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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介入百香果女孩遭奸杀案:自首一定能“自救”吗?

2020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消息称:经研究决定, 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


2018年10月,广西钦州灵山10岁女童杨某燕卖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杨光毅强奸后死亡,近日,广西高院二审,撤销一审关于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光毅限制减刑。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各界关注。网友对此看法不一,同时冒出“判决有失正义”和“舆论影响司法”这两种声音。


罪行极其严重同时具有自首等情节如何适用死刑


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发生,往往都有着复杂的背景因素,因此正确裁量刑罚、准确适用死刑,必然要求对案件事实全面审查、查明。在这里,既要关注案件发生的基础事实(包括时间、地点、行为、后果等核心要素),也要关注犯罪发生的前因后果、背景因素等边际事实。


从实际看,作为死刑适用依据的“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犯罪人主观恶性极大”、“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大”等指标,其确定也是对案件全部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的结果。如果不能全面考量案情,仅仅注意某一方面,就容易导致机械司法,带来案件处理上的“忽高忽低”。


比如,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同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同样需要查清全部案情,综合考虑各种情节,予以审慎判断:


1.对于那些出于真诚悔罪而自首、立功的,如果犯罪情节、后果不是极其严重,比如不是以残忍的手段杀死多人的,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例如《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0集)刊登的闫新华故意杀人、盗窃案:被告人闫新华采用钻窗入室等方法,先后四次窃得他人钱物共计人民币8千余元,被查获归案后主动交待了其以前实施的一起杀人碎尸犯罪、一起故意杀人未遂犯罪、三起盗窃犯罪。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期间,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两起故意杀人犯罪事实并指认抛尸现场,系自首,其所犯部分故意杀人罪系未遂,故对被告人所犯故意杀人罪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据此改判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如果犯罪情节、后果极其严重,比如以残忍的手段杀害多人,除自首、立功情节外没有其他特别从轻情节的,一般不得因为具有个别的自首、立功情节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例如闫某故意杀人案:闫某因琐事迁怒他人,持刀闯入3个邻居家中接连杀死8人,扎伤1人(重伤),后拨打110自首。该案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自首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3.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不是出于悔罪,而是被迫无奈或者逃避严惩等原因而自首,又没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在决定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特别严格。


例如何某杀人案:被告人何某与邻居蔡某素有冤仇,决意杀其一家三口,在将其一家三口砍倒后,即打电话到公安局,说自己杀人了,现在就去投案自首。但准备出门时,看到蔡某父子还在动,又回头朝二人分别捅刺数刀,确认三人死全部亡后再去公安局投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死多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尽管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也不予从轻,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4.具有以下酌定从轻情节,又没有其他法定、酌定从重情节的,一般可以考虑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具体包括:间接故意杀人的;基于义愤、大义灭亲或不堪忍受被害人虐待、迫害而杀人的;事先无预谋,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罪前一直表现良好,犯罪后具有积极救助被害人、如实交代罪行等明显悔改表现的;被告人的行为虽然与被害人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有救治不当等其他因素介入而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虽不属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但存在较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智力障碍的;虽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犯罪动机、手段、情节等一般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各共同犯罪人作用、地位相当,罪责比较分散的;等等。


任何刑事案件,几乎都包涵多个影响量刑的因素,比如案件性质、犯罪起因、犯罪动机、预谋情况、犯罪手段、实施场所、犯罪对象、犯罪后果、前科劣迹、认罪悔罪、调解赔偿、社会影响等,这些量刑因素往往涉及到罪前、罪中、罪后情节及案外的关联情节等,需要综合裁量。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宽严相济意见》)也明确地指出:“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


比如,对杀人未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如果造成众多被害人重伤并引起社会强烈震撼的,如在学校、剧院、商场、列车等公共场所大肆疯狂滥杀无辜,尽管没有致人死亡,但造成多人重伤并引起强烈社会反响的,也可以考虑适用死刑。


杨光毅的自首是否足以“自救”


反观杨光毅案,这无疑是一起极其恶劣的残害女童且强奸致死案,正如一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杨某奸淫幼女,致人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大,依法应从严惩处。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根据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应该说,这样的判决做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然而,二审法院“唯根据杨某有自首情节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原判量刑不当,依法予以改判。但对于本案自首情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一审判决已经做了充分的解释说明。即自首依法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本案杨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况,不适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审只有否定了一审的这些理由,才可以做出改判。所以,作为一起死刑案件,从网上流传的二审判决书的部分截图来看,二审这种一笔带过的改判理由不仅显得苍白无力,也不符合现代裁判文书要求说理充分的表现风格。否则,那些“吹毛求疵”式的改判只会有损司法权威。


舆论对二审结果激愤不已,并不是源于杀人偿命、血债血偿的原始正义,而是基于对“罪罚相当”这一法治原则的基本理解。案发至今,人们同情杨晓燕及其家庭承受的厄运,媒体将她称为“百香果女孩”,也寄予了深切的同情,但二审改判打破了伸张正义的期待。


二审改判带来的舆论影响,除了指向“死缓”这个结果的深切不忿,还在于它引发了人们深深的担忧。那就是,在对待恶性的强奸致受害女性死亡的案件,乃至于对待所有的强奸案件,司法到底有多少诚意用严打的立场去对待、去处理。杨光毅暂时拿到了免死金牌,印证了这些担忧并非杞人忧天。


近日江苏就发生了一起类似惨案,南京一位9岁小女孩被奸污后杀死抛尸深山。而据媒体报道,嫌疑人单某曾两次犯罪入狱。第一次故意强奸杀害一名六岁半的女孩,被判十年。但有邻居称其通过花钱私了4、5年后就出来了。第二次是2014年8月,也是强奸罪,只判了2年7个月。


这两次的判决有无问题,现在还缺乏足够的信息做判断,但最新的进展是触目惊心的,曾经犯下滔天罪行的单某出来后,又残害了一名无辜女孩。人们难免会联想,残杀“百香果女孩”的广西男子如果将来有机会出狱,会不会再次引发悲剧?对这类残暴罪行该如何判处,才能减少对社会的危害,才最符合正义?人们希望看见司法对遏制特定类型的强奸犯罪,持有更严肃、更有力的态度。


来源 | 说刑品案、搜狐新闻、新京报

责任编辑 | 郇雯倩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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