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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重大政策立法、典型案例全面梳理 | 法宝盘点

【编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网每月准时为您奉上过去一月的重大政策立法、典型案例及热点案例梳理。带您一起快速回顾过去一月发生的重大法治事件。点击阅读原文查阅新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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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重大政策立法

一、五部门发文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

二、"两高"发布批复 明确珍贵树木植物范围、非法移栽等适用

三、中国28日起暂停持有效中国签证、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入境

四、教育部:做好防疫一线人员子女群体的关爱帮扶工作

五、市场监管总局:将疾病防控急需疫苗等纳入加快上市范围

六、国务院发布《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七、银保监会出台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八、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

九、五部门印发通知加快示范园建设

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十一、15部门:合理控制河湖砂开采 提升机制砂石利用比例

十二、保险资管产品统一监管标准落地

十三、科技部印发通知 依靠科技创新破解复工复产“痛点”

十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

十五、两部门:增设统计专业人员正高级职称 优化评价标准

十六、中组部发布《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十七、交通运输部:坚决取缔和严打非法运输野生动物行为

十八、十部门: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防二次感染

十九、教育部:2022年实现“三个课堂”在中小学常态化按需应用

二十、国务院改革土地管理制度 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自主权

二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2020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点》 在更高起点上扎实推进司法改革落地见效

二十二、两部门:对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 将广泛听取认真吸收公众意见

二十三、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

二十四、国资委发文规范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

二十五、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

二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答记者问

二十七、司法部印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

地方重大政策立法

一、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二审

二、《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5大制度创新

三、北京立法保障医院安全,医院拟建立安检制度

四、北京推出13条具体措施扶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五、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一审 拟全面禁止食用性利用

六、北京公布6类公共场所应设外语标识 公众遇标识违法行为可投诉

七、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八、上海市发布意见部署做好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九、广东通过史上最严野生动物条例 食野味最高罚款20倍

十、广东出台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十一、广东:依法豁免个体经营者登记支持复工复产

十二、深圳出台18条措施帮助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十三、重庆四部门会签办理假冒伪劣口罩等刑事案件会议纪要

十四、天津市在全国率先推出《工伤认定规范指导手册》

十五、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18日启用 适用澳门特区法律管辖

十六、河北加快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十七、《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4月1日起实施 为建自贸港提供法治保障

十八、湖北检察机关十个方面着力保障复工复产

十九、湖北就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出台应急预案

二十、湖北:法院机关出台27项举措依法保障复工复产

二十一、湖北: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二十二、山东: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防控措施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

二十三、江西推出20项措施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

二十四、福建出台20条措施做好2020届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二十五、宁夏出台国境卫生检疫行刑衔接工作办法 系全国首部

二十六、福建省表决通过全国省级人大首个关于尊医重卫的决议

二十七、江苏:个人隐瞒旅居史将认定为“失信”

二十八、四川高院出台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指导意见

典型案例、大案、要案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三、第一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发布

四、司法部发布第二批法律服务指导案例 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五、最高检发布第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六、最高检发布第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七、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六批)

八、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七批)

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公布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典型案例

十一、最高法发布首批十个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

十二、最高法发布第二批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


中央重大政策立法

一、五部门发文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16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规定,实施以下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二、"两高"发布批复 明确珍贵树木植物范围、非法移栽等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对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范围、非法移栽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理解与适用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批复》明确了“非法移栽”的行为性质及其处罚原则,强调对于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三、中国28日起暂停持有效中国签证、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入境

外交部网站3月2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暂时停止持有效中国签证、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入境的公告》。《公告》指出,自2020年3月28日0时起,暂时停止外国人持目前有效来华签证和居留许可入境。

四、教育部:做好防疫一线人员子女群体的关爱帮扶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坚持把疫情防控放在首位,认真制定教育教学计划,统筹处理好疫情防控与教育教学的关系。各地各校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确保科学有效防控、安全有序开学。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按照《中小学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南》要求,压实防控责任,落实防控措施,保障防控物资,切实做到精准精细防控。

五、市场监管总局:将疾病防控急需疫苗等纳入加快上市范围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总局27号令公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28号令公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两部规章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两部规章突出问题导向,重点解决药品注册和药品生产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将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儿童用药、罕见病用药、重大传染病用药、疾病防控急需疫苗和创新疫苗等明确纳入加快上市注册范围。

六、国务院发布《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国务院发布《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大幅下放用地审批权。《决定》提出,委托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等八个试点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同步委托8个试点省(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相应的建设用地预审权。

