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法律评论》2019年第5期要目 | 法宝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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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聚焦:“一带一路”与全球经济治理】
1.全球治理与规则导向“一带一路”的原则和方向
作者:王贵国(浙江大学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一带一路”国际研究院(香港);美国杜兰大学)
内容提要:在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兴起和世界贸易组织( WTO)日益受到削弱之际,国际社会对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 B&R)表示欢迎,认为这是加强经济全球化的令人钦佩的一项举措。“一带一路”是一个新的经济合作平台,承诺开展全球经济合作,特别是实现贸易自由化和全球化惠益分享。本文认为,美国拒绝履行国际义务和退出一些国际组织的行为,将严重损害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多边主义和全球治理框架。在此背景下,“一带一路”倡议应推行自下而上、以规则为导向的治理架构,并忠实地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这些不仅对“一带一路”重要,而且对推进多边主义、分享经济全球化的成果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一带一路”;全球治理;经济全球化;贸易摩擦;世界贸易组织;条约必须信守;诚实信用;国际法院;国际法原则
2.现行国际货币制度是否构成人民币国际化之梏?
作者:韩龙;景司晨(海南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内容提要:人民币国际化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国内和国际法律制度保驾护航,而国际法律制度在国际货币领域集中体现为国际货币制度。通过对人民币国际化的国际货币制度需求与现行国际货币制度内容的比对分析,可以看出现行国际货币制度并不妨碍人民币国际化的开展和实现。具体而言,就现行国际储备制度而论,其并未阻碍人民币成为国际储备货币,甚至人民币“ 入篮” 会对人民币作为国际储备货币的地位有所增进。就现行的国际支付制度而言,《 IMF 协定》要求经常项目可自由支付,并将资本项目支付交由各成员国支配的做法,亦不妨碍人民币国际化所需要的国际支付自由。就现行的国际汇率制度而言,人民币国际化所需要的自由浮动汇率制处于《 IMF 协定》所规定的自由汇率制的行列,且自由浮动汇率制更能避免汇率操纵的嫌疑。就现行的国际收支平衡调整制度而言,《 IMF 协定》并没有规定在一国出现大量逆差或盈余时负有强制性地调节国际收支的义务。既如此,实现人民币国际化更应眼睛向内,不断修炼自身的内功,检视我国与人民币国际化不相适配的法律制度并调整之。
关键词:国际货币制度;人民币国际化;法律需求;法律障碍
3.汇率操纵的法律与实践评析
作者:管健(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美国本次将中国认定为“汇率操纵国”所依据的 1988 年法案本身并不带来直接的制裁性后果,更多的目的可能是要减少人民币大幅贬值对美国对华产品加征 301 关税的对冲影响。但是,不排除美国可能会进一步依据 2015 年法案将中国认定为“汇率操纵国”,并采取相应的单边救济措施。实际上,这一认定也为美国商务部在对中国产品的反补贴调查中对货币低估补贴加征反补贴税打下了基础。从长远来看,美国的这一认定也为中美贸易摩擦向货币金融领域延伸敲响了警钟。对于中国来说,在汇率操纵问题上,应该坚持 IMF 的权威地位,反对美国单边贴标签的行为;在汇率补贴问题上,中国应依据 WTO 规则明确指出相关修正案在专向性认定上的法律缺陷,坚决反对将货币低估认定为国内补贴;在货币金融战方面,中国需要未雨绸缪,从技术角度采取更多的预防性措施。
关键词:汇率操纵;货币低估;货币低估补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美贸易摩擦
4.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比较研究
——以透明度原则为视角
作者:张庆麟;钟俐(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外资准入领域向来有“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两种管理模式。随着投资自由化浪潮的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日渐成为外资准入规则的发展趋势。负面清单存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两个维度,该模式本身具有限制政府权力的逻辑架构,较正面清单透明度更高。我国近年来开始在外资准入领域中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其他国家在该领域的实践可为我国负面清单制度提供借鉴。无论在国际法层面还是国内法层面,负面清单若要达到较正面清单更高的透明度以实现吸引外资的目的,都需满足简洁性、确定性和稳定性特点的要求。
关键词:负面清单;透明度原则;外资准入
5.美国“多层次”证券法公共执法制度的实证分析
作者:徐文鸣(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本文聚焦于美国“多层次”的证券法公共执行制度,即公共机构通过发起执法程序使得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金融业监管局和各州证券监管机构都可以独立执行证券法,多层次的公共执法制度保证证券法得到有效执行。对上述机构执法活动投入和产出数据的分析显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执法投入和产出水平都较高,并且保持较为稳定的增长率。它还通过设立公平基金,承担着赔偿投资者的职责。而美国金融业监管局作为自律监管机构,负责对经纪—自营商进行一线监管和自律处罚。美国各州的证券监管机构则有权起诉证券市场的欺诈行为人。多层次执法制度最小化“监管失灵”对证券执法的负面影响,保障了对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
