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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反虐待动物与删除“离婚冷静期”,来看16位代表的呼吁与建议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延期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1日、22日在北京拉开大幕,推迟两个多月的“两会时间”正式开启。非常时期的“两会”,注定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本期整理推送沈德咏、周光权、蒋胜男等代表们在两会期间的部分呼吁与建议。


目次


沈德咏: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已无法回避,建议适时立法规制

周光权:办理涉疫情案件追求效率的同时必须兼顾公正 / 危险驾驶居刑案之首,建议安装车载酒精检测装置

蒋胜男:建议推进法定婚检,保障配偶知情权 / 建议民法典草案删除离婚冷静期 / 建议推出网文著作权制式合同

朱永新:建立网络游戏分级制 人脸识别防未成年人沉迷

许洪玲:“家长”也要上课,拿“合格父母”证书

王俊峰:发挥律师职能积极战“疫” ,关注民法典草案

李大进等: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厉莉等:“对于暴力伤医,我们零容忍!”

陆爱益:以立法形式规定医院安检制度

鄂晓梅:建议制定《动物福利法》,规范虐待滥用行为

民革中央:未成年人不能从事“超龄”商业活动

高小玫:远程办公飞速增长,建议尽快起草“远程工作法”


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已无法回避,建议适时立法规制
目前公众对“安乐死”的认知如何?大众是否接受?推进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还需要做哪些工作?围绕这些问题,沈德咏接受了专访。他说,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现已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法律议题,建议有关部门要对此能予以重视,对相关问题尽早组织研究、论证,并适时予以立法规制。

沈德咏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
谈对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的理解:本质上是一种人道主义措施,完全顺应我国现实需求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之一,老年人口数量最多,老龄化速度最快,应对人口老龄化任务最重。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的迅速到来以及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等疾病发病率的逐年递增,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已成为一个全社会亟待重视的问题。临终关怀,是指在患者临终前,通过医学、护理、心理、营养、宗教、社会支持等方式,消除或减轻其病痛及其他生理症状,排解心理问题和精神烦恐,让其内心平静地面对死亡。尊严死亡,是指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尊重其意愿,停止延命治疗,让其从痛苦中解脱出来。尊严死亡一般称之为安乐死,其基本理念是用安宁缓和的方式给患者以临终关怀,最大程度地减轻痛苦,让其自愿而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
从实际看,某些罹患绝症、濒临死亡的患者,明知不久于人世,仍毫无希望地承受着临终阶段的极度痛苦,其家属目睹亲人临终前的挣扎,在感情上和经济上付出巨大代价,医护人员亦不得不进行努力,这一情形完全可以通过施以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方式加以避免。
所以,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本质上是一种人道主义措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它有利于缓解绝症患者的痛苦,提升生命的质量与尊严,减少患者家庭经济及道德上的压力,并有助于对紧张的社会公共医疗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和利用,完全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高度老龄化的现实需求。
谈公众对“安乐死”的认知:历经了30多年后,社会公众中已有非常广泛的认知度
为了解当前社会公众对安乐死的基本态度,分析、探讨安乐死立法及其实施的民意基础,我近期组织了一项网络随机调查。本次调查通过开放的互联网进行,对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及职业等不作限制。同时,为避免调查对象局限于法律圈,课题组有意识地将问卷向非法律圈投放,以保证调查对象来源的广泛性。
调查利用微信公众号的“投票”功能,通过设置问卷、由访客填答问题的方式进行。在为期10天的调查中,共有1391人参与。有关统计数据由系统自动采集、生成(对百分比结果采取了四舍五入计算)。
公众对“安乐死”认知度方面,从统计数据看,约有99.35%的调查对象表示知道“安乐死”,其中47.41%属于“比较了解”,仅有不到0.65%的调查对象表示“不知道”。这说明,从1986年人民法院判决首例安乐死案件(陕西汉中“王明成、蒲连升故意杀人案”)引发公众关注、讨论,历经了30多年后,“安乐死”在我国社会公众中已有了非常广泛的认知度。

公众对“安乐死”的接受度方面,调查数据显示,约有82.82%的调查对象对安乐死持基本赞同态度,明确反对安乐死的仅占4.31%。这说明安乐死(尊严死亡)目前在我国已具有了较深厚的民意基础。

在对实施“安乐死”的最大障碍因素的认识上,统计数据显示,各有55.93%和34.21%的调查对象选择了“伦理道德”和“法律”方面,两者合计已占到90%以上。可见,这两方面已成为我国实施“安乐死”的最主要障碍。此外,也有少量调查对象认为“经济”(2.22%)和“医疗技术”(2.73%)等方面的因素也会阻碍到“安乐死”的实施。
建议对策:建议有关部门尽早组织研究、论证,适时予以立法规制
“安乐死”在我国已经有广泛的认知度,但在知悉人员中,多数人(51.98%)对“安乐死”仅是“听说过”,对其内涵、性质及实施方式等具体情况“比较了解”的人数尚未过半。这一状况表明,在我国推进“安乐死”立法及实施工作,有必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对人民群众开展生死观教育,积极宣传“安乐死”相关知识,引导人们树立健康的生死观,全面正确地认识“安乐死”,从而进一步筑牢民意基础。

