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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导性案例年度司法应用报告(2018) | 法宝原创

北大法律信息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20-09-20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导性案例年度司法应用报告(2018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执行指导性案例5例。本文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有3例执行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于63例案件,指导案例35号2018年首次被应用,应用情况较好;应用案由不局限于执行案由,还涉及民事类案由,应用主体以法官为主,且法官主动援引的参照率颇高。

关键词:执行指导性案例  司法应用  应用案由  应用主体  参照率


数据来源:北大法宝法律专业数据库pkulaw

数据范围:截至2018年12月31日

检索路径:指导性案例的援引应用

应用概述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20批106例指导性案例,其中执行指导性案例5例,在各类指导性案例中排名第五,仅高于国家赔偿类指导性案例,2018年未发布执行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执行指导性案例共有3例,尚未被应用的有2例,指导案例35号2018年首次被应用,应用情况相对较好。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案例,即应用案例,共有63例,比2017年同期(36例)增加了27例。在执行指导案例中,应用频率最高的是指导案例34号,共应用46次。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山东省、辽宁省、江苏省等地域的法院,审理法院主要是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以执行程序为主。


       一、执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情况

  

       (一)执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规律


  1.执行指导性案例主要集中在第八批,2018年未有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5例执行指导性案例中,有4例在第八批发布,有1例在第一批发布。从发布的年份来看,分布在2011年(1例)和2014年(4例)。从发布的月份来看,集中在12月份。


  2.执行指导案例多为4年内审结的案例,间隔时间最短的在17个月左右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5例执行指导性案例中,审结最早的案例可以追溯到2010年4月,最新的案例是2012年12月,审结时间集中在2010年至2012年。其中,2010年审结的有2例,分别为指导案例2号和36号;2011年审结的有1例,即指导案例37号;2014年审结的有2例,分别为指导案例34号和35号。


  审结日期与发布日期二者间隔在4年之内的案例有4例,总体占比为80%。间隔在4年以上案例有1例,即指导案例36号,其审结日期为2010年4月,发布日期为2014年12月。间隔最短的是指导案例2号,发布日期和审结时间的间隔在17个月左右。


图1 执行指导性案例整体发布情况


  (二)执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特点


  1.裁判要点以程序指引为主,实体指引为辅


  执行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点为实体指引的共有1例,总体占比为20%;裁判要点为民事诉讼程序指引的4例,总体占比为80%。


图2 执行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指引


  2.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复议”出现次数分别为5次、4次,执行类词汇较为分散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每篇有3-7个关键词不等。经统计,在已发布的5例执行指导性案例中,共有17个关键词,其中,“民事诉讼”累计出现5次,因为5例执行指导性案例均为民商事案件的执行纠纷;“执行复议”出现4次;“不履行和解协议”等15个关键词仅出现1次。


表1 执行指导性案例关键词统计表

 

出现次数

数量

具体关键词

5次

1个

民事诉讼

4次

1个

执行复议

1次

15个

不履行和解协议;撤回上诉;到期债权;恶意串通;和解;拍卖无效;权利承受人;涉外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起算;申请执行一审判决;委托拍卖;协助履行;执行;执行管辖

  

       3.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及川、沪等地


  执行指导性案例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及四川省和上海市的法院。其中,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最多,有3例;来自四川省和上海市分别有1例。


图3 执行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


  4.审理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居多,总体占比为60%


  在已发布的执行指导性案例中,审理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有3例,总体占比为60%;审理法院为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各有1例。


图4 执行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


  5.文书类型以裁定书为主,有4例,总体占比为80%


  在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的5例执行指导性案例中,文书类型为裁定书的有4例,总体占比为80%;为其他文书类型(执督复函)的有1例,总体占比为20%。


图5 执行指导性案例的文书类型


  二、执行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


  指导性案例被援引的情况可以分为确定性援引和不确定性援引[1]。为了确保研究结果的准确性,本文仅对确定性援引进行分析。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5例执行指导性案例中,为了对确定性援引做更为深入的剖析,本文对确定性援引作了进一步做类型化区分,按照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是否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分为法官明示援引和法官隐性援引[2]。在63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3]共涉及42例,法官隐性援引[4]共涉及20例。2018年新增法官评析援引[5],共有1例。执行指导性案例并未涉及非法官援引[6]。


