道引起了张掖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张掖市及相关县、区纪委共对2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2017年4月中央第七督察组指出,保护区设置的144宗探矿权、采矿权中,有14宗是在2014年国务院明确保护区划界后违法违规审批延续的,更点明,14宗有3宗涉及核心区、4宗涉及缓冲区。通报指出,当地在祁连山区域黑河、石羊河、疏勒河等流域高强度开发水电项目,共建有水电站150余座,其中42座位于保护区内,存在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手续不全等问题。除此之外,通报还指出保护区内水电站违规排污,造成河道水环境污染,违规发展旅游业,过度消耗自然资源,破坏祁连山生态环境。

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日前派出督导调研组赴甘肃省对祁连山系列环境污染案进行督导调研,提出具体督导意见。1月至10月,甘肃省检察机关经审查,共批准逮捕祁连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8件16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23件30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4件15人。

祁连山系列环境污染案可能触犯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等破坏环境资源罪和职务犯罪,小编在此就所污染环境罪做简要概述。

【罪名精释】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与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直接相关的人员。此外,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污染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本罪,需要满足四个要件:第一、违反国家规定;第二、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第三,必须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第四,对于造成实害结果的,如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的,该结果应当与污染环境的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罪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本罪主观方面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表现为过失,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裁判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之三: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裁判规则: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化工危险废物交给不具有处置资质的他人处置,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权威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3期(总第209期)

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之一: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裁判规则: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权威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3期(总第209期)

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保障民生第二批典型案例之九:王永平污染环境案

裁判规则:行为人擅自开设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镀加工摊点,并将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直接排入渗坑的,从行为和结果上都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故构成污染环境罪。

权威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3期(总第221期)

4、【第970号】王文峰、马正勇污染环境案——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煤焦油分离液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规则: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向河水中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的,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权威指引:2014年第2集·总第97集

5、【第969号】 梁连平污染环境案——焚烧工业垃圾,向空气排放大量笨并【a】芘、氯化氢、二噁英等气体污染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规则:行为人焚烧工业垃圾,向空气排放大量笨并【a】芘、氯化氢、二噁英等气体污染物的,根据其焚烧的工业垃圾数量、工业垃圾燃烧持续的时长、气体污染物排放的超量数值等情节,可认定为“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的,应认定其构成污染环境罪。

权威指引:2014年第2集·总第97集

编后语:

祁连山重大环境污染案件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政府部门缺乏绿色发展、持续发展理念,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原因,也有企业主则为追求个人利益而置生态环境于不顾,部分公职人员违背职责,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原因。该环境污染案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违规违法开发矿产资源,部分水电站违法建设、违规运行,周边企业偷排偷放问题突出,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不力这四个方面。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虽已取得可喜的成果,但在之后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想保证发展质量,其仍是司法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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