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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今天被执行死刑!(附辩护词、公诉意见书等资料,值得收藏!)| 法宝关注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陕西高院;汉中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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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死刑复核一案,近日依法裁定核准张扣扣死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张扣扣宣告并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并于2019年7月17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对张扣扣执行了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张扣扣会见了其近亲属。

被告人张扣扣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6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扣扣家邻居王自新的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因邻里纠纷将张扣扣之母伤害致死。同年12月5日,汉中市原南郑县人民法院鉴于王正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张母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等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正军有期徒刑七年,王自新赔偿张家经济损失9639.30元。此后,两家未发生新的冲突,但张扣扣对其母被王正军伤害致死始终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多年不如意,心理逐渐失衡。2018年春节前夕,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回村过年,决定报复杀害王正军及其父兄,并准备犯罪工具,暗中观察,伺机作案。2018年2月15日(农历除夕)12时许,王校军、王正军兄弟二人祭祖返回行至本村村委会门前时,守候在此的张扣扣蒙面持尖刀朝王正军颈部猛割一下,连续捅刺其胸腹部等处数刀,并追赶惊慌逃跑的王校军,朝其胸腹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后返回再次捅刺王正军数刀,致王校军、王正军死亡。随后,张扣扣闯入王自新家,持刀捅刺王自新胸腹部、颈部数刀,致王自新死亡。之后,张扣扣使用自制燃烧瓶点燃王校军家用轿车,致车辆后部烧毁。张扣扣逃离现场后,于同月17日7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王正军伤害致死张扣扣之母的行为已受到法律制裁,但张扣扣却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多年不如意,在其母被害21年以后蓄意报复王正军及王的父兄,精心策划犯罪,选择除夕之日当众蒙面持刀行凶,致三名被害人死亡,且有追杀王校军和二次加害王正军的情节,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张扣扣杀人后为进一步发泄怨愤又毁损王校军家用轿车,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亦应依法惩处。对张扣扣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张扣扣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张扣扣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此前报道


张扣扣案的细节和警示

1月8日上午,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在陕西汉中市中院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扣扣案之所以受到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其焦点问题就在于“为母报仇”是否是其杀人动机,1996年案件是否存在司法不公,等等。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当时发布张扣扣案公诉意见书全文,详细解答了这些问题,并提到了张扣扣案给人们的2个警示。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张扣扣

案由: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起诉书号:(略)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018年2月15日,正值农历年三十,人们都处在欢度春节的喜庆、祥和气氛中。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因其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引起了当地人民群众的惊愕恐慌,更是引发了全国人民的震惊和广泛关注。

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在随后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办案规定,遵守办案期限,以程序合法确保案件实体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我们受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被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通过今天的当庭举证,我们已经充分证明了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张扣扣的犯罪事实。

1、现场二十余位群众目睹了被告人张扣扣行凶及毁坏财物的全过程。

案发时正值2018年大年三十的中午,三民村村民祭祖返回之际,被告人张扣扣头戴黑色长檐帽子、面戴深色口罩、脖缠粉色T恤,突然窜入人群,手持事先准备的单刃尖刀,首先对毫无防备的王正军进行割喉、捅刺致其倒地;在众人惊慌逃散时追上王校军捅刺其胸部,并将其追至路边水沟中反复戳刺其要害部位,将其杀死后又迅速返回对王正军进行第二次捅刺;接着窜入王自新家院中,对王自新反复捅刺致其当场死亡。后返回自家,取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及自制汽油燃烧瓶,到被害人王校军的小轿车停放处,对该车进行砍击、燃烧,并对前来阻止的村民持枪威胁。上述各细节过程均有多位证人予以证明。

2、收集在案的多组客观性证据可以锁定本案系被告人张扣扣所为。

在被告人张扣扣所穿衣物上分别鉴定出了三被害人的血迹,证明这些血迹是张扣扣在三处不同地点连续向三被害人行凶时喷溅所致。在张扣扣指认下打捞出的作案工具单刃刀上检出两人以上血迹,该隐蔽性证据证明其为张扣扣杀害三名被害人时所持凶器,并于案发后被其丢弃;在烧损车辆后座上提取的菜刀上检测出张扣扣的血迹,证明张扣扣是在连续用力向三名被害人捅刺时致自己手部受伤,后又手持该菜刀击打毁损被害人车辆的事实;以上物证分别经被告人、相关证人的辨认予以确认,与鉴定意见相互印证,能够确认是被告人张扣扣实施了本案的犯罪行为。

