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第2期要目汇编(三)
编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陆续推出2020年法学专刊、高校学报(法学文章)及社科类综合刊(法学文章)月度目录盘点。核心范围参考CLSCI、CSSCI(含扩展版)及北大中文核心评价标准。因篇幅所限,分期推送,本期推送单月已出刊的10家期刊2020年第2期要目。3月31日、4月8日分别推送第一期、第二期共18家期刊2020年第2期要目。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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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治理视野下的公益诉讼检察制度
作者:胡卫列(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
内容提要:公益诉讼检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设计,彰显了其高度契合国家治理要求的独特优势。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效能的一个真实写照。公益诉讼检察作为一项新的制度,依然行进在积极、稳妥探索发展的道路上,也将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进一步发展完善。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检察;国家治理;现代化
2.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检视
作者:潘剑锋;郑含博(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公益诉讼已开展四年有余,有关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仍然存在着巨大争论。从理论、制度和实践来看,检察机关以直接保护特定领域的公共利益为目的开展行政公益诉讼,不仅身份尴尬、思维受限、力所不及,还模糊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者的宪法定位。行政公益诉讼的开展只能以督促在特定公益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通过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不作为来促进依法行政,使相关行政机关真正成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一顺位捍卫者。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公共利益;法律监督;制度目的
3.论民事检察公益诉权的本质
作者:韩波(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民事公诉权”“民事公诉权与民事诉权结合”学说均未准确解释民事检察公益诉权的本质。民事检察公益诉权是法律监督权衍生的具有权利属性的诉权。在本质上,民事检察公益诉权是法律监督权衍生的特殊民事诉权,完全可以整合于民事诉权的理论框架中。法律监督权的潜在影响使民事检察公益诉权具有以起诉人身份行使、交纳案件受理费不是诉权行使条件等特性。
关键词:检察院;公益诉讼;公诉权;民事诉权
4.论检察公益调查核实权的强制性
作者:曹建军(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对象上负担较重,现有法律规范上的调查方式、调查保障也没有赋予检察机关足够的调查优势,使得检察公益调查核实权欠缺足以应付“调查难”问题的“强制性”。在权利源泉上,检察公益调查核实权与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法院调查取证职权均存在差异,故检察机关应当向外转向审判机关的司法职权协助。在表现形态上,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享有任意调查的权力,且正在内部技术实力与外部权力协调上强化任意调查的效力与成果。检察公益调查核实权不应具有直接强制性,间接强制调查可分为手段型与后果型,后者除行政与刑事责任追究之外,还应当包括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社会征信的信用制裁。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调查核实;任意调查;强制调查
【检察专论】
5.派驻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机制研究——侦查监督的中国路径探索
作者:李华伟(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检察部)
内容提要: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机制是检察机关加强侦查监督的地方改革探索。该制度的设立符合幂次分布原理应用,缩小了监督盲区,实现了监督与侦查的同步,有效拓展了线索来源。在该制度运行中,涵育了以人权保护为核心的监督理念,有效缓解了检察官“追诉者”立场与“监督者”身份的角色冲突,推动侦查监督程序运行由依附走向独立。为了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新需求,我国侦查监督路径应当适时更新。在制度上适当调整检警关系,进一步加强监督的实质性;在程序运行上,摆脱对审查逮捕的依附,推动侦查监督的独立运行;在操作上,落实改革要求,推动重大侦查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
关键词:派驻检察;侦查监督;人权保障;案件化办理
【法学专论】
6.污染环境罪司法样态透视——基于刑事判决的实证分析
作者:杨迪(吉林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内容提要:对裁判文书的分析是对我国污染环境罪的司法样态进行评估观测的有效途径。污染环境罪的刑罚适用与理论预期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实证研究发现,污染环境罪刑罚适用存在自由刑适用结构性失衡、罚金刑功能落空、恢复性司法作用逐渐趋向合理等特点。实证分析得出的污染环境罪刑罚适用的司法现状和问题,需通过解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困境、搭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污染环境罪刑罚适用的融通路径、实现污染环境罪的多元化刑罚处罚方法、完善污染环境责任承担体系等一系列措施,实现污染环境罪司法实践中的罪责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遏制环境犯罪和恢复受损生态环境的目的。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刑罚适用;实证研究;交叉式罪刑规定模式;恢复性司法
7.证据确实充分等于排除合理怀疑吗?
作者:李昌盛(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主要差异体现在面对证据短缺问题时如何认定事实的路径差异。司法认识论哲学、事实认定结论权威性的来源与保障、事实认定权力的分配模式以及有罪证据的制度性供给能力等差异是导致二者采取不同路径的主要因素。在证据短缺的时候,优先选择增加证据份量更加符合诉讼制度的求真目标,但只能要求达到一种相对合理的程度。否则,此路径不仅可能提高违法取证风险和误判风险,而且可能诱发不负责任的判决。学界关于两种标准具有同一性或高低性的观点混淆了证据充分与排除合理怀疑的性质、功能和规范路径。需要重新理解证据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意义,以使它们前后相继地完成降低错案风险和合理分配剩余风险的任务。
关键词: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错案风险;剩余风险
8.新中国反腐的历史轨迹和实践经验
作者:吴建雄(湘潭大学法学院,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70年的历史,是一部中国人民“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历史,也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不忘初心、拒腐防变的历史。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腐败斗争,历经了三个历史时期的四个发展阶段,留下了不断探索、砥砺前行的足迹。建国初期法制创立阶段的“运动反腐”,巩固了新生的国家政权。改革开放时期法制再建阶段的“对策反腐”和依法治国新阶段的“制度反腐”,有效保障了深化改革和科学发展。以党的十八大为节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反腐败斗争从量的积累迈向质的转变,不仅取得压倒性胜利,而且积累了一系列宝贵经验,保证了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关键词:中国反腐;70周年;历史轨迹;实践经验
9.论公文书实质证明力推定规则的限缩
作者:曹志勋(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4条确立了公文书的实质证明力推定规则,将作为真实公文书内容的待证事实推定为真,这在案件证明上具有重要意义。该规则具有我国特色,从应用范围和推定效力来看,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域中原则上均没有直接参考。在我国法上,应当重新审视法院裁判就其认定事实的预决效力,从解释论上限缩其范围固然有助于缓解虚假诉讼带来的危害,但是由于该规则的理论依据阙如,在立法论上应予否定。处分性公文书诸如法院裁判文书、结婚证、不动产登记簿等能够实质证明法律行为作出的过程和内容,但其证明力不应扩大到书证中对其他事实的说明和认定。报道性公文书和私文书原则上不适用该法定证明力规则,但应注意识别相关实体法规则,并可考虑依据经验法则作出事实上的推定。
关键词:书证;实质证明力;推定;公文书;处分性文书;事实预决效力
10.法国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及其借鉴
作者:俞亮;吕点点(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美国康奈尔大学)
内容提要:将罪错未成年人作为一个整体对待,并根据其个性因素差别分级构建相应的处遇措施是实现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向更加公平、高效、人道目标发展的必然要求。法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并且在罪错未成年人的责任年龄、罪错行为的严重程度、罪错未成年人的处遇措施以及对罪错未成年人适用的诉讼程序等方面都建立了发达的分级制度。在充分借鉴其立法规定、相关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我国未来在构建和完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时应当首先从正确理解和贯彻教育优先原则、确立罪错责任年龄、适时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完善针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罪错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措施这几个方面做起。
关键词:法国;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
《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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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观公权利与原告主体资格——保护规范理论的中国式表述与运用
作者:耿宝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内容提要:“利害关系标准”模糊性与司法确定性之间的矛盾,是中国行政诉讼引入保护规范理论并进行中国式表述的现实需求,刘广明案的裁判即为一种探索和尝试。该案将保护规范理论中国化并对“利害关系标准”具体化,较好调和了利害关系标准的弹性与保护规范理论的刚性。将“保护规范”从行政行为援引的法条扩展到法律体系相关联的法条,将“规范”变为“规范群”;将“主观公权利”从法律保护的权益扩大到值得法律保护、需要法律保护的权益,将更多的实体性权益、程序性权益、参与性权益纳入司法保护范围;将请求权的法律规范与合法性审查所依据的“法”相联接,让两者更加契合。保护规范理论的中国式表述,让原告资格判断更加客观化和精细化,有利于扩大原告范围,还能强化对权利尤其是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并能发挥主观公权利承继性的优点,又能预防滥用诉讼权利。当然,适用保护规范理论,仍应根据个案情况,灵活解释法律,并兼顾原告资格范围逐步扩大的历史趋势。
关键词:原告适格;利害关系;主观公权利;保护规范理论
2.主观公权利、行政诉权与保护规范理论——基于实体法的思考
作者:赵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保护规范的纳入使我国行政诉权的判定回归至行政实体法,回归至实体法上主观公权利的有无。由此,行政诉权以个体在实体法上的主观公权利为准据,其范围和界限也由实体法上的主观公权利来框定,成为理解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全新视角。主观公权利和行政诉权各自历经复杂嬗变,而将二者紧密衔接的正是保护规范理论,它们三者之间的复杂关联所揭示的正是一种对于行政诉权的实体法思考方式。
关键词:主观公权利;行政诉权;保护规范理论
3.有理由排斥保护规范理论吗?