关键词:法律与金融;公共执法;美国证券市场;实证分析;投入产出
6.论纵向合并审查中竞争损害理论的证明
——以 AT&T 收购时代华纳案为切入点
作者:吴白丁(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芝加哥学派所坚持的“消除双重边际化”为宽松的纵向合并审查奠定了基础。而聚焦企业策略行为的后芝加哥学派,则发现了纵向合并可能的封锁和协调效应所带来的竞争损害,并倡导更严格的纵向合并审查。AT&T 收购时代华纳案,就代表了美国司法部在严格审查纵向合并方面的新尝试。这一尝试的失败反映了法院对潜在竞争损害需获得真实证据支持的严苛态度。中国执法机构的纵向合并审查经验逐步成熟,能够对多种竞争损害予以细致考察,但仍有诸多改进之处。执法机构可以在未来完善对封锁策略有“损害竞争的动机”的证明、重视效率增进和更有逻辑地论证“合并对竞争的影响”。
关键词:纵向合并;竞争损害;封锁效应;协调效应
7.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制度的构建
作者:赵旭东;赵怡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制度的建立具有强化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对社会责任信息附加增值效果,引导企业自我改进和强化激励惩戒的多种价值。国内外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标准化,已经形成了“三重底线”模式、“金字塔”模式、“利益相关方”模式、“主要议题”模式、 ISO 26000 七大议题模式和“单一替代”模式等影响力较大的多种模式。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方式可以归纳为企业自主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者相关信息、企业获得采购商第二方社会责任审核、企业获得第三方社会责任认证、行业自律组织评定四种方式,各种方式各有所长和局限。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构建的具体构想是,一方面以“主要议题”模式为指导建立评价标准体系,由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依靠行业自律组织、企业自身制定推荐性标准;另一方面在企业自我评价之外构建具体的两项制度,即第三方机构评价制度和举报制度,以此补足企业自我评价存在的缺陷,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从而形成多元的评价方式体系。
关键词:社会责任评价;标准体系;第三方评价制度;举报制度
8.人格权行为:基本类型与立法问题
作者:张平华(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民法典应该规范人格权行为。人格权行为是人格权行使行为的简称,可以包括人格权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等,不同的人格权行为对应于不同的立法问题。人格权行为的效力因为权利冲突而受到影响,所谓权利限制实际上是对人格权行为的限制而非对权利的限制。权利位阶是化解权利冲突的基本手段。权利限制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
关键词:人格权行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权利冲突;权利限制
9.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评述
作者:刘哲玮;李晓璇(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司法改革与制度创新的产物,互联网法院对于依法治网和推动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面临一定的困境和挑战。管辖问题是互联网法院面临的疑难问题之一,在规则设置方面存在尚待改进之处。具体而言,尚欠缺明确法律依据的集中管辖可能与既有管辖规则产生冲突,疏于抽象的管辖规则可能导致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理解的分歧进而造成适用的困难,而过于便民的受案范围可能导致互联网法院职能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为推动互联网法院的发展,助力其成为互联网时代司法的先驱者,管辖规则应尽快予以优化。
关键词:互联网法院;管辖方式;集中管辖;管辖范围
10.我国互联网金融广告行为的法律规制
作者:张继红(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在便利金融服务、提升普惠金融广度与深度的同时,也伴随着巨大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广告病毒式营销辅之以各种收益率的保证及承诺,使得众多投资者深陷“庞氏骗局”,而我国现行立法又未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特殊性给予充分关注,执法层面存在执法尺度不一、罚则过轻等问题,亟待制度完善,由此提出建议:应将广义的广告活动纳入监管范畴,明确金融广告的宣传标准及负面清单,设置金融广告的事先审查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能动性。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广告;审核义务;行业自律;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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