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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当前我国民法典分则编纂的几点思考 |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05
内容提要:民法是科学、体系化而且讲究实用的制度系统,民法典分则的编纂除了体现民法总则所体现的法律思想及基本制度安排之外,还应该在各个独立的分编之间实现融洽的体系化和制度安排。因此,我国民法典分则已基本确认继续坚持潘德克顿的体系模式。侵权责任编的增加并不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脱离了潘德克顿体系,也未否定债法的大体系格局。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为了贯彻人格权保护的原则,是为人格权受侵害建立请求权的法律基础,而不是要为人格权转让提供法律依据。合同法独立成编、不设立债法编,但是在合同编的一般规定部分体现了债法总则要求,已经有条文实现了债法基本要求。区分原则在物权编和合同编得以体现和贯彻,是我国立法科学性的显著进步。关键词:民法典编纂;侵权责任编;人格权编;合同编;区分原则
在立法解释上坚持这个要点的意义,并不只是为了学术上的清晰,而是为了法律贯彻尤其是法院裁判上的准确。因为在民商事案件的分析和审理过程中,不但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必须遵循请求权的法律逻辑。下文将在合同编的讨论中谈到,合同编关于债法总则的规则,也要适用于侵权之债。如果否定侵权责任编和债权法的内在逻辑,就必然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甚至错误。
在我国立法机关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还有人格权编,对此,在立法机关公布的理由中我们可以看到:人格权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立法机关还谈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立法和民法典的重大发展和创新。对这一说法笔者认为是不准确的。因为当前加强人格权保护当然是非常正确的,但加强人格权保护是不是就必然得出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结果?这样做是不是最佳的人格权保护方案,甚至是不是唯一的人格权保护方案?显然不是。因为,说到人格权保护,我们首先是要解决“人格权保护”是什么的问题。对此,其显然就是人格权受到了侵害而要在法律上针对这种侵害建立保护。像上文提到的《法国民法典》1382条和第1383条、《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等都是针对人格权保护建立的制度。我国民法典要创新,那么立法机关至少应该说清楚以下几个问题: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没有设置人格权这一编的缺陷在哪里?是不是这些立法就没有认识到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性?是不是这些立法没有建立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则,或者说这些立法的方案解决不了人格权保护的问题?最关键的是现在这样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不是就解决了上面这些问题?但是不要仔细分析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依据侵权法模式解决人格权保护的做法,理论上是合理的,实践上也是足够的。
上文提到,其他国家编纂民法典时都认识到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性,他们在民法典的侵权法制度中建立了保护人格权的制度。而我国2009年制定《侵权责任法》之时,立法机关阐明的制定该法的理由,也主要是为了加强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侵权责任法》制定实施十年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尤其是在保护人格权方面发挥的作用,也已经被人遗忘。那些努力宣传人格权独立成编的观点,都不提《侵权责任法》在人格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中的基础作用,似乎该法不存在似的。本次民法典编纂,《侵权责任法》已经是独立一编整体进入民法典。考虑到这一点,人们自然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侵权责任编”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为了人格权保护,而“人格权编”也是为了人格权保护,那么一个人格权保护的立法问题,为什么特别需要通过两个民法的独立“编”来解决?
显然,如果现在我国确实存在着急迫的人格权保护立法的需要,那么这种需要也还是需要完善侵权法而已。在本人提出的立法报告中,仅仅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增加六个条文就基本上能够解决全部热议的问题。反过来看目前公布的民法典人格权草案,却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确实,对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立法体例,我国法学界存在着十分激烈的争论。从媒体上、网络上发表的观点看,支持人格权独立成编的观点认为,传统民法的民法典,不论是“法学阶梯”模式或者“潘德克顿”模式,它们都没有规定独立的“人格权编”,而这种做法,在当代社会来看是很落后的,不能满足依据法律调整现实生活的需要。因为,传统民法仅仅依据侵权法的规则来消极地保护人格权,而现实生活中人格权已经可以进入交易机制了,出现了“人格权的积极利用”“人格权的市场化开发”的趋势。而这种“人格权的积极利用”或者“人格权的市场化开发”,是侵权法完全不能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是说,人格权的民法立法既要解决受侵害的救济问题,也要解决人格权交易或者开发的问题。所以,人格权编在民法中应该独立地写下来。
