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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精英法科生是如何炼成的?


作为一名法科生,在法律学习方法方面最关键的一点是要知道学习目标,也就是说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你究竟要获得什么。如果不了解这一点的话,一进入法学院,还把过去学自然科学像高中学物理、化学那样的方法搬过来是不成功的。


归纳起来说,学习目标大概大致有三个方面内容:第一个是法学基础知识;第二个是法学能力;第三个是学习方法。下面稍做解释:


01

以概念体系为核心夯实基础知识


我们常说某一个同学基础很扎实,那么什么叫基础扎实呢?这个问题,我们得费一番脑筋,所以我特别指出,法学学习形成的基础实际上可以归结为一个法律概念体系,就每一个法学学科,比如说民法、刑法、刑诉、行政法、宪法,不管是哪一个部门法,都是由一套法律概念体系所构成的,这个概念体系统统都在我们的教科书上。
关于这个问题,我在网上有一个讲座,提到了:我们学习法律,要注意法律的概念性,而法律的概念性,来源于法律的规范性。我们说,法律是行为规范,每一个制度、每一个规则都是由规范构成,而每一个规范又是由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三部分组成,这就是法律的规范性。
我们所学的法理教科书上讲,每一个法律规范都由“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所组成;刑法学教材上讲,每一个刑法规范都由“假定”和“制裁”所构成。“假定”就是我们说的“构成要件”,“制裁”就是我们说的“法律效果”,同时这个“构成要件”又决定这个规则的适用范围。
我们总说,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由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三部分组成的,这就是法律的规范性。因此说学习法律要从规范性入手,掌握每一个规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
但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由法律概念表述的。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费用的一倍。我们通常称之为“双倍赔偿条款”。根据这个条款规定,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的,可以判双倍赔偿。这个条款就是一个规范,它的构成要件是欺诈行为,它的适用范围是消费者合同,它的法律效果是双倍赔偿。
欺诈行为由“欺诈”和“行为”两个概念构成,欺诈行为本身又是一个概念,消费者合同是消费者、经营者、合同这些概念构成,双倍赔偿的赔偿也是一个概念,叫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有实际损害赔偿,还有精神损害赔偿,还有惩罚性损害赔偿。
我们掌握消法49条这个规范,就要先弄清楚它所涉及的这些法律概念。由此可见,每一个法律部门都有一套法律概念。我们看民法,打开「民法总论」看看,其中有好多好多概念,什么主体、客体、行为、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代理、时效、侵权、侵权行为,等等。
因此,既然每一个部门法、每一个法律学科都是一套概念体系,这就提示我们:学习任何的部门法、任何的法学学科,基本目标就是要掌握这一套概念体系,如果掌握了这套概念体系,掌握得准确、完善,你就能具有扎实的民法基础,具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完整、准确地掌握了这套概念体系,就叫基础扎实;反之,没有掌握这套概念体系,或者概念体系不完整、不准确,就叫基础不扎实。