我建议有关部门采取课题联合攻关的形式,组织医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相关实务部门人员,对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社会公众的基本认知、态度立场,研究相关工作开展的现实条件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为下一步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对于“抢救绝症患者是孝道的体现”这一观点,我认为这需要重视教育宣传。由于受到传统讳死文化的影响,死亡观教育在我国普及工作相对薄弱,覆盖率较低,社会公众对死亡持有否定、回避态度,认为抢救绝症患者是孝道的体现而忽视患者临终关怀的需求和意愿,同时也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建议相关部门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对社会公众及医护人员开展死亡观的教育和宣传,引导人们树立健康的生死观,包括在大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中适当增设死亡观方面的课程,利用各类媒介向社会公众普及死亡观教育,呼吁公众通过参与遗体告别仪式等进行体验教育,推动医学界和医务人员更加重视患者的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
无论是临终关怀还是尊严死亡,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治理。网络调查显示,已有84.26%的调查对象认为我国目前有必要对安乐死(尊严死亡)问题进行立法,这说明适时推进相关立法工作,社会公众已经形成了较高程度的共识。

事实上,我国理论界对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的立法呼吁,至今已持续了三十余年。在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已先后有数十起涉安乐死案件被起诉、审判,人民法院的每一次有罪判决都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讨论。
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现已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法律议题,建议有关部门对此能予以重视,对相关问题尽早组织研究、论证,并适时予以立法规制。