  (一)执行指导性案例的整体应用情况


  1.从整体来看,已有3例执行指导性案例被应用,2018年新增35号指导性案例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5例执行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有3例,2018年指导案例35号首次被应用,应用率为60%。未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有2例,总体占比为40%。


表2 执行指导性案例的整体应用情况

应用情况

应用数量

指导性案例编号

已被应用

3

2号,34号,35号

未被应用

2

36号,37号

  

       2.在个案应用上,指导案例34号增幅显著,总体占比为73%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有63例,比2017年(36例)增加27例。其中,指导案例34号被应用46次,比2017年(27次)增加19次,增幅显著,总体占比为73%;指导案例2号被应用15次,比2017年(9次)增加6次,总体占比为24%;2018年新增指导案例35号,被应用2次,总体占比不足1%。


图6 执行指导性案例的个案应用情况


  3.在援引方式上,法官隐性援引增幅显著,2018新增法官评析援引


  执行指导案例存在法官明示援引、法官隐性援引和法官评析援引三种援引方式。涉及法官明示援引的共有42例应用案例,总体占比为67%,其中,法官主动援引的30例,总体占比为48%,比2017年同期(占比64%)下降16个百分点;法官被动援引的12例,总体占比为19%,比2017年同期(占比5%)上升14个百分点;涉及法官隐性援引的共有20例应用案例,比2017年(11例)新增9例,总体占比为32%;2018年新增法官评析援引,有1例应用案例,总体占比不足1%。


图7 执行指导性案例援引方式


  4.应用案由仍以执行为主,2018年新增9种民事类案由


  执行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执行等16种案由,相比2017年(7种)增加9种,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拍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适用特殊程序案件,均为民事类案由。其中,执行类案由最多,共计41例,比2017(28例)年增加13例,总体占比约为65%。其次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类案由,应用案例有4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等5种案由,应用案例各有2例,总体占比分别约有3%。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拍卖合同纠纷等10种案由,应用案例各有1例,总体占比均不足1%。


图8 执行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由


  (二)应用案例与指导性案例对比分析


  1.应用案由


  已被应用的3例(指导案例2号、34号和35号)执行指导性案例,既被应用于同类案由又被应用于不同案由。在指导案例34号的46例应用案件中,应用案由相同的比重最大,有35例,总体占比约为76%。这是因为指导案例34号中涉及的债权转让合同,虽然属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的性质,但关于如何处理申请主体变更的结论,不仅适用于金融不良债权案件,而且普遍适用于普通执行案件。[7]执行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不同案由的有11例,4例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如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借款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等7类应用案由分别为1例。指导案例34号的裁判要点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4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应用案例虽然与指导案例34号案由不同,但是均涉及转让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承受,因此,法官在裁判时参照指导案例34号的裁判要点作出了相应的裁决。


  在指导案例2号的15例应用案件中,应用案由相同的有5例,总体占比约为33%。应用案由不同的有10例,分别为买卖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指导案例2号的裁判要点为“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如,在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用案例中,虽然与指导案例2号的案情不同,但是均涉及诉讼外和解协议未完成履行的情形,法官在裁判时参照指导案例2号的裁判要点作出了相应的裁判。


  指导案例35号的2例应用案件中,应用案由分别为执行和拍卖合同纠纷。其中1例为法官评析援引,法官援引了指导案例35号的裁判要点,并予以参照。指导案例35号的裁判要点为“拍卖行与买受人有关联关系,拍卖行为存在以下情形,损害与标的物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拍卖行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依法裁定该拍卖无效:(1)拍卖过程中没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或者虽有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买,但未进行充分竞价的;(2)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明显低于实际价格,仍以该评估价成交的。”在拍卖合同纠纷的应用案例中,因为与指导案例2号的案情不同,法官在裁判时未参照指导案例35号。


表3 执行指导性案例应用案由情况

  2.执行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地域


  (1)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山东省,2018年应用地域新增辽、粤、京、鄂、浙、晋、黑等地,辽宁省应用数量位居第二