七、银保监会出台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有效性,中国银保监会27日对外发布文件,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股权管理。《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取消了部分许可事项。主要包括取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股权不足5%事项的审批,取消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引起的变更住所、因股东名称变更引起的变更章程的审批等。

八、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通知》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以来,产业链上下游部分企业面临的现金流压力问题,就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增强金融支持和服务,畅通产业链资金流,提升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整体效应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九、五部门印发通知加快示范园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发挥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带动作用进一步做好促生产稳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将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给予再贷款、贴息支持和农业信贷担保费用减免政策。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投资专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示范园加快发展。

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直指当前政务信息建设问题关键。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管理办法》有望从根本上解决电子政务分散建设、数据孤岛等问题,进一步推动国家层面的统筹规划,整合各部门信息资源,促进部门共建共享,实现跨部门业务协同,全面提升政务部门的行政效率。

十一、15部门:合理控制河湖砂开采 提升机制砂石利用比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合理控制河湖砂开采,逐步提升机制砂石等替代砂源利用比例,加快构建区域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意见明确,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统筹考虑各类砂石资源整体发展趋势,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石满足建设需要为主。

十二、保险资管产品统一监管标准落地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配套政策,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保险资管产品统一监管标准落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产品定位和形式,明确产品发行机制,严格规范产品运作,压实产品发行人责任,强化产品服务机构职责,完善产品风险管理机制,落实穿透监管。

十三、科技部印发通知 依靠科技创新破解复工复产“痛点”

科技部印发《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表示,将启动实施“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按照“周期短、见效快、程序简捷规范”的原则,通过重点研发计划快速启动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特别是短期内能见到实效、带动效果明显的技术成果转化落地项目,实施周期两年以内,支持一批优秀科技型企业克服疫情带来的短期困难,对疫情严重地区予以适当倾斜。

十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意见》强调,要压实就业工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加快建立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领导机制,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补贴投入力度,强化表扬激励,加强督促落实,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稳就业各项工作。

十五、两部门:增设统计专业人员正高级职称 优化评价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部署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意见》明确,要健全评价体系,增设正高级职称,要优化评价标准,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首位。

十六、中组部发布《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发布《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法的初衷,一方面是进一步完善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和管理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另一方面则是培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作为人民群众的“勤务员”,公务员队伍应乘“职务职级”之势,扬帆起航,循序渐进,谱好“三部曲”,做好新公务员法实施的“后半篇”文章。

十七、交通运输部:坚决取缔和严打非法运输野生动物行为

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加强涉及野生动物运输的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运输野生动物行为。

十八、十部门: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防二次感染

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加强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在2020年年底前实现每个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到2022年6月底前,实现每个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十九、教育部:2022年实现“三个课堂”在中小学常态化按需应用

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三个课堂”应用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到2022年,全面实现“三个课堂”在广大中小学校的常态化按需应用,建立健全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开不齐开不足开不好课的问题得到根本改变,课堂教学质量显著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信息素养持续优化,学校办学水平普遍提升,区域、城乡、校际差距有效弥合,推动实现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十、国务院改革土地管理制度 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自主权

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决定》明确,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2020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点》 在更高起点上扎实推进司法改革落地见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2020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点》,对2020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作出总体规划。《工作要点》提出了8个方面38项举措,对切实履行人民法院改革主体责任、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健全以人民为中心的便民司法制度体系、健全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完善法院组织体系和机构职能体系、健全顺应时代进步和科技发展的诉讼制度体系、健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体系、全面建设现代化智慧法院应用体系等方面的改革任务作出了安排部署。

二十二、两部门:对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 将广泛听取认真吸收公众意见

司法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在京联合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座谈会。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目前尚处于向社会征求意见阶段,我们将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对公众所提的意见建议,认真深入予以研究。《条例》在充分吸纳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之前不会仓促出台。

二十三、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

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自2020年3月3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是简化反向挂钩政策适用标准;二是取消大宗交易方式下减持受让方的锁定期限制;三是取消投资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限制;四是合理调整投资期限计算方式;五是允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适用反向挂钩政策;六是明确弄虚作假申请政策的法律责任。

二十四、国资委发文规范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

国务院国资委近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将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国有权益纳入常态化登记管理范围。暂行规定坚持国资监管“一盘棋”理念,统筹推进中央及地方国有企业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工作。同时,尊重各地国资监管实际情况,允许各地方国资委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制度。

二十五、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

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推进市场化定价改革主要包括:健全意外险精算体系,进一步完善意外险定价假设规定,强化法定责任准备金监管,切实防范风险;建立产品价格回溯调整机制,逐步淘汰赔付率过低、渠道费用过高、定价明显不合理的产品;编制意外险发生率表,探索建立意外伤害发生率表动态修订机制。