上述证据结合现场勘查、尸检鉴定意见、相关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其他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充分证明了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

二、被告人张扣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1、本案是一起有预谋,有准备的严重暴力犯罪。

被告人张扣扣作案前几日便通过其家中窗户。观察分析被害人一家的活动情况。在掌握了被害人一家的进出活动规律之后,伺机作案。先后在集镇上购买了单刃刀、玩具手枪。考虑到被害人可能驾车躲避,又借用他人摩托车,从中抽出汽油做了多个燃烧瓶。同时还准备了用来伪装自己的口罩、长檐帽等物品,精心地进行犯罪准备工作。案发过程中,被告人持单刃刀,直接对三名被害人致命部位进行反复捅刺。当王校军被刺倒后,又返回对已经倒在血泊中的王正军继续进行捅刺;在连续多刀捅刺年过七旬的王自新之后,怀疑其倒地装死,又扯开其衣领,在脖颈补刀。尸检表明,被害人王正军身中24刀,王校军身中9刀,王自新身中16刀;这49刀主要围绕被害人的胸、腹、颈部等要害部位,足见其杀人犯意之坚决,作案手段之凶残。

2、本案是一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恶性案件。

被告人张扣扣选择的作案时间是中国人最重要的传统节日春节,在年终岁满的大年三十的正午;其选择的作案地点是在村委会旁、村民返乡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其选择的作案时机是在大多数村民阖家团圆、祭祖回乡之时;在光天化日之中、在众目睽睽之下、在老弱妇孺之前,刻意伪装、公然行凶连杀三人,其恐怖的行为造成周围群众惊愕、恐惧和逃散。又在纵火烧损汽车之后,掏枪威胁前来劝阻之人,并在作案后潜逃。其极大的人身危险性,也给人民群众心理蒙上了阴影,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恐慌。

三、被告人张扣扣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纵观全案,无论是犯罪前、犯罪中,还是犯罪后,其藐视法律实施暴力犯罪的故意坚决,甚至至今仍无任何悔罪表示,足见其主观恶性之深。

1、作案前,其选择的作案对象不仅仅是三名被害人。张扣扣曾多次供述“本来我想等老二回来一起动手报仇,但是老二一直没有回来,我等不及就动手了”;事实上,从其犯罪预备来看,其就是在等待被害人全家祭祖时,四名男性同时在场的杀人时机,其杀害对象还包括王家二子王富军,只是王富军因故一直未返回,张扣扣才未能得逞。

2、作案后,投案并非其接受法律制裁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投案后其供述“从我作案之后我一直都在逃跑,躲避你们民警对我的抓捕,我逃跑累得没办法了,身上又没有钱和吃的东西,以我的性格是不会束手就擒的,我选择投案主要是身上没有钱,如果有钱的话我肯定不会投案,我能跑多远就跑多远”,可见其投案只是出于走投无路,在本人没有钱财证件、没有可以信赖的亲朋、同时又受到公安机关布网抓捕的客观压力下,才做出的被迫之举。

3、到案后,故意误导侦查,浪费司法资源。张扣扣起初对于杀人凶器的去向故意作虚假供述,误导侦查人员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错误的地点进行打捞,其目的是“我随便说个地方让你们警察慢慢去捞,鹿头堰水域比较复杂,水面比较大,打捞比较困难,给你们警察增加工作难度,反正就是不想让你们捞到刀,好毁灭证据”,足见其对抗侦查,不愿悔罪,浪费司法资源的恶意。

4、时至今日,被告人仍无任何悔罪表现。被告人张扣扣当众行凶杀害被害人三人,应当认识到任何人都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认识到其行为会造成被害人家属的极度痛苦,应当认识到其行为造成了群众的恐慌不安,破坏了安定祥和的节日氛围;应当认识到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社会和谐;对此,被告人张扣扣应当对被害人亲属表示忏悔,应当对父老乡亲表示忏悔。但是被告人张扣扣直到今日庭审,仍然坚持其所谓的“报仇有理”,认罪但不悔罪。

以上四点表明,被告人张扣扣虽当庭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但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后又无悔罪表现,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四、被告人张扣扣走向犯罪的根源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张扣扣称其杀人是“为母报仇”,其父张福如、其姐张丽波也向媒体宣称是由于96年其母被杀、判案不公引发本案,事实真相真是如此吗?