作者:王天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与“直接联系论”“实际影响论”“司法裁量论”等既存的行政诉讼原告适格理论相比,保护规范理论以实体法规范为依据确定主观公权利,极大地提高了法律实践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并赋予“行政诉权”以严格的权利性。批评其有高度的不确定性、限制行政诉权的观点,或者无法自圆其说,或者缺乏实体法观念。行政诉讼是客观诉讼还是主观诉讼,我国《宪法》未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在《宪法》所预留的法律形成空间内,确立了行政诉讼的主观诉讼构造,从而为保护规范理论预留了接口。保护规范理论以国家对个人人格的承认为观念前提,有普适性,与我国宪法精神并不抵触。在我国现行法下,并不存在排斥保护规范理论的决定性理由。
关键词:保护规范理论;行政诉权;原告适格;主观诉讼;主观公权利
【2019年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专栏】
4.论行政法制度在经济领域的拓展——以腐败治理为视角
作者:薛刚凌;宋龙飞(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腐败案例简单统计表明,官员腐败案件大都集中于经济建设的相关领域,或者说腐败大多发生在政府享有的经济权力的运行过程,包括项目分配、资源配置、官商关系等,多因对政府经济权力规制不力。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注重政府与个人关系的构建,侧重于对政府传统秩序权力(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等)的规范,强调对个人权利的救济,忽略对政府经济权力的规制,政府与市场、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没有被整体纳入行政法的制度框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创新决定了政府具有重要的经济职能和经济权力,为了有效规范此类职能与权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创新行政法制度,实现其在经济领域的拓展。
关键词:腐败治理;政府经济职能;行政法制度;拓展
5.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行政处罚法》的修改
作者:金国坤(中共北京市委党校)
内容提要:从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到“吹哨报到”“接诉即办”,新时代呼唤赋予基层街道乡镇执法主体资格,《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行使的规定,使街道乡镇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权遇到了法律障碍。《行政处罚法》修改应顺应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街道乡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地位,将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由街道乡镇决定,授予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处罚种类的创设权,使处罚与纠正违法、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的原则具体化,成为行政处罚遵循的基本准则。
关键词:综合执法;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体制;“吹哨报到”
6.国家监督与大学自治框架中的学术抄袭认定
作者:伏创宇(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就学术抄袭而言,学理与司法实践援引私法的理论资源对之进行解读,忽视了学术抄袭认定背后的公法意涵。学术抄袭与私法维度下的抄袭在认定基础、认定标准、认定依据与认定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更多地受到学术伦理规范的约束,对其认定应当摆脱私法认识的窠臼与纯粹法解释主义的路径,置于国家监督与大学自治的二元框架下进行考察。国家立法授权高校对学术抄袭进行认定,既蕴含了国家权力在抄袭认定上的退让,进而赋予高校学术自治的空间,又要求高校积极落实抄袭认定标准、组织与程序的保障义务,避免学术自治逾越内在的界限。国家立法应当设定抄袭认定标准、组织与程序的基本原则,保留必要的司法审查,从而避免高校在抄袭认定规则供给上的恣意。
关键词:学术抄袭;大学自治;国家监督;制度保障
7.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与行政法的发展——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综述
作者:张玉田;于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2019年10月19日至20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于安徽合肥召开。本届年会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安徽大学承办。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单位的300余位行政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与会。本次年会以“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与行政法的发展”为主题,回顾了70年来行政法治事业和行政法学研究发展的历程,展望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行政法学的发展方向。
【学术专论】
8.论行政罚款的补偿性——基于环境违法事件的视角
作者:刘长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罚款作为常用的行政违法惩戒手段面临不足以遏制违法的窘境,环境保护执法的实践表明,提高罚款数额和实行按日计罚的重罚思路并未根本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行政罚款以惩戒维持公共秩序、促进公共利益,但当前公共利益日益成为独立于公共秩序的存在,其维护不仅需要对违法者的惩戒,更需要由违法者支付金钱进行补偿。行政罚款在补偿公共利益损失上具有独特优势,应当在理论上承认行政罚款的补偿性,并在实践中通过罚款标准的完善实现行政罚款对公共利益损失的补偿功能。充分发挥行政罚款的惩戒性和补偿性才能实现其遏制违法行为、维持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解决当前在环境保护等领域存在的普遍违法问题。
关键词:行政罚款;公共秩序;惩戒性;公共利益;补偿性
9.知识产权伪造行为的法律规制:一种行政主导下的分流机制
作者:蔡元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知识产权伪造行为是指在对象内容本身无法作为智力创新成果得到单行法保护的情况下,行为人谎称享有知识产权并对其进行利用或者使用的行为。它区别于一般知识产权侵权,也不属于权利滥用。知识产权伪造行为在我国正面临规制上的困境,主要源于各部门立法的不足和执法联动机制的不彰。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信息化治理模式的完善下将具备更强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鉴于这一优势,规制知识产权伪造行为应由行政部门主导,承担主动分流案件的职能,从而构建起三轨分流机制。在行为类型化的基础上,刑事司法也将在上述机制中发挥较之以往更为关键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伪造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罪;行政执法;类型化研究
10.从规制合规迈向合作规制:以食品安全规制为例
作者:孙娟娟(河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内容提要:食品安全法制体系的建立健全使得食品安全法治的重点转向法律实施,如守法和执法。其中,食品安全法律要求的不断趋严,使得食品生产经营者日益重视有助于履行法定义务要求的规制合规,并出现了服从性合规、竞争性合规、外生性合规、内生性合规、象征性合规和创造性合规等不同选择。鉴于此,规制者以合规导向的执法替代威慑导向的执法,并由此促进了合作规制的发展。然而,如何回应不同的合规选择和促进规制者和被规制者之间的合作,依旧有赖于规制者构建风险交流、责任约谈、精准普法等促进彼此交流法律认知和分享信息的支持性制度和改进许可、标准等工具适用中的单向且刚性要求。
关键词:食品安全;规制;合规;规制合规;合作规制
【青年论坛】
11.论行政检查启动的规范化路径——以警察行政检查为例证
作者:张咏(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检查因预防、发现和打击违法功能而备受行政机关重视,在实践中启动频繁。由于检查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理应构建对启动程序的规制机制,以达事前控制功能。以警察行政检查为例证分析,可知我国行政检查的决定主体采行政审批模式,是基于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作出的理性选择。至于具体启动要件,需针对不同检查类型,从形式与实体两方面展开探讨。形式上,办案检查、日常监督检查、集体盘查原则上应申领检查证,惟紧急情况和对严密监管行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可豁免;实体上,参鉴美国的“双重要素”理论探讨检查启动的实质理由,改进单一判断标准。
关键词:行政检查;启动程序;决定主体;形式要件;实体要件
12.情况判决的适用标准
作者:马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情况判决是在尊重既成事实的基础上,基于对“公益”的保护,在利益衡量下的非常态判决。在实际适用中,存在情况判决与其他确认判决类型混为一用、相关核心概念的范畴呈扩展趋势及救济手段覆盖率低等情形。究其原因,在于新《行政诉讼法》对情况判决条文用词的演变及欠缺对“私益”范畴保护的规定。为有效发挥情况判决的作用,应将“公益”的单方认定变为多方的责任分配,重大损害的认定必须考虑相关因素及在诉讼中增加“沟通协议”环节。
关键词:情况判决;公益;私益;适用标准
《北方法学》2020年第2期要目
(CSSCI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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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式条款使用人单方变更之规范构建
作者:吴逸宁(日本北海道大学)
内容提要:长期定型化交易中,格式条款使用人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作单方变更有其必要性和实践意义。我国《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未对其制度化,有必要从原理及规范上予以解释与补充。格式条款的单方变更之正当化基础可依据格式条款使用人预先保留单方变更权内容的“变更条款”,亦可基于法政策的考量。之于前者,“变更条款”应受到格式条款的一般效力规制且符合相对人的可期待性,以实现对相对人信赖的保护。之于后者,应参考情势变更原则之于司法实践的类型化适用确立“变更必要性”明确的适用范围。为使格式条款的单方变更产生拘束相对人之效力,应构建相对人的利益保护机制。实体规范上该变更应符合“相对人的一般利益”或达到“合理性”要求。程序规范上,格式条款使用人应履行通知义务及相对人享有脱离变更后合同的解约权等救济措施,从而实现相对人知情权、选择权及对等权利的保护。
关键词:格式条款;单方变更;变更条款;相对人保护
2.悖信援引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规制
作者:杨巍(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义务人实施一定言行导致权利人合理信赖诉讼时效不会成为其行使权利的障碍,其后义务人援引时效抗辩权的,构成悖信援引行为。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于悖信援引行为的法律规制,难以通过起算、中断等规则予以解决,而应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限制此类援引行为。司法实务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处理时效援引争议的典型案例包括:义务人恶意躲避权利人、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关系使权利人产生合理信赖、时效期间届满后双方进行某种形式的磋商等。对于司法实务中某些误用此二原则的裁判意见,应当尽量予以纠正和避免。
关键词:时效抗辩权;悖信援引行为;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
3.“生前预嘱”概念体系梳理及立法选择
作者:姚迪迪(肇庆学院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目前正处于生前预嘱概念推广阶段,尚未建立生前预嘱制度及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因此需要我们在立法前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首先要重视生前预嘱概念的准确性,“生前”的表述并不准确,应予重视概念所属制度体系的逻辑性、合理性。有些学者的理论表述并不严谨,将预先医疗指示与生前预嘱等同,其实这对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对制度进行立法选择时要坚持正确的理论基础。我们还要重视制度内容上的一些特别问题,如孕产妇的生前预嘱效力问题,以及生前预嘱的灵活适用问题,为我国相关制度的立法选择提供帮助。
关键词:生前预嘱;预先医疗指示;医疗决定代理人
4.论中国公司法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兼论中国公司法的“服务型”转向
作者:吴飞飞(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无论是从公司合同主义的理论解说路径出发,还是从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实践背景切入,甚或是从商主体治理的制度诉求出发,公司法的基本定位都应当是“服务型”的。以“服务品质”为标准重新检视中国公司法,我们会发现它至少存在“知识源”供给不均衡、公司合同范本“老化”以及过于依赖后置型公司合同“漏洞”填补机制三个层面的问题。这意味着中国公司法需要进行一场深入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引入与更新立法“知识源”、缺省性规范增量扩容、公司法规范的清单式指引设计、程序性规则体系化完善,以及构建创新导向型公司法基础规则、以信息信用为核心统筹公司信用监管体系、打造有助于投资而非投机的公司金融规则等举措,提升中国公司法在私人治理和国家战略两个维度上的服务品质。
关键词:公司法改革;供给侧改革;服务型公司法
5.刑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的证据法学向度
作者:李会彬(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内容提要:刑法条文的解释不能仅仅局限于单纯刑法学范畴,对有些刑法条文的理解需要结合证据法学的相关内容来思考其含义和适用规则。基于此,认为在犯罪之间设立界限和区分标准不利于犯罪认定的观点,是对证据法裁判原则存在误解的表现。污染环境罪、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等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同时包含故意和过失,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主观要件的证明困难问题。不能依据犯罪论体系的推定机能将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交由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的分配应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来确定。对于《刑法》第238、247、289、292条等存在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之争的法条,如果从证据法学角度将其理解为刑事推定,可以克服法律拟制说和注意规定说的缺陷。
关键词:刑法条文;刑法解释;证据法学
