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披露,2013年至2019年3月,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对5876名被告人宣告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一看似简单的数字背后,蕴含着新中国司法改革的艰辛历程;也用鲜活的数字,展示了新中国司法和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更加昭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巨大成就。
法律人不会忘记,自1983年开展“严打”后,“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的“两个基本”办案原则,一度成为政法机关办案的准则。众多政法机关和干警,运用这一准则办理刑事案件,虽然出于“非常时期”社会治安治理的“非常状态”需要,客观上也起到了及时有效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的效果。
1997年9月,党的第十五大报告提出:“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保障首次被写入党的正式文件。2004年3月,“人权保障”首次载入宪法,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与此同时,相应的条文也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其重大意义在于: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实被告人无罪的情形下,推定被告人无罪。这在根本上否定了有罪推定的制度和落后做法。
纸面的法律要求要变成实践中的司法理念和信条,还有相当漫长的泥泞之路要走。尤其是有些案件,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非常之难。因为任何一个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或被告人被提起公诉,或多或少有一些证据,如果只是定罪证据不足,人民法院要将其宣告无罪,必然给一些办案人员带来损害,错捕、错诉背后,必然有些办案人员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以及所在单位的追责,甚至严重损害办案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尤其是在各级法院所宣告无罪的案件中,绝大多数的被告人是1996年开始的第二次“严打”期间所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当时的刑事政策虽然比1983年的“严打”有所进步,但是此次“严打”仍然强调“从严”“从重”,仍然强调重刑和“惩办”功能,容易带来较为严重的消极后果;而一些地方在“从严从重”之外,仍然强调“从快”的要求,甚至对公安机关提出“限期破案”,对法院办案人员提出“提前介入”“限期结案”,容易在程序上、证据上、事实上出现审查不严、不细等问题,法官在审判工作即便对重要证据重要事实提出“合理怀疑”,也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支持,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面临的压力巨大。
好在,法治的脚步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党和国家的积极推动下,在时代潮流的推赶下,因被指控故意杀妻领刑十五年的佘祥林,因为“亡妻”归来,在2005年4月被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10年5月,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的河南农民赵作海也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正义虽然有时会迟到,但正义最终必定来到。
春江水暖鸭先知。党的十八大以后,人权保障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无罪推定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的落实。2013年3月,被指控故意杀人的浙江司机张辉、张高平被宣告无罪;同年8月,因“故意杀人罪”已经失去人身自由近十七年的于英生,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告无罪释放。而纠错难度更大的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冤错案件的被告人也被宣告无罪。这些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并不是因为“亡者归来”,而是因为证据不足,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此后,民营企业家张文中也在被关押多年后被宣告无罪。
据国新办披露,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法院通过再审改判刑事案件8568件。其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严格依法的态度,勇于担当的司法精神,近两年来对被指控为故意杀人的金哲宏、刘忠林依法宣告无罪。这些案件,都是各级法院依法保护公民权利,依法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生动实践。
历史的教训、司法实践的经验反复告诉我们,要做到无罪推定,防止冤错案件,首先必须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如果没有公正审判,如果庭审只是走过场,冤假错案就会在所难免甚至大量发生。
其次,必须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无论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取证,还是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出示,都必须接受质证,真正做到“有证出在庭上,有话说在庭上,有理辩在庭上”,让法庭成为刑事诉讼的真正中心和核心,让法庭成为刑事诉讼的关键和有罪无罪的关键。
与此同时,必须严格贯彻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完善证据收集、审查、运用制度,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机制,强化庭审功能;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第三,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坚决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疑罪从无是由无罪推定制度引申出来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确立“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之后,大大提升了刑事证明的标准,标志着刑事司法和国家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证据确实的“质量”、证据充分的“数量”和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得到广大法官的高度认同,坚决守住法律底线也成为广大法官的内心信念和实践坚守。
第四,必须树立确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勇于坚持原则,依法裁判。正是从一个个冤错案件中,广大法官深刻汲取教训,不断将刑事司法理念转型升级,将“决不冤枉一个无辜者”的理念牢牢立于内心,努力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人权,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严格遵从法定程序理念,坚决落实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程序公正等原则,在审判工作中,勇于坚持原则,勇于担当,依法裁判。
第五,必须依法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形成诉辩制约与制衡。在司法实践中,相对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无疑是较弱的。在法律上,侦查、起诉机关所拥有的侦查措施、调查手段等实质性权力也比律师强大得多。在强大的政法机关面前,任何个人被当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没有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是很难自证清白,自证无罪的。
一则因为绝大多数的被告人不熟悉法律,无法提出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二是绝大多数的被告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即便其被取保候审,亦存在行动不自由等情况,很难做到自我取证、自我救济。而律师是经过专业训练,具备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有能力给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政法机关尊重律师的诉讼地位,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作用,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质证和辩论辩护等各项诉讼权利,既有利于公正司法,又能有效提升诉讼效率,推动法治进步。
由此可见,短短几年,5876名被告人被法院宣告无罪,不是一件小事。其背后,涉及千千万万的被告人及被告人家属,涉及公民合法权利的依法、充分保护。也正是如此,让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让“弱者”和“少数人”也得到国家法律、司法的依法保护,充分彰显了我国家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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