1、揭示本案的犯罪根源,需要了解被告人的工作生活经历。

被告人张扣扣初中毕业后即外出打工,期间曾因找工作被骗;03年服役两年后的张扣扣回乡,用曾经辛苦劳作积攒的钱款,两次帮助家里修建新房,但这与其想要有钱有车,能够自驾游的目标相去甚远;为赚取更多钱财,其选择与他人合伙做生意,辗转于安徽、河南等地时,却又两次被传销所骗;后由于被告人自身文化程度不高、学习适应能力不强、也无一技之长,虽然在杭州等地打工,还是收入不高,不能满足其旅游爱好。后为能尽快挣大钱而远赴阿根廷、斐济,在远洋货轮上打工,但仅三个月就因工作环境艰苦、收入比预想要低,又与同事交恶等原因,于17年8月返乡;至案发前,其再未外出打工。在家期间,又因未成家、需要钱交电费、修房子等琐事与其父多次争吵。

纵观张扣扣工作生活经历,不难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外出打工、经商都会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需要不断丰富自身知识储备、增强竞争意识、提高自身技能、增加社会经验来应对。但张扣扣对自身能力认识不清,遇到挫折后不从自身寻找原因,反省自身的短板和不足,没有通过改变和提高自我来适应当下的竞争环境,反而好高骛远,一蹶不振,正如其供述的“打工打工,两手空空,穷得只剩一条命了,对未来看不到希望,对人生也迷茫了”。

2、揭示本案的犯罪根源,需要探寻被告人的真实心理活动。

被告人张扣扣遇到挫折不能正确面对,他自己供述“我在外面打工好多次被骗,生活工作也不太顺利。这个社会没有人情味,人与人之间没有信任感。从我被骗以后,我不相信任何人,我只相信钱,因为钱是万能的,所以我就想办法挣钱,没有挣到钱,加上我多次外出旅游,相当花钱,手头上也没有多少存款,思想压力非常大,经常晚上睡不着觉”;这说明张扣扣已经因其工作生活的不如意,陷入了金钱至上的错误观念;后在其二次返乡之时,因为无法自我排解而将负面情绪完全归结于他人,陷入了更大的错误逻辑之中,他说“我是一个不甘平平凡凡过一辈子的人,如果平凡过一辈子还不如死了。那天我在我家窗口又看到王自新的三儿子王三娃,我当时就在想我妈22年前被他用棒打死,王三娃认为这个事情对他来说过去了,但是对我来说这事还没有结束。我认为报仇的机会来了,于是我就产生了把王三娃杀了的想法”;可见此时的张扣扣已经因为没有宣泄途径,而选择了被害人一家作为宣泄对象。他其实是打着“为母报仇”的旗号,掩盖其宣泄工作生活不如意之实;其杀人动机的产生并非是由96年案件引起,而是因为其自身原因,对生活现状不满,对未来失去信心,为宣泄其情绪所寻找的出口。所以其才供述“如果我生活过得好了,自己有钱娶妻生子了,也不会发生今天杀人的悲剧。”对此,其姐张丽波也证明“我弟弟张扣扣如果早点结婚成家了,就不会发生杀人的事情了,他自己有家庭了,心里头就有牵挂,做事情考虑的就多了”;所以说,96年案件只不过是张扣扣杀人的借口而已。

3、揭示本案的犯罪根源,需要明辨96年案件的事实真相。

96年案件在本案案发之后,经过张扣扣家人申诉和上诉,已经由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查,认定96年案件判决依法有效,不存在司法不公的问题。两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均对该案进行了实体部分和程序部分的复查,对包括媒体关注的如“张福如申诉原审判决内容是什么、案发时王正军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存在他人顶包的情形、对王正军为何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是否存在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赔偿款是如何确定的、王正军为何被准予假释”,等问题均进行了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刚才质证环节也已经详细出示。我院也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对96年案件进行了调卷审查,对其事实认定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服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均进行了核查,未发现任何不当之处,与两级法院对该案刑事部分的认定结论相一致。

96年案件系邻里之间的琐事引发,张扣扣母亲汪秀萍先向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又先持扁铁打伤王正军头面部并致其流血,王正军才临时起意从现场捡起木棒,向其头部击打一下,之后再无其他加害行为。这些事实都有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姐姐张丽波及其他数名目击证人证明,且张丽波证明王正军与她同岁当时未满18周岁;故原审判决认定被害人张扣扣之母王秀萍有过错无疑,认定伤害行为系王正军实施不存在顶包问题无疑,认定王正军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无疑,对其以故意伤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对其处以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适当。这说明无论是对现在还是对过去的案件审查,司法部门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证据来说话,而非任何个人的主观臆断。22年前对于96年案件,有6名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都一致,其中包括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姐姐张丽波,为何现在因为张福如、张丽波做出与当初证言完全相反的陈述,就引起了对96年案件的质疑?这些质疑很多都是对事实的误解。为何在22年前,张家任何人都未对案件的任何问题提出质疑?为何张扣扣之姐张丽波明知王正军当年不满十八岁,却在现在质疑其年龄?为何在本案案发后张丽波和张福如向媒体作出与之前完全相反的陈述?显然,在96年案件判决刑事部分处理没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张扣扣家人提出的这些质疑理由,其根本目的不针是对原96年案件,而是为张扣扣杀人所寻找的借口。

