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者荣耀游戏地图被侵权?——也谈游戏元素的著作权保护 | IP法宝
【作者】IP法宝知产专题编辑组(李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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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电子游戏产业发展日益繁荣,但与此同时,电子游戏产业中的著作权侵权现象也日益突出,从游戏名称、游戏地图、游戏角色形象到游戏规则、游戏画面等均存在被仿冒、抄袭的可能。
日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简称天河法院)即对我国首例游戏地图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王者荣耀》的游戏地图缩略图构成图形作品、游戏场景地图构成美术作品,被诉侵权游戏《英雄血战》的游戏地图缩略图和场景地图与前者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
首例游戏地图著作权侵权案
在该案中,被诉侵权游戏《英雄血战》的开发者和著作权人为上海敬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敬游公司),运营商为青岛魔伴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魔伴公司),运营平台方为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爱九游公司),在其九游手机游戏网及九游APP中提供《英雄血战》游戏的下载安装服务。
腾讯公司为《王者荣耀》游戏的著作权人,其认为《英雄血战》所使用的游戏地图与《王者荣耀》的游戏地图极为相似,系采用“换皮复制”的方式照搬《王者荣耀》游戏地图的路线布局与规划、野区与怪兽等增益资源设计等,侵害了其享有的《王者荣耀》游戏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关于作品类型的规定,游戏地图缩略图、场景地图或可归入美术作品或图形作品的范畴。其中,美术作品处于艺术领域,给人以艺术上美的享受;图形作品处于科学领域,虽服务于实用性功能,但因设计者富有个性的选择和设计而具有一定的美感,也可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案中,天河法院审理后指出,《王者荣耀》游戏地图缩略图和场景地图是在《英雄联盟》的基础上进行的创作,而《英雄联盟》的游戏地图缩略图和场景地图具有独创性。在游戏地图缩略图方面,《王者荣耀》相对于《英雄联盟》进行的调整和变动,反映出地图制作者富有个性的选择和艺术处理,体现出地图制作者的智力创造,具备独创性,可认定为改编作品,类型上属于图形作品;而在场景地图方面,《王者荣耀》的场景地图与《英雄联盟》无实质性相似之处,在整体构图、色彩搭配、元素设计方面的结合具有独创性,应属美术作品。
经比对,《英雄血战》的游戏地图缩略图与《王者荣耀》在色彩搭配选择、障碍物及防御塔的数量和相对位置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而《英雄血战》1.7.2版的场景地图,则在出生高地、广场及水晶区域等场景地图元素与《王者荣耀》构成实质性相似。
故天河法院最终认定,敬游公司未经合法授权使用《王者荣耀》游戏地图缩略图及部分场景地图,魔伴公司宣传推广《英雄血战》游戏,属于分工合作的共同侵权行为,而爱九游公司向公众提供该游戏,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件目前为一审宣判,笔者会持续关注案件的最新进展。
(两游戏的游戏地图缩略图比对)
延伸:游戏元素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除了游戏地图,电子游戏的名称、角色形象、游戏规则、游戏画面等也可能涉及到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对于游戏名称,由于其一般比较短小,难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还是会考虑寻求《著作权法》的救济。如在“我叫MT”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的《超级MT》游戏名称侵犯了其《我叫MTonline》和《我叫MT2》游戏的著作权,但法院认为,在“我叫MT”这一游戏名称中,“我叫……”是现有表述方式,“MT”属于常见的字母组合,整体上属于现有常用表述,不具有独创性,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于游戏角色形象,一般被视为《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同样在“我叫MT”案中,法院分别从游戏《我叫MT》中角色形象的面部形象、武器和服装方面进行了考察,最终认定尽管游戏《我叫MT》的角色形象与动漫《我叫MT》的角色形象的面部形象无实质性区别,但在武器和服装方面均有明显差异且差异程度已达到美术作品所要求的基本的创作高度,使得游戏角色形象具有不同于动漫角色形象的新表达,构成改编作品。
对于游戏规则,我国司法实践初期认为游戏规则属于游戏功能性特征的思想内容,排除著作权保护,但近年开始注重区分游戏规则和体现游戏规则的表达。[1]如在“《太极熊猫》诉《花千骨》”案中,法院将“游戏画面对于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认定为一种作品的表达,在将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有限表达和公有领域的表达内容过滤出保护范围之后,认定《太极熊猫》游戏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绝大部分具有独创性。在此基础上,法院通过比对认为《花千骨》游戏在游戏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及其选择、安排、组合上整体利用了《太极熊猫》具有独创性的基本表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美术、音乐、动画、文字等一定内容的再创作,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
对于游戏画面的保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奇迹MU”案中首次提出,游戏整体画面在满足《著作权法》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构成类电影作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太极熊猫》诉《花千骨》”案中亦认为《太极熊猫》游戏运行动态画面整体具有独创性,可将其游戏整体运行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其实,从电子游戏的制作过程看,其所呈现的游戏角色与场景的原画、动画、三维制作等美术元素无一不是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美工人员通过游戏引擎工具或引擎编辑器将游戏美术元素和其他文字、音视频元素进行整合,实现游戏角色及整体场景的搭建、制作和最终输出,使得用户在完成相应操作时能够实现对这些素材的实时调用与呈现,由此形成的动态游戏画面之整体只要具有独创性,便可在《著作权法》上得到相应保护。[2]
由此来看,电子游戏的各元素均有可能在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基础上,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获得保护。当然,除了对角色形象、游戏规则的部分保护之外,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如对游戏画面进行的整体保护,将游戏涵盖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元素以游戏画面之整体的形式进行保护,或将成为目前电子游戏行业抄袭成风、山寨游戏频现的背景下,著作权人寻求更为有力的司法保护的重要选择。
注释:
[1]刘乾:《电子游戏规则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载《中国娱乐法评论》2019年卷第1期。
[2]覃仪:《电子游戏画面著作权保护问题探析》,载《中国娱乐法评论》2019年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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