  已发布的5例执行指导性案例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和上海市,但是应用案例的来源地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及山东省、辽宁省等18个省级行政区域。2018年应用地域新增辽、粤、京、鄂、浙、晋、黑7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应用率最高的是山东省,共计22例应用案例。其次是辽宁省,有10例应用案例;江苏省有4例,再次为吉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各有3例应用案例;其余13个省份指导案例应用率较低,基本为1-2例应用案例。


  (2)上海市作为执行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仍未发现应用案例


  在63例执行应用案例的应用地域中,黑龙江省、山西省、浙江省、安徽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北省、北京市、广东省、福建省、河北省、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江苏省、辽宁省和山东省等17个省级行政区域,虽然没有涉及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但均在审判实践中应用了执行指导性案例。但是,截至2018年12月31日,作为执行指导性案例来源地域的上海市目前仍然尚未发现应用案例。


图9  执行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的地域分布情况


  3.法院对执行指导性案例的应用


  (1)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均为普通法院,尚未发现专门法院


  在审判实践中,应用执行指导性案例的法院均为普通法院,应用案例共计63例,比2017年同期(36例)增加了27例,尚未发现专门法院应用执行指导性案例。


  (2)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以中级人民法院为主,高级人民法院占比上升


  中级人民法院应用执行指导性案例的频率较高,应用率为63%,与2017年同期(占比64%)相比略有下降;基层人民法院应用率22%,与2017年同期(占比25%)相比下降3个百分点;高级人民法院应用率11%,与2017年同期(占比8%)相比上升3个百分点;最高人民法院的应用率3%,与2017年占比持平。


  (3)最高人民法院应用的执行指导性案例2018年新增1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5例执行指导性案例中,有3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总体占比为60%,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却仅有2例,2018年新增1例,总体占比3%。


图10 执行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案例的审理情况


  4.执行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的审理程序


  (1)应用案例涉及执行、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


  执行指导性案例均为执行程序,而执行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涉及的审理程序比发布案例的更丰富些,包括执行、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四类。


  (2)应用案例的审理程序仍以执行程序为主,二审程序增幅明显


  执行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其审理程序以执行程序为主,相关案例共计47例,总体占比约为75%,同2017年同期(占比78%)下降3个百分点。此外,仅涉及一审程序的有5例,总体占比为8%,与2017年同期(占比11%)下降3个百分点;涉及二审程序的有9例,总体占比约为14%,与2017年同期(占比8%)上升6个百分点;涉及再审程序的仅有2例,总体占比约为3%,基本维持不变。


图11 执行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案例的审理程序


  (三)执行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分析


  1.执行指导性案例的首次应用时间与发布时间间隔最短的仅16天


  指导案例2号发布时间为2011年12月20日,首次应用时间为2012年1月5日,前后间隔仅16天。指导案例34号发布时间为2014年12月18日,首次应用时间为2015年7月6日,前后间隔200天。2018年首次被应用的指导案例35号发布时间为2014年12月18日,首次应用时间为2018年4月2日,前后间隔1201天。


图12 执行指导性案例首次应用时间


  2.执行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


  (1)执行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以法官为主,申请复议人和上诉人增幅明显


  在审判实践中,执行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包括法官、申请复议人、上诉人、申请执行人、再审申请人、异议人,案外人和被告。2018年新增了案外人和被告两类应用主体。其中,法官应用比例最高,总体占比约为48%,比2017年同期(占比64%)大幅下降;其次为申请复议人,总体占比约为24%,比2017年同期(占比17%)上升了7个百分点;上诉人总体占比约为14%,比2017年同期(占比8%)上升了6个百分点;申请执行人,总体占比约为5%;再审申请人、异议人、案外人和被告引用较少,总体占比分别约为3%、3%、2%、1%。


图13 执行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


  (2)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案例34号的次数最多,指导案例35号仅被援引1次


  在实践中,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时基本上都参照指导性案例做出了相同判决。在法官主动援引的30例应用案例中,指导案例34号被援引次数最多,共27次,比2017年同期(21次)增加了6次,总体占比约为90%;指导案例2号被援引2次,指导案例35号于2018年首次被应用,仅被援引1次。


