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法律评论》2019年第4期要目 | 法宝期刊
《经贸法律评论》2019年第4期要目
【专题聚焦:《美墨加协定》】
1.构建国际经贸新规则的总思路
韩立余(1)
2.《美墨加协定》投资争端解决之“三国四制”:表象、成因及启示
池漫郊(14)
3.《美墨加协定》构建的贸易与环境保护规则
边永民(27)
4.《美墨加协定》金融服务规则的新发展
——以GATS与CPTPP为比较视角
杨幸幸(45)
【经贸热点】
5.国际税法变革中的多边主义:兼评OECD/G20的BEPS一揽子方案
徐海燕(59)
6.美国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法规制路径与中国的因应
张生(79)
7.藩篱的跨越:行政法的国际面向
姚金菊(94)
【学科前沿】
8.论个人破产中豁免财产范围的确定
胡利玲(110)
9.论公共服务供给中政府、市场、社会的多元协同合作
李蕊(124)
10.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理论边界与跨域协同
郭栋(133)
11.私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
恩斯特·冯·克默雷尔(著);徐建刚(译)(148)
【专题聚焦:《美墨加协定》】
1.构建国际经贸新规则的总思路
作者:韩立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际经贸规则是国家(含单独关税区)处理国际经贸关系的一种安排,具有规则创制和利益保护两种价值。以世界贸易组织为基础的现有国际经贸规则未能全面、及时反映科技进步和世界经贸格局的变化,产生了构建国际经贸新规则的现实需求。中美贸易战是这种需求的一种反映。大国往往通过破旧立新方式引领规则构建。以CPTPP和USMCA为代表的新一代区域性贸易协定代表了国际经贸新规则的发展趋势。在构建现代国际经贸规则方面,中国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拥有发挥大国作用的机会和能力,中国应更加积极、开放地参与、推动国际经贸新规则的构建。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国际经贸规则构建;利益平衡;大国引领
2.《美墨加协定》投资争端解决之“三国四制”:表象、成因及启示
作者:池漫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于2018年签署了USMCA以取代1994年签署的NAFTA。就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而言,USMCA对NAFTA作出重大改变。大致而言,USMC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国别适用、时际适用及限缩适用等重要特征。这些特征一方面为USMCA构建了“三国四制”的投资争端解决体制,使其有别于NAFTA及其他国际投资协定;另一方面也使USMC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满足了缔约国的多样性的政策目标,兼容了既存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及未来的改革选项,及更好地维护了缔约国对外资进行合法管制的权利。当前,国际社会正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进行激烈辩论,USMCA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国家参与这场辩论及未来缔约提供了有益参考。
关键词:USMCA; NAFTA;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特殊性
3.《美墨加协定》构建的贸易与环境保护规则
作者:边永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实施了24年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已经被2018年签署的《美墨加协定》代替。该协定在多方面更新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在环境保护方面,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认为该协定代表了先进的和高标准的环境和贸易协定。本文认为该协定在环境保护上综合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的环境章节和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的环境议题谈判取得的成果,叠加了美国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一直重视的几个传统议题,同时又增加了美墨加三国所关心的近几年环保领域内的几个新议题,具有高度综合性。与中国的自由贸易协议的环境章节相比,《美墨加协定》更加强调实施,有强制的争议解决机制,的确在该领域内树立了很高的标准。
关键词:美墨加协定;环境与贸易;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4.《美墨加协定》金融服务规则的新发展
——以GATS与CPTPP为比较视角
作者:杨幸幸(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是美式FTAs金融服务规则的最新范本。该协定基于“贸易和投资”双重视角而扩张的适用范围,负面清单为主的制表模式,以及确保审慎监管空间的法定例外,构成对以GATS及其《金融服务附件》为基础的多边金融服务贸易体制的超越。相较于美国此前主导制定的TPP文本,USMCA在金融服务规则上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集中表现于禁止本地化要求与金融服务争端解决机制两个领域。研判USMCA金融服务规则的演进趋势及其背后机理,有助于中国检视自身经贸协定项下的规则实践,并为中国金融服务规则的升级和优化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USMCA; 金融服务;禁止本地化要求;金融争议解决
【经贸热点】
5.国际税法变革中的多边主义:兼评OECD/G20的BEPS一揽子方案
作者:徐海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双边主义的先天缺陷是由双重征税的一端滑向双重不征税的另一端。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一揽子方案代表了国际税收多边主义的新发展,《BEPS多边公约》是其落地生根的载体。但BEPS一揽子方案仅是零敲碎打的补丁式修改,原因在于固守跨国集团中成员公司各为独立法律主体的理论以及独立交易原则,沿袭赋税受益原则,包容性和多边性也有限。建议完善国际税收多边主义磋商模式,以联合国作为多边主义改革平台,明确跨国公司集团作为单一整体企业的新原则,确立以五要素法为核心的全球公式分配法,摒弃赋税受益原则,积极(营业)收入主要由居住国征税,消极(投资)收入主要由来源国征税。
