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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2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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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2期要目

【特稿】1.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与法治现代化——制度和法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十个切入点江必新(1)【主题研讨:纪念恩格斯诞辰200周年】2.恩格斯晚年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杰出贡献——纪念恩格斯诞辰200周年李龙(8)3.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纪念恩格斯诞辰200周年吕世伦;叶传星(18)4.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形成的独特之路——恩格斯早期法律思想探析龚廷泰(38)5.恩格斯司法思想论纲胡玉鸿(62)6.恩格斯法律思想中阶级分析方法的形成徐晓(81)【专题研究】7.马克思主义对人权目标的革新——从“自我保存”到“人的全面发展”李超群(93)8.列宁社会主义民主观的权利表达王建国(102)9.《刑统赋》注释本与宋元时期的律学转型彭巍(119)10.法院罚款的权力属性与法律规制王世涛(131)11.虚假诉讼罪的法益关系与司法适用储陈城;王晶晶(140)12.互联网时代罚金刑执行难的成因及其化解路径——基于A省X区法院的实证考察自正法;练中青(153)13.英美法系土地发展权制度的经验与启示姜楠(165)14.国企高管业绩考核机制的法律规制与完善路径李昌庚(175)【域外法治】15.论诈骗罪的实质性界限[日]桥爪隆 著;王昭武 译(185)

【特稿】


1.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与法治现代化

——制度和法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十个切入点


作者:江必新(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基本依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大创新。全面正确认识、深刻分析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不仅要用法治手段回应社会需求,也需要推进法治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行制度和法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坚持问题、目标与结果导向,在构建有效监督机制、规范权力关系、完善评估审查机制等多个方面着力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从而最终实现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关键词: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法治现代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主题研讨:纪念恩格斯诞辰200周年】


2.恩格斯晚年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杰出贡献

——纪念恩格斯诞辰200周年


作者:李龙(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


内容提要:弗里德里希·恩格斯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主要负责人。他作为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的亲密战友,高举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伟大旗帜,为创立、发展和捍卫马克思主义作出了不可磨灭的重要贡献。本文仅就其晚年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杰出贡献,做如下三点解读:其一,科学揭示了法律起源的奥秘;其二,深刻论证了上层建筑反作用的形式;其三,重点阐述了“法的继承性”的根据。


关键词:恩格斯;马克思主义法学;法的起源;上层建筑;法的继承性


3.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

——纪念恩格斯诞辰200周年


作者:吕世伦;叶传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恩格斯为马克思主义及其历史唯物主义法学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独特的重要贡献。恩格斯关于法律问题的思考和论述贯穿其伟大的一生。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大致可分成四个阶段:一是青年恩格斯形成革命民主主义法律观的时期;二是19世纪40年代中后期历史唯物主义法学体系的形成与宣告时期;三是19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初丰富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时期;四是19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晚年恩格斯继续发展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时期。在恩格斯诞辰200周年之际,我们重述其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与核心要义,以此表达对他的深切缅怀和崇高敬仰。


关键词:恩格斯;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历史唯物主义


4.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形成的独特之路

——恩格斯早期法律思想探析


作者:龚廷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内容提要: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形成的独特之路,主要表现在他的青年时期。恩格斯法律世界观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是家庭、学校、深刻的时代背景、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和本人自身的多重因素影响使然。青年恩格斯洞见了经济因素在包括法律发展在内的社会发展中的决定作用,洞见了物质利益、私有制和生产方式是资本主义法律的经济基础,从而为我们找到了一把揭秘法律本质的重要锁钥。“法律压迫穷人,富人管理法律”,这一至理名言深刻地反映了资本主义法治的阶级属性。法治在理论和实践中表现出极端矛盾的现实状况表明,英国这个最文明、最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根本不是什么“法治国”。无产阶级要彻底改变自己受压迫、受剥削的非人境遇,彻底挣脱资本主义法制桎梏,只能通过自身的力量来实现。工人阶级反抗资产阶级的斗争经过了从单个人的斗争到组织起来的运动、从反对个别厂主到反对整个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从合法到“非法”(暴力)的斗争形式的过程。恩格斯勾勒了未来社会法治的理想图景,那就是:要认真和公正地处理一切社会问题,努力提高所有人的生活水平,使每个人都能自由地发展他的人的本性。这是马克思主义一以贯之的主要思想,也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最高目的和最终价值追求。


关键词:恩格斯;早期法律思想;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资本主义法治本质;法治理想图景