图14 执行指导性案例法官主动援引应用案例数量


  (3)当事人引用指导性案例的数量超过法官主动援引数量,指导案例35号首次被当事人引用


  当事人既包括审理程序、也包括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在起诉、上诉、答辩还是举证质证等环节均可援引指导性案例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63例执行应用案例中,有33例应用案例为当事人引用,超过法官援引数量(30例)。其中,指导案例34号被引用次数最多,共有19次;其次为指导案例2号,被引用13次;2018年首次被应用的指导案例35号为当事人引用,共计1次。


  3.执行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内容以裁判要点为主,新增仅作为证据提交的情况


  根据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的通知》[8]的规定,每篇指导性案例均由七个部分组成,即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法官还是当事人,在引用指导性案例时,其引用的内容不仅包括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还包括裁判理由。其中引用裁判要点的,总体占比约为70%,比2017年同期(占比69%)略有上升;引用基本案情的,总体占比约为21%,比2017年同期(28占比%)下降7个百分点;引用裁判理由的,总体占比约为8%,比2017年同期(占比3%)上升了5个百分点;2018年出现1例仅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证据提交的,总体占比约为1%。


图15 执行指导性案例应用内容参照情况


  4.执行指导性案例的应用表述


  根据2015年5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9]第11条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援引执行指导性案例时的应用表述主要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日期、发布批次、指导性案例编号、指导性案例字号、指导性案例标题、裁判要点等七个要素。2018年调研过程中新出现一种七要素组合模式,在执行应用案例中并不涉及。


  (1)发布主体、指导性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是应用频率较高的3个要素,裁判要点应用频率进入前三名


  在执行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中,发布主体被援引的频率最高,为63次,覆盖全部执行应用案例。主要的表述形式有:参照/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请求/建议/应当参照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等。其次是指导性案例编号,上升趋势明显,仅次于发布主体,被使用频率为51次,比2017年同期(28次)增加36次,总体占比达到81%。其主要的表述方式有:指导案例x号、第x号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第x号等。再次是裁判要点,其被援引的次数共计31次,比2017年同期(9次)增加22例,超过发布日期,进入前三名,总体占比达到49%。除此以外,使用频率较高的还有发布日期等要素。


图16 执行指导性案例应用表述的使用情况


  (2)应用表述模式并不固定,表述要素中以 “主体+日期+编号”为主导模式,新增五要素表述组合模式


  根据援引执行指导性案例时应用表述所涉及的七个要素的引述情况,可将其分为单要素表述、双要素表述、三要素表述、四要素表述和五要素表述五大类。其中,五要素表述是2018年新增的组合模式。


  通过对63例执行应用案例的统计和分析,可以看出,五种不同的表述类别所涉及的要素种类和组合模式各不相同,即使是相同的表述类别,具体的要素种类和组合模式也存在差异。其中,以三要素表述的应用案例最多,有30例;以双要素表述的,有14例;四要素、五要素表述的,分别有8例;单要素表述的,有3例。


  三要素表述中包含7种表述模式,其中,“主体+日期+编号”模式有13例,占三要素表述模式的45%,处于主导模式;“主题+编号+要点”模式有11例,占三要素表述模式38%,此二种模式是三要素表述模式的主体。双要素表述中,“主体+编号”模式有9例,占双要素模式的64%。单要素表述中,以“主体”为单一的表述模式,同时一般表述构成为“主体”+“指导性案例”字样。四要素的表述模式有3种,分别为“主体+编号+标题+要点”“主体+日期+标题+要点”“主体+日期+编号+要点”。2018年新增五要素表述模式分为两种,分别为“主体+批次+字号+编号+要点”“主体+日期+标题+编号+要点”。


  (3)法官同时引述指导性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成倍增长


图17 法官援引的要素使用情况


  在63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共有42例,其中包含法官主动援引30例,法官被动援引12例。在援引指导性案例时在裁判理由部分同时引述指导性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的有15例,比2017年同期(4例)增长近3倍,总体占比约为24%,引述其他要素的涉及27例,比2017年同期(21例)增加了6例,总体占比约为43%。


  5.在执行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结果中,法官主动援引参照率93%, 2018年出现法官被动援引予以参照的情况


  在63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的有42例。其中,法官主动援引的有30例,且只有2例未予以参照,参照率为93%,与2017年同期(占比96%)下降3个百分点。法官被动援引的有12例,其中9例予以参照,3例未予以参照,参照率为75%。相比2017年法官被动援引仅有2例且都未参照,2018年法官被动援引出现了予以参照的情况。法官被动援引的指导性案例且未参照,主要是基本案情不同,法官给出了明确回应。