6.风俗犯罪的处罚根据初论——以风俗犯罪正当化的考察为视角
作者:胡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内容提要:立法者在刑法中创制风俗犯罪主要是基于维护社会生活中善良风俗的考量,但是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单纯侵害社会生活中善良风俗的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和应否发动刑法对其予以规制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这有赖于考察风俗犯罪的正当化。唯有侵害社会生活中善良风俗的行为犯罪化与风俗犯罪正当化的内涵相符,相关风俗犯罪的创制才是合理的,这是阐明风俗犯罪处罚根据的核心所在。风俗犯罪的正当化不仅与自由保障理念和法益保护理论具有重要关联,还与伤害原则、从属性原则以及罪刑均衡原则密不可分。
关键词:风俗犯罪;自由主义;法益;伤害原则
7.论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评估基准日的确定——美国模式与中国方案
作者:方涧(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评估时点的确定是精细化研究土地征收与补偿的重要环节。美国联邦和29个州均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计算不动产价值的时间节点,但实践中严格按照实定法制定的时间进行价值评估可能会背离宪法“公正补偿”的要求,因此美国法院形成了五种应对方式。在中国法的建构中,应当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以及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建构统一的判断标准。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完成对“公正补偿”与“不得低于”之间关系的塑造。一方面,不能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规定,将所有征收项目不动产价值的评估时点确定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另一方面,也不宜轻率地否认成文法的规定,而应当综合考量评估报告应用的有效期、迟延履行的原因、项目的规模等因素,以达到“公正补偿”的目的。
关键词:征收;价值评估;基准日
8.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理论检视
作者:赵恒(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最高立法机关将缺席审判程序引入《刑事诉讼法》,既应遵守国际共识,又须彰显中国特色。改革者宜遵循“凸显权利属性、淡化义务属性”的思路,尊重被追诉人明示或者暗示放弃出庭受审权利的意愿,进而采取二元化的方案。其一,针对简单轻微犯罪案件,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为契机,允许被追诉人以签署具结书的形式放弃审判在场权,实现书面审理与缺席审判的“合二为一”。其二,针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慎重地权衡国家公共利益与被追诉人利益的关系,采取“四步走”的规划,最大限度地实现制度反腐的法治化。同时,完善缺席审判程序立法规则还要明确“五个区别”,涉及弃权自愿性审查、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审理活动、司法救济途径、被害人权益等方面。
关键词:缺席审判;反腐败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审判在场权;权利放弃
9.FTA中数字知识产权规则研究
作者:刘亚军;邵思蒙(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自从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之后,各国开始积极谈判自由贸易协议,其中包含的国际经济贸易规则与WTO体系中的国际经济贸易规则有所不同,有学者将这种情形描述为“国际经济贸易规则重构”。知识产权规则作为国际经济贸易规则中的重要部分,各国在此领域的利益各不相同,体现于这些自由贸易协议中的具体规则也各有侧重。其中,网络技术发展作为对知识产权规则的发展变化有所影响的因素,也是各国在签订自由贸易协议时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在分析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自由贸易协议中的数字知识产权规则的基础上,可以观察其中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讨论我国应当作何应对,从而更好地构建我国主导FTA法律框架中相应的知识产权规则。
关键词:FTA;网络技术;数字知识产权;利益平衡
【理论法前沿】
10.亲情正义与规则正义的冲突与调和——基于亲情案件引发舆论争议的思考
作者:王方玉(华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亲情正义与规则正义的立论基础不同,导致涉亲情案件中依法律规则的裁判结果与社会的情感评价可能冲突。而亲情正义强调亲情伦理,思考问题充满感性和区别对待,更注重亲情带来的义务要求。规则正义强调法律至上、理性思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注重平等对待。为弥合二者冲突,借鉴不同地方的法治经验实属必要。立法和司法也应更积极回应亲情正义的要求,清晰界定涉亲情案件中对事、对人的适用范围,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如此方能实现法律与情理的合理互动。
关键词:规则正义;亲情正义;法治;情理
11.“一带一路”倡议与中国企业承担人权责任策略探析
作者:李林芳;徐亚文(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经济全球化浪潮面临挑战和“一带一路”倡议方兴未艾的复杂国际背景下,中国企业面临发展机遇与人权相关风险的双重挑战。国际工商业与人权议程尤其是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蕴含着丰富的企业人权责任。我国可从政府与企业两个层面采取应对措施。在政府层面,可以制定并执行相关法律与政策;制定工作指引,建立监管体系;制定工商业与人权行动计划。在企业层面,应当把尊重人权原则纳入公司治理;主动发布人权履责报告,加强对话与合作。
关键词:一带一路;工商企业;人权责任;国际人权
【中外法史研究】
12.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历程回顾——以数据统计为中心的考察
作者:孙光妍;宋鋆(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革命根据地法制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经历了开拓起步、稳定发展和快速发展三个阶段。在研究成果方面,法律法规汇编、论文及专著等各种形式成果不断增多;在研究领域方面,实现了从农村革命根据地到城市革命根据地的拓展;在研究队伍的建设方面,形成了老中青三代人的学术梯队;在学术平台构建方面,体现了从鲜见到显见的增进趋势。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革命根据地;数据统计
【博士生论坛】
13.论限售股司法拍卖的法律效果——以“公开承诺承继”为视角
作者:袁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资本市场不少股东在取得限售股份的同时作出公开承诺,如期限锁定承诺、业绩保障承诺、不占用资金承诺等。在限售股被质押融资的情况下,一旦债务逾期可能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后新取得股东是否需要承继这些公开承诺所附的权利负担,现行法律与监管规则不一致,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也有差异,导致实践中呈现“混乱”局面。从公开承诺的性质以及现行法律关于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负担承继原则来看,强制执行后公开承诺义务不应被新股东承继,但可能会造成法院强制执行成为原股东逃废债务的渠道,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建立健康的证券市场秩序环境。参考“买卖不破租赁”等案例,将公开承诺义务物权化,赋予其追溯效力,可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案。
关键词:上市公司;限售股;公开承诺;债权物权化
《法律适用》2020年第2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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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必要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之实践分歧与法理探析——从西电捷通诉索尼案谈起
作者:李逸竹(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提要:标准必要专利不具有公共属性,FRAND承诺亦不含效果意思,仅是要约邀请、事实行为。擅自实施者构成侵权无疑,专利权人当然享有绝对权之停止侵害请求权,有权申请禁令。在坚持民法原理与形式逻辑的前提下,要平衡专利权人与潜在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就必须引入竞争法相关原理,借鉴欧盟法院、德国法院的裁判思路,在专利法强制许可制度框架内设计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规则。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FRAND;要约邀请;竞争;强制许可
2.对属于产品重要事项的非确定信息作出引人误导的宣传构成欺诈——评北京消费者醉驾“电动车”被刑拘起诉商家三倍赔偿案
作者:刘茵;沈力(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内容提要:经营者欺诈普遍以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藏真实信息为主要行为方式,但是实践中产品信息并不是非真即假,不可否认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确实存在着一些非确定信息穿插在真实、虚假信息之间难以定性。与虚假信息一样,非确定信息可能误导消费者的购买意向导致消费者意思表示不真实,也可能使消费者期待的产品性能及使用价值无法实现。而法律规定经营者不能宣传导致消费者产生误导的信息,因此如经营者宣传非确定信息对促成消费者达成交易起误导作用,且非确定事实属于产品的重要事项时,经营者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关键词:非确定事实;消费者;重要事项;欺诈认定
3.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破产处置——以“浙江大唐生态农业公司破产案”为实践
作者:赵龙;阮梦凡(南京大学,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大学,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源于“三权分置”的政策导向,又因权利分解理论获得法理依据。从法律属性上而言,土地经营权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派生权利,属于物权的范畴,而在土地经营权上设立担保,因经营权并未产生移转,应认定为抵押权。土地经营权抵押权作为一项新制度,应在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期限等方面设置一定规则。基于分离模式,地上附着物一般不应纳入抵押物的范围,而在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一并对地上附着物进行处置,但抵押权人无权就地上附着物的抵押变现优先受偿。在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变现时,可以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优先回购的选择权,以维护土地经营权的社会性属性。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放弃回购土地经营权,则可通过在执行程序或破产程序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土地经营权的价值。
关键词:破产程序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抵押权;抵押权处置
【类案研究】
4.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问题研究
作者:梁健;鲁日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认罪认罚案件中得到从宽处罚的被告人,在司法实践中仍有部分提出上诉。针对上诉,各地做法不一。对是否应该保留上诉权及二审基于抗诉能否加重刑罚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本文立足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条件和实际情况,研讨保留及限制上诉权的法理基础,借鉴域外类似法律制度成功经验,提出对上诉权保留及限制的应对措施:作出原则性规定;对量刑档次不同的案件分别设置上诉权;对抗诉权进行适度限制;对协议放弃或限制上诉权开展试点工作。
关键词:认罪认罚;案件;从宽;上诉权
5.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案件的司法适用现状、问题与路径指引
作者:邓红梅;吴航帆(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全国160例乘客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案件一审判决显示:2013年后该类型案件递增,已造成损害后果的案件占比最多,抢夺方向盘、殴打、拉拽司机现象最为突出。然而,案件情节相似、主观认识不统一,犯罪情节相仿、缓刑适用不相当,危险程度不同、刑期一致欠妥当等影响该类案件统一适用的问题,已经影响到该类事故的防范效果。因此,以《指导意见》为中心,正确认识客观危险和犯罪的主观方面,统一缓刑适用标准,根据时空差异等危险程度的高低适用差异化的刑期均是解决问题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司法适用;路径指引
6.中新股东诉讼制度比较研究
作者:虞李辉(华东政法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
内容提要:“保护少数投资者”是世界银行对营商环境评估的十大指标之一,重要性不言而喻。新加坡的营商环境排名全球领先,营商便利度在《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总排名世界第二,其制度做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中国的营商环境排名近年来大幅提升,但在具体制度上仍有许多不足。围绕世行问卷给出的案例,从股东诉讼制度角度出发,对中新两国作比较研究,可以发现,我国不论是派生诉讼还是直接诉讼的规定都过于概括性,许多制度不健全,甚至少于判例法国家,投资者保护在股东诉讼制度方面还有许多不足,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经验,进一步加以完善。
关键词:股东诉讼;派生诉讼;直接诉讼;营商环境
7.“请托”问题的法律性质认定与裁判路径选择
作者:毛海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请托行为在我国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的诉讼亦不在少数。然而,我国法律对请托行为如何规制缺乏明确规则,由此导致司法裁判缺乏统一性。法院应借鉴域外关于不法原因给付的制度,明辨其法价值目标系为了喝阻潜在请托行为的发生。在对合同效力进行判断的基础上,法院应妥善适用合同无效规则、收缴手段,在原则上否定给付人的返还请求权,对“弱反社会性”行为进行有限度认可,并根据个案情况作出恰当的裁判。
关键词:请托;不法原因给付;合同无效;公序良俗;收缴
8.环境司法领域恢复原状适用的现实困境与制度重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216份判决书为研究对象