5.恩格斯司法思想论纲


作者:胡玉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内容提要:革命导师恩格斯的司法思想,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上:在缘起与特征上,司法是私有制和阶级出现之后的必然产物,司法因之具有阶级性与政治性,但司法也有维护社会秩序与社会和平的使命,因之也具有社会性。在性质上,司法权是“国民的直接所有物”,在具有政治权力属性的同时拥有社会权力的性质,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审判监督是司法权运作不可或缺的制度建构。在司法原则上,应当以依法司法、公正司法、平等司法、人道司法为主要原则。恩格斯的诸多法律论断,对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恩格斯司法思想;司法的缘起与特性;司法权的性质;司法制度;司法原则


6.恩格斯法律思想中阶级分析方法的形成


作者:徐晓(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研究恩格斯法律思想中的阶级分析方法,有两种基本思路,它们的争论都指向了阶级分析方法的形成。恩格斯法律思想中的阶级分析方法,源起于所处的思想境况与对劳动人民现实状况的关怀。恩格斯受多种思想的影响,坚定地站在工人阶级的立场上,并通过亲身观察,揭示出现实的个人、生产活动、社会分工、阶级的产生、法的本质等命题的内部联系,与马克思一起阐发了阶级分析方法的科学内涵及其对认识法的现象的重要意义。阶级分析方法依然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要依据新的社会阶级状况不断深入发展。


关键词:恩格斯法律思想;阶级分析方法;历史唯物主义法学


【专题研究】


7.马克思主义对人权目标的革新

——从“自我保存”到“人的全面发展”


作者:李超群(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立足于自然权利论的启蒙人权话语体系和近代资产阶级共和国政法制度,基于“原子式个人”的人性设定,将人权目标阐释为“自我保存”,实质上是一种人权目标的“异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异化”的批判表明,“自我保存”这一人权目标不仅仅是一个“低位目标”,而且是一个“错位目标”,其远未达到人的解放的高度。在“人的解放”这一宏大愿景下,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无本质的人”为人性论基础,揭示了“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更为深刻的人权目标,推动了人权目标理论的重大革新。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人权目标;自我保存;人的全面发展


8.列宁社会主义民主观的权利表达


作者:王建国(郑州大学)


内容提要:作为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继承者,在领导苏俄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列宁阐述了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民主权利思想并将其理论付之于苏俄国家法治建设实践。列宁民主权利思想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领域的多个方面,包括政治上建立民主共和国以实现人民自由平等的理想追求,经济上构筑人民参与管理国家的主体权利,社会治理上维护人民知情和表达的民主权利,以法律规定选举权和监督罢免权,贯彻保障民主的实现。基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法治机理,列宁深刻分析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权利样态、存在领域和实现路径。研究列宁社会主义民主观的权利表现形态,对于今天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而言,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向意义。


关键词:列宁;社会主义;民主观;权利样态


9.《刑统赋》注释本与宋元时期的律学转型


作者:彭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宋元时期是中国古代律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刑统赋》的众多注释本是这一过程的真实呈现。存留至今的《刑统赋》诸家注释中包含了对字词句的解析,并广泛引用律文、成案,还被改编成了歌诀,与其后明清律学作品的丰富类型相似。宋元时期的律学转型主要体现为其后律学的两个特点,一是大量的注律作品不断涌现,二是注律者多为私家。这一转型具有内外两方面原因:内在方面,是司法实务工作对律文注释的客观需要;外在方面,则是官方法律教育机构和律学教育文本的共同缺失。宋元时期的律学转型在中国古代律学发展历程中意义重大,堪称古代律学在注律主体、方法及形式上的全面转型,但从包含价值层面和学理层面的中国古代法学的角度看,宋元时期的律学转型并没能阻止古代法学进一步走向衰败。


关键词:刑统赋;律学;注释律学;司法文明


10.法院罚款的权力属性与法律规制


作者:王世涛(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院罚款权不属于司法权而是行政权,是处罚权而非强制权。因此,法院罚款行为应适用行政处罚法,遵循处罚法定原则,适用一事不再罚的规定和听证程序。司法权威应融于一国整体的法秩序之中,作为名义上的司法权,法院的罚款权应当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合理平衡。所谓司法优位是相对的,如果说在司法诉讼中行政机关要服从司法秩序,那么同样在行政执法中司法机关也无权超越行政法秩序。虽然行政机关在司法机关的执行案件中负有“协助”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不再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性而只是司法机关的辅助机关。鉴于法院司法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粗疏、救济功能缺失,因此当下对其规制只能援用行政立法资源。