关键词:BEPS; BEPS多边公约;双边主义;多边主义;独立法律主体原则;公平交易原则;赋税受益原则;全球公式分配法
6.美国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法规制路径与中国的因应
作者:张生(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互联网大国,美国在规制跨境数据流动方面从一开始就确立了重数据自由流动而轻政府监管的路径,并将之贯穿于历届政府的对外贸易政策,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相关议题谈判和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这样的路径背后体现出美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紧密联系、更加关注消费者权利保护等特点。对其他国家所采取的限制数据流动的措施,美国常将之认定为“数据保护主义”,但这样的认定带有明显的“双重标准”。对于我国而言,除了完善有关个人隐私保护的国内法,也应当通过政府间的磋商机制与美国展开双边层面的谈判,厘清数据保护主义与数据保护之间的界限。从宏观层面上看,我国也应当推动国际社会针对跨境数据流动形成多边国际法规范。
关键词:跨境数据流动;数据保护主义;隐私权;多边规则体制
7.藩篱的跨越:行政法的国际面向
作者:姚金菊(北京外国语大学)
内容提要:行政法传统上属于国内公法,其与国际法处于一种疏离关系,这种国内公法与国际法的观念藩篱其来有自,自晚明至晚清乃至当代一直存在,但从现实及问题的发生与解决来看,国际法源于国内法,包括行政法在内的他国国内法影响并建构着国际法,国际法也在影响着一国行政法在内的国内法。行政法尤其是中国行政法从产生之初就具有国际面向,而今天的中国也需要通过行政法与国际法的深入持续对话,跨越观念的藩篱,发现并且重新认知行政法的国际面向,发挥行政法的功能,为中国走出去战略和参与全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关键词:国际法;行政法;藩篱;国际面向
【学科前沿】
8.论个人破产中豁免财产范围的确定
作者:胡利玲(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个人破产立法的首要目标是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因此所有有关个人破产制度的设计,应有助于该目标的实现。豁免财产是个人破产中最重要、最独特的制度之一,也是救济个人债务人最重要的机制之一。如何划定豁免财产的范围,是豁免财产制度的核心和关键。尽管不同的国家基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政治等因素不同,在确定豁免财产范围时会有差异,但是保障债务人及其家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仍然是其首要基本原则,同时必须以适度保障为限,并保障对债务人具有专属意义的财产。在确定豁免财产范围的具体确定方式上,可从财产种类和财产价值两个角度进行,但允许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确定方法。我国个人破产立法中对豁免财产的确定也应在上述基本原则下,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确定豁免财产范围的方式和构成。
关键词:个人破产;豁免财产;基本原则;确定方式;一般构成
9.论公共服务供给中政府、市场、社会的多元协同合作
作者:李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地方财政金融与农村法治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单纯依靠政府或市场供给公共服务已然无法有效地契合民众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跨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协同合作被视为针对紧迫复杂的社会问题的解决之道。公共服务供给本质上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需要考量服务具体类型,匹配不同的供给主体,相应采选差异化的供给方式。而政府、市场主体、社会非营利组织在结构、功能等层面的互补性也决定了必须通过多元协同合作供给,方能有效求解单一主体供给所面临的掣肘和困境。
关键词: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协同合作;合作治理
10.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理论边界与跨域协同
作者:郭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对于规范之域和价值之域的不可言说的东西必须保持沉默。对于法律背景事实、法律等置事实的实证研究,其理论边界是规范与事实的二分;对于法律基础事实、法律效果事实和法律运行、发展的实证研究,其理论边界在于事实与价值的二分。在互守边界的前提下,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需要与规范分析和价值研究联合,实现规范、事实与价值分析的互联互通。跨域协同反向强化了法律事实命题研究的必要性,在事实的场域之内,法律社会科学研究应该以更加开放宽广的视野,去处理更加复杂多变的法律事实,在多学科的相互补充、交叉印证、竞争批评中寻得对事实问题的结构性把握。
关键词:社科法学;法律事实命题;理论边界;规范;事实;价值
11.私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
作者:恩斯特·冯·克默雷尔(著);徐建刚(译)(弗赖堡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私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实质在于对损害赔偿范围加以合理限制,这在学说与实践中均面临困难。《德国民法典》虽确立了完全赔偿原则,但学说上发展出了因果关系理论对损害范围予以限制,其中,以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为主要内容。事实上,损害赔偿与其说是关于原因的理论,毋宁说是关于归责的理论。损害范围的限制无法从因果关系中得到令人满意的回答,而必须考虑具体法律规范的意义及其保护的射程。无论是责任的成立,抑或责任的范围,都应该从规范保护目的角度展开思考。只有当损害后果处于义务违反所导致的风险范围内,才能将其归责于行为人。此种思想,在比较法上已初现端倪。较之于因果关系理论,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更符合损害赔偿的意义及功能,也更能实现法律理论的统一。
关键词:损害赔偿;因果关系;风险范围;规范目的
OUR VISION
爱法律,有未来
为法律人打造美好的工作体验
北大法律信息网 | 北大法宝 |
北大法宝学堂 | 法宝智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