二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为此,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二十七、司法部印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

司法部印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指引》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准确把握现阶段社会公共法律服务特点,统筹、整合本地法律服务资源,针对不同主体、不同阶段、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法律服务需求,部署、指导、组织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和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热线、实体平台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不断拓展服务范围和项目,提供精准、有针对性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

地方重大政策立法

一、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二审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为更好应对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审稿对医疗废物及涉疫情生活垃圾的源头管控、及时收运和应急处置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二、《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5大制度创新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条例》标志着北京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进入了崭新阶段,今年4月28日起施行。《条例》突出制度创新,规范政府行为,搭建起优化营商环境的整体框架,为持续推进营商环境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重点提出5大制度创新。

三、北京立法保障医院安全,医院拟建立安检制度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进行初次审议。规定草案坚持“小切口”立法,全文共三十二条,明确了殴打伤害医务人员、携带刀具和易燃易爆物品等七大类严格禁止的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同时提出,医院将建立安检制度,高风险人员就诊可安排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监督。受到暴力威胁时,医务人员可回避诊疗。

四、北京推出13条具体措施扶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提出4个方面13条具体措施,加大对北京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帮助其尽快有序复工复产。措施指出,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复工复产;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

五、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一审 拟全面禁止食用性利用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提出,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以上述野生动物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等行为。条例草案共5章48条,分为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及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六、北京公布6类公共场所应设外语标识 公众遇标识违法行为可投诉

北京市18日公布的《北京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提出,北京市应急避难场所、国际人才社区等6类公共场所若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名称,经营管理者也应当同时设置、使用外语标识。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公共场所设置外语标识,应当遵循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符合合法性、规范性、服务性和文明性的要求。

七、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提交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规定,上海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建设,促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构建覆盖上海市全部政务服务事项的总平台,让市场主体获得一网受理、只跑一次、一次办成的服务,并通过企业专属网页获得个性化服务,让企业和群众办事“像网购一样方便”。

八、上海市发布意见部署做好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2020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做好2020年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若干意见。《意见》明确,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动员中央在沪企业、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扩大针对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招聘规模。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安排不低于50%的就业岗位定向招聘毕业生。

九、广东通过史上最严野生动物条例 食野味最高罚款20倍

新修订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3月31日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明确规定,食用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的,从重处罚。

十、广东出台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出台《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细则贯彻“突出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办事、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围绕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任务,着重解决支出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十一、广东:依法豁免个体经营者登记支持复工复产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省个体劳动者协会联合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通知》,提出11条具体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纾困解难。这些措施包括: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纾缓融资压力,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力度,扩大融资贴息、降低融资贷款利率等政策的适用范围;减免产品质量检验等服务收费等;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5月底前,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十二、深圳出台18条措施帮助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了《全力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深圳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项目。

十三、重庆四部门会签办理假冒伪劣口罩等刑事案件会议纪要

重庆市检察院、市高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用品刑事案件会议纪要》,《纪要》细化了“三无”口罩质量认定标准,列举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三无”口罩等防护用品的五类情形,将其作为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范围。除“三无”口罩外,针对有明确标识的口罩等防护用品质量认定问题,《纪要》要求委托相关法定机构对该类产品检验、检测,列举了应当认定为符合刑法第140条相关规定的两类情形。

十四、天津市在全国率先推出《工伤认定规范指导手册》

天津市人社局编纂发布了《天津市工伤认定规范指导手册》,指导各区人社局开展业务操作。《天津市工伤认定规范指导手册》共分为工伤认定管辖、事故报告和接报处理、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受理决定后工伤认定前程序、工伤认定把握原则、认定决定、文书送达、档案管理和系统操作10个具体的实操部分;在此基础上,将工伤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配套的文书范本一并纳入其中,同时还列举了大量具有代表性、指导性案例,实现了政策理论和实践操作的有机结合。

十五、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18日启用 适用澳门特区法律管辖

澳门特区政府公报17日刊登行政长官公告,公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启用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旅检区域的批复》,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将于3月18日启用,并适用澳门特区法律实施管辖。公告说,行政长官根据《订定在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规范》的规定,命令公布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旅检区域自2020年3月18日零时起启用。

十六、河北加快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推进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各地要聚焦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和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渤海综合治理等重点战役,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到实处。完善办案机制、创新办案举措、推进办案实践,全省初步形成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案机制,提升办案质量和水平,对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实现应立尽立、应赔尽赔。