所以,以上所揭示的张扣扣犯罪根源的三个方面,足以说明本案系多因一果。张扣扣将自己生活工作中的种种不如意完全归结为其母的死亡和王家人所为,在这种荒谬逻辑下,在这种严重扭曲的心理支配下,最终用这种违法天理、国法、人情的,极端残忍的方式,来发泄自己对生活的不满,来逃避现实中的困境,这才是张扣扣杀人的真实动机所在。

五、本案的警示教育。

本案之所以受到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其焦点问题就在于本案和96年案件的关联性,“为母报仇”是否是其杀人动机?96年案件是否存在司法不公?这两个问题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而网络上的大多数讨论也是没有任何证据基础的,基于证据和事实的法律判断,才是现代文明社会对于任何不法行为应有的态度。围绕这两个问题,公诉人以本案的事实证据为基础,结合本案特点提出如下意见。

1、极端自私的个人“恩仇”,绝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借口和理由。

本案的被告人张扣扣实施其所谓“为母报仇”的杀人行为,是我国刑法严厉禁止的犯罪行为。众所周知,杀人行为根本没有对错之分,法治社会只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矛盾和问题,任何人都无权使用法律之外的手段来惩罚他人。如果人人都把自己当做正义的使者滥用私刑,那么人人都可以枉顾法律,任意犯罪,如此社会秩序如何稳定,社会和谐如何实现?以牙还牙,以暴制暴,只会让社会处于混乱和无序的状态,必须坚决杜绝。如果给连杀三人的张扣扣贴上“为母报仇”的“英雄标签”,那就混淆了一个法治社会基本的是非观念。

更何况本案的被告人张扣扣只是以“替母报仇”为借口,来肆意宣泄自己的压力和生活不如意的怨气。如果每个人在遇到挫折、困难、不快时,不寻求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而是违背法律规定、打击报复他人或社会,那还有何安全感可言?在法治社会中,善良公允的行为准则从来都不是快意恩仇,不是个人好恶,而是体现群体共同意志的良法之治。

2、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推进国家法治进程,需要大众、媒体更加合法、理性,有效参与。

该案发生至今,大众通过网络参与度极高,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法治理念在不断提高。司法机关也将群众监督与舆论作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加速器”,因此,我们司法机关也要始终将事实和法律作为我们坚守的原则,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良好秩序的维护,司法公信力的树立,不仅仅需要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也需要大众共同努力和维护,需要大家用理性平和的视角来观察,不要想当然地提出质疑。

例如在本案当中,被告人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姐姐张丽波在案发后,发表一些与96年案件真相不符的言论,引发了大家的各种质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今天,我们已经当庭揭示了本案的事实真相,当再次面对其他案件时,我们应该有怎样的反思?在试图去了解、探寻真相的同时,除了好奇心、同情心,我们是否更需要平和的心态、理性的认识、严谨的思考和对未知的敬畏?面对那些我们没有亲身经历的司法案件,我们能否不再轻信那些没有证据支持的猜测和推断,不再轻信谣言、传播谣言?我们能否擦亮双眼,对那些杜撰案情、利用我们朴素的正义感来恶意炒作的行为坚决地说不?尤其是对那些血腥暴力、恐怖惊悚、网络谣言、标题党、仇恨煽动等负面有害信息清晰辨别、坚决遏制。

我们相信,通过广大人民群众、法律工作者、各级司法机关、职能部门与舆论宣传媒体等的共同努力,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和司法的公信力将会不断提高,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早日实现。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出庭检察员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5条之规定,我们受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出席法庭,依法履行职务。

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案发以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有责任用确实、充分的证据还原事实真相,确保法律在本案中的准确适用,也有义务回应社会关切,让人民群众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我们秉承的原则。