周光权 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代表
办理涉疫情案件追求效率的同时必须兼顾公正
新冠肺炎疫情以来,由贩卖假口罩、暴力抗拒防疫检查、谎称感染病毒编造谣言等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频频进入公众视野,也引起了周光权的关注。他发现,在疫情防控期间,一些地方未能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突破法律“从重”“从严”“从快”:有的地方为追求“首案”,将从立案到判决的时间缩短为3小时。
一味追求速度可能有违司法规律。司法需要在程序中发现真相,正常的时间消耗、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必不可省,才能保证不出错或尽量少出错。此外,司法程序也不能过于追求效率,必须要考虑公正,而且要在公正和效率间取得某种平衡。
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如何准确把握法律政策?对哪些刑事犯罪应“从重从严”哪些应“从快从轻”?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司法如何与之适应?近日,南都记者就此专访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周光权。
谈宽严相济:反抗明显不当公务行为的需从宽
南都:疫情爆发以来,与疫情相关的刑事案件给司法机关审判带来挑战,据您观察,疫情期间主要有哪些刑事案件类型?
周光权:疫情期间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几种类型:第一种是因逃避防疫检查引起的刑事案件;第二种是涉及防疫物资的诈骗案,比如防疫口罩诈骗;第三种是妨碍公务的行为,比如对检查站进行冲撞;第四类是一些“浑水摸鱼”的犯罪行为,比如冒充防疫人员到居民家中查体温实施抢劫。第五类是罕见的、恶性程度很高的犯罪,比如杀害防疫检查站工作人员。
南都:这些疫情相关的刑事案件在办理中应遵循怎样的原则?哪些应当“从严”?
周光权:这些刑事案件中,应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根据案件类型有所区别。
其中,应当从严处理的是第二类、第四类和第五类:防疫物资诈骗案件、“浑水摸鱼”类案件、恶性杀人案件,因为这些犯罪攻击的是人性中比较脆弱的一面,同时也会造成恶劣的后果或影响。
南都:哪些刑事案件又应“从宽”?
周光权:第一类逃避防疫检查的案件,是公众处于对疾病的恐惧,本能抗拒检查而采取的行为,这是符合人性特点的,所以这类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件在判刑时要体现从宽。
第二类案件是在公务执法明显有瑕疵的情况下妨碍公务的,比如,一些地方出现了为防疫而挖断公路、把居民楼单元门封堵起来、冲入居民家中进行防疫检查的情况,公民对这些不合法的公务行为采取反抗的妨碍了公务,应该从宽处理。
还有一种情形与“妨碍公务罪”的认定有关。妨碍公务的对象应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如果是社区志愿者、物业保安或是居委会工作人员设卡检查,而且只有这些人在场,公民因不服检查或管制与他们发生冲突时,不应认定为“妨碍公务罪”。另外,公民出于对疾病的担忧传播了虚假疫情信息,如果不是有意编造的,也尽量不入刑。
南都: 疫情防控中案件应当怎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周光权:疫情期间的刑事案件发生在特殊时期,处理这些案件时,司法人员内心可能会有一种冲动。
我认为,如果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和法院最后判刑还是要体现“从宽”,而不能因为是疫情期间所以“严打”,那就违背了认罪认罚制度的初衷。
谈“极速”办完口罩诈骗案:办理防疫案件急于求成违背司法规律
南都:您怎么看待这次疫情期间刑事案件的办理?
周光权:据我观察,这次疫情中还是出现了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比如有的地方为了追求经办的案件是查处口罩诈骗“第一案”,刑事案件从法院立案到最后宣判不到三小时,这是我今年见到办理最快的案件,哪怕是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从立案到原判三小时也显得太急于求成。
还有地方发生了杀害防疫人员的案件,这类案件非常恶劣,应当判处死刑,但有的案件判得很快。按照现有的刑事政策,这样的案件判死刑没有问题,但在刑事案件中,死刑案证据标准最高,人死不能复生,最不能出错。因此无论在中国还是国外,死刑案件的程序要求也最严格,给予被告人、辩护人辩护的机会更多。
南都:司法实践中,怎样才能避免此类现象发生?
周光权:刑事案件依法处理的关键就是要建立裁判规则。首先要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刑事政策运用是有限制的,行为本身危害不大、刑法中没有规定的,就不能定罪。
定罪的时候,还要考虑被告人有没有“期待可能性”,就是要回归常识和常理,将这样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是否合适?如果普通人处于被告人的境地,出于对自身安危的担忧或对疾病的恐惧也会做出同样反应的话,对被告人定罪就有点违反常理。
在司法实践中,还要体现出司法的理性。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行为是否正当作出评价时,不应有偏私、不受情绪左右。这种理性的标准,就是疫情期间发生的案件,疫情后再回头看,也不会有太大的偏差或出入。
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也呼吁要建立裁判标准。如果没有标准,疫情期间的案件判得很重,疫情结束或常态化后判得很轻,就不公平。
南都:在疫情防控逐步进入常态化后,司法如何与之相适应?
周光权:疫情期间可能有的案件的确需要“从重从快”,比如虚构有防疫物资进行诈骗,这些犯罪不严厉打击不能达到惩治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和效果,所以“从重从快”是有道理的。
但司法有它自身的规律,必须要遵守。
首先要知道刑法定罪量刑时,规定了哪些限制性的要件,这需要司法人员逐一检验,要件不同时具备就不能给定罪;量刑上也不应过于偏轻或过于偏重。
同时,司法程序正当也很重要。司法程序要求必须耗费时间、投入人力、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这些都是省不了的,也是不应该省的。因为司法需要在程序中发现真相,在程序中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然后法官公正裁判,如此才能保证不出错或尽量少出错。如果程序太快或省掉某些程序,出错几率就会大增,出错后给被告人权利带来的侵害也很大。
司法本身就是特殊的,跟行政事务或者其他一般性的劳务活动有差别。司法程序不需要过于追求效率,需要更多考虑公正,而且必须要在公正和效率之间取得某种平衡。
谈缓刑适用:缓刑更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
南都:我们关注到,您曾多次呼吁增加缓刑的适用,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周光权:当前我国的刑事案件裁判中,占绝大多数的是短期自由刑,就是判刑罪、刑期在3—5年。
短期自由刑有很多弊端,比如犯轻罪的人,在羁押期间与其他罪犯相互交流,反而引起一些犯罪技术的学习和“交叉感染”,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所以国外也是大量适用缓刑,判刑后真正到监狱服刑的是少数。但我们恰恰相反,大多数判刑后都需要羁押。
所以我认为要考虑减少审前羁押,尽量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面。另外对轻罪能够判缓刑或单处罚金的,都可以不判实刑,这样更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
南都:以疫情期间为例,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缓刑?
周光权:我认为,涉及口罩诈骗、故意杀人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要从严处理;但对于妨碍传染病防治、妨碍公务还有涉及到传播谣言的,可以作出相对比较轻处理的,可适用缓刑。
另外有些案件中,当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认罚以后,大量的案件都可判缓刑。 
危险驾驶居刑案之首,建议安装车载酒精检测装置
“醉驾入刑有效遏制了醉酒驾车类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我国的酒驾、醉驾发生率仍居高不下。”为解决醉驾带来的诸多安全隐患,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拟提交《关于强制安装车载酒精检测装置,以减少每年新增二十万“醉驾”罪犯的建议》,建议称,应研发并强制机动车安装车载酒精检测装置,通过技术手段来预防危险驾驶犯罪。
危险驾驶罪已排全国法院审结刑案首位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当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时判定为醉酒驾驶,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将会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这也意味着,“醉驾”这一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刑。
上述建议称,“醉驾入刑”虽有效遏制了醉驾类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我国的酒驾、醉驾发生率仍居高不下。全国每年共查处酒驾、醉驾近200万起,其中,检察院起诉后被法院判决有罪的危险驾驶案件20余万起,占我国刑事案件总数的25%以上。近一两年来,危险驾驶罪已排在全国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首位。
“对于行为人来说,醉酒驾驶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周光权称,醉驾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贷款、消费等受到限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人不仅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还要被吊销驾驶证,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最为严重的后果是,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对一系列附随后果负责,包括:特定执业资格(律师、医师等)被吊销,个人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当兵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治审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职人员要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
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看,周光权认为,每年因醉驾等危险驾驶产生20多万罪犯,也并不是一件好事。他表示,一方面,因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罪犯多数被判处拘役实刑,在服刑过程中,罪犯交叉感染的概率很大,增加了再犯罪风险;另一方面,罪犯越多,社会治理难度越大,整个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也越大。
“控制犯罪的手段不能全部寄托在刑法身上,不能过于依赖法院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周光权表示,从减少犯罪发生率,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角度看,一味对醉酒驾车进行事后查处、定罪处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应当不断改进技术,使刑法成为控制“醉驾”犯罪的最后手段。
建议强制安装车载酒精检测装置
针对“醉驾”入刑并未解决的诸多社会现实问题,周光权提出“源头预防”的建议,即在机动车上强制安装车载酒精检测装置。