02

学会“精读”“泛读”与“研读”
学习方法上是否有什么窍门可找呢?
学习方法上的窍门就是你学习哪一个学科,应先挑一本最好的教材,然后反复精读,掌握该教材中的那一套概念体系。
虽然不要求能够倒背如流,但是,一说到某一个概念,我们马上能够反应,知道它的含义、它在这个体系当中的位置,并且可以用自己的语言把它大致的表述出来。如果光靠记忆,这就是我们过去说的死记硬背。由于法律概念都有它的特殊含义,你不理解它,你的记忆也不会牢固。
国外有的著名学者讲到学习方法的时候提出是:记忆—理解—记忆,这样的循环。我认为,在此基础之上还应加上一个运用。因为法律是实用科学,某一个概念需要记忆了来理解,理解以后又会加深记忆。但是这个时候你还可以运用,同学们在讨论问题、案件、新闻媒体上的热点问题时,就可以结合到法律的某个概念,试着分析问题。所以说,基本的学习方法就是:记忆—理解—运用,这样三个环节的循环。
话说回来,学习窍门在于:在每一个学科入门时首先精读一本好的教材。概念体系完整、准确,就是好教材,概念体系不完整、不准确就不是好的教材。
如果通过精读把这套好教材的概念体系掌握了,其它的教材就不一定精读,随便翻翻即可。如果某一个新教材上面有我读的那本教材中所没有的概念,它有新的概念或者有新的资料,就翻看新的概念、新的资料部分,把过去没有了解的新的概念补充到自己大脑当中已有的那个概念体系当中去。
一些同学反复读一本教材、两本教材、三本教材,我认为这完全没必要。精读一本即可,其他教材随便翻一下,看看有没有新的概念,如果有,那将新概念补充进来,这就是掌握基础的窍门。这样的读书,就是精读,精读什么,精读好的教材,目的是掌握概念体系,打下扎实的基础。
当然,我们不能停留在这里,还要读别的书,包括专题研究著作、专题研究论文。
我们学民法的同学可能知道:王泽鉴先生有八本学术研究论文集,我自己也有四本,像这样的书我们究竟怎么读呢?我不主张从头到尾地精读,即使像王泽鉴先生的八本论文集,我也不赞成全部一本本地读下去。我的主张是:应当选其中的一部分来读,从这些书中挑出几本,然后每本书中挑出几篇文章来读。
这样读的目的在于摸索研究方法、写作方法,看著者怎样写、怎样论述、怎么选题?他为什么要写这个论文?他的论文分成哪些部分、是怎样分的?每个部分之间是什么关系?各个部分是并列关系、递进关系还是其他逻辑关系?还有,他是怎么运用论据、怎么运用材料的?怎么反驳别人的?这就是读别人的著作,主要是摸索学习方法。
读书会读不会读差别非常大。日常生活中,可以说一般人都读书看报、看小说,读金庸的武侠小说的人非常普遍,但是,金庸的小说全部都读得滚瓜烂熟的,可能连写一封信都写不清楚,这样的人可是大有人在啊!
另外有一些人,比如说鲁迅、郭沫若,他们一生没上过大学中文系,没学过什么小说写作方法,他们却成为了大作家、大诗人,得到很高的声誉,他们写小说的那套方法是从哪里来的?他们是从读小说中学来的。
可知读小说有两种:一种是读故事情节,这个故事很生动,读到高兴的时候就哈哈大笑,读到伤心的时候便泪流满面,受到感动,这是读小说的一种方法。鲁迅和郭沫若读小说不是这样,他们是读写作方法。鲁迅的第一本小说「狂人日记」,就是模仿俄国果戈理的「狂人日记」,连文章的题目都是照抄的。
在读法学著作、法学论文上也有两种方法:
一种是读别人的论文的时候要看有没有新观点、新材料 刚才已经讲到有没有新的概念需要掌握 ,这是一般的读,就是把新观点、新材料摘抄下来。我过去上研究生的时候没有电脑,就抄卡片,抄卡片就抄新的概念、新的观点、新的资料,这是一般读书方法;另一种是通过所读内容来学习写作方法和研究方法,我们平时读法学著作、法学论文,要有意识地学习写作方法和研究方法。
我们一进图书馆会发现许多“大部头”的书,我们把它叫做体系书。学民法的同学知道,史尚宽先生的“民法总论”大概有80万字,他的“债法总论”大概有90万字,他的「物权法总论」大概有50万字。
我发现一些本科生、一些研究生,一进法学院就下定决心要苦读,他怎么读呢?他专挑权威学者的、“大部头”的书,比如史尚宽先生的著作。
史尚宽1929年参加了中华民国民法典起草,是起草委员之一,他的地位非常高,著的书很厚,内容非常多,资料很丰富。
一个本科生、一个研究生,抱着这样的一个“民法总论”,一个“债法总论”从头读到尾。我说,你读到中间,前面的就忘掉了;读到最后,中间的就忘掉了;全都读完,整部书就全部忘掉了,这样的读书就是不得要领,会事倍功半。
第一种读书方法叫精读,就是从头读到尾,边阅读、边记忆、边理解,而且反覆阅读。我们只精读一本教材,当然不是一般的教材,而是好的教材。我刚才讲到了好的教材是概念体系完整、准确,此外还有一个条件:简明、扼要。
有些学者不赞成简明、扼要,他们为学生写的教材50万字、60万字,学生要精读、要记忆,那么厚的怎么读啊。他们没有考虑到教材是供同学们精读的,是供同学们掌握这个概念体系的。因此说,一本好的教材一定要简明、扼要,大概一个部门法的教材就20万字,这是最好的,不要超过30万字,才能够精读,才能够记忆。
那像史尚宽先生这样“大部头”的书,我们什么时候读它呢?当我们要讨论一个问题、要写一个学年论文、讨论某一个案件,讨论某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这时候我们要查阅一些权威学者的著作,像台湾地区的史尚宽、王泽鉴、郑玉波,大陆地区的王利明、张新宝、尹田等人的著作,凡是他们的著作上涉及到我们所研究的、讨论的那个问题的,就读那一部分,也可能是你所要读的那本书上的某一章、某一节,甚至可能某一自然段。
因为我是研究某一个问题,史尚宽、王泽鉴、郑玉波的哪一本书讲这个问题,我都要去查阅,就阅读作者讨论这个问题的那一章、那一节、那一个自然段。这样的读书,一下可能读了很多本,但是每一本只读了某一小部分。这样读书的目的是培养自己的研究能力,我把这种读书方法叫做研读,就是结合研究问题来读。
归纳起来,大体上分为三种读书方法:
第一种叫“精读”,读好的教材,目的是掌握概念体系,即打下扎实的专业基础;
第二种叫“泛读”,没有限制,教材、专著、论文都读,但不是通读,不是精读,只选读其中的新概念、新观点、新资料,目的是补充、完善自己已经掌握的概念体系,加深自己的专业基础,扩大知识面;
第三种叫“研读”,结合研究课题读书,目的是学习、训练研究方法,培养研究能力。