十七、《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4月1日起实施 为建自贸港提供法治保障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共四十四条,贯彻“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思路,覆盖“打、防、管、控”各环节。作为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基础性、前置性法规,《条例》针对自贸港政策下的走私风险,明确禁止违反国家和海南省关于海南自贸港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监管的有关规定,擅自将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运输、携带、邮寄出岛销售牟利;明确禁止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以及为走私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并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十八、湖北检察机关十个方面着力保障复工复产

湖北检察机关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要依法惩治破坏复工复产秩序的违法犯罪。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插手物流运输、破坏正常交通秩序,以及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等交通设施的违法犯罪;严厉打击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破坏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制售假劣防护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损害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侵犯知识产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等。

十九、湖北就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出台应急预案

湖北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湖北省在生产及复工复产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导则)》,《预案》提出,要依据企业人员构成及流动情况,重点从传染源传入企业的途径、企业员工感染的途径等方面判定疫情传染源及传播途径;同时,根据湖北省疫情风险等级评估报告以及属地风险等级划分,企业依据人员流动情况和生产经营活动确定疫情可能发生的区域、场所或重点人员,其中集中办公、生产或经营区域、食堂、生活区等人员集中聚集区域和进出人员、车辆、物流要重点防控环节。

二十、湖北:法院机关出台27项举措依法保障复工复产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下发《关于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明确了27项具体举措,以统筹做好法治服务和保障工作。这27项举措具体涉及8个方面,分别是:切实增强依法保障复工复产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加大对复工复产主体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着力为复工复产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认真做好诉讼服务工作、强化有关组织保障等8个方面。

二十一、湖北: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经湖北省政府同意,湖北省医保局会同湖北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通知显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了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一定困难,为深入贯彻落实相关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社会预期,湖北省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二十二、山东: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防控措施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

山东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外事办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依法处置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行为的通告》。通告指出,境外入鲁人员、省外来鲁人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或部门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要求,自觉申报登记健康状况、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主动接受有关部门进行的登记调查、体温监测、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

二十三、江西推出20项措施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

江西出台的《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政务服务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全面推广使用“赣通码”,各地自建的健康码平台要与省平台对接,实现健康信息全省“一码通行”和跨省共享互认,保障企业员工顺利返岗和人员有序流动。

二十四、福建出台20条措施做好2020届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福建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共同发布了《关于应对疫情做好2020届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共出台包括可延时毕业,档案可留校2年,“三支一扶”可直接聘用,困难群体“一对一”帮扶等20条措施。该通知鼓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网络进行供需对接,开展人岗信息智能匹配、精准推送,实现网上面试、网上签约。加强线上就业创业指导辅导。

二十五、宁夏出台国境卫生检疫行刑衔接工作办法 系全国首部

银川海关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制定出台《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建立健全宁夏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办法》同时明确宁夏公检法及海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银川海关表示将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和办案协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能力。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筑牢口岸检疫防线。

二十六、福建省表决通过全国省级人大首个关于尊医重卫的决议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切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营造尊医重卫良好风尚的决议》。这也是全国省级人大首个出台关于尊医重卫的决议。《决议》提出,要从薪酬待遇、发展空间、执业环境、社会地位等方面,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增强医务人员执业荣誉感。

二十七、江苏:个人隐瞒旅居史将认定为“失信”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个人有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

二十八、四川高院出台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指导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意见共50条,就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造谣传谣、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犯罪行为提出了要求;对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合同解除、通知义务等法律适用问题统一了认识,并对建工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融资借贷纠纷等14类常见案件类型提供了具体裁判指引;对依法稳妥处理涉疫情行政纠纷、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作出了规定;对贯彻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准确开展涉疫情防控案件执行工作作出安排;对依法全面保护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提升诉讼服务水平等举措进行了细化。

典型案例、大案、要案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彰显涉农检察力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1.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检例第60号)
2.王敏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检例第61号)
3.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检例第62号)

4.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诉拖市镇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63号)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经2019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现将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三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64—66号)作为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参照适用。

1.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3.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三、第一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发布


医疗器械公司如何平衡企业生产和疫情防控?建材上下游企业怎样顺利复工复产?公司拟变更工资支付日怎么办?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发布第一批8个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

1.助力医疗企业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义务
2.律师服务保障上下游产业链复工复产
3.协助企业依法稳妥解决劳动合同问题
4.适用不可抗力规定妥善处理合同纠纷
5.推动在线调解助力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6.法律咨询帮助小微企业防范融资风险
7.帮助破产企业依法恢复生产经营