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工信部、科技部、银保监会等部门研发车载酒精检测装置,该装置安装在汽车方向盘位置,在主驾驶座位上的驾驶员落座后启动车辆时,如果酒精含量达到一定程度,与酒精检测装置配套的车内报警器自动发出警告,车辆亦不能启动。
“因此,这种装置的功能是在驾驶员发动汽车之前,强制要求其接受酒精检测,唯有在检测通过之后才发动起来,通过技术手段来预防危险驾驶犯罪。”周光权称。
此外,周光权建议,在技术研发阶段,鼓励汽车生产商在产品中安装酒精检测装置;待时机成熟后,修改相关汽车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汽车强制安装该装置,并规定一定的过渡期;对于国外进口汽车,今后也需要遵守中国政府规定的汽车制造标准。
“比较理想的状态是新车全部强制安装这种装置。”周光权认为,安装费用可由生产商、销售商、顾客分担,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费用,政府在技术运用初期可以给予对汽车制造商适当补贴。
如果对全部车辆强制安装酒精检测装置有困难,他建议,对因酒后驾车被行政处罚的人,其私家车必须强制安装酒精检测设备,以确保有酒后驾车经历的人在发动汽车之前必须先接受酒精检测,“通过技术手段预防其从违法人员转变为醉酒驾车的犯罪人”。



蒋胜男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作家协会全国委员会委员
推进法定婚检,保障配偶知情权
“勿庸讳言,在长期实施的强制性婚检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个别诸如乱收费、流程麻烦、不尊重个人隐私等问题,这也正是停止强制婚检的一个主要因素。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不宜因噎废食。”5月21日,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本次人代会拟提交《推进法定婚检、保障配偶知情权的建议》。
她认为,2003年强制婚检取消后,全国婚检率大跳水。无可讳言,不以身体疾病与否,去取消婚姻权,这是社会的进步。个人身体状况属个人隐私,不应公开,这也是对人身权的尊重。但并不能因此而放松甚至放弃对婚检的重视与强制。
“新生婴儿的健康不仅是一个家庭的事情,更关乎一个国家未来的民族素质。婚检则是婚姻健康和优生优育的屏障,它是为男女双方领取的一张健康‘通行证’。正是基于这一考虑,中国在2003年之前,曾长期实施强制婚检以提高民族素质,预防严重遗传性疾病和性病的传播。”她说,“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在当前来说,是必要的,甚至是绝对必要的。人口健康是国家和人类的大事,出生有缺陷的孩子,不光是给家庭带来经济、精神负担,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很大的社会负担。最重要的是,实施婚检后,大部分遗传性疾病是可以早发现早预防的。”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在即,审议民法典草案是本次大会的一项重要议程。5月19日,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接受新京报专访时表示,她拟提交关于删除民法典草案离婚冷静期条款的建议,认为离婚冷静期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
“离婚冷静期”可能给弱势方带来更大痛苦
新京报:本次人代会,你打算提交哪些议案、建议?
蒋胜男:我打算提交8个建议,关于民法典草案第1077条“离婚冷静期”应该删除的建议;呼吁著作权格式合同尽快推出的建议等等。
新京报:为什么建议删除“离婚冷静期”?
蒋胜男:民法典草案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其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条即为社会热议的“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引发了社会较大争议。条款出台的初衷本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轻率、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但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在已经确认失败的婚姻中被迫延长痛苦,甚至因此可能激化矛盾,增加人为冲突,很可能结果与良好初衷适得其反。
新京报:你认为离婚冷静期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
蒋胜男:根据《2016年中国婚恋调查报告》等相关调查,闪婚闪离、草率结婚离婚的人不足5%,绝大多数人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决定婚姻大事的。法律不应该用少部分人的情况一刀切地对待整个想要离婚的群体。不能因为要对冲动型离婚给予冷静期,而忽略了将近95%的其他类型离婚当事人的权利,没有理由让全体离婚当事人因为这极少数人而买单,增加痛苦。
如果强制全员实行“离婚冷静期”,那么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很可能给男女双方特别是弱势一方带来更大痛苦。比如一方利用“离婚冷静期”,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共同财产;恶意借贷或者与亲友串通伪造借条、制造共同债务;加剧施暴、虐待、严重威胁等行径,毁灭出轨、家暴证据等等,使弱势一方陷入绝境。
“冷静期”增加离婚成本,导致结婚更谨慎
新京报:有学者解释说,“离婚冷静期”针对的是协议离婚,家暴、虐待以及吸毒等恶习,可以通过诉讼离婚来解决。
蒋胜男:虽然有规定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没必要设“离婚冷静期”,但要如何判断这个家庭是否该设冷静期,标准是什么?谁来认定?无法落实,这也容易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再者,因为民间家务事避讼畏讼传统观念的影响,最终走向诉讼离婚的情况偏少。而且离婚诉讼中还存在着“久调不判”“多数驳回”的现实存在,在诉讼离婚如此困难的情况下,人为再增加协议离婚难度,容易造成更多社会问题。
新京报:还有其他理由吗?
蒋胜男:“离婚冷静期”违背公民的婚姻自由权,让全员强制进入“离婚冷静期”,是对婚姻自由权某种意义上的背离,也是对公民理应对自我负责行为的承担义务能力所做的剥夺。
“离婚冷静期”还可能引发结婚率与生育率降低。根据201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来看,我国从2014年以来结婚率连年走低,由9.6‰降至9‰、8.3‰、7.7‰。2018年更创新低,只有7.3‰。
任何一种关系模式,如果只有顺畅的进入机制,没有顺畅的退出机制,都会影响人们选择进入的意愿,让人们变得谨慎。结婚也同样如此。当离婚的成本变高,变成不能说离就离,而是经历一个月离婚冷静期的拷问才能离时,对于那些想要步入婚姻的人们来说,无疑增加了望而却步的可能。
建议政府介入推出一个相对平等的格式合同
新京报:关于著作权格式合同,你有哪些建议?
蒋胜男:我建议可以借鉴其他行业经验,比如现在房屋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等,由政府管理部门介入,推出一个相对保障作者、公司双方平等权益的格式合同,进行备案确权,明确管理部门在合同签署中的重要作用和著作权格式合同类型。
新京报:目前网文合同问题大吗?
蒋胜男:就目前而言,网文领域实质存在着一个“格式合同”,就是各大网站与作者的网文更新分成合同。这个合同的原始版本很简单,就是作者在平台上传作品,平台按读者购买额,与作者五五分成。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文学起到良好的推进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甲方年年升级新版本,对作者的权利步步侵蚀,直至引起作者大面积反弹。
近年来,常有网络文学作者与影视制片公司、网站、平台等诉讼纠纷,侵害作者权利的现象发生。究其缘由,多是合同约定不明引致的版权归属纠纷、利益分配不清等问题。创作者是弱势个体,一旦涉及侵权,在面对强势平台方、影视方时,往往维权艰难,长此以往会破坏整个网文圈的创作生态。