关键词:法院罚款;司法行政权;权力属性;法律规制


11.虚假诉讼罪的法益关系与司法适用


作者:储陈城;王晶晶(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大学安徽法治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虚假诉讼罪的法益关系界定不妥当,会导致实务界在本罪具体适用上存在矛盾和分歧。本罪所规定的司法秩序法益与公民个人法益之间并非等同并列,而是呈现出主次之分的关系。虚假诉讼罪应当是以保护公民个人法益为中心,兼顾司法秩序的罪名。以此为基础,本罪具体适用过程中,在实质解释行为是否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行为所引发的结果是否能够被评价为“妨害司法秩序”及“严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时候,也应该以个人法益受侵害情况为核心判断标准。


关键词:虚假诉讼罪;个人法益;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2.互联网时代罚金刑执行难的成因及其化解路径

——基于A省X区法院的实证考察


作者:自正法;练中青(重庆大学法学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在司法实务界与理论界的共同关注下,罚金刑执行难问题虽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主要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建立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但目前罚金刑执行案件执行难的现象依然很突出。本文以A省X区法院罚金刑执行案件为考察样本,深入调研当前罚金刑执行属性,找寻其困境及根源,并针对性提出以司法查控网络为支撑,构建调查保全制度,设立网络查找系统,解决受刑人查找难的问题;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促进部门之间的衔接;拓深人工智能的辅助,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全面完善信用惩戒期限和技术措施等,以期通过信息化、网络化与智能化推动罚金刑案件执行模式的变革,从而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罚金刑;司法查控;人工智能;信用惩戒


13.英美法系土地发展权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作者:姜楠(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内容提要:土地发展权是英美法系重要的权利概念。这一权利制度的建构以土地权利的社会化为理念,以平衡土地开发利益为功能,其在实现土地利益公平合理分配、建立良好的土地利用秩序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土地发展权的准确含义应当为权利人变更不动产使用用途或提高使用强度,并从中获益或获得补偿的权利,其应当具有公权力与私权的双重属性。尽管我国土地法律权利体系的建构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土地发展权并非我国既有的土地权利概念,但是从我国土地管理实践出发,土地发展权在土地征收补偿、基本农田保护、历史建筑保护、自然环境保护、土地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确立提高农地生产力请求补偿机制中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广阔的应用前景。


关键词:土地发展权;土地增值利益;土地权利社会化


14.国企高管业绩考核机制的法律规制与完善路径


作者:李昌庚(南京晓庄学院,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内容提要:国企高管所涉及的业绩考核及其薪酬激励等诸多问题并非以市场自身的力量、股东意思自治、公司治理及其相应的私法规范所能解决,更多需要国有企业特殊立法等公法规范以及公权力规制等加以解决。虽然我国国企高管业绩考核的相关立法及其改革实践取得了诸多成就,但受制于国企改革、社会法治环境等条件局限,立法层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为此,需要统一考核主体,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统一考核体系;避免立法冲突,统一考核对象;建立健全分类考核制度;完善指标体系,提高考核实施效果;提高考核评价与激励机制相关度等。同时,国企高管业绩考核的法律规制有其特殊性及其相对性。


关键词:国企高管;业绩考核;法律规制;分类考核;相对性


【域外法治】


15.论诈骗罪的实质性界限


作者:[日]桥爪隆(著);王昭武(译)(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云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诈骗罪是被害人就“作为交付之判断基础的重要事项”受到欺骗,基于错误而交付财物的犯罪。因此,我们可以从欺骗内容是否属于“重要事项”的角度而非是否发生了经济性损害的角度来探讨诈骗罪的实质性界限:(1)不正当地使用自己名义的信用卡的,有可能以信用卡公司作为财产上的损害的被害人,认定成立第2款诈骗罪,但不正当地使用他人名义的信用卡的,原则上应该成立诈骗罪;(2)在不法原因给付的场合,个人纯粹出于私人动机处分财物的,即便处分目的属于不法原因给付,如果这种目的对被害人而言在主观上属于“重要事项”,就可以成立诈骗罪;(3)通过伪构资格或者名义而非法取得证明文书的,作为判断是否成立诈骗罪的标准,除了文书的性质之外,还有必要一并考虑被害人的交付意图或者目的;(4)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按照社会一般观念,能够被评价为,结果没有被实质性改变的,就否定成立诈骗罪。


关键词:诈骗罪;重要事项;信用卡交易;不法原因给付;证明文书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出版刊物号CN32-1869/D,是国内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由著名法学家公丕祥教授任主编。期刊前身为《法制现代化研究》集刊,现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双月刊,逢双月15日出版。

责任编辑:郇雯倩
审核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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