庭前,检察员认真审阅了案卷材料,核实并补正了本案证据,审查了“96年张扣扣母亲被伤害致死案”三级法院相关法律文书,提审了上诉人,出席了庭前会议,在今天的法庭调查中,我们又认真听取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围绕上诉人对部分事实的辩解、辩护人对证据提出的异议和法庭审理的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下面,检察员将依照法律规定,紧紧围绕本案的证据,对案件的事实、定性和适用法律,以及上诉理由、辩护观点和舆论热点等焦点问题发表出庭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

一审庭审、二审庭前会议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中,张扣扣对其杀害三名被害人并毁坏财物的行为均供认不讳,张扣扣及其辩护人对印证该事实的证据亦不持异议。

检察员认为:张扣扣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前后均保持稳定,与在卷二十余名目击证人的证言、物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扣扣犯罪动机卑劣符合客观事实,“报仇”是其宣泄对个人现状不满情绪的借口

本案发生后,张扣扣声称是“为母报仇”,是96年其母被伤害致死案“判决不公”,并列举了本案被害人一家所谓的“罪状”,22年保持沉默的其父亲和姐姐也随后在媒体发声附和。张扣扣及家人的悲情描述、网络媒体上的众说纷纭,一时间使得普通大众陷入了重重迷雾——事实真相究竟是什么?

检察员认为,厘清23年前张扣扣母亲被伤害致死案对本案尤为重要,这不仅涉及到对张扣扣犯罪主观恶性的评价,还涉及到刑法和刑事政策在本案中的准确适用,更涉及到法治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以及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因此,在这里我们有必要按照“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用证据的标尺来衡量23年前原案件判决是否公正,以及张扣扣所谓王正军家人的“罪状”是真还是假。

1、96年张扣扣母亲被伤害致死案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六名目击证人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结果。

2018年本案发生后,张扣扣父亲才就96年案件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先后向汉中市和陕西省两级法院提出申诉。两级法院经调查核实后,均依法予以驳回,并就其对原判刑事部分提出的诸多质疑,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予以了答复。答复内容表明,首先,96年案件发生时,现场包括张扣扣父亲、姐姐在内的六名目击证人和被告人王正军共七人在场,六名证人的证言和王正军的供述均能相互印证,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次,96年案件庭审时,有一名证人出庭作证,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出庭的张扣扣父亲,对该证人的当庭证言并没有提出异议;再次,本案发生前的22年间,申诉人及家人并未以任何方式对原判提出过任何异议,且至今申诉人不能拿出足以推翻包括其本人和女儿证言在内的七份定案证据的有效新证据。由此可见,96年张扣扣母亲被伤害致死案原判认定事实无误,定案证据确实充分,且定性准确。本案一审审查起诉期间,一审公诉人也查阅了96年原案卷,得出的结论与两级法院相同。

2、张扣扣及其家人所谓王正军家人的“罪状”与事实不符,本案被害人王自新、王校军纯属无辜。

张扣扣在本案发生后声称,王家父子四人对其母的死亡和案件处理不公都负有责任,其杀害王家父子三人没有伤及无辜,并列举了王家人的种种所谓“罪状”。检察员经审查发现,这些只是张扣扣及其家人的一面之词,并无任何证据能够佐证。相反,这些所谓“罪状”随着本案诉讼过程的进行已经被证明是虚假的:

一是96年案件发生时张扣扣是否在场无证据支持。96年案卷中既没有张扣扣作为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在案,也没人证实其当时就在现场。其关于在现场目睹母亲被杀的说法无证据佐证;二是张扣扣描述案发时王正军父亲王自新喊“往死里打,打死我负责”,以及王正军二哥王富军将其母按倒在地进行殴打的情节,原判的七份证据均不能予以证实,至今也没有新的证据能够佐证;三是张扣扣及其家人关于王家霸凌一方、当年仅23岁刚参加工作的王正军大哥王校军利用干部身份干扰司法办案,以及原审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推断,均属主观臆断,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四是张扣扣及其家人提出的王正军年龄可能造假、王正军替其二哥王富军“顶包”的说法亦不能成立。张扣扣如今供述当年伤害其母的就是老三王正军。另外其姐在本案中的证言“王正军和我当年都是17岁;我说王正军替王富军“顶包”没什么理由”,同样也否认了上述说法。

以上充分证明,张扣扣及其家人对王正军家人所谓“罪状”的描述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有悖,其对事实“添油加醋”的意图在于增加王正军家人的可责性,为张扣扣杀戮行为和指责“原判不公”寻找牵强的理由。

3、96年张扣扣母亲被伤害致死案判决对王正军行为的定性准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量刑并无不当。