建立网络游戏分级制 人脸识别防未成年人沉迷
朱永新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副主席
随着电子产品的不断普及,未成年人触网比例显著提升。未成年人沉溺网络游戏,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呼吁建立网络游戏分级制度,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实行未成年人登入网游时段、时长监管分级,防止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
朱永新说,据统计有超过80%的未成年人玩网络游戏,60.8%的少年儿童平均每天使用网络时间超过30分钟。因网络游戏时间不限、内容分级不细等原因,60%以上的未成年网游玩家视力下降,30%以上的未成年人在网游中接触到暴力、赌博、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
未成年人自控力差,家庭、学校网络教育欠缺,监护人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固然是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但行业监管不细不实,缺乏有效强制力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我国尚没有全国性的行业协会,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内容宏观,缺少具体的细则和分级方案,执行效果不明显。
朱永新建议,从网络游戏类别、认证、时长、充值方面建立网络游戏强制分级制度,并由相关政府部门审核监管。根据目前社会发展客观实际和网络游戏内容,比如是否包含暴力内容、不良语言、性内容等,可从早教类、管控类、限制类、禁止类等方面划分,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建立网络游戏产品分级制度,其中包括实行用户注册登录实名认证分级,通过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身份证信息、手机号或人脸识别等方式实行未成年人登录网游时段、时长监管分级,实行游戏充值限额分级等。
朱永新还建议,建立网络游戏分级监管与评价机制,并修订完善网络游戏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出版管理条例》《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增加“基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网络游戏分级”相关内容。



“家长”也要上课,拿“合格父母”证书

许洪玲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区政协副主席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区政协副主席许洪玲建议,在社区举办家长课堂。建立“家长教育指导工作室”,面向适龄儿童家长,聘请第三方或者有教育经验的志愿者作为老师。针对准备入小学的家长开展相关课程教育,颁发“合格父母”上岗证随学生档案入学。


在校内建设“家长学校”。探索“家长教育”之路的建设,特别是针对有问题倾向的学生家长,建立一对一的授课方案,有针对性的解决实际问题。以定期讲座、案例分析、现场模拟等形式授课,在监护人群中树立正确家庭教育观念。


加强对“准父母”的教育培训。从准备上岗的准父母抓起,让准妈妈们和准爸爸们有充分的“生”和“育”并重的思想准备。“备育学院”培训内容可以结合“备育”特殊阶段,增加孕期和产后抑郁和焦虑症的预防和康复、妈妈身心健康、婴幼儿保健知识、预防接种疫苗常识和婴幼儿心理学等。


