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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休假/延迟复工,工资怎么算等16问16答 | 法宝关注

继国务院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到2月2日(周日)后,各地又有新动作。如上海、江苏、浙江等均通知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上海、江苏、浙江、天津等多个法院将2月2日前甚至是2月8日前的开庭案件取消,并提倡网上开庭方式。
那么,延迟复工和延长春节假期一样吗?企业不能提前复工,能不能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在家办公有没有加班费?企业人员复工前开庭有没有加班费?为此,本文梳理出16个相关问题,供参考。
一、延迟企业复工有没有依据?
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法宝引证码】CLI.2.338880 文件,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各地则根据疫情的具体情况下发了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应文件,那么依据是什么?
省一级的地方政府发文,一方面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宝引证码】CLI.1.206064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法宝引证码】CLI.1.96791 等法律法规的授权。另一方面,各地除西藏外均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可以就本行政区域响应措施作出决定。

、延迟企业复工的性质是什么?

既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这三天的性质是休息日。那么,延迟复工的2月3日至2月9日的性质也应当是休息日。

三、企业能提前复工吗?
不能。
延迟复工的文件具有强制力,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不早于本地规定的截止期限前即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
如果其他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确需提前复工的,各地还建立了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相关疫情防控指挥部等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

四、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因此,如果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的劳动者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话,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五、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未复工的企业需支付劳动者工资吗?如何明确期间的性质?
此问题有争议。譬如上海人社的官方微信解释认为都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可以解释为不上班也要发工资。
但我的意见为,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的性质全部都属于休息日,均不支付工资。尤其是2月2日、2月8日、2月9日本身的性质就是休息日,而休息日是无薪日,法定节假日才是计薪日,更不应当支付工资。
面对疫情,我们需要拧成一股绳共度难关。企业有社会责任,对于加班的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也要树立与企业共同发展的意识,既然政府号召不休息就响应号召,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无法及时复工本身就付出了减少经营利润的代价,劳动者不应再要正常工资让企业承担更大的责任,应与企业同舟共济。

六、如果劳动者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加班工资,企业如何应对
如果劳动者加班的话,用人单位的应对措施,当然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首先要补休,不补休的话就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七、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和经批准提前复工企业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和经批准提前复工的企业,属于正常上班,工作日按照正常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即可,无需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无需支付工资,当然如果休息日加班的话,需要安排补休或者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八、企业未经批准就复工,有什么后果
如果有的企业强制提前复工,则该单位、其相关负责人有可能面临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警告、罚款、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甚至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根据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等情形的,可能承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20万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企业在2月10日后复工之后如何应对疫情防控?
疫情防控工作预计仍会延续一段时间。建议企业准备好充足的口罩、手套、消毒液、体温计等,在2020年2月10日正式复工后向每名员工发放,并做好出入的体温测量,对办公场所定期消毒,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上报。

十、如果企业有特殊情况要求员工上班,员工拒不上班,能否以旷工处理?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劳动者拒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以旷工处理: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的;
3、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其他情况,则企业不能按照旷工处理。

十一、员工2月3日至2月7日参加开庭,企业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上海、江苏、浙江、天津等多个法院将2020年1月31日、2月1日的案件开庭推迟,仅公告开庭的案件顺延至2月3日(周一)。有的法院甚至取消2月8日前的开庭案件。

不管怎么样,各地法院普遍是2月3日(周一)正式上班,如果企业参加开庭的案件在2月3日至2月7日,需要安排劳动者代表企业参加开庭,则应当按照休息日加班处理,安排补休或者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十二、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无法参加2月3日后甚至是2月10日后的开庭怎么办
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参加庭审的,应当向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并说明理由。
建议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近期的所有开庭的案件逐案梳理,不放过任何一个案件,提前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沟通,有无受到疫情影响、有无隔离等,以便调整开庭的时间。

十三、开庭需要戴口罩吗?
目前来看,2月份开庭时建议按照要求戴上口罩。很多地方下发通知要求在人员聚集的地方,譬如超市、商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地方必须戴口罩,否则不得入内。而仲裁庭、法庭也属于人员聚集的地方,如果开庭的话,无论是仲裁员、法官,还是当事人或者旁听人员,都需要戴口罩。
当然,如果疫情控制得力,到时候已经宣告一切恢复正常,自然就没有必要戴口罩,那也是我们都希望看到的局面。

十四、企业在2月10日后仍然不能复工怎么办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十五、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企业能安排在家办公吗
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如果确属生产经营需要,企业需安排部分员工在家办公的,建议提前与员工提前协商沟通。如果员工不同意,企业不能勉强,不能作为旷工处理;如果有员工同意,视为员工正常提供劳动,企业应当安排补休或者支付200%加班工资。

十六、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律师事务所上班吗
律师事务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组织,根据目前疫情的发展,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尽量不要要求律师上班,能不到办公室的尽量不到办公室,当然因为还要维持正常的工作,需要行政人员上班保证律师的盖章、开发票、复印的工作需求。
如无特别需要,律师也应当减少与避免和当事人的当面交谈,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文字等方式进行交流。
律师在此期间开庭的代理案件,包括整个2月的开庭案件,建议都提前联系好仲裁员、法官,确定好案件是否如期开庭,是否要戴口罩等,并及时与委托的当事人沟通。
再次提示:至2月9日期间,如果确属生产经营需要,企业需安排部分员工在家办公的,建议提前与员工提前协商沟通。如果员工不同意,企业不能勉强,不能作为旷工处理;如果有员工同意,视为员工正常提供劳动,企业应当安排补休或者支付200%加班工资。

作者:刘秋苏(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责任编辑:张文硕
审核人员: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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