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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法考,别浪费了法学教育资源 | 法宝说说

【来源】法制日报、法律读库

【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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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资源浪费严重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我国的教育资源紧张,但在法学领域,教育资源的浪费现象却非常严重:


一方面是许多人想上大学却上不了大学;

另一方面,许多人在盲目地攻读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与法学博士,不需要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机构大量招收法学硕士、法学博士。


现阶段的法律硕士教育效仿的是美国JD的培养方法,但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不可能达到像美国那样的培养效果。


笔者斗胆地认为:


现行的法律硕士培养并不成功。


一方面,许多法律硕士毕业生仍然不能通过司法考试,不能进入法院、检察院工作,也不能担任律师,依然从事本科生就可以从事的工作。许多法律硕士毕业生之所以找到了工作,是基于其本科专业的优势,造成了教育资源的严重浪费。


另一方面,有一些法律硕士毕业生虽然通过了司法考试,进入到司法机关工作,但由于法律思维的训练时间过短,难以胜任审判、检察等工作。


因此,笔者建议:


让通过司法考试的人作为法律硕士生进入重点法律院校学习二年半左右,使司法考试成为法律硕士的入学资格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如果要从事审判、检察、律师职业,必须进一步获得法律硕士学位。


这样可以克服上述两个方面的弊端。


我国法学教育资源的另一严重浪费现象为,司法机关、律师行业以及公司、企业等有为数太多的法学硕士与博士,而且各行各业对学位、学历的要求越来越高,一些大学招收的法学硕士、博士生越来越多。


实际上,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在于生活;从事司法实务并不一定需要高学历与高学位。只有从事教学研究的人员,才有必要攻读法学硕士与博士学位。


司法考试与法学硕士的考试同时进行,可以使法律专业本科生尽早作出选择:


如果打算以后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就攻读法学硕士与博士学位;如果打算以后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就参加司法考试,进一步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如果打算从事其他职业,就不必攻读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博士学位。


这样既可以避免教育资源的浪费,也避免了法学本科生通过司法考试后不经过司法研修就直接从事审判、检察、律师职业的现象,从整体上提高了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素质。


这也不意味着法律专业本科生对此后的职业必须“一锤定音”。


如果取得法学硕士、博士的人,难以胜任教学研究工作,希望从事审判、检察、律师职业的,也可以再参加司法考试 是否仍需取得法律硕士学位,可以研究 ;同样,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硕士学位的人员,也可以攻读法学博士学位或从事其他职业。


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合二为一


在任何国家,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都要经过二年半左右的司法研修并经考试合格后再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专门的司法研修所,主要任务是对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司法考试的出题、改卷、参考人员多等诸多一时不可能改变的原因,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大多仍不具有直接顺利从事审判、检察、律师职业的能力 有的非法律专业的人,背三个月的司法考试指导书就通过了司法考试;有的法学博士几年也难以通过司法考试 。


因此,不经过司法研修就可以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的现状,并不理想。


但是,由于师资、财力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不可能建立庞大的司法研修所,现有的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不可能同时承担几万人的培训任务;如果由各省的法官学院、法官培训中心等承担司法培训任务,必然降低培训质量,不利于迅速提高司法人员与律师的整体素质。


而由现在具有法律硕士培养资格的法律院校共同担任此项任务,则比较理想。


即,将现阶段具有法律硕士培养资格的法律院校 以后也可以增加 的法律硕士教学工作,转变为司法研修性质的培训工作,时间仍为二年半左右,其中有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司法机关实习;使通过司法研修考试的人员,获得法律硕士学位。


这便可以克服上述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应当经过司法研修,而国家又没有 也不可能有 庞大的司法研修所这一矛盾。


由于现阶段国家的财力有限,让具有法律硕士培养资格的法律院校无偿承担司法研修性质的培训工作也不合适,故目前可以仍然采取由考生缴纳法律硕士 司法研修 的培养费用的办法。


如果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人员经济困难,不能缴纳培养费用,也可以不攻读法律硕士,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书记员,或者在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等职。


本建议可能遭受的异议是:


开展法律硕士教育,主要是为了让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学习法律,从而培养复合型人才。


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也可以说是很陈旧的观念。


在推行依法治国的时代,随着各种证据规则的健全、专家证人制度的设立等,法官、检察官、律师不必是所谓复合型人才。


例如,一位学医的本科生毕业后攻读现在的法律硕士,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成为检察官,也不可能、更不应当由他来作法医鉴定。


这样的检察官反而可能以自己懂医为名,擅自推翻法医的鉴定。


这是法治原则与正当程序所不能允许的。


况且,人们现在认为法官、检察官总体素质低,也并不是因为法官、检察官缺乏法律外的知识,而是因为法官、检察官缺乏法律思维与法律适用能力。


本建议可能遭受的另一异议是:


现阶段急需大量法官、检察官,如果进一步提高担任法官、检察官的条件,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其实,目前的法律硕士、法学硕士等培养办法也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因为大量的法律硕士、法学硕士由于各种原因,根本没有甚至不愿意从事审判、检察、律师工作。


相反,按照笔者的建议,可能会有更多的人能够从事审判、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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