作者:李宁(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内容提要:自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至今,通过研读这9年时间里216个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发现,恢复原状在环境司法领域基本成为摆设。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采用了狭义的恢复原状概念并在损害赔偿方法上采用了形为自由裁量主义、实为金钱赔偿主义的立法例。对此,恢复原状应当正本清源,其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完整利益,恢复原状费用则作为恢复原状的一种特殊形式,而不属于旨在填补受害人价值利益的赔偿损失。在此理论基础上,恢复原状适用于私益救济与公益救济将有广阔空间但有所不同:“原物”修复之不能是公益诉讼中恢复原状费用适用的前提条件;民事权益客体特定化是恢复原状适用于私益领域的前提条件。
关键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修复
9.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边界与追责标准——基于15件独立董事未尽勤勉义务行政处罚案的分析
作者:张婷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内容提要:结合陆家豪案(首例独立董事未勤勉尽责行政处罚诉讼案)以来独立董事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为素材,总结梳理独立董事未勤勉尽责的主要情形及裁判观点,分析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勤勉义务的性质,探讨独立董事履行勤勉义务的行为标准以及责任标准。
关键词:独立董事;勤勉义务;责任边界;追责标准
10.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阻却与回归——以执行外和解对执行程序的影响为视角
作者:王柏东;程立(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行三庭)
内容提要:学界和实务界对执行和解的关注和研究较多,但对执行外和解则较少涉及。本文在对执行外和解及执行和解进行辨析的基础之上,重点就执行外和解对执行程序的影响进行了理论分析和规则讨论。进而提出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从而完善我国执行阶段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同时建议规范当事人基于和解协议另诉制度,建立起有效的执行阶段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执行外和解;债务人异议之诉;执行力;权利救济
【中华法系案例】
11.哀敬折狱与古代中国案件审理的传统
作者:蒋铁初(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内容提要:哀敬折狱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理念。受其影响,中国古代司法优先选择伤害性较小的审理方式并限制伤害性较大审理方式的采用。案件审理重视证据与情理相结合的综合认定模式及多重审理。哀敬折狱存在着制度、理念与实践的背离,制度的过于理想化是导致这一背离的原因。
关键词:哀敬折狱;刑讯;罪疑从轻;综合定案
【域外案例】
12.从普伊格德蒙特案看欧盟逮捕令制度的适用——优势及问题探讨
作者:尹燕红(卢森堡大学)
内容提要:欧盟逮捕令制度在普伊格德蒙特案中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欧盟逮捕令制度通过废除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废除各国行政机关在逃犯移交中的决定权,对包括暴乱罪在内的诸多犯罪适用双重犯罪原则,使得在普伊格德蒙特这种政治性浓厚的案件中,被请求国依旧可以避免干涉请求国内政的嫌疑,减少国家之间的政治争端,充分实现欧盟逮捕令作为法律工具的作用。该案暴露出了欧盟逮捕令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相称性原则以及欧盟逮捕令的撤回机制需要完善,欧盟法院在欧盟逮捕令执行方面需要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欧盟逮捕令;普伊格德蒙特;政治犯罪不引渡;双重犯罪;相称性原则
13.侵害的“急迫性”要件及其局限——以最高裁平成29年裁定为切入
作者:大塚裕史(著);皮婧靖(译)(明治大学,神户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正当防卫的认定主要在于急迫性要件的判断。日本的判例最初认为,对侵害的发生有所预期即可否定急迫性要件;后逐渐认为不能据此直接否定急迫性,还应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积极的加害意思(昭和52年即1977年裁定),由此导致有观点认为“积极的加害意思”是否定急迫性要件的必要条件,并在诸多判例中得到体现。但实际上很多案例中对积极加害意思的认定非常勉强。且照此逻辑,对侵害没有预期的反而难以认定急迫性。对此平成20年(2008年)裁定的解决方法是绕过急迫性要件,在进入构成要件论的探讨之前,基于自招损害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这使得急迫性要件的解释难以统一。平成29年(2017年)裁定明确了“存在预期”和“积极的加害意思”都不是否定急迫性的必要条件,意义重大。而以上两种判断逻辑均可解释为缺乏“紧急状况性”而得到统一。
关键词:正当防卫;急迫性要件;积极的加害意思;自招损害;紧急状况
《河北法学》2020年第2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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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
1.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三重关系
作者: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今日之部门法学的典范乃法教义学。法教义学的兴起是中国法学摆脱幼稚之讥、走向专业化的必由之路,但这绝非意味着它的封闭和隔阂。法学成熟的一个重要面向在于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真正融为一体。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抽象与反哺,即由特定部门法学供给理论原型、由法理学进行抽象并反哺于各部门法学,即包括法律概念的一般化与反哺,也包括法学方法的体系化与反哺;其二,输入与运用,即由法理学输入法学外的其他学科的观点或方法,进而运用于部门法学,主要体现为(狭义的)哲学理论的输入与运用,以及伦理学理论的输入与运用;其三,蕴含或融合,也即法理学说本身蕴含部门法理论,或者与部门法理论相融合。法理学并不会形成相对于部门法学的“知识冗余”。可以说,没有部门法学的法理学是空洞的,而没有法理学的部门法学是盲目的。
关键词:法理学;部门法学;抽象和反哺;输入和运用;蕴含或融合
【名家论坛】
2.农地“三权分置”法制化与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
作者:辜明安;梁田(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农地“三权分置”政策对于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具有重大意义。从我国社会城市化以及农业经营集约化发展趋势而言,如果仅止于此政策的法制化并没有拓展现行法律的制度内涵。农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中国特色的物权制度应该具有完整的权利构造,承包人对作为财产性权利的承包经营权应有充分的处分权。从立法论视角而言,应着力推进制度创新,赋予承包人自由流转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允许城市工商资本进入农村进行农业经营,并完善与此相关的配套制度。
关键词:农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价值;局限性;制度创新
3.回应理论下双层次委托司法预算的法治构造
作者:张怡;李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财税法治研究院;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经费保障“省级统管”为典型的司法财政体制改革面临进路不清的困境,后续亟需为行将开启的司法预算制度改革寻求合宜、自洽、可行的体制与机制安排。通过援引横亘法治财政和公共财政话语场域的“回应型预算”理论,试图证明我国采用差异化司法预算体制前提下,以双层次委托机制治理司法预算的合理性。具体而言,基于我国分工而非“分立”的国家权力配置体系,承接既有的“央—省”两级司法经费保障改革成果,连同法院支出责任应充分满足各地司法事权的客观需要,司法财政体制改革有必要通过续造预算法明确有限独立的司法预算体制,进而设置由最高院归集司法财权后再行委托至各省高院的司法预算管理机制。
关键词:回应理论;司法预算;双层委托;预算管理;法治构造
4.中日韩自贸区与东北亚能源互联网构建中的法律问题
作者:张晏瑲(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日韩自贸区与东北亚能源互联网都极具发展潜力,两者的发展也面临着类似阻碍。同时,中日韩自贸区谈判与东北亚能源互联网的构建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因素,前者可以为后者提供法律框架,后者可以促进前者的顺利进行。致力于分析在中日韩自贸区谈判的背景下,东北亚能源互联网建设中的法律问题,提出通过借鉴国际法现有规定,并针对能源的特征,借助“中日韩自贸协定”中的规则为这些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关键词:东北亚能源互联网;中日韩自贸区;能源合作;能源安全;清洁能源
5.“惟适是求”:清末民初内阁法制院研究
作者:熊元彬(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
内容提要:清末官制改革不仅以日本二元君主立宪制为模板,而且也含有清廷为首的“宪制本土化”暂时战胜立宪派为首的“中国宪制化”之特征。作为清末预备立宪改革时专门拟定宪制有关各项条款、法律、法规的法定机构,内阁法制院是在预备立宪年限被递减,各项预备立宪章程、条款等又急需被加速拟定的合力作用下,清廷为继续与日本宪制保持一致,从而结合古今中外之政制,不断磨合的近代化法制机构。虽然其设置及其运行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但是不仅在人选方面“自须择用专门法政人才”,而且在其短暂的运行时期内也都还是有所成效,为中国进一步法制化及其法政人才的培养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被民国继承和发展,而并非时人及学界所谓的与宪政编查馆无异。
关键词:清末;民初;责任内阁;法制院;惟适是求
【青年法学家】
6.监督抑或共责: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衔接中的补充侦查
作者:程龙(云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了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补充调查(侦查)制度。该项规定通常被理解为既往补充侦查制度的复述,体现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调查的监督功能。然而,这一理论描述难以符合实际;当检察机关面对强有力的监察机关时,在刑事诉讼中有“逃逸”自身审查监督职责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将补充调查(侦查)制度解释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共责条款,督促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做出实质性审查,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处理。检察机关的自行补充侦查是退回补充调查的例外,是职务犯罪案件补充的侦查手段。一方面,自行补充侦查并不受制于监察调查的范围与内容,另一方面,也应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方可实施。
关键词:补充调查(侦查);监督;“逃逸”风险;共责条款;自行补充侦查
7.违约侵权责任之证成
——以社会养老服务合同为视角
作者:熊金才(汕头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是社会养老服务合同中服务提供方法律责任的典型特征之一,如服务提供方加害给付、未尽安保义务或合理注意义务等造成服务接受方合同利益及固有利益双重损害的,均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我国合同法及民法总则确立的“择一请求”原则无法周全保护受害人权益,造成实体与程序上的双重法律适用困境。通过设立“违约侵权责任”融合两种责任的内容,亦即将违约责任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合并为“违约侵权责任请求权”一个请求权,能够消除请求权竞合情形下“择一请求”产生的实益差异,实现一种责任,全面赔偿之法律价值,符合民法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
关键词:社会养老服务;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侵权责任;责任竞合
8.从解决纠纷到管理纠纷:现代家事法院功能之转变
作者:徐德臣(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家事纠纷中包含着“超越私权”的公益和“超越法律”的事实,其本质上是一种“去法律化”的特殊纠纷形态。因此,现代家事审判制度不仅要担负起解决纠纷的法律任务,还需要承载一定的社会目标。为了实现家事审判制度的双重目标,现代家事法院必须调整其功能和角色,完成从“纠纷解决者”到“纠纷管理者”的转变。为了实现家事法院的纠纷管理功能,未来应当致力于构建“咨商”型法院和“资源型”法院,以形成解决家事纠纷的社会合力,最终达到从法律意义、社会意义以及心理意义上彻底解决家事纠纷的目的。
关键词:家事纠纷;职权主义;诊疗式司法;“咨商型”法院;“资源型”法院
9.非政府组织与WTO体系内的投资立法:分歧、原因与对策
作者:赵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福建江夏学院)
内容提要:WTO体系内“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和多边投资规则的谈判和实施因成员间的分歧和非政府组织的批评陷入困境。这其中既有WTO面临内外双重困境和投资立法饱受争议导致WTO体系内的投资议题更为敏感的原因,也存在国际经济政治格局变化、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和市民社会的不同诉求要求国际利益再平衡和国际机制再调整的深层原因。鉴于此,要深刻认识WTO困境和非政府组织反对的本质原因,坚持国际法治理念、维护国际法权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回应多方利益关切、结合中国国情、推动WTO体制规则改革。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WTO改革;投资立法;中美贸易摩擦;中国对策
10.法理时代环境法学范畴体系初探
作者:钱继磊(齐鲁工业大学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环境法学范畴体系应是由基石范畴、核心范畴及基本范畴和一般范畴构成的理论体系。环境正义更适合作为环境法学的基石范畴,是整个环境法学的基石、定盘星。环境权利、环境义务、环境利益以及环境法法权都不适宜作为或单独作为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只有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共同作为环境法学核心范畴构成环境法学的骨干,两者缺一不可。由此,环境法学范畴体系应是由以环境正义为基石范畴、以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为核心范畴,以大量基本范畴和一般范畴为“肌肉”构成的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统一理论体系。
关键词:法理时代;环境法学;基石范畴;范畴体系;环境正义
【热点问题】
11.集体土地用益物权农户主体问题研究