加大财政投入和宣传力度。建议编制家庭教育指导性文件,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投入保障力度。建立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支持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发挥律师职能积极战“疫” ,关注民法典草案
“疫情期间房屋租赁费能减免吗?”“员工被采取隔离措施工资怎么付?”新冠肺炎疫情,不仅对生产生活带来了影响,也引发了一系列涉法问题。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就要尽心履职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特别是在困难面前,要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辜负人民的重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王俊峰如是说。
王俊峰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他发挥专长助力战“疫”,在疫情期间提出多项法律专业建议。“全国两会即将召开,我关注《民法典(草案)》的推进工作,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引领律师行业积极作为
“全国律师协会组织引领律师行业积极作为,为党和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提供有关法律服务,做好法律政策宣讲等工作。”作为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和全国律协会长,王俊峰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律师行业当前最重要的任务。
他告诉记者,2月5日,按照司法部党组部署,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的通知》。广大律师积极响应,或撰写法律政策解读文章,用通俗易懂的文章提升全社会依法防控疫情的意识,或组建法律服务团队,在线为群众答疑解惑,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作为金杜律师事务所全球主席,王俊峰还积极组织开展公益“抗疫”。疫情发生后第一时间,他调配金杜公益基金会专款,统筹金杜全球平台资源,从韩国、日本等国及国内采购了共9批、逾93万件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物资及时交付至武汉市、孝感市、黄冈市和京山市等抗疫一线的医疗机构和单位。
建言献策强化法治保障
建言献策,是人大代表发挥作用的重要履职方式。
疫情期间,为切实提高依法防控能力,王俊峰提出多项建议。关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立法,他建议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实施封锁的传染病疫区,扩大至乙类管理甲类控制的传染病疫区。他建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专章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物资捐赠制度,还建议对预防和惩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特别规定,完善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相适应的处罚程序。
针对国际上所谓“索赔”诉讼,王俊峰建议,成立由涉外律师、国际法专家等组成的国家应对重大国际性争端争议专家委员会,作为具有常设性质的议事协调机构。
他告诉记者,今年两会他提出关于加强人类命运共同体制度建设的建议,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转化为法律制度,通过法律术语细化“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具体内容,推动完善各国合力应对和解决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国际合作新机制。
民法典制定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王俊峰表示,一部优秀的民法典,能全面立体地反映依法治国的成果。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时代特色、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人民意志、反映时代精神的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立法任务,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王俊峰介绍,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是我国民法典的底色。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将民事权利法定化、法定权利具体化,在总结既往立法经验基础上有许多新的突破,比如物权编草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以及居住权的规定,人格权独立成编,侵权责任编草案对“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中各方责任的划分,婚姻家庭编草案确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等等。
“承载着人民期待,凝结着几代法律人梦想的民法典的制定和出台,必将是我国法治建设史上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王俊峰说。



个人信息泄露如何破?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甄贞 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
李大进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
谭平川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各类机构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随处可见,几乎已成常态:App软件提取个人通讯录、地理位置等信息,社区、商场、快餐店等场所的登记本上需要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每次填写信息心里都特别不踏实,因为不知道疫情之后这些登记表会流向何处。”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甄贞对此表示非常担心。采访中,多位代表和委员表示,后疫情时期,加强个人信息权保护和数据安全刻不容缓。
公民信息安全关联财产安全
代表委员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记者调查发现,很多社区、饭店、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信息登记本管理松散,登记者可以随意拍照。不仅如此,全国人大代表,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谭平川在调研中发现,在购房、购车、租房、使用手机App等后,公民个人信息会被随意收集、使用。
在2018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的“App个人信息泄露情况”问卷调查中,85.2%的受访者表示遭遇过App个人信息泄露情况,遭遇信息泄露的近九成受访者表示曾接到过推销电话或骚扰短信。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发布的《2019年上半年我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态势》显示,每款App应用平均收集20项个人信息。
“现在有专门收购个人信息的公司,甚至已成为一个行业。”谭平川说,随着电信诈骗犯罪的不断升级,公民信息泄露可能直接导致其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
法律位阶低难以充分发挥震慑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表示,我国目前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规以及近200部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但是,由于缺乏顶层立法,现有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中,并以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居多,法律位阶低且适用效力有限,很难发挥震慑作用。
2019年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就业白皮书》显示,个人信息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和基础,因缺乏应有保护而面临巨大风险;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乱象大量存在;掌握海量个人信息的相关机构因管理不当而成为数据泄露源头,导致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互联网营销牟利、网贷暴力催收、电信诈骗案件层出不穷。
李大进分析说:“数据权利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需要明确数据收集、处理、使用的义务边界,提供权利保护的救济途径,实现对个人数据的基本保护。”
注重数据保护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平衡
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正处于研究论证阶段。谭平川建议加快推进立法进程。李大进表示:“个人信息主体的利益不仅仅体现在数据安全上,还会通过数字经济得以现实。因此,数据安全保护立法,应注重数据保护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平衡。”
我国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阶段,现阶段如何保护疫情期间已经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甄贞建议,应明确线上线下为防控疫情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向社会公开发布个人信息收集名录,并优化配置公民个人信息收集方式和渠道。与此同时,应建立公民个人信息定期清理机制,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收集的不同类别个人信息的保管期限,对于期限届满的个人信息,由相应负责人员及时清除,降低信息泄露风险。