但是从立法机关公布的立法理由和立法内容看,上述这种“人格权积极利用”或者“人格权的市场化开发”观点却已经被2019年4月27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人格权编”草案明确否定。在这个公开征求意见的说明中,立法机关公布的“人格权编”的立法理由是:“人格权编草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对各种具体的人格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人格权保护奠定和提供了充分的民事请求权法律基础。”这个理由阐明,人格权编的立法理由是解决“人格权保护”问题,而不是为了解决“人格权的积极利用”或者“人格权市场化开发”的问题。在此之前,立法机关在2018年10月发布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第2条即明确,“人格权益不得放弃、转让、继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9年4月发布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75条再次明确,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从这一条文可以看出,立法机关非常明确地认为,人格权或者人格权益不得转让是个原则。既然转让都不被承认,“市场化利用”开发人格权的观点,在立法上就更无法成立了。所以,可以肯定的是,人格权在我国民法典编中独立成编,仅仅是为“人格权保护”奠定和提供请求权的法律基础。这个原则,希望我国社会给予充分注意和遵守。
毋庸讳言,对于人格权转让或者人格权商业化开发的观点,笔者的立法报告是坚决反对的。道理非常简单,人格权建立在自然人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基础之上,属于自然人专有权利,将其转让不但违背宪法和法律伦理,而且会造成极大的法理混乱。所以,在目前公布的立法草案中,虽然在上述法条中出现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说法,但实际上,但书条款在立法上属于例外规则,而不是常规性规则。所以,学习法律、研究法律、解释法律者,不应将例外规则生硬地解释为原则和常规性规则。这样解释不仅仅不符合立法目的,而且会带来一个十分严重的消极后果。因为人格以及人格权在历史上曾经和奴隶制、封建等级身份制等黑暗法律制度相关联,只是到了近现代,经过人文主义革命,人格和人格权才具备了人人法律资格平等、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这样一些重大的法思想或者法伦理含义。如果坚持说人格权可以转让、人格权可以市场化利用,那么就会造成重大的法理和法伦理问题,将造成我国立法违背基本的法律人文思想的严重误解。
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担心,从现在公开的材料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4月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对上述法条之中的“但书条款”提出了质疑,质疑的内容是,这里所说的“另有规定的除外”到底指的是什么内容?如果是指商业法人的名称权、商号等,那么这些权利本质只是财产权,而不是人格权。除去商业法人的名称权和商号这些可以转让的权利之外,在整个“人格权编”之中只有肖像权一种权利似乎可以转让,但是肖像的许可使用,并不涉及人格问题,而只是涉及财产合同问题。即便如此,为了立法上的严谨性,就直接规定肖像权除外即可,完全没有必要使用整个人格权转让的但书规则。目前的做法,就已经造成了还有很多人格权利可以转让的误解。从立法严谨性的角度看,这种写法是有明显缺陷的。
关于这个十分重大的理论问题,笔者在此提醒有关机构和学者,请务必翻阅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涉及人格以及人格权的表述,也请翻阅世界公认的关于这个公约的权威解读。该公约的第16条为“法律人格的承认”。据上述解读,此处所说的“法律人格的承认”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就是为了总结奴隶制的教训解决现实中各种变相的类似问题;而该公约的第17条为“隐私权”,规定“任何人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讯不得加以任意或者非法干涉、他的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如此这般,我国目前热议的人格权问题都在此公约里得到体现。这个公约所说的人格权保护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要解决国家承担保护责任的问题,其次也要解决社会包括一般民事主体的侵害问题。这个公约还体现的一个思想就是人格的人文价值,而人格的人文价值的必然结论,就是人格权只属于那些单一的自然人自己专门拥有,绝无“转让”“市场开发、利用的可能”。所以,本人在多个立法议案、立法建议和立法报告中提出,请务必注重人格权上的法思想和法伦理问题,不可出现违背我国立法基本价值观的问题。这一点,也请立法机关和一些坚持人格权转让观点的学者关注。
让我们略感欣慰的是,从立法机关发布的说明看,可以肯定的是人格权编中没有“积极利用”和转让人格权的制度,更没有什么“市场化开发”的规则。可以清楚地看到,虽然国家立法机关在立法体例方面采纳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立法建议,但是还是从人格权保护而不是人格权转让的角度编制了这一部分内容。因为,改编的立法理由只是为了“人格权保护”,那么它的制度规范仍然只是侵权法规范。正如王泽鉴教授所说,现在的这个人格权编独立编,其实就是另一个侵权责任法,或者说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个特别编。
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要目
1.有理由支持基因改进吗?
陈景辉(6)
2.基因改造、人性与人类价值
——辩护一种自然主义的“人类改进”概念风格
王凌皞(19)
3.基因提升伤害平等和伦理了吗?
刘叶深(32)
4.人类基因编辑的权利基础
马驰(46)
【信息社会与未来法治】
5.社会保障行政中的个人信息利用及其边界
胡敏洁(60)
6.数据到底属于谁?
——从网络爬虫看平台数据权属与数据保护
丁晓东(69)
7.警务科技化进程中的公民权利保障
夏菲(84)
【法学论坛】
8.当前我国民法典分则编纂的几点思考
孙宪忠(96)
9.物权法定的立法表达
朱庆育(106)
10.论抗辩权的附随效力
申海恩(116)
11.论建立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体化免职和撤职制度
朱应平(131)
12.商标侵权构成中“商标使用”地位之反思与重构
姚鹤徽(141)
13.关于废除《海商法》中过失免责制度之思考
张一祯;蒋正雄(159)
【域外法苑】
14.俄罗斯转型期的检察权运行及其法治意义
王海军(168)
【评案论法】
15.多数人债务判决对案外债务人的效力
陈晓彤(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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