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 | 王利明: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最大亮点
编纂民法典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立法任务,这部被喻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法典,影响着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事关私权保障和社会责任实现,备受瞩目。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在即,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新中国首部民法典呼之欲出,中国民法制度将迎来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问世之际,记者为此专访了著名民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利明,解读民法典草案的突破和创新。
过去40余年,法学家王利明一直与民法打交道,被喻为痴迷民法的“老派学者”。因参与民法典编纂,他于去年荣膺“2019年度法治人物”,颁奖词称其“致力于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并使立足中国实践、回应现实需要、展现中国智慧的民法典理念得到广泛传播”。
作为民法学家的杰出代表,他不仅参与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多部重要法律的起草及修订工作,还在民法典草案编纂过程中,贡献了学识和心力。
“民法典最大的亮点就是人格权的独立成编。”王利明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还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最大的亮点就是人格权独立成编,为制度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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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看来,中国民法典有何特色和创新?王利明:中国民法典重大的创新和最大的亮点就是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在世界各国民法典中并没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为人格权法未来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更重要的是,它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也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格权独立成编也是我国民法典对世界民事立法作出的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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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民法典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将民事权利法定化、具体化。人格权编究竟与公众有多大关系?王利明: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均受到民法典的调整。一个人在一生中,可能不会与刑法打交道,但总是要订立合同,参与各种民事交往,从而受到民法的广泛调整。
民法典姓“民”,就是要以民为本,为民立法、反映了人民的需求,保障了人民的权益。整个民法典中闪耀大写的“人”的光芒,它的颁行必将为实现人民美好幸福生活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这一点尤其体现在人格权方面,进入新时代,人民物质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总体上实现了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广泛,广大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也必然日益增长,在基本温饱得到解决之后,人民群众就会有更高水平的精神生活追求,就希望过上更有尊严、更体面的生活。这就需要通过人格权编全面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正因如此,“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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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而言,我国法律对于人格权保护呈现何种状况?王利明:相对于世界发展趋势和现实社会需要,我国《民法总则》的几个条文过于原则、简单,远不能达到全面保护人格权益的立法目的。同时,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虽然对各项具体人格权进行了列举,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人格权类型的确认,但其并没有规定各项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尤其是义务人应当承担的各项行为义务、尊重人格权应当遵循的各项具体规则、权利行使中各项利益的协调关系,以及在侵害人格权的情形下的保护规则等,因此并未真正完成人格权的确权任务。
事实上,每一项具体人格权本身就是一项制度,许多人格权还可以进行类型化,如隐私权可以区分为生活安宁、通讯自由、隐私信息自主决定等,而第110条仅仅规定了隐私权,该条文尚不能彰显隐私权极为复杂的内容,无法真正实现对人格权的确权,这就需要在民法典分则中将该条展开,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完整的人格权体系。
还应当看到,人格权的体系具有开放性,其类型和内容是不断发展的,应当通过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为人格权制度预留发展空间。尤其是考虑到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科学技术的发展将持续给人与社会的关系带来影响,而人对自身发展的诉求也将随之发展,人的主体性意识和诉求也将增强。
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格权的类型和内容都会不断发展,法律在未来还会有必要确认新型的人格权益,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类型在未来还可能增加。人格权这种与时俱进的开放性特点,在独立成编的框架下显然更具有可能性,因为在独立的人格权编中,法官可以通过对既有人格权范式的参照和类推适用,发现和确认新型的人格权法益,从而更好地确认和保护新型的人格权益。
“侵害人格权事件大量发生,强化保护是立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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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编纂中,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曾引发较大争论。您如何看待人格权独立成编这一问题?王利明:人格权独立成编是适应高科技和信息社会发展的需要。21世纪是高科技和信息爆炸的时代,现代科技是价值中立的,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其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福祉,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甚至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组织方式。另一方面,科学技术一旦被滥用,反过来也可能损害个人的隐私、个人信息、生命健康等,从而损害人类的福祉。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全面保护人格权的需要。人格权独立成编就是要构建完整的人格权体系,这既顺应了域外的立法趋势,也可以满足我国社会现实的需要,从而为全面保护人格权奠定了制度基础。
从比较法上看,强化人格权保护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要发展趋势。1970年,《法国民法典》修改时新增第9条关于隐私保护的条款,实际上是将隐私权的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的。除民法典外,有关保护人格权的国际公约日益增加,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都有大量篇章专门处理和规定各类具体的人格权。可见,最新的立法趋势是进一步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人格权在审判实践中的数量呈逐渐增长趋势。自民法通则确立了人身权制度以来,有关人格权的案件每年都在快速增长,其中大量涉及名誉、肖像、隐私、姓名、名称、个人信用、人身自由等,在实践中,侵害人格权的事件大量发生,尤其是随着互联网、高科技的发展,网络暴力、网络谣言、人肉搜索、网络诽谤、信息泄露等时有发生,这就尤其需要立法作出应对并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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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编具体有哪些亮点?有何现实意义?王利明:亮点很多,简单举几例:第一,人格权编的体系设计凸显了生命、身体、健康权在人格权体系中优越地位。生命权除了包括生命安全外,还包括了生命尊严。就健康权而言,其范围也已经从狭义上的身体健康或生理健康而发展为既包括生理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