四位全国人大代表:“对于暴力伤医,我们零容忍!”
班宇侠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急救中心南区分中心副主任医师
田春艳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厉莉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民二庭庭长
马福昌 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非传染病预防控制所营养与健康研究室副主任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短短一个月内北京发生两起暴力伤医事件。其中北京市朝阳区民航总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杨某,遭到患者家属孙文斌的杀害。今年4月3日,杀害杨医生的凶手孙文斌被依法执行死刑。
暴力伤医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当“医者仁心”的医护人员被侵犯、伤害甚至杀害,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医护人员合法权益尤为重要。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四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不能让白衣天使们为我们流汗,还要流血流泪”
“对于暴力伤医,我们零容忍!”全国人大代表、北京急救中心南区分中心副主任医师班宇侠表示,暴力伤医对社会、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极大,必须通过有效手段解决。“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将在今年6月正式实施,其中第105条就规定,对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两起暴力伤医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白衣天使救死扶伤,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却受到侵害,这是突破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的行为,必须强烈谴责。”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田春艳说。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也表示,医务工作者日常工作十分辛苦繁重,无论国家、社会还是家庭,培养一名医务工作者都很不容易。全社会都应理解医务工作者,信任医务工作者,支持医务工作者。“生命所托,真诚相待。不能让白衣天使们在为我们流汗的同时,还要流血流泪。”厉莉代表说。
“提前引入司法机关力量,及时介入矛盾化解,避免一般矛盾升级为恶性事件”
如何有效保护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田春艳代表从完善立法和建立健全救援体系方面提出了建议。她认为,一方面,要完善立法,从法律规定上为医护人员提供足够保障。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救援体系,增加医护人员安全保卫系统,确保当医护人员发生险情时,医院、司法机关或保卫部门能够及时提供有效的救援,使医护人员快速得到帮助。“比如前不久征求意见的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就提出完善医警联动机制,开展预警预防、协同处置;建立安全检查制度;赋予医护人员避险保护权利;对醉酒、有暴力倾向等高风险就诊人员,由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等措施。”
班宇侠代表也认为应当加大医院安全检查力度。“比如设置安检门,就医人员在进入医院时自觉接受安检。通过安检把可能发生的危险拒之门外。”班宇侠代表还建议,应当创新工作机制,建立三位一体的医疗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可以设立一个协商专家顾问团队或者司法工作室,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诉前调解工作运行机制和对接机制,提前引入司法机关力量,及时介入矛盾化解,避免一般矛盾升级为恶性事件。”
“暴力伤医触碰了道德底线、法律底线,于法、于理、于情都要严肃惩处”
暴力伤医行为一旦发生,如何通过法治手段维护医护人员合法权益?
厉莉代表介绍,暴力伤医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具有3个量刑层次,最高可被判处死刑,即使没有达到构罪标准的暴力伤医行为也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暴力伤医不仅严重侵犯医务工作者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而且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增加社会戾气,法律对这种行为不会有任何姑息容忍,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一如既往地亮法律之利剑,对暴力伤医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匡扶正义。”
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非传染病预防控制所营养与健康研究室副主任马福昌也表示,对于暴力伤医行为要一如既往地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用法律的刚性对潜在的暴力伤医人员形成有力威慑。“检察机关在办理暴力伤医案件时始终坚持依法从严从快,这很好体现了司法机关维护医疗秩序、维护医护人员合法权益的坚决态度。暴力伤医触碰了道德底线、法律底线,于法、于理、于情都要严肃惩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也发生了几起暴力伤医事件,最高检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有效维护了疫情防控秩序,保护了医护人员人身安全。”马福昌代表建议,司法机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院要建立联动机制,形成集风险排查、矛盾化解、人身保护和司法介入于一体的医护人员合法权益保护体系。
以立法形式规定医院安检制度
陆爱益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成人精神科一病区主任
“现在的医疗场所是一个开放的公共场所,没有设置任何的防护设施,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出入,每一次伤医案件发生后,都有医护人员呼吁设置安检设施。”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成人精神科一病区主任陆爱益建议,以立法形式规定进入医院接受安检、加强医警联动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医护人员从业风险,保障医护人员人身安全。
今年以来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让冒着生命危险冲在战疫一线的医护人员,赢得全社会崇敬。但暴力伤医、医闹问题仍然时有发生,甚至在疫情期间也有发生。身为一线医护人员,陆爱益一直关注和思考着这个问题。
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陆爱益注意到,近来福建、北京等一些地方人大先后出台了尊医重卫的地方法规,明确规定了医院安检、医警联动等措施,为医院安全提供法律支持。受此启发,陆爱益从立法层面提出,应总结各地经验,就如何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安全作出更明确、更完善的规定。
对于检察机关近年来从严惩治暴力伤医犯罪的努力,陆爱益十分肯定并表示感谢。她希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极端暴力犯罪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推动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办理。同时,她建议检察机关主动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例,做好舆论引导,宣传涉医的各种法律法规,让更多人知法、懂法、守法,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的积极氛围。“希望检察机关多为我们广大医护工作者发声,结合办案发现问题,推动立法,就如何营造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良好环境作出更明确、更完善的规定。”