作者:申惠文(郑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是我国目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典型特征。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是传统家文化观念的阶段性表达,是社会主义观念的阶段性表达。随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农户”的涵义越来越不确定,“农民户”、“农业户”和“农村户”发生了分离。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不能满足农户成员土地权益保护的新要求,与现代民事法律体系存在逻辑的悖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要求,逐步固化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户的成员,逐步将农户主体变革为农民个体,重塑国家、集体和成员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宅基地使用户;承包地三权分置;宅基地三权分置
【博士生园地】
12.“东盟方式”在“南海行为准则”磋商中的适用及中国对策
作者:张琪悦(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东盟并非“南海行为准则”磋商的直接参与方,但在“准则”制定的各阶段发挥重要影响。“东盟方式”作为东盟处理成员国内外事务长期适用的行为模式,运用于“准则”制定这一新领域能够产生新作用与新特点,促进成员国形成统一立场,也为中国主张自身利益造成阻碍,导致域外国家介入南海争端。在现阶段的具体案文磋商中,“东盟方式”呈现出弱化趋势,原因在于成员国间分歧难以协调、东盟的统一方案难以得到中国接纳,但能够简化程序与提高效率,促使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明确共识。弱化趋势可以视为“东盟方式”在案文磋商阶段已经逐渐完成阶段性任务,过渡为由东盟国家单独主张南海利益。面对“东盟方式”在“准则”磋商的适用,中国应当理性辩证地对待,始终坚持以“双轨思路”解决南海问题,利用“东盟方式”的特点,在增进信任的基础上逐渐积累共识,将“准则”磋商作为改善中国与东盟关系的重要契机。
关键词:“东盟方式”;“南海行为准则”;磋商;适用;对策
13.国际保赔集团成员协会垄断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郭雷楠;陈敬根(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际保赔集团成员协会(简称“集团协会”)虽是境外非营利组织,但仍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集团协会之间的集团协议存在固定价格、分摊协议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嫌。集团协会应及时修订集团协议与分摊协议,否则将可能面临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同时,我国反垄断法也亟需完善,给予保险业特定行为反垄断豁免。
关键词:国际保赔集团成员协会;集团协议;分摊协议;固定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司法实践】
14.刑事陪审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向度
作者:艾丹(宜春学院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按照社会分工理论和审判监督理论,现有事实审和法律审不加区分的笼统立法模式难以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民主参与和监督审判的立法目标。因此,应该在立足我国司法传统与实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确保陪审员能充分行使权力的问题列表制度与秘密投票制度,以及解决事实审上诉理论障碍的轮转上诉理论等有益经验,建立我国刑事陪审制度中事实审由人民陪审员主导、法律审中人民陪审员仅拥有监督质询权的制度体系,并从合议庭组建、合议与表决程序、判决程序、上诉程序、建立人民陪审员指导制度、构建确保人民陪审员独立性制度等进行具体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刑事陪审;事实审;法律审;民主参与;分离机制
《知识产权》2020年第2期要目
(CSSCI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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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评述《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专题之二】
1.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及我国的应对
作者:易继明;初萌(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从WIPO和WTO两大框架体系向FTA的平台转换,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进入后TRIPS时代。后TRIPS时代与FTA相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主张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立法、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知识产权领域“南北对抗”以及赶超型发展战略成为一种新常态。为适应后TRIPS时代,我国应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提升到战略高度,一方面提升本国制度的适应性和执法水平,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另一方面也应把握“南南合作”的基点,提升国际话语权。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展开:一是以CPTPP为标杆,完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及执法机制;二是抓住美国退出的窗口期,尽快启动加入CPTPP谈判程序;三是加强知识产权对外交流,提高国际认同度;四是学会平台转换,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均衡发展。
关键词:后TRIPS时代;TPP;CPTPP;知识产权;南北矛盾;平台转换;国际战略
作者:万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
内容提要:知识产权是国家在全球竞争的核心要素。当前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主要是由发达国家集团,尤其是美国主导建立的。中国未能参与治理体系的制定,只是被动的接受。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美国利用“胡萝卜加大棒政策”和“国家俱乐部模式”,推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规则朝着“保护最大化”和“国际规则美国化”方向发展。中国应努力实现由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规则内化型参与到规则外溢型参与,在充分考虑外部世界舒适度的前提下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推动全球治理体系的逐步转型。
关键词: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中国方案
3.《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评注
作者:钟鸣(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经过历次修正,《商标法》第44条第1款从原来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混合规定转变为现在的单纯绝对理由条款。本文首先分析了该条款的法律适用的各个方面。其次,对其中“不正当手段”规定,结合实践提出,应坚持其绝对理由条款的性质,无需过多地关注商标是否实际使用,而应注重其不正当的意图和行为,应区分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不同情况以确定是否适用“不正当手段”规定。最后,对2019年修正《商标法》第4条与“不正当手段”规定在法律适用中的冲突进行了研究,建议将对大量抢注和囤积注册行为适用第4条的规定,将“不正当手段”规定作为绝对理由的兜底条款,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相对理由的兜底条款,使商标授权确权法律规则体系更加完善。
关键词: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绝对理由;相对理由;兜底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4.植物育种成果的专利权保护
作者:罗霞(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
内容提要:美国对植物品种通过授予植物专利、实用专利以及植物品种保护证书,对育种者提供多重保护。欧盟对植物品种制定专门立法进行单一保护,对植物品种之外的其他植物通过判例明确给予专利权保护。澳大利亚对植物品种亦实行专门立法保护,但比欧盟自由,并不排除植物品种的专利申请。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植物育种技术成果的专利权保护,提出中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应当对植物品种以外的植物给予专利权保护,为植物育种科技创新提供知识产权的大保护。
5.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信息权保护
作者:郭如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符合著作权法关涉作品的规范教义,不利于个人乃至社会整体知识水平的提升,违背著作权法的价值追求。顺应时代发展规律的信息权应该成为权利,符合权利生成法理标准的信息权可以成为权利。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本质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信息,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归入已然获得权利证立的信息权对象范畴,可高效实现关涉信息的多元价值诉求。人工智能所有人通常具有生成价值信息、控制信息传播的动机与能力,且实际享有信息权益、承担信息侵害他人权益的责任,应成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信息权主体。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品;著作权;信息权;权利对象;人工智能所有人
6.专利侵权救济中的责任规则
内容提要:技术创新的环境和条件日趋复杂,特别是在累积创新的环境下,现代专利法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司法作为专利权利实现的重要角色,需要从源头上厘清救济程序的适用是否仍合乎制度设计的本旨。虽然具体名称不同,但各国专利救济手段均可分为“禁令”与“损害赔偿”两类,使该问题的讨论可以尽可能地超越法域,反映一般规律。本文从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的框架出发,讨论权利与救济之间的相互作用,指出使用责任规则在现代专利法情境下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侵权救济;专利侵权;禁令;损害赔偿
【实践探讨】
7.区块链专利申请审查标准研究
关键词:区块链;专利申请;审查标准;可专利性
作者:费开智(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文章简述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历程,归纳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需求现状及趋势,论述了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专业教育发展概况,从高校知识产权专业开设数量、招生人数、培养方向、课程设置、师资力量等方面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相关学科开展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的经验与做法,提出尽快批准设置知识产权专业硕士学位、完善知识产权专业硕士实践能力培养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专业硕士培养的宏观指导、推动出台鼓励知识产权专业硕士培养的配套政策等意见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业硕士;学位教育;战略研究;人才培养
9.日韩专利行政部门确认专利侵权制度比较研究
作者:姜珍英(北京大学法学院,韩国知识产权局)
内容提要:日本和韩国均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来判断第三人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日本的专利侵权判定制度和韩国的专利权范围行政确认制度。日本的制度实际上是行政机关鉴定制度,其处理的案件数量不多,因此有效性遭到质疑。在韩国的制度下,行政确认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却因此被指责与侵权诉讼重复且两种程序的法律关系模糊。两国制度的共同优势在于可实现专利侵权纠纷数量控制、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以及提供不侵权的确认程序等,因此属于行政机关实施的灵活的侵权纠纷解决或侵权判断机制。对日韩两国的比较研究可对中国提供有益启示,因为在中国仍需要保留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并需要对该制度作出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日本专利侵权判定;韩国专利权范围行政确认;专利侵权纠纷;行政保护
《电子知识产权》2020年第2期要目
(CSSCI扩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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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法第十五条的价值定位与适用规则研究
作者:张今;卢结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保护未注册商标、打击恶意抢注的重要条款,我国《商标法》第15条规制的是具有代理、代表等特定关系的商标抢注行为。从价值定位来看,其是商标法调整不同情形的抢注行为的重要一环,该定位决定了其适用范围应与其他条款相协调,从体系化的角度防止适用边界的重叠。从规范设计来看,第15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调整不同的特定关系,分别具有着不同的适用要求与法律效力。从具体适用来看,争议较大的是对特定关系的认定、对在先使用的判断,一方面,实践中的特定关系往往牵连着复杂的关系链条,这需要对所涉及的关系进行实质性把握,另一方面,面对第15条可能沦为一些竞争者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的现象,这需要审慎地对在先使用与在先权利的归属进行实质性判断。面对第15条在理解和适用上的模糊与争议,有必要回归其规范目的和价值定位予以体系化考虑,以正确界定其适用边界,合理把握其适用要件,恰当发挥其应有作用。
关键词:《商标法》第15条;商标抢注;代理或代表关系;其他关系
2.形象权转换性使用规则研究
作者:华劼(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未经许可借用他人形象制作虚拟人物角色和动漫表情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应该完全保护个人的肖像权还是为公众自由创作虚拟人物形象和表情包留出空间值得思考。形象权制度下的一系列判例借用版权合理使用制度中的转换性使用规则平衡形象权保护和公众的表达自由,能为如何平衡个人的肖像保护和公众的参与创作和表达带来借鉴。本文通过分析转换性使用规则在形象权案例中的运用,提出应调整转换性使用规则以增强适用该规则判定形象权案例的稳定性。
关键词:形象权;转换性使用;表达自由;版权合理使用
3.著作权转换性使用的本土路径重塑