03

战略性地重视外语能力


本科学习是基础,本科是培养法学的基础型人才。法律本科的毕业生,他将来可以做法官、律师、教授,他可以考研、考博,分配到企业当法律顾问,可以到政界当官员,因此,他们的知识是基础知识。
也就是说,我们需要通过大学的本科学习掌握法律的概念体系,主要是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的概念体系,这都是为我们打基础。
但是,本科生不光要打基础,还要培养能力,而能力包括中文能力和外文能力。
中文能力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我们的概念体系是用中文来表述的,每一个概念都是中国字,还有一个因素是我们在讨论法律问题时、法官承办案件当中都是用中文进行思考。
我们的一些大学生,中文能力不够,写文章不通顺,因此,就有人提倡在大学增加语文课。我过去读大学,本科时就有两门语文课,一个是现代汉语,一个是古代汉语。有人问我大学都学了些什么,我回答说大学什么也没学,只是大学语文对我有用,它提高了我的中文能力。
中文能力对我们来说非常重要,写文章需要汉语表达流畅,汉字简洁流畅,我们的起诉状、判决书、代理词都要达到这样的标准。这对于我们来说要求不是特别高,是要简洁、准确、流畅地表达你的思想。
第二个是外语能力,这里不需论证,我只想举个例子。在北京,英语好的本科生能进三资企业工作,月工资可在7000-8000元;如果一个本科生英语不行,其它很好 比如概念基础扎实 ,可能进国有企业工作,月工资在2000-3000元,这还得是比较好的企业。
我们想想,这差额至少在5000元,这种差别不是专业基础、中文能力的差别,是外文能力的差别!因此,我到每个法学院都提倡每个本科生、研究生一定要高度重视外文,这个外文简直是战略性的!

04

要懂得自己造就自己


最后我还要强调的一点,就是勤奋。你别的都有了,如果不勤奋,也成不了优秀人才。
我曾是山大法学院的院长,我曾在山东大学法学院开了个研究生座谈会和本科生座谈会,会上我提出了一个口号,一个思想就是“怎样把自己造就成一个优秀的法学人才?”我提出的这一问题每个同学都要认真思考,同学相互之间也应当认真考虑。
优秀的法学人才就是专业基础扎实、概念体系完整准确 、有较强的中外文能力、掌握研究方法,再加上勤奋。
我之所以特别提出这个问题,主要是考虑到在我国许多重点大学中,本科生都是过五关斩六将考进来的,高考考分非常高,进来时都是优秀人才。但到了毕业的时候,由于现在法学院招生很多,老师任务很重,学校办学有很多事务,对同学都是一样的教育,一样的讲课,讲完课就算了,结果毕业生出去时大家都差不多的一个模式。
为此,我提出这样一个尖锐的问题:是不是很多优秀人才在四年本科被造就成了中等人才?我在山大提出,同学们一定要自己造就自己。
当然,法学院也有责任,要把培养造就优秀人才放在首位。人才不单是考试成绩好,还要用刚才提到的条件衡量。

作者 | 梁慧星,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 | 燕大元照
责任编辑 | 郇雯倩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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