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解读《民法典》草案:离婚冷静期不侵犯离婚自由
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参与了从2014年开始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对于此次即将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离婚冷静期”、“高空抛物”、“抢夺方向盘”、“虚拟财产”、“性骚扰”等话题,杨立新进行了解读。
民法典对虚拟财产作出规定在世界上系首个
民法典草案涉及尊重人、关爱人、保护人的人文关怀,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把财产关系放到前边,人身关系放在后边的位置。民法典总则编把这个调整范围的规定反过来了,调整为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体现了人文主义的特点和立场。
第二,在分则当中,我觉得最重要的就是规定了人格权编,这是中国民法典最具特色也最有亮点的一部分。
第三,在人格权编中,草案特别强调人格尊严的地位,保证每一个人享有人格尊严,在社会当中有自己的独立的地位,我觉得这也很重要。
物权有用益物权,有担保物权。我们过去的用益物权都是在土地上的用益物权,缺少在建筑物上的用益物权。其实2007年写物权法的时候,我们也写过居住权,不过后来删除了。这一次起草物权编草案,大家觉得居住权还是很重要,应该把它写进来。简单来说,居住权就是你这一方很需要住房,我这一方有住房还用不完,我把我这房给你设个居住权,然后你就可以住了,解决了你的问题,对我也没有什么影响。
人格权编草案给基因科学研究划清底线
深圳基因婴儿事件后,各界普遍呼吁应该立法规范基因科学研究。原来草案中并没有有关人体基因的内容,深圳基因婴儿事件发生后,加入了这方面的内容: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人体基因、人体胚胎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命生存,特别是人体基因,不可以人为改变。民法典不可能制定太详细的规则,就划清了一个底线,回应了深圳基因婴儿事件对法律提出来的挑战。
参与民法典草案编纂中,印象比较深刻的细节不少,比如写民法总则的时候,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争论太大了。网络虚拟财产到底是不是一个物?到现在大家说法也不同,但是我觉得它是一个财产,是一个物。北京市朝阳法院判的一个案件,原告玩网络游戏,武器库里的武器突然全都没了。他找客服未果。我认为,虚拟财产是人家花钱买的,是付出劳动得来的,怎么能说没有价值?把人家的武器保管丢了,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在这个案件中,网络虚拟财产这个概念就开始提出来了。尽管争论很大,不过最后虚拟财产还是写到了总则里。我国的民法典,是目前世界上第一个对虚拟财产作出规定的法典。
制裁性骚扰,国家法律迈出第一步
从银行高管骚扰女下属,到班主任喊13岁女生“老婆”,几乎每一次与性骚扰有关的消息,都会引发舆论的轩然大波。然而对于这种令人深恶痛绝的侵权行为,此前我国在立法层面尚未规制。此次民法典草案不仅明确了性骚扰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规定单位负有预防、调查和处置的责任。
背景
虽说性骚扰事件屡见报端,但真正进入诉讼程序的却少之又少。更糟糕的是,有些骚扰者本身处于管理者等强势地位,反而受到单位的包庇袒护。最终,骚扰者全身而退,却让受害者付出代价。
记者查询了近几年北京法院公开的涉及性骚扰案件的判决文书,一类是女职工自称受到性骚扰,被单位违法解约的;一类为男职员被投诉性骚扰丢了工作告单位的;还有一类是被人投诉或网上发帖指责存在性骚扰行为,提起名誉侵权诉讼的。
在这些本就为数不多的案例中,法院最终认定存在性骚扰行为的只占两成,还都是因为有骚扰者自认或录音证据等。对受害者而言,如果骚扰者所在的单位能为自己撑腰,将骚扰者解雇或者调离,都已经是不错的结果了,赔偿都不敢奢求。
近些年,性骚扰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发展也给了受害者更多发声的途径。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要求用人单位有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义务以后,已经有不少单位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将性骚扰列为一种严重劣迹,并明确相应的惩戒措施。
但不可否认的是,国家现行法律对性骚扰行为仍然没有明确定性;对于最能及时给予受害人保护,采取措施预防和处置性骚扰行为的单位来讲,该担负什么责任,没有尽到职责怎么处罚也还没有一个说法。
对于惩治性骚扰行为,法律还需要再给点力。
亮点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专家分析
性骚扰这种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在中国的立法层面上以前是没有规定过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主张权利存在法律根据不足的问题。
虽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时,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的条文,但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怎样去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制裁性骚扰行为。
此次民法典草案在保护人的性权利、制裁性骚扰方面有了很重要的进展,对何为性骚扰行为、怎么去制裁它进行了规定。条文的第一部分明确,实施性骚扰就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对性骚扰的规制就有了法律基础,受到性骚扰侵扰的受害人就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是明确在规制性骚扰的问题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也负有很重要的责任,应该采取措施防范在职场中、在学校里发生性骚扰行为。
在制裁性骚扰的问题上一直有两种法律立场,一种是权利保护主义,即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制裁性骚扰行为;另一个是职场保护主义,是说职场负责人应该对员工性利益的安全给予保障,如果没有尽到义务,使员工受到性骚扰的侵扰,职场也要承担责任。
此次草案条文的第一款就彰显了权利保护主义,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接着又讲到了职场的责任,只是没有具体到职场如果违反了安全保护义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但从逻辑上说,一个职场负有保障员工性利益安全的责任,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员工受到性骚扰,职场就是违背了保护员工性利益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就应该按照侵权责任编的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的要求,去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七大进步,应保障自由支配遗产权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的进步,具体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对遗产范围采取概括式规定,改变了现行《继承法》第3条采取“列举+概括”规定遗产范围的立法方式,纠正了对遗产列举无论达到何等详细程度,在财产类型日益增加和财产形式不断丰富的情形下,也无法涵盖遗产的全部范围,甚至可能发生法律属性争议的弊病。
继承编草案第901条关于“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法律规定或者依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的概括式规定,具有更好的涵摄力,开放性更强。
第二、对丧失继承权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继承编草案第904条规定,对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害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情形,“被继承人知道”后,“对该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体现了被继承人支配自己身后遗产的自主意愿,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第三、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适用代位继承制度,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编草案第907条在保持《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基础上,部分扩张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符合遗产流转规律的要求和我国继承传统。
第四、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法定遗嘱形式。继承编草案第915条和第916条规定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有效的遗嘱形式以及两种遗嘱形式的有效要件,使遗嘱形式的立法与当今社会生活的现实状况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
第五、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防止出现限制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可能性。继承编草案第921条第3款确立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遗嘱效力原则。
第六、增加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及相关规则。继承编草案第924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第925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指定、第926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第927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第928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基本上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主要内容都作出了规定,填补了现行立法在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上的欠缺,增强了继承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七、规定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有的具体用途,须“用于公益事业”(第939条),符合社会公众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收归国有的后续立法规制的合理预期。
“最大限度保障私有财产继承”
继承领域中最大的问题就在于财产类型和形式增多,在此情况下,继承制度就需要很复杂的规则,原来的继承法就显得比较简陋。
此次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对继承遗产的范围做了改变,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
这一弹性规定是有很大的好处,比如,我们今天说到的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等,都概括在里面了,是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的。
本文来源 | 新京报,北京日报,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 | 郇雯倩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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