作者:孙松(河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著作权转换性使用作为判定新型合理使用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然而,在我国转换性使用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对转换性使用体系认知不足、释法路径不当,以及运作体系不畅的现实困境。从本质上而言,转换性使用蕴含着促进公共利益的直接价值取向,但其并不具有独立判定合理使用成立与否的规则效力。基于此,为了更好地发挥转换性使用的内在价值和功能,一方面需要确立开放式合理使用的一般规则,进一步规范转换性使用的司法判定,以增强合理使用分析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需要明确转换性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以提升合理使用分析的确定性和周延性。
关键词:著作权;转换性使用;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法;四要素判定标准
4.美国行政性版权小额索赔制度革新及借鉴
作者:杨绪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由于版权作品数字化侵权使用的日益泛化,且现有版权司法救济途径多存在“周期长、举证难、成本高、收益低”的弊端,使得版权人,尤其是中小版权人,很难以较低的维权成本,真正实现其权利的司法保障。鉴于此,美国率先在行政性版权小额索赔制度的革新上作出突破性的示范,于司法体制外另辟蹊径,在版权局之行政性框架内,设置版权小额索赔委员会,专门处理小额版权纠纷。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亦存在司法救济效率不高、数字版权侵权泛化的问题,因此,为迎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政策,有必要总结美国行政性版权小额索赔制度革新经验,以为我国版权小额索赔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制度借鉴。
关键词:版权侵权;小额索赔;制度革新;行政机制
【专题研讨】
5.关于《著作权法》的经济学考量——以音乐产品为例
作者:闻媛;付丛笑(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传播学院;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
内容提要:《著作权法》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政策在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创意产业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其通过对产权的初始界定,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有效缓解了市场失灵。为实现有关《著作权法》的进一步完善,结合经济学理论,具体从效率的角度来看,《著作权法》应当在赋予创作者群体以特权的同时强调其鼓励创作的义务,注重长远利益,由追求静态效率向动态效率过渡;从公平的角度,面对实施过程中人际公平的缺失,《著作权法》应从整体利益出发,以创作文化产品的劳动力资源而非仅仅以文化产品本身为作用对象,实现产业链各权利主体由各取所需向各取所值转换。在此基础上,通过匹配当代人与后代人在关于文化产品交易过程中的成本和收益,以对《著作权法》中有关作品保护期限的衡量,从代际公平的角度追求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有机统一,从而更好地促进创作者群体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权衡。
关键词:《著作权法》;音乐产品;效率;公平
6.带词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以《五环之歌》侵害音乐作品改编权纠纷系列案为例
作者:姚维红(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五环之歌》侵犯音乐作品改编权系列案件判决书中,关于《牡丹之歌》带词音乐作品的性质,原告、被告和法院观点各不相同,争议非常大。其中,三个审理法院均认为《牡丹之歌》带词音乐作品属于合作作品,但又判决原告仅对歌词部分享有改编权,突出地体现了现行《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的可分割合作作品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的音乐作品,在保护带词音乐作品上造成的重大矛盾。建议我国《著作权法》删去第13条第2款关于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规定。带词音乐作品中的歌词和曲谱属于各自独立的作品。
关键词:《牡丹之歌》;《五环之歌》;带词音乐作品;可分割合作作品
【业界实务】
7.数据交易下权益边界的实践探索与调适
作者:周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数据作为区别于传统客体的新兴民事权利客体,依附数据交易而实现其特定价值,同时具有社会资源、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法定属性。数据交易下,其权益边界成为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探讨的必备要素,关乎着数据主体资格、法律关系和私权制度价值。我国司法实践认为数据权益应因其劳动增值而取得,美国则认为数据权益应当回归数据应用的价值。基于分析,对数据权益应严格数据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同时基于数据交易而赋予数据控制者基于数据主体的衍生权利,并建立各类数据控制者之间进行数据流转的合规性标准,以求在总结司法实践和立论的基础上,为数据权益的边界界分提供参考性意见。
关键词:数据;产权边界;人格利益;财产利益
【法苑】
8.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性与责任建构——兼评阿里云服务器案
作者:毕文轩(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
内容提要:对于云服务器租赁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应当灵活地理解《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所述的“通知删除”规则。因为该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他人通过其提供服务所传递的信息及内容,并无实际控制或影响的能力,一概地要求其断开所提供服务,可能有违“手段-目的”应合比例性的要求。当然,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应当满足必要的构成要件。若因其不当行使通知权利,也应受到必要的惩罚。根据阶段不同,对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不同的责任要求,具体而言:其在事前应履行必要审查义务,在事中应主动判断通知内容并确定可以采取的适当必要措施,而在事后视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键词:新型网络服务;必要措施;平台责任;平台治理
9.论节目名称商标侵权纠纷中“商标性使用”的判定——从“奇葩说”商标侵权案谈起
作者:咸晨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近年来,节目名称与已注册商标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频发,然而,各个法院对于在节目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却尚未形成相对一致的判断标准。鉴于合理划分节目名称与节目商标以及平衡节目名称利益与他人商标利益的需要,商标性使用的判定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具有重要意义。依据商标性使用的应有内涵,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量被诉侵权者在节目名称中使用标识的主观意图、使用行为产生的客观效果以及是否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的因素,以准确判定商标性使用的事实。
关键词:节目名称;商标性使用;奇葩说
《法治研究》2020年第2期要目
(CSSCI扩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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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拒绝执行防疫措施行为的刑法定性
作者:刘宪权;黄楠(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在对拒绝执行防疫措施行为的定性上,2003年两高的司法解释与最新颁布的关于惩治妨害新冠疫情防控犯罪的意见有较大区别。《意见》将新冠肺炎纳入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制范畴,且明确规定只有两种特定情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其他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认定。实践中对于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持十分谨慎和严格的态度。除非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发泄不满等动机,希望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后果,否则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属于过失犯罪,行为发生场合的不同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所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要发生于“疫情防控期间”,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发生于“日常生活”中。司法实践中应谨防混淆行为人“故意”和“过失”的主观罪过。对于拒绝执行防疫措施行为人的主观认定,一般应当排除间接故意主观罪过成立的可能性。
关键词:危害公共安全;妨害传染病防治;危险方法;防疫措施;主观罪过
2.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生命周期检视与功能定位——兼评扫黑除恶中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现状
作者:杨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对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应将特定财物因“涉案性”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至被定性处分后脱离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个期间,视为刑事涉案财物的生命周期,其中处置行为涵括初步调查评估行为、处前保全行为、先行处置行为、处分行为、处置监督救济行为。基于“结构功能统一”理念,生命周期视角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构造决定其应具备消抵、证明、制裁、预防、保障“五位一体”的功能。借助该“周期—功能”理论框架,以时下扫黑除恶中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现状为考察样本,对其处置程序进行生命周期检视,探析其中存在的程序疏漏和功能偏差。尊重刑事政策导向下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之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合理功能定位,借鉴域外财产处置经验,从涉案财物的生命周期视角对处置程序提出规制思路。
关键词:刑事涉案财物;生命周期;功能定位;处置行为;程序规制
3.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模式探究及风险防控——以大额持股变动与因果关系为视角
作者:张泽辰(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正呈现主体多元化、种类高科技化、手段复杂化等趋势,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形式更为多样。操纵证券市场是扭曲资本市场机制的罪魁祸首,也是各国当局持续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新型模式不断涌现,比如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但该类犯罪的立法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有待明晰和完善。本文以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行为模式为研究样本,以大额持股变动、股票配资、因果关系认定等内容为切入点,探索完善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规制路径。
关键词:信息型操纵行为模式;大额持股变动;股票配资;因果关系
【法治论坛】
4.临时仲裁的中国尝试:制度困境与现实路径——以中国自贸试验区为视角
作者:李建忠(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欧美仲裁制度的历史和立法实践表明:临时仲裁不仅是其仲裁制度传统,而且是其仲裁法立法体系的结构主体。我国自贸试验区的建立与扩围对临时仲裁的引入提出了迫切需求。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司法保障意见》、珠海仲裁委员会《横琴规则》和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联盟对接规则》是我国自贸试验区引入临时仲裁的制度尝试,但由于我国《仲裁法》对临时仲裁的体系性否定和这三份文件自身的罅漏,我国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的引入仍然存在诸多制度障碍。为排除自贸试验区引入临时仲裁的制度障碍,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借鉴域外的立法经验,从暂停《仲裁法》第16条和第18条在自贸试验区的适用、制定普遍适用于各自贸试验区的临时仲裁规则和推进《仲裁法》的改革并系统植入临时仲裁制度这三个层面有序推进,最终建构一个理念先进、体系完整、规则精细的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体系。
关键词:临时仲裁;自贸试验区;争议解决机制创新
5.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执法特殊性研究
作者:王雅芬;韦俞村(浙江工商大学知识产权与创新研究所,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自贸区的“境内关外”划分出了知识产权执法的“境内关外”,但无论是自贸区还是知识产权执法,其“境内关外”的本质都只是豁免了关税,而非豁免海关的监管。海关的监管虽未豁免,但基于知识产权的客体非物质性,其侵权行为较难发现,而自贸区对货物的流通实行了更开放自由的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知识产权货物的侵权风险,为此海关的监管、执法应基于此种特殊性而进行相应的变通。海关监管、执法的变通方案可依据货物不同的流通路线来具体设计不同的执法方案。
关键词:自贸区;知识产权;执法权
6.论美国判决要约规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庞晓(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美国判决要约规则规定的结案方式和惩罚性赔偿,不仅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而且具有节省诉讼成本、减轻费用负担、防止滥诉、提高诉讼效率以及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重要作用。在我国立案登记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案件繁简分流以及“五五改革纲要”的背景下,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由于缺乏法律效力和惩罚性赔偿的立法规定,导致当事人对其利用率极低的问题。有鉴于此,在解析美国判决要约规则的立法概况、多维功能、客观评价以及理论争议的基础之上,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应当设置审前要约与承诺程序,并且有必要设置诉讼费罚则制度与之相配套。