第二,确立了人格权许可使用的一般规则。《民法典》第993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从该条规定来看,其不仅承认了个人有权许可他人对其人格利益进行利用,而且该条还划定了可以许可使用的人格利益的范围,这就适应了大数据时代的要求。
第三,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声音日益重要,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就承认了声音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格利益,以适应未来人格利益发展的需要。
第四,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深度伪造以换脸技术为典型。伪造他人形象用于色情影片、广告宣传等的案例,给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害。“AI换脸”可以随意替换视频角色面部,形成“只需一张照片,出演天下好戏”的状况,人格权编专门作出禁止规定。
第五,明确将个人私人生活安宁规定在隐私权之中,禁止针对他人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侵扰个人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禁止非法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非法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非法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有利于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
第六,扩张了个人信息的内涵,人格权编第1034条第2款采用了可识别性的标准,将个人信息规定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可识别性的标准不仅限于身份信息的判断,也同样适用于活动信息,从而扩展了个人信息的内涵。
“网络侵权行为泛滥,禁令制度利于及时救济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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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一部保障权利、关注民生的法典。互联网技术发展给人格权保护带来哪些挑战?王利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人格权特别是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等人格权面临威胁,网络侵害人格权事件易发,对受害人损害严重。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人肉搜索”泛滥,非法侵入他人邮箱、盗取他人的信息、贩卖个人信息、窃听他人谈话的现象时有发生,通过网络非法披露他人短信、微信记录等行为更是屡见不鲜,此类的行为不仅污染了网络空间,更是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
互联网、卫星技术、生物辨识技术、监控技术等越来越多地成为个人信息收集的工具,以前科幻小说中假想的通过苍蝇携带相机到他人家中偷拍,也已随着无人机技术的发展变成了现实。各种高科技的发明已经使得人类无处藏身,如何强化对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保护,成为现代法律制度所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
民法典按照十九大报告的要求,保护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均受到民法典的保护。为避免列举权利的不完整性,并为未来社会发展不断创设新的人格权益提供保护,民法典通过承认一般人格权,形成对人格利益保护的兜底条款,从而保持了人格权益保护范围的完整性与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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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络侵权行为,民法典人格权编还规定了禁令制度,这一规制有何价值?王利明:互联网受众的无限性和超地域性也使得其对通过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具有一种无限放大效应,也就是说,相关的侵权信息一旦发布,即可能在瞬间实现世界范围的传播,相关的损害后果也将被无限放大,这也使得损害后果的恢复极为困难。
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如何预防和遏制网络侵权行为,是现代法律制度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在网络侵权发生之后,如果任由损害后果蔓延,将使受害人的权益遭受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对受害人而言,最有效的救济方式是及时制止、停止侵权信息的传播,这也是禁令制度救济功能的重要体现。
在互联网、高科技时代,法律遇到的最严峻挑战就是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种“公害”,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如何强化信息收集者、共享者以及大数据开发者的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等,预防信息泄露等损害的发生,是人格权编应当发挥的重要功能。
在实践中,行为人在网上发布一条毁损某公司名誉的不实信息,如果不及时加以制止,可能导致整个公司破产。民法典草案规定禁令制度,由法院对相关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并及时决定是否发布禁令,既有利于规范此类行为,也有利于及时救济受害人。可以说,规定禁令制度是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点。
“人格权独立成编有助于改变传统民法体系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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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观察到,涉及民事权利的法律,仅国家层面就有200多个,您如何看待民法典体系化问题?王利明:法典化就是体系化。我国民法典的颁布有力地促进了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一方面,就内部体系而言,民法典按照“总-分”结构,形成由总则、物权、合同等构成的完整体系,各分编也在一定的价值和原则指引下形成了由概念、规则、制度构成的、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整体,实现了形式的一致性、内容的完备性以及逻辑自足性,分别形成自成体系又密切联系的人格权编、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另一方面,就外部体系而言,民法典的颁布有效衔接了民法典和单行法,有利于消除民法典与单行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例如,我国《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规则就曾与《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体系性的民法典还统一了市场法则,有利于保障法制的统一。民法典作为上位法,可以有效指导行政法规等的制度,有利于避免民法规范与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的矛盾冲突,可有效地防止政出多门,保障交易主体稳定的预期,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总之,民法典通过合理的架构为民事活动提供各种基本准则,为交易活动确立基本的规则依据,为各种民事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提供基本的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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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观点指出,人格权独立成编也是基于完善民法典体系的需要。您怎么看?王利明:从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来看,人格权法的独立成编完全符合民法典体系的发展规律,并对民法典体系的丰富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凸显了民法作为“人法”的本质,有助于改变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
传统民法过分注重财产权制度,未将人格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甚至对人格权规定得极为“简略”。这本身反映了传统民法存在着一种“重物轻人”的不合理现象,也不能突出其作为民事基本权利的属性。而且人格权不能独立成编,分则条款明显是财产法为绝对主导,会给人以民法主要就是财产法的印象,这也将成为我国民法典体系的一大缺陷。
因此,我国民法典应当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将其列入分则之首,在全面规定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同时,对一般人格权作出规定,从而形成对各种人格权益的周延保护,并弥补传统民法典体系的不足。
本文来源 | 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 | 李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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