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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前世今生 | 法宝关注

【作者】张娅

【原标题】行政诉讼制度让“民告官”有法可依

【来】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ID:ch_zgrm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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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中,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部分,我国行政法体系和行政诉讼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起步到完善的过程。行政法律法规的颁布和行政诉讼制度的逐步完善, 让“民告官”成为人民寻求自身权益保障的重要途径。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行政诉讼制度起源的最晚,却发展地最快,在短短几十年内实现了从无到有、从起步到完善。建国7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破土新芽成长为参天大树,行政诉讼则是大树上最亮眼的硕果之一。


  建国初期,革命先辈们高瞻远瞩,明确将人民的诉讼权利写进法律,为新中国行政诉讼法制的建立提供了宪法原则依据。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九条规定:“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察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1954年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不过,当时我们整个国家和社会都处于过渡阶段,在1989年之前,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行政法律法规的制订一直处于探索时期。但在法治实践进程中,“民告官”问题渐渐突出。


  新中国成立前,“穷不跟富斗,富不跟官斗”是很多人明哲保身的重要法则。“官”居于社会的统治阶层,始终把持着绝对的权力,在长时间内以“人治”覆盖“法治”,埋下了官民关系紧张的祸根。


  曾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的彭真在领导起草制定民事诉讼法时,听到群众说:“官告民,一告一个准,民告官没门。”他当即表态:“这个问题要解决!”并指示相关同志开展对行政诉讼问题的研究。1988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的广泛出现标志着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奠定了坚实基础。


  1985年,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舥艚镇东面的海滩上,农民包郑照家的三层楼房被县政府以盖在海堤范围内、影响防汛抗洪为理由,对楼房进行了强制性拆除。一家人心里无法接受,他们决定到法院起诉。这成为了我国首例“民告官”案件。1988年8月25日,包家的官司正式开庭,县长黄德余决定亲自出庭。这天,由于要求旁听的群众实在太多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把开庭地点挪到了苍南县电影院,台下坐着十几家前来旁听报道的媒体记者。庭审从早上一直持续到晚上,原告和被告双方辩论十分激烈。庭审结束后,黄德余走到包家人面前,主动与包郑照握手。包郑照一家虽然最终败诉,但他们家“民告官”的尝试却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充足信心,使“民告官”由理想转为现实,进一步推动了行政诉讼发展进程。


  与此同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紧锣密鼓地开展调研和宣传工作,行政立法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1987年,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制定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关键一步,也是中国行政诉讼法制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行政诉讼蓬勃发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逐步完善了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法律体系。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始终秉持依法行政、司法为民的理念,着眼实践、深入调研,颁布多部司法解释,从而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特征,针对性地补强了国家赔偿制度、信访制度、政策性补偿制度等特色环节;在程序制度上也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丰富了判决种类,完善了关于起诉期限、证据合法性和调解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与此同时,行政审判指导案例制度也不断完善,为行政诉讼提供渊源和指导。各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也积极支持行政诉讼工作,参与行政诉讼进程,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主动回应民众诉求,及时解决问题,有效地保障人民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国务院和各部委、各地方行政单位接连发布有关依法行政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规性文件,自上而下地规范行政程序,促进行政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双保障,推动了我国行政法体系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使人民在“民告官”中有法可依。


  行政法律法规的颁布和行政诉讼制度的逐步完善, 让“民告官”成为人民寻求自身权益保障的重要途径。随着行政审批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行政机关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基层法治实践中的行政诉讼案件日趋减少。但放眼当下,行政工作中的问题依然存在,行政诉讼制度也要与时俱进。随着人民物质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以及民主法治的发展,民与官不再是不平等主体关系。公众参与的机会更多,行政工作也从单向命令型管理向双向合作型善治转变。行政诉讼法中的部分具体规定从强制性向引导性转化,进一步促进行政诉讼人性化,从结果上促使形式公正向实质公正转变,进一步促进行政诉讼实效化。


  在历史的长河中,70年也许只是微不足道的一瞬。但在这70年中,我们国家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飞跃,在党的领导下一步步走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部分,我国行政法体系和行政诉讼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起步到完善的过程。我们要不忘初心,在改革中砥砺前行,让行政诉讼制度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作贡献。

责任编辑:李晓敏
审核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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