8.协助防疫物资企业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四、司法部发布第二批法律服务指导案例 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针对疫情期间和疫情后各类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司法部律师工作局3月18日发布第二批8个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包括律师化解劳动争议、房屋租赁、合同履行等多发性矛盾纠纷的案例,旨在引导广大律师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积极为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五、最高检发布第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这种特殊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生产、销售伪劣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液等产品,牟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据初步统计,全国检察机关目前共介入、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经济犯罪案件1086件2251人,其中,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427件850人,生产、销售假药罪2件4人,生产、销售劣药罪2件2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344件848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49件285人,非法经营罪161件262人。

(一)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案例一:浙江省仙居县方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二:湖北省孝感市桂某等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三:浙江省兰溪市姜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
(二)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
案例四:江苏省扬州市纪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三)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
案例五:江苏省南京市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四)依法惩治涉哄抬物价的非法经营犯罪

案例六:天津市津南区张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


六、最高检发布第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五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这次发布的第五批典型案例,有冒充“归国富豪”谎称能代买“3M”口罩的颜某诈骗案,通过微信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口罩实物图等虚假“凭证”的陈某某涉嫌诈骗案,冒充任课老师混入学生家长QQ群发布虚假培训通知骗取培训款的李某某涉嫌诈骗案等5个典型案例。


七、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六批)

 

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立足于不同于平时、不同于非疫情时期的经济社会背景和办理涉企犯罪的特点与影响,积极履行各项检察职责,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和工作着力点,统筹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和教育警示作用,特编选第六批5个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保障复工复产的案例予以发布。

(一)依法从严追诉妨害复工复产犯罪行为
案例一:山东省青岛市桑某某涉嫌诈骗案;
(二)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案例二:四川省峨眉山市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三)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营造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三:浙江省湖州市王某某、符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四)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案例四:天津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涉嫌单位行贿案;
(五)依法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案例五:江苏省A建工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


八、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七批)


为继续做好侦查、检察工作,保持对哄抬物价犯罪的打击力度,稳定特殊时期的市场秩序,现联合编发典型案例4件,供办案中参考。

1.犯罪嫌疑人文某、饶某非法经营案
2.犯罪嫌疑人曹某非法经营案
3.被告单位上海市A公司、B公司、C公司,被告人黎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4.被告单位上海市某公司、被告人谢某非法经营案


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妨害防疫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杀害防疫人员,冒充防疫人员实施抢劫,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利用疫情实施诈骗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

1.田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隐瞒武汉旅居史致多人被隔离观察
2.马某某故意杀人案
——持刀杀害两名防疫卡点工作人员
3.业某某抢劫案
——冒充疫情防控人员持刀入户抢劫
4.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编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公共场所传播的虚假信息
5.赵某某诈骗案
——疫情期间虚构销售口罩诈骗财物
6.孙某某、蒋某诈骗案
——假冒慈善机构骗取疫情募捐
7.叶某妨害公务案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暴力袭警
8.唐某某寻衅滋事案
——疫情防控期间在医院暴力伤医
9.黄某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
——自制枪支猎杀果子狸、小灵猫等野生动物

10.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介绍他人非法收购穿山甲


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公布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典型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严惩哄抬物价犯罪,依法立案侦查、批捕起诉了一批案件,遏制了此类犯罪的蔓延势头。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公布了四起典型案例。

1.犯罪嫌疑人文某、饶某非法经营案
2.犯罪嫌疑人曹某非法经营案
3.被告单位上海市A公司、B公司、C公司,被告人黎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4.被告单位上海市某公司、被告人谢某非法经营案


十一、最高法发布首批十个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

 

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十个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第一批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涵盖了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因疫情停产导致的买卖合同违约、金融借款逾期等纠纷类型,办案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司法服务,综合运用实地走访、协调各方、在线调解等方式,依法及时化解合同纠纷和企业债务纠纷,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促进实体经济和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快速调解企业间合同纠纷 服务涉诉企业复工复产
1.浙江吉高实业有限公司诉梅州市中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赣州中盛隆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诉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3.上海丽景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诉合玺(上海)服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
4.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依法加强金融案件调解 妥善化解企业债务纠纷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诉景德镇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6.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苏州德威系关联企业金融借款纠纷系列案
7.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建晋江市越峰鞋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8.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三)依法加强司法服务职能作用 为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便利
9.徐某某诉义乌市百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0.龙游县宏泰食品有限公司恢复企业信用征信案


十二、最高法发布第二批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31日发布第二批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8个典型案例,主要系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件。这8个案例包括: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解案,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浙江源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重整案,安顺市顺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重整案,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执转破案,银京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案。


责任编辑:李泽鹏
审核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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