关键词:判决要约规则;民事诉讼和解;要约与承诺程序;诉讼费罚则制度
【专题研究】
7.德国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体系以及启示
作者:马强伟(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1010条和第1011条规定了行为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然而,生态环境利益作为公益,如何与民法以私益保护为中心的法律体系相协调,存在较大疑问。通过对德国法上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的比较梳理,可知私法救济生态环境利益存在较大的局限性。生态利益作为公益应通过公法加以保护,如此既可以与环境行政法律体系相协调也可以通过公法中的危险防御功能有效预防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实现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目标。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污染者负责;危险防御
8.法国生态损害之民法构造及其启示——以损害概念之扩张为进路
作者:李琳(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构建已经进入关键期。民法分编草案侵权责任编三审稿规定了损害生态环境责任的内容,然而其与《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制度间的关系还没有厘清。这种困境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研究进路选择不恰当,没有以侵权责任的核心概念即损害为进路进行研究。从历史上来看,损害的概念一直在扩张,而民法越来越有集体化的倾向,即通过集体损害的概念,将生态损害纳入到私法体系中。这样革命性的选择,实际上是损害概念不断发展变化与生态损害概念本质相结合的必然结果。以此为基础,法国判例经历了间接承认生态损害到直接承认生态损害的过程,最终于2016年形成了生态损害之民法构造,开大陆法系之先河完成了理论上的“飞跃”。因为损害的概念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法国的人文主义和以民事责任为基础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建构,对我国相关理论和制度建构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生态损害;法国法;比较法;侵权责任
9.瑞士法上生态损害的预防和救济体系
作者:梁神宝(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瑞士现行法主要以行政手段规制生态损害问题,其规制思路是预防和治理相结合,更重预防。就预防和治理生态损害,行政法上贯彻“原因者付费”原则,根据污染、破坏行为的类型,可分别适用广义和狭义“原因者付费”原则。贯彻广义原因者付费原则的工具是环境税,贯彻狭义原因者付费原则的工具是行政命令。瑞士私法也曾尝试在侵权法中扩张“损害”的概念,将“生态损害”纳入侵权法下。这一尝试体现在“侵权法全面修订草案”中,并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由于各方强烈反对,最终草案被废止。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公共利益,是行政机关份内之事,但行政机关难免有履职疏忽之处,而一旦疏忽,后果严重且事后恢复难度较大,因此法律赋予环保组织“公益型行政诉愿”资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监督行政机关保护生态环境。
关键词:生态损害;原因者付费;环境公益诉讼
10.日本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私法的意义与界限
作者:张挺(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内容提要:日本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并无民法上的明确依据,亦没有制定特别诉讼法律,实务中也未得到判例的支持,对这个问题多以学理探讨为主。学说上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以环境权论为发端,主要以生态环境损害的停止侵害请求为主轴而展开,但是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的讨论所涉不多。在美国法、欧盟法以及德法等国法律的影响下,日本学界自本世纪初开始探讨如何发挥私法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中的作用。日本主流学界倾向在民事法中引入生态环境损害概念,承认环保团体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资格。有必要从理论上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在私法中的定位以及界限,日本学说以环境权论、环境秩序论等传统民法理论解释民事主体请求污染者承担民事责任,以当事人适格、诉讼利益等诉讼法学说解释环保团体的诉讼资格问题。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公益性;团体诉讼;停止侵害
11.美国法上的环境修复责任初论——以《综合环境响应、赔偿与责任法》为中心
作者:李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暨法学院)
内容提要:美国是较早救济自然资源损害的国家,典型立法为其1980年制定的《综合环境响应、赔偿与责任法》。该法自颁布以来历经多次修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环境修复责任体系,无论是关于责任人、责任构成与抗辩事由、责任形式、责任范围、责任分担和追偿,还是涉及超级基金、和解程序、行政程序以及公民诉讼,规定都不遗巨细,然而在具体责任人的确定、因果关系的证明、抗辩事由、责任形式等问题上,基于联邦和地方法院对责任把控的宽严不一,也仍然存在着解释上的差异性。但对环境自身的保护和修复以及对公共健康的保护始终是立法和司法所追求的宗旨。该法及其实践经验都值得我国在制定和完善环境修复责任时认真借鉴。
关键词:自然资源损害;清除;补救;超级基金
12.行政和司法衔接视域下长江环境替代性修复方式研究——以美国替代环境项目为镜鉴
作者:何勤华;靳匡宇(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美国威廉玛丽学院法学院访问学者)
内容提要:对于长江流域生态污染,恢复式修复常常不具备现实性,替代性修复模式是妥适的选择。但替代性修复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空间分散化、程序零碎化、理解歧异化等乱象,不利于司法的统一适用。在替代性修复方式上,完善行政和司法的良性衔接机制是有效的破解之道。在美国环境保护实践中,替代环境项目应用广泛,在司法发挥作用的同时,十分重视发掘行政的功能,效果很显著。但对替代环境项目和环境违法行为挂钩的强调,也引发了激励性不足问题及理论界的反思。在我国替代性修复的模式构建中,宜进一步强化行政和司法衔接,提升环境行政机关在替代性修复领域的角色功能,将替代修复方式和环境违法行为挂钩适当脱钩,通过拓宽替代性修复的选择范围,提高替代修复方式的统筹性和整合力。
关键词:环境行政;司法;衔接;替代环境项目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要目
(CSSCI扩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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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视点】
1.传统中国民商事习惯的载体、种类及权威来源
作者:范忠信(杭州师范大学)
内容提要:传统中国的民商事习惯主要以礼经、礼典、礼志、风俗习惯、教义教规、蒙书、宗族规约等载体表达出来,有时也记录于国家法典。这些习惯大致可以分为宗族组织习惯、村落组织习惯、行业组织习惯、宗教组织习惯、江湖组织习惯、部族组织习惯六大类。这些习惯的权威来源主要是社会生活积久成习的惯性力、社会组织内部公众意愿及舆论威力、社会组织首领的身份权威和道德感召力、国家对社会组织自治权的默认或公开支持等。
关键词:民商事习惯;习惯载体;习惯种类;习惯权威来源
【法学论坛】
2.规范性司法文件的权威体系与概念分层
作者:安晨曦(河南师范大学)
内容提要:中国法院效仿党政机关的文件政治传统,高度倚赖文件司法呈现出非正式规则常态化运行格局。尽管各式功能的文件在事实上型构了规范性司法文件体系,但对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司法政策性文件、司法指导性文件等为代表的核心概念,认知含混、互为指代甚至曲解误读。应构建法院文件制度的理论范畴,避免学术讨论的对话壁垒,对相关概念正本清源。规范性司法文件与司法解释是并列关系的概念。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是非正规释法体系的专有概念,不宜超载释法以外的其他功能,尤其应区别于以执行公共政策为专属功能的司法政策性文件。司法指导性文件作为政治国家意志与法治国家理念的统合工具,缓解了治理规则的供需矛盾。三个概念分别遵循着司法的法律逻辑、政治逻辑与行政逻辑。在地方层面,审判业务文件宜约定俗成在高级法院使用。
关键词:规范性司法文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司法政策性文件;司法指导性文件;审判业务文件
3.境外在逃人员自首制度司法适用研究:实质根据、成立条件与量刑规则
作者:李冠煜;舒铭(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
内容提要:我国境外追逃实践中存在诸多自首情形(以下简称“限期自首”),此类自首的认定与《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以下简称“法定自首”)存在一定冲突,所以,不能机械地套用后者的成立条件、量刑规则去解决前者的适用问题。对此,首先需要重新探讨限期自首制度的实质根据,在此基础上,然后着眼于自首的成立条件,分别研究如何认定其投案自动性、投案接受主体和投案时间,最后从劝返承诺及其对量刑的影响方面,分析这类自首情节的量刑规范化路径。
关键词:限期自首;法定自首;实质根据;成立条件;量刑规则
4.案中隐性社会结构对司法裁判的影响及其调和
——以张扣扣案为素材的实证分析
作者:张鹭;侯明明(东北师范大学;吉林大学)
内容提要:在张扣扣案中,作为隐性社会结构的复仇文化下的共情效应,与作为显性法律结构的私力公权化了的制度性惩罚具有冲突的一面。但是由于定罪构造上的超稳定结构、司法者社会效应的考量、前案与后案之间不具有法定结构上的因果关系以及最高刑罚与罪行之间并非一一对应的可视化配置关系等原因,隐性社会结构对司法裁判所产生的影响仍然是有限的,其对于法律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以及量刑裁量的影响都是辅助性的,而非运作性依据。但是私暴力复仇的悲剧也呈现出值得现代法律结构、司法系统进行反思的一面,需要调和三者之间的冲突,促进司法与社会的融洽相处。从方法论上而言,以一种现实主义的立场来研究司法个案,并非一定得出法律规范在司法裁判中处于边缘地位的结论,在特定的案件结构下,经验性的研究恰恰有时可以为法官的规范选择、规范约束提供社会科学的知识支撑。
关键词:张扣扣案;隐性社会结构;显性法律结构;复仇文化;私力公权化;私暴力复仇
【探索争鸣】
5.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平行程序的规避
——以程序安排为中心的思考
作者:刘梦非(重庆大学)
内容提要:国际投资协定争端解决条款的文本设定与平行程序的生灭有直接因果关系。鉴于平行程序引发法律标准不统一、正义迟延等诸多问题,合理安排基于国际投资协定产生的冲突程序关系是解题之道。缔约方应善用用尽当地救济条款、岔路口和弃权条款、程序合并条款、合理建构国际投资协定的争端解决条文,并可以据此从位序、选择和合并三类安排上破解程序平行难题。
关键词:平行程序;用尽当地救济;岔路口条款;弃权条款;程序合并条款
6.特殊类型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性质之理论重构
作者:谷昔伟(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货币具有高度流通和易混合性,通常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但对于特定化之货币,存有例外。存款货币所有权属于银行,存款人对银行享有债权,同时对货币价值享有完全的合法支配权,该信用货币交易功能与现金等同,具有准物权属性。错汇至受款人名下被法院查封或银行冻结账户的信用货币,受款人为货币价值名义占有人,不享有支配权,错汇款项并非其责任财产。因账户资金特定化且未与受款人其他货币财产混合而进入流通环节,不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汇款人不丧失对信用货币的价值所有,其有权主张准物权性的价值返还请求权。对错汇至被银行冻结的受款人账户款项,汇款人有权请求银行解除冻结并返还,银行对受款人账户中归属于汇款人的货币价值无权行使抵销权,其因扣划行为而获益,该获益与汇款人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汇款人可以向银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关键词:错误汇款;占有即所有;价值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
7.担保法律制度立法体系定位之刍议
作者:张文(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担保派生于传统民事财产权利制度之树,究其制度起源而言,原本系为履约保障与交易安全提供一种辅助与约束机制,具有从属特性。而这一特性导致:担保法于理论上多依赖于其他部门法而欠缺独立之可能;同时,担保法律制度之表现形式亦多依附于传统民事财产权利与买卖等交易契约关系之中,鉴于民事财产权利制度与合同法律制度亦多采分门别类之立法模式,于是乎,担保法律制度也就散见于民商事部门法之中。在民法典国家,担保法多以分散式立法,将物的担保置于“物权编”,人的担保及金钱担保置于“债权编”。然及至今日,情势异也!现代担保在实践中被赋予了流通性及促进交易之功能,并在立法上确立了以“担保权益”为核心的一元立法模式,并以此构建了完整的担保法制度体系。当前我国正进行民法典编纂工作,处于如何选择担保法立法模式的十字路口,而民法典的编纂也为担保法立法模式的确立提供了一个合适的机会。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检视分散式立法模式在我国适用的弊端,以期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重新审视担保法律制度立法体系之定位,在为担保法争取立法空间的同时,实现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重构。
关键词:物的担保;担保法律制度;立法体系
【法律与实践】
8.程序/实体:民事诉讼正当当事人性质分析
作者:曹云吉(天津大学)
内容提要: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关于民事诉讼正当当事人的性质存在“程序/实体”的争论,据此形成了“程序性质+起诉阶段”“实体性质+实体审理阶段”的制度/程序构造。通过对实体概念与程序概念的关系分析,正当当事人在性质上并不存在“程序/实体”的绝对对立,其性质界定与其所承担的程序机能紧密相关。正当当事人的性质因诉权机能从“起诉→判决”的转变发生了从起诉要件到诉讼要件的转变,导致“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概念的“分离”,形成了“当事人+起诉阶段”“正当当事人+审理阶段”的程序构造,降低了起诉“门槛”,实现了诉权保障的功能.立案登记制下,应当将正当当事人的审查后移至审理阶段,将当事人概念置于起诉阶段。
关键词:正当当事人;当事人;诉权;诉讼要件
9.损害担责原则在土壤污染中的司法适用
——以常外“毒地”案为分析样本
作者:吴一冉(武汉大学)
内容提要:2018年12月26日备受关注的常外“毒地案”二审判决作出并生效,在原告和法院均认可适用损害担责原则并认定责任人的情况下,法院并未支持由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进行生态修复的诉讼请求,引发了对损害担责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关注。在对案件中损害担责原则司法适用的逻辑进行解构后发现,原告对“担责”的认定采取“行为标准”而法院则采取“效果标准”,这种适用偏差主要归因于土壤污染规范的渐趋完善、损害担责原则的不确定性以及土壤污染的自身特性。实质上反映的是损害担责原则司法适用逻辑由以主观过错所构建的传统主体责任开始向以生态修复为中心而构建的客体责任转变。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担责原则;土壤污染;司法适用