图18 执行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结果(明示援引)


  三、调研综述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5例执行指导性案例,其中已有3例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分别为指导案例2号、34号和35号,其中2018年新增指导案例35号,应用案例共计63例。本文通过对执行指导性案例的研究得出如下结论:


  (一)执行指导性案例发布数量仅高于国家赔偿指导性案例,但应用情况较好


  从2011年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20批106例指导性案例,其中执行指导性案例有5例。从整体发布比例来看,执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数量远低于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行政指导性案例及刑事指导性案例,仅比国家赔偿指导性案例多1例。但5例执行指导性案例已有3例(即指导案例2号、34号和35号)被应用,应用率为60%。且应用案例有63例,应用情况相对较好。


  (二)应用案由以执行为主,2019年新增9种民事类,应用案由延伸到债权转让合同、拍卖合同纠纷等民事类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5例执行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所涉案由,除执行类外,还涉及16种民事类案由,比2017年同期(7种)增加9种,除了执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其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外,2018年新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拍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适用特殊程序案件9种民事类案由。这主要因为执行指导性案例是关于民商事案件的执行纠纷,虽然两者案由不同,但涉及的法律问题相似。因此,法官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引用了执行指导性案例。


  (三)执行指导性案例应用地域2018年新增辽、粤、京、鄂、浙、晋、黑等地,上海市仍未发现应用案例


  已发布的5例执行指导性案例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和上海市,但是应用案例的来源地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及山东省、辽宁省等18个省级行政区域。2018年应用地域新增辽、粤、京、鄂、浙、晋、黑7个省级行政区域。在63例执行应用案例的应用地域中,黑龙江省、山西省、浙江省、安徽省等17个省级行政区域,虽然没有涉及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但均在审判实践中应用了执行指导性案例。但是,截至2018年12月31日,作为执行指导性案例来源地域的上海市目前仍然尚未发现应用案例。


  (四)执行指导性案例中当事人援引超过法官主动援引数量,指导案例35号首次为当事人引用


  在审判实践中,执行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包括法官、申请复议人、上诉人、申请执行人、再审申请人、异议人,2018年新增了案外人和被告。在63例执行应用案例中,有33例应用案例为当事人引用,超过法官主动援引数量(30例)。2018年首次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35号为当事人引用,共计1次。


  (五)法官主动援仅有2例不予参照,法官被动援引出现予以参照情况


  执行指导性案例的63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的有42例,总体占比为67%。其中,法官主动援引30例,且只有2例未予以参照,参照率为93%,与2017年同期(占比96%)下降3个百分点。法官被动援引的有12例,其中9例予以参照,3例未予以参照,参照率为75%。相比2017年法官被动援引仅有2例且都未参照,2018年法官被动援引出现予以参照的情况。


 本文对执行指导性案例发布情况的研究范围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至二十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案例数据和应用案例数据截止时间均为2018年12月31日。

【1】确定性援引,是指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评析)的表述,能够直接确定其援引了几号指导性案例;不确定性援引,是指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评析)的表述,不能确定其是否是援引了指导性案例。

【2】参见张骐:《再论类似案件的判断与指导性案例的使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第138页。

【3】明示援引,是指法官作出裁判时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主要包括法官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后者是指法官被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即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参照指导性案例时,法官在裁判理由中对此做出了回应。 

【4】隐性援引,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法官对此在裁判理由部分未明确作出回应,但是其裁判结果与指导性案例的精神是一致的情况。

【5】法官评析援引,是指裁判文书正文中并未提及指导性案例,但是该案例后所附的专家点评、评析、补评及典型意义等中提到指导性案例的情况。

【6】非法官援引,新增的援引类型,是指在审判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检察人员请求或建议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法官基于案件本身情况未作出回应,且从裁判结果来看与指导性案例不具有相关性的情况。

【7】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的理解与参照--权利承受人可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8期,第14页。

【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的通知》,载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法宝引证码】 CLI.3.175399,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3月18日。

【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载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法宝引证码】 CLI.3.249447,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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