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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子发文声讨 中信银行凌晨道歉

脱口秀演员王越池(池子)与老东家“笑果文化”的经济纠纷未平,又牵出中信银行违规提供个人账户交易明细。5月7日凌晨,中信银行回应。


  中信银行官方微博5月7日凌晨发布致歉信称,经核实,近期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系开户支行,要求查询其为员工王越池支付劳务工资记录,该行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提供了王越池的收款记录。对此,向王越池郑重道歉!中信银行已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并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






池子:银行说这是配合大客户的要求




  事件起源于5月6日,池子在社交平台发布长文,声讨笑果文化违约、拖欠演出报酬和侵权,称在经纪合约纠纷案中,笑果文化寄给他的材料含有他的中信银行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池子称,依照法律,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是重要的个人隐私,银行不能把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交给第三方。“你也没有我的身份证,你也没有我的银行卡,你也没有司法机关的调查令,笑果文化竟然能从中信银行拿到我近两年的流水还打印出来,你为什么不干脆把余额全取出来拿走呢?”


  “之后我们打电话给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说这是配合大客户的要求。”池子透露。


  在声明中,池子表示已通过律师事务所向笑果文化和中信银行虹口支行发送了律师函。函件声明:池子一方已核实,中信银行虹口支行在未经授权、未经任何司法机关合法调查程序的情况下,将其个人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直接打印并提供给经济纠纷的另一方,即笑果文化。



  此文发出不久,“中信银行”便上了热搜:



  中信银行的做法也引发网友关注!



  池子还在文中表示:“去年(2019年)我发现笑果文化违约,拖欠了很多应付的演艺报酬,而且没有按照合同给我账单明细,我提出异议之后,笑果基本上刻意停止了我的一切工作,我多次提出和平解约,笑果不同意,我只能提出仲裁,让他们付清我的报酬。然后笑果文化也提出仲裁,让我赔给他们3000多万。”


  对此,笑果文化回应:正在仲裁程序中,不愿将此事过多付诸舆论。






中信银行: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




  5月6日晚,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律师告诉澎湃新闻,池子公开的微博称银行方的口径是“配合大客户的要求”,而(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具体如何获取目前并不明晰,不排除有以下几种可能性情况:第一,由银行某个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下提供;第二,银行自身所为;第三,因池子个人原因导致其银行流水泄露。


  这三种不同的可能情况导向不同的法律责任。根据中信银行于5月7日凌晨的回应,此事件属于第一种情况。


  中信银行在声明中称,关于王越池先生(艺名“池子”)通过微博反映其个人账户交易信息被调取一事,经我行核实,近期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系开户支行,要求查询其为员工王越池先生支付劳务工资记录时,我行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提供了王先生的收款记录。对此,我们向王先生郑重道歉!


  “在客户信息保护方面,我行建立了一整套制度及流程,但个别员工未严格按照制度操作,反映出我行个别机构在制度执行上不到位。”中信银行针对此事作出处理:我行已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并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





律师:如何看中信银行的行为




中信银行需承担相关责任  如果是员工的个人行为,银行是否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赵占领分析称,在此事件中,如果不属于银行主动作为,而是个别员工违规操作,员工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虽然银行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理应对其员工的违规行为负责,但这种情况下银行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据赵占领分析,银行与储户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银行依法应当保管包括交易流水在内的个人信息,如果存在管理漏洞或技术漏洞导致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则银行违反了《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监管部门也可以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一般是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民事责任主要是指银行未尽到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而应对储户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包括赔偿因个人信息泄露给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储户不能提供直接证据,通常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只有权力机关,比如公安机关、法院等,经过法定程序,才能依法、依职权进行调取个人信息。”赵占领强调,不管池子和笑果文化有没有解约,劳动合同是否解除,公司方都没有权利擅自获取员工银行流水。无论如何,池子个人信息被泄露,中信银行最终都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中信银行能不能解除与支行行长的劳动关系

  作为企业,支行行长与中信银行之间应当属于劳动合同关系。那么,中信银行能不能解除与支行行长的劳动关系呢?


  如果中信银行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支行行长具有过错来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那么,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造成重大损害的角度是一个较稳妥的法律思路。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87条的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做统一解释。


  重大损害如何认定,目前在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或者说直接可以执行的统一标准,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重大损害体现在什么地方呢?损害和重大损害的界限在哪里?不同的地域、所在行业、经营规模等,其重大损害的标准也不同,也不会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的认定标准。多大的损害属于“重大损害”,仍然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交由仲裁员好法官去自由裁量,结果恐大不相同,实务中从经济上往往会参考企业的整体规模、经济效益、损失金额、员工的人数及收入等因素来综合判断;从对企业的声誉的损害来看则会考虑对企业经营、声誉、名声等综合进行判断。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劳动者的行为符合“重大损害”的情形。因此,从经济上来认定重大损害,目前来说对于中信银行无法完成,因为就算池子维权的话还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况且金额方面也不会太高。


  如广州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463号隐私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隐私的基本含义为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私事。隐私权属于自然人对自己尚未公开的、合法的事实状态和一般情况享有的权益。个人银行账户历史交易事实属于交易人、账户开户银行知悉的事实,如相关交易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经公开,则属于隐私范畴,银行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或使用。就本案来讲,娄允畅、工行金岭路支行对娄允畅名下账户62×××68的历史交易知情,XX电子(广州南沙)有限公司作为汇入工资一方对该账户工资入账历史知情,故对XX电子(广州南沙)有限公司来讲,上述账户中除工资入账项外的其他交易记录为非公开事项,属娄允畅的个人隐私,现工行金岭路支行工作人员因失误而将上述账户所有交易历史明细提供给XX电子(广州南沙)有限公司,侵害了娄允畅的隐私权,故工行金岭路支行应在本案中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娄允畅主张工行金岭路支行书面道歉并无不妥;主张工行金岭路支行赔偿经济损失100元,属隐私被侵害遭受损失的象征性赔偿,工行金岭路支行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综上,判决银行向原告娄允畅送达书面道歉信,赔偿100元。


  当然这个案件具有特殊性,因为个人就主张100元。但就算其主张的金额再高,法院支持较大金额的可能性极小。那么,中信银行就只能走声誉损失了。从池子公开此信息来看,中信银行要想像以前那样维护自己的声誉几乎不可能了,还记得三鹿奶粉案、老字号冠生园用月饼陈馅生产月饼事件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后的窘境吧?再也无法回到当初了。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倾向于重大损害。假设中信银行的规章制度中再有类似的规定,如果据此解除了支行行长的劳动合同,也不足为奇。


  以上是建立在支行行长参与泄露池子信息的情况下,如果仅仅是领导责任,支行行长对此事完全不知晓,则不建议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法律风险实在太高太高,道德风险也是存在的。


  当然,目前看不出中信银行的下一步,目前仅仅对支行行长进行了撤职。后续究竟会怎样,我们只需要静静的等待就行了。


-END-


本文来源 | 澎湃新闻、北京青年报、劳动法行天下

责任编辑 | 李泽鹏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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