张扣扣及其家人之所以声称“原判不公”,还有一个理由就是定罪量刑也存在问题,认为定性应为故意杀人罪,而量刑仅仅才七年明显畸轻。网络媒体也有同样的质疑声。

检察员认为,法院量刑时需要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起因、责任能力以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等等因素,但张扣扣及其家人在对当年案件描述时,却刻意回避了有利于被告人王正军的五个关键量刑事实和情节:一是张扣扣母亲先向王富军脚边吐口水,后又朝其脸上吐口水,系该案事端的挑起者;二是张扣扣母亲接过其女递过来的扁铁击打王正军,是首先持械的伤人者;三是王正军是在头面部被张母持扁铁打伤流血后,才从现场捡拾木柴棒击打张母头部,属于突发事件中的临时起意;四是王正军击打张母仅是一棒,之后再无继续实施加害行为;五是王正军当时年仅十七岁,属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事实和情节,既是原判认定王正军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依据,也是依法对王正军从轻处罚的主要理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认定犯罪必须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王正军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仅实施了击打 一棒的伤害行为,原判认定王正军构成故意伤害罪定性准确。结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王正军又属于未成年人等事实和情节,根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判处王正军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并无不当。张扣扣及其家人声称原判定罪量刑不公的理由不能成立。

4、张扣扣及其家人歪曲事实无端指责“原判不公”,是在极力为其滥杀无辜、减轻罪责寻找“挡箭牌”。

张扣扣及家人既在96年案件庭审中不对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又在之后漫长的22年间不提出申诉,但却在张扣扣疯狂杀戮王家三人后,即将面临法律严厉制裁时,才提出完全背离客观事实的所谓“原判不公”,其意图不言自明:虚构事实刻意夸大对方罪责,颠倒是非有意忽略己方过错,营造“司法不公”、“救济无门”假象,打着“为母报仇”的“孝子”旗号,企图通过媒体混淆视听、欺世惑众,从感情上博取民众对所谓“悲情英雄”的同情,以达到鼓动大众情绪裹挟司法,掩盖罪恶减轻处罚的目的。

检察员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任何试图通过歪曲事实来博得大众同情,继而通过舆情来影响司法审判和裁决的丑恶目的,最终都将无法得逞,原因就在于其忽视了证据裁判原则在当代司法中的重要作用。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大家应该相信,作为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司法者,面对民众的呼声、舆论的监督,必然会更加全面倾听、依法甄别各种信息和观点,必然会更加审慎对待案件中每一个事实和情节,必然会更加严格遵循诉讼规则和证据裁判原则,以公开透明的审理过程和公平公正的裁决结果来回应社会关切。

5、张扣扣在工作、生活长期不如意的巨大压力下心理逐渐失衡,才是其产生杀人动机的根本原因。

如前所述,张扣扣母亲被伤害致死案当初就有了司法机关公正的裁判,之后张王两家再无其他矛盾和纠纷,两家也都进入到了各自正常的生活。如今,张扣扣及其家人却将本案的发生完全归咎于96年案件,显然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

检察员认为,不可否认,童年丧母的确会给张扣扣心理造成不小的影响,但这种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已不足以成为导致其22年后杀人动机产生的主要原因。人格的形成,心态的变化绝非一朝一夕,张扣扣主观世界是随着其二十多年的个人生活、经历而逐步发展变化的。

根据张扣扣本人的供述和亲戚、朋友、战友、工友、同学等多人的证言可证实,张扣扣对生活曾有过梦想,也曾有过追求,但事与愿违,其有钱有车能够自驾游的梦想始终不能实现,心中的不如意体现在方方面面:虽四处打工,却积蓄甚少,且多次被骗——个人生活艰难;人近中年却未成婚,又与家人少沟通,且与其父言语不合——家庭生活不如意;经历虽多却交友甚少,情感抒发缺少渠道,信钱不信人——社会融入感缺失。现实生活的种种负累使得张扣扣有些绝望,正如其所说的“对未来看不到希望”。案发前与其父的争吵更增加了其烦恼,其心中日渐滋生的不满、不服、不平无处宣泄。恰在此时,张扣扣正好看到了回家过年的王正军,心中的郁闷终于找到了发泄点,一切的不如意都归咎于其母的早亡、归咎于王正军当年的所为,于是王家人便成为了其迁怒的对象。正如张扣扣供述的“看不到王正军我也不会想过去的事”、“我要是娶妻生子了,也不会干这事儿”。