【青年法苑】
10.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冲突与弥合
作者:王锦杰(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的行政领导制度,从行政决策的角度,行政首长在本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享有最终的行政决策权,就此承担责任。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一种内部辅助性的程序设计,仅具有“建议权”的价值属性,应当服务、服从于宪法所设定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因此,合法性审查不能对行政首长行使重大行政决策权产生实质性的剥夺效应.在宪法框架下,“合法性审查”程序及其内在机理,在解释论的视角应当以“合法性论证”为最终归宿。
关键词:行政首长负责制;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合法性论证
11.论正犯与主犯的功能分离:比较的维度与中国的立场
作者:王兵兵(东南大学)
内容提要:大陆法系国家中有关共犯的立法体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单一正犯体系与二元区分体系。二元区分体系之下必须要回答正犯与共犯如何区分的问题,由于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采取二元区分体制的国家在立法上明确区分正犯与共犯,且教唆犯、从犯(帮助犯)的处罚不能高于正犯,在这一背景下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愈趋实质化。我国当下的共犯立法在应然层面上不能采取单一正犯体系,应该采正犯与主犯的分离式阶层判断体系。正犯的功能在于不法的连带性,主犯的功能在于刑罚的调节性。基于此一立场,间接正犯与共谋共同正犯等概念均不应存在。我国立法之下的正犯应该形式化地予以理解。
关键词:正犯;共犯;功能;不法连带;刑罚调节
【法学教育】
12.回望2019:法学教育值得记忆的十件大事
作者:王健(西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2019年在回顾总结和推进形成新法学的进程中具有显著节点和标志意义。中国法学会八代会在京隆重召开、中央政法委创新工作机制启动实施“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纪念新中国法学教育70年、全国法学教育“两会”暨“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与法学教育”论坛的召开、法学院校纪念复办40周年、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受到高度关注、法科学生写作与职业能力训练得到普遍重视、法科学位授权点和一流专业建设稳步发展、法学家积极参与地方法治实践、甘肃政法学院更名为“大学”等都是值得法学和法律工作者关注的大事。
关键词:法学教育;重大事件;活动综述;2019年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要目
(CSSCI扩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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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本在反贫困中的效用:理论模型与实证分析
作者:余少祥(中国社会科学院)
内容提要:过去,人们普遍用家庭经济收入作为度量贫困的标准。我国和很多发展中国家一样,一直将发展经济作为反贫困的根本目标。事实上,贫困不仅指物质的匮乏,还包括教育水平低下、知识和能力缺等内涵。国际经验表明,发展经济对于消弥和缓解社会贫困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没有也不能真正消除社会贫困。本文认为,贫困与受教育程度密切相关,知识、能力和技能等人力资本提升在反贫困中的作用最大,可以挖了“穷根”,是打破贫穷循环、真正消灭社会贫困的关键所在。通过教育培训等,使穷人获得有关知识技能,是我国未来反贫困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关键词:人力资本;反贫困;理论模型;实证分析
2.新时期以来法治文化的研究视域与中国语境
作者:崔蕴华(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文化研究所)
内容提要:新时期以来法治文化的研究呈现出理论高度与多元态势,发现和克服当代法治文化研究中出现的问题,才能够促进中国法治文化的良性发展。法治文化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一环,中国学者在使用法治文化、法律文化等词时的混杂与区分、困惑与辨析并非坏事,乃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主动回应与自主意识的建立。中国学界主要在以下三个层面使用法治文化:一是文化研究和学科建构;二是社会治理与政府文件;三是文明进步与法治期待。法治文化需要在法学与人文学科的张力之间形成知识的共舞与契合,在深厚的文化土壤中嵌入本土资源,形成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与学科体系。
关键词:法治文化;法律文化;研究趋势;中国语境;学科体系
3.论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期限
作者:李庆保(中国政法大学,华北电力大学)
内容提要:由于缺少有关环境公益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的明确规定,理论界在此问题上观点林立,而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问题处理不一。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在诉讼目的、起诉主体以及诉权基础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现行有关环境私益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的规定难以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为此,应根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诉权基础及其样态制定出切合环境公益诉讼实际需求的起诉期限制度。根据起诉者本身的权利与义务承担情形,并对相关的价值进行综合衡量的基础上,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不受起诉期限限制,而检察机关提起的无论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都应受到普通和最长起诉期限限制。
关键词:环境司法;环境公益诉讼;诉讼时效;起诉期限
4.机构改革背景下地质灾害防治的变革与重塑——以《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修改为中心
作者:尚毓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对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文探讨了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风险评估理论的兴起、“放管服”职能的转变三重因素叠加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存在主体职责规定笼统、风险评估内容缺失、应急预案定位不清、行政监管力度不够等不协调之处,亟需修改。提出了修改的重点应体现多元共治背景下的主体职责协调,风险分析与评估在防治过程中的应用,应急预案的本源回归,事中事后监管的强化等。
关键词:地质灾害;机构改革;条例修改;主体职责
5.产业转移污染的法律应对
作者:陈世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产业转移包括区际转移和城乡转移。腾格里沙漠污染的爆发使我们不得不再次审视产业转移带来的环境污染,其中表现的环境法律实施缺位问题,具体体现为环境影响评价环节的缺失、排污监测系统的失效以及行政权力的过度使用。深入分析我国近几十年的经济发展模式,发现产业转移是中西部地区和农村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但作为全球经济发展通行模式,也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决策,产业转移不可避免。因此,如何有序地引导产业转移成为决策者和执行者考虑的重要问题。宏观上国家发展战略应具有可持续,充分利用主体功能区划制度;微观上将环境法落到实处,相关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政府强化环境执法,合理、充分地利用环境司法工具作为最后一道屏障。
关键词:产业转移;污染;腾格里沙漠;环境法实施;司法工具
【学术论衡】
6.《合同法编》(审议稿)民商合一的规范技术评析
作者:徐强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商合一的实质是私法的商事化,作为交易法的合同法更是典型的以商事为主的私法。整体而言,合同法编审议稿是较为纯粹的客观主义立法模式,其不希望通过主体的区分或词语表达破坏民商合一的立法意旨。但过于客观主义的立法模式遮蔽了本为民商合一下应有的“分”,使得应有的民事规则与商事规则的差异不能通过明确的规则体系予以表达,而只能留待以后法官的个案解释或通过商事单行法予以解决。
关键词:合同法;民商合一;规范技术
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完善建议
作者:王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在实现民事主体更妥当的利益平衡等价值判断方面,在章节体例安排、法律术语表达、外部法律衔接、内部条文衔接等立法技术方面,还有一些值得完善之处,本文提出100条完善建议以助力科学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应该认真对待举证责任等证据规范的妥当配置,认真对待决议行为规范的妥当配置,认真对待民法典各编衔接问题。本文对草案第一编总则提出2条建议,第二编物权提出43条建议,第三编合同提出26条建议,第四编人格权提出6条建议,第五编婚姻家庭提出7条建议,第六编继承提出10条建议,第七编侵权责任提出6条建议。
关键词:民法典草案;价值判断;立法技术;完善建议
8.我国民事诉讼中既判力时间范围的理论构建
作者:方丽妍(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诉法解释》在第247条和第248条中作出了关于既判力的规定,第247条为关于一事不再理的规定,第248条应当为关于既判力时间范围的一般性规定。根据大陆法系的既判力时间范围的理论,在事实审的口头辩论终结(标准时)前发生的攻击防御方法应被既判力的遮断效遮断而不能在后诉中主张,而在标准时之后发生的新的事由由于不受既判力的拘束力可以在后诉中主张。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尚未构建既判力制度体系,更没有关于既判力时间范围的体系化的认识。可借鉴德日韩等大陆法系国家既判力理论体系尝试构建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特征的既判力理论体系。
关键词:既判力时间范围;标准时;遮断效;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
9.论合作社形式的法律变迁
作者:郑景元(扬州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内容提要:我国合作社形式的法律变迁经历了从法律确认到自我规制,再到公私合作等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所积累的制度性元素构成了合作社形式的法律变迁要件。我国70年来合作运动近乎规律化地出现了无形式有内容的民事合作社、有形式无内容的集体合作社以及无形式无内容的公私合作等三种法律样式。合作社形式的商人化选择意味着合作社原本并非商人,而只是从非商人转化为商人。借由商人化,合作社可在严格类型法定、扩充意思自治与强化公私合作等方面积极具备条件而向商法逃遁,以实现合作社形式的法律终极选择。
关键词:合作社;形式;法律变迁;商人化
10.从“法定证据”到“特殊刑罚”——前人权时代欧陆刑讯制度的兴衰
作者:郝晓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近代法律史上,司法刑讯的衰落并非完全是“人权”理论发展的结果,早在“人权”观念兴起前,刑讯在十六世纪就已经走上了衰退之路。刑讯是中世纪“法定证据”观念和“血腥惩罚”现象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随着近代证据观念的变革和“特殊刑罚”的普及,原有的诉讼结构被破坏,刑讯因为趋向于高风险化和无用化被逐步抛弃,这是刑讯走向衰落的真正制度动因,也是人权观念能够在近代晚期影响诉讼制度的重要前提。
关键词:刑讯;人权;法定证据;血腥惩罚;特殊刑罚
11.韩国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现状、争议以及面临的课题
作者:吴守根;陈景善(译)(韩国梨花女子大学法科大学院;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中国学界、实务界热议个人破产制度应有的立法价值、免责以及滥用问题,这些问题在韩国也曾出现。本文对韩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框架以及实施中的问题点、争议、今后面临的课题进行了全面梳理,结合案例进行分析,以期韩国个人破产制度对中国个人破产法制度构建有所启发。
关键词:韩国个人破产制度;免责;滥用;程序
12.论侵权法中注意义务的“一般性”
作者:董春华(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美国侵权法中的注意义务是相对性义务,这是学界共识。但美国一系列学者的主张、历次《侵权法重述》以及司法实践表明,美国的侵权法一直在践行着注意义务的一般化,《第三次侵权法重述:实体与精神损害责任》“推定有义务”的默认模式是集中体现。过于具体化的义务与义务之违反难以区分、被保护权益的不断扩张、特殊关系之要求在风险社会的过时、两大法系的逐步融合,都促进注意义务一般化的进程。鉴于各国注意义务发展模式的背景差异和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模式之现状,中国侵权法应顺应注意义务一般化的潮流,区分注意义务与注意义务之违反,将“违反注意义务”置于侵权责任判断的关键地位,进而反思注意义务在中国侵权法中的价值。
关键词:侵权法;注意义务;一般性;违反
13.论法教义学在法律方法中的应用
作者:王方玉(华侨大学法学院,华侨大学地方法治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法教义学的核心思路是尊重法律文本的权威性,然后解释、适用。法教义学的这种实践性特质,可以贯穿于法律方法的各个阶段。法律方法可以划分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推理等四个方面,这个四个方面体现了法律职业者应用法律方法的基本阶段。司法实践中,法律方法的各个阶段都可以应用法教义学来维护法律的权威并保障法律职业的特性,从而起到既保证法律客观性、确定性,又包容法律价值判断的实践性目标。
关键词:法教义学;法律方法;法律解释;法律推理
14.条约演化解释的适用与发展研究——以欧洲人权法院为例
作者:邢爱芬(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条约演化解释是当今条约解释的重要方法和发展趋势。作为适用演化解释的典型代表之一,欧洲人权法院(ECtHR)在社会共识变化的基础上,遵循《欧洲人权公约》(ECHR)的目的与宗旨,运用渐进和谨慎的方式来逐渐发展判例和提高人权保障水平。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第31条第1款及第3款的法律框架之下,ECtHR基于多年适用演化解释的实践及判例,也逐渐发展出了限制适用演化解释的规则,包括禁止扩大司法机构职能、禁止新增权利义务、以及受到民主社会必要的限制等。ECtHR对演化解释的适用更加合理地解释了ECHR中赋予的个人权利与成员国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在国家主权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这为中国与时俱进地履行国际人权公约,以及更加灵活地运用条演化解释维护国家利益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关键词:条约解释;演化解释;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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