由此可见,96年案件对本案的发生来讲,只是一个“导火索”,96年案件确与本案有一定关联,但绝非是张扣扣杀人动机产生的主要和唯一原因,更不能成为滥杀无辜的理由,长期以来工作、生活的巨大压力造成其心理失衡才是根本原因。王家人只是其冲破法律和道德约束而肆意宣泄不满情绪的发泄对象,所谓“为母报仇”也只不过是其掩饰承受不住生活压力而走向极端的一个借口。

三、上诉人张扣扣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一审判决量刑适当

上诉人张扣扣辩称,其杀人行为只是针对王家男人,因为他们都对其母亲的死亡和判决不公负有责任,其并没有对王家女人和王家以外的其他人施暴,所以其没有滥杀无辜。但是,事实胜于雄辩。正如我们前述,96年张扣扣母亲被伤害致死案并不存在判决不公问题,而导致张母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只是王正军一人,虽然王自新、王富军两人在现场,但是他们与张母死亡结果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更何况王校军当时根本就不在现场。张扣扣残忍杀害无辜的王自新、王校军,事后又编造王家父子所谓的“罪状”,企图嫁祸于人,于情不合、于理不通、于法不容。

检察员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血亲复仇”作为民间陋习早已被摒弃,国家救济渠道畅通,不允许私力救济,除非如正当防卫等紧急情况,这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必然,也是公诉案件排除私力救济的根本原因。当然,法律也是有温度的,对事出有因的案件,根据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在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量。本案张扣扣因其母被伤害致死,确实给其幼小的心理蒙上了阴影,这也是22年后其选择王家人而不是其他人作为宣泄对象的“导火索”,在对其量刑时可以按照酌定从轻情节予以对待。可是,张扣扣将杀人对象的选择不仅仅指向当年的直接责任人王正军,而是肆意扩大了其泄愤的对象,直指王家另外三个无辜之人,事实上王富军只是因事未能回家而幸免于难。这样卑劣的行径,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报仇”,而是超出了普通大众情感承受力的“灭门”,足见其人性泯灭的真实一面,对张扣扣这种滥杀无辜的行为理应依法严惩。

本案一审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已经就上诉人张扣扣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以及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的阐述,检察员完全同意。刚才,检察员就认定上诉人张扣扣犯罪动机卑劣,以及其滥杀无辜又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主观恶性后,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对张扣扣判处死刑的量刑并无不当,罚当其罪。

四、对上诉人张扣扣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观点的综合答辩意见

(一)关于张扣扣提出其未二次返回捅刺王正军的上诉理由

该上诉理由明显与证据和客观事实不符,不能成立。王一安证明“从窗户上看见那个凶手又返回到王正军跟前,用刀戳了王正军几刀”;王宝证明“那个拿刀的男的从沟里爬上来之后,就骑到在路边的那个人身上用刀乱戳”;王亚军证明“这个戴口罩的人从渠沟爬上来,又返回到王正军的身上乱戳,戳了很多刀”;张著证明“那人爬上来以后,窜到路上,来到躺着的那个男人的身边,弯着腰用刀朝在地上的那个男人身上乱戳”。

上述四名目击证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清晰的证实了张扣扣二次返回捅刺王正军的犯罪事实。

(二)关于辩护人提出张扣扣在作案时有精神障碍的可能,应对其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

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对其定罪量刑的前提和基础。刑事责任能力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组成。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评定,根据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2016版总则第4.5条的规定,主要从作案动机、作案时间、地点、对象选择、对作案后果的估计等方面进行。结合本案:

1、张扣扣母系、父系亲属均能够证实张扣扣身体健康,无家族精神病史。

2、张扣扣的入伍体检单、战友、工友、朋友、邻居证言等证据,均能证实张扣扣在案发前身体素质良好,工作、生活正常,与人交往正常,生活能够自理,无异常行为表现。

3、作案前,张扣扣进行了周密策划。在作案时间和对象的选择上,专门挑选大年三十王家人齐聚之时,实施“灭门式”杀害;在地点选择上,专门挑选王家众人祭祖归来之时,趁人不备实施杀害行为;在作案工具选择上,精心准备用于杀人的单刃刀、用于恐吓的玩具枪以及防止被害人驾车逃跑的汽油燃烧瓶等。

4、作案时,张扣扣为防止被认出,使用深色帽子、口罩、围巾精心伪装。杀人时其准确锁定被害人,对被害人头、颈、胸、腹等要害部位连续捅刺,致当场死亡。烧被害人车时,为避免朋友张良刚车受损,还提醒“小心你的车”。

5、作案后,张扣扣迅速逃离现场,为防止暴露行踪,特意不带手机。夜间到姨夫家索要钱财、购买食物藏匿、中途回家观望后再次逃逸、将杀人所用单刃刀丢至水塘当中。

6、归案后,回答问题思路清晰、逻辑正常。故意虚假供述抛刀地点,后经思想工作才如实交代。

检察员认为,上述事实足以判定张扣扣能清楚认知杀人的性质和应受刑罚处罚的后果,却依然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犯罪行为,足见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整,不需要也不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正因为如此,一审判决和二审庭前会议合议庭对辩护人启动精神病鉴定的申请予以驳回。今天当庭,辩护人又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定,并向法庭提交了三名论证专家出具的书证审查意见。但检察员认为,一是从形式上,该书证审查意见书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是从依据上,该书证审查意见依据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2011版已于2016年被司法部废止。三是从审查对象上,其审查的讯问笔录、律师与张扣扣谈话记录及证人证言均属言词证据,不属于书证。对言词性证据的审查不属于书证审查。四是从审查范围上,书证审查是对书证形式和内容的审查,而对张扣扣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属司法鉴定的委托内容,明显超出了书证审查的范围。五是从程序上,三名论证专家对张扣扣没有做任何精神检查,仅凭言词证据就得出了精神疾病的医学诊断,不符合精神医学诊断程序规范,也不符合普通大众关于医学判断需要医生亲历性,需要“望闻问切”的一般认知。综上,该书证审查意见得出的结论不具有科学性,不能作为辩护人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定的依据。

对于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观点,检察员在其他部分已经进行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均不能成立。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本案的启示

本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检察员在审查案件事实,研究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注意到本案反映的诸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一)尊重事实与崇尚法治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的保护神,证据是回溯案件事实、追寻案件真相的利器。96年案件的真相,最终就是通过全案的证据予以还原的。人们对张扣扣的同情和声援,并不是支持其凶残的杀人行为,而是基于张扣扣所称的“原判不公、为母报仇”,才对其宽宥和同情。但回溯案件事实,“原判不公”并不存在,张扣扣理应为其杀戮行为承担罪责。通过本案,我们希望倡导全民树立崇尚法治的意识。

崇尚法治,需要倡导证据意识。时代飞速发展,眼见、耳听也许依旧无法辨别真伪,因为存在许多“背后”的故事、无处安放的情绪、被刻意裁剪的“真相”、极端自私的“个人正义观”……所以在泥沙俱下的信息洪流中,拿什么确保我们的评判趋近事实和真相?唯有让证据说话。

崇尚法治,需要坚决摒弃“同态复仇”“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的陈旧陋习。民间私斗,冤冤相报,相互杀戮,破坏的不仅是我们共有的社会秩序,更大的危害是任何人都将根据自己内心的“公正”成为纠纷的裁决者。如果人人都可以冲破法律的约束,践踏司法的权威,肆意生杀予夺以实现自己内心的正义,那么法律将形同虚设,司法将毫无意义,社会秩序也将无法保障。依靠法律,理性解决矛盾纠纷是文明社会的法治根基。

崇尚法治,需要维护司法权威。在现代文明的法治社会里,尊重法院的判决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法律信仰的基础,是法治建设的基石。司法应当得到绝对的尊重,尊重生效判决就是尊重法律。面对纷繁复杂的海量信息,要做到不信谣不传谣。面对矛盾和纠纷,要选择合法途径解决。

(二)司法裁判与舆论监督

张扣扣幼年丧母的境况我们不难想象,曾是被害者家属的张扣扣,曾被他人犯罪行为所伤害的张扣扣,值得同情。然而,当悲情的张扣扣亲手为自己戴上杀戮的面具使三个家庭支离破碎,无辜的孩子永失父爱,他们的伤痛需要更多的关爱和同情。

面对一起社会民众普遍关切的热点案件,把案件置于媒体监督的聚光灯下是确保司法透明、司法公正的有效方式。依据法律,依靠证据认定事实,独立的做出专业判断是司法机关做出公正裁决的基础。媒体应当尊重司法所具有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引导公众从激昂的感性认识转向理性从容的思考,从“全民陪审”到尊重司法的专业裁判。在探寻真相,捍卫正义,追寻法治梦想的共同目标上,司法机关与媒体是一致的。公平正义是司法机关永恒的追求。在实现公平正义的道路上我们不遗余力。我们真诚接受媒体的监督、虚心倾听民众的呼声,共同努力,形成良性互动,使犯罪者罚当其罪,使无辜者不致蒙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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