建议制定《动物福利法》,规范虐待滥用行为
全国“两会”正在北京召开。5月23日,澎湃新闻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鄂晓梅处获悉,其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建立动物福利保护法律体系的提案》。
鄂晓梅建议,制定专门的《动物福利法》。立法机关制定合理可行的立法规划,从民众支持度较高的规范虐待滥用行为的立法开始,以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建立中国的动物福利法律体系。
鄂晓梅 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律体系中缺乏“动物福利”概念
“动物福利主要是指人类给予动物的人道待遇,例如农场动物在被饲养的过程中、运输过程中以及被屠宰时都应该得到人类的人道待遇。”鄂晓梅告诉澎湃新闻。
据其介绍,自1822年英国通过世界上第一部“以防止虐待动物为目的”的法案起,目前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台了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例如,德国在其宪法中给予了动物相关权利,并制定有专门的《动物福利法》;在亚洲,新加坡、日本等国都在20世纪就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
相较而言,中国的相关立法处于落后状态。“我国2005年<畜牧法>(草案)中原有‘动物福利’字样,但后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表决中,因‘动物福利’含义不够清楚,删除了这一表述。”鄂晓梅称,中国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动物福利立法,甚至没有一部层级较高的法律提到“动物福利”这一概念。
澎湃新闻注意到,我国仅在几部法律法规中对“善待动物”进行了提及。比如,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6条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虐待野生动物”。但其中没有相应的细则解释何为“虐待”,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世界范围内动物福利保护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情况下,动物福利概念与国际贸易的联系也愈加紧密。“我国是农产品生产和销售大国,但在牲畜的饲养、运输和屠宰方式方面很难达到发达国家有关动物福利的进口标准。”鄂晓梅称。
在她看来,一方面,动物福利法律法规的落后使我国相关产业不断遭遇贸易壁垒;另一方面,在动物福利标准方面,我国目前更多的是一些由相关部委、行业协会以及企业自行推动的行业规范,这些行业规范大多是他国的动物福利法律法规倒逼的结果,层级较低,更无法律约束力。
此外,动物福利保护的落后,也影响到更多行业的进步和发展。例如,一些科研论文和成果,或因为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或因为不能提供动物福利伦理证明,而在国际上投稿时屡遭质疑,甚至在发表后遭遇指责,从而影响到学术的交流和技术的进步。
制定专门的《动物福利法》
鄂晓梅建议,加快建设动物福利保护法律体系。在立法思想上,承认和确立尊重生命、善待动物、维护动物自然权利和基本福利的理念;制定专门的《动物福利法》;并在防止虐待滥用,农场动物的饲养、运输、屠宰,以及实验动物和毛皮贸易等方面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
“这也是目前很多国家所具有的动物福利法律体系的模式。”鄂晓梅称,建议立法机关制定合理可行的立法规划,从民众支持度较高的规范虐待滥用行为的立法开始,以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建立中国的动物福利法律体系。
她建议,在目前动物福利立法严重落后的情况下,中国作为世界动物卫生组织以及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成员,应该根据这些组织的动物福利指导原则和动物福利标准,在各行各业倡导实施动物福利最低标准。
此外,鄂晓梅建议,对于实施动物福利标准提高相关从业者生产成本的问题,可以向欧美国家学习,给予这些行业一定的补贴以弥补这些行业的损失;宣传动物福利标准,提升国民动物福利保护意识。
“人类的福利与动物的福利是息息相关的。”鄂晓梅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国民保护动物福利意识,从终端消费者的认可推动产业标准的提高,从而逐渐提高立法支持度。



限制未成年人商业活动
民革中央:未成年人不能从事“超龄”商业活动

近年来,网上不断爆出如“三岁童模拍摄时被母亲踢踹视频”“儿童维密秀”“童星培训骗局”“童星网络直播和募捐”等热点事件,不同程度反映了未成年人被迫从事超出其身体承受能力或与其年龄、身心不相适应的工作,造成其人身权、受教育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问题。
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民革中央提交了《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权益保障的提案》,建议构建行业许可规范,通过对法定代理人监护权的引导、监督和惩治,形成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权益保护的综合机制。
民革中央在提案中提出,目前国内法律法规关于规范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存在立法空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告法和《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存在着对保护年龄段覆盖不足和从事商业活动类型列举不足的问题;缺少未成年人商业演出的行业规范等。同时,民法总则也对这类情况缺乏相关规定。
民革中央在提案中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中增加保护未成年人商业演出权益的相关规定,明确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指导其他相关立法。同时加快研究出台专门立法,先尝试制定地区性的行政法规等,试点成功后再上升为全国层面的立法。
同时,构建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业规范。根据未成年人参与商业活动的内容和特点,从身体情况、义务教育、学习成绩等方面构建入行标准;对商家从聘用合同、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工作环境、工作内容、违反规定的监督、惩处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确保未成年人参与商业活动的行为符合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
针对父母造成的监护权滥用现象,民革中央建议,促进对法定代理人的引导、监督和评价机制多元化。引导法定代理人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工作、暴力对待、经济剥夺、减损受教育权。
同时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监督和评价机制,衡量监护权是否被滥用以及被滥用的程度。此外,在撤销监护权的规定之前增加限制行使监护权的规定,建立从轻到重的多元化惩罚机制,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远程办公飞速增长,建议尽快起草“远程工作法”
高小玫 全国政协常委、民革中央副主席、民革上海市委会主委
“后疫情背景下,中央提出‘六保’,从疫情中暴露的劳动力市场及就业问题看,要实现保就业、稳就业,需全面推动劳动关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
自2017年提出“逐步构建国民生育福利体系”顶层设计后,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常委、民革中央副主席、民革上海市委会主委高小玫又一次围绕劳动关系保障,提出《保就业促发展,加快灵活就业立法进程》的建言,将议题进一步聚焦如何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网约车司机、外卖员、电商……新业态培育出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这几年,高小玫始终对新型劳动关系治理相关议题进行着长期追踪和研究。2018年“互联网+”下的“网约工”劳动保障建议、2019年的创新新业态从业者工伤保险制度等建言,呼应社会需要,不仅都得到媒体的关注和报道,有关部门也一直在探索和研究。
新业态从业者需要一个遮风避雨的“屋檐”,也需要撑起“屋檐”的力量。而在高小玫看来,这个“屋檐”就是由法律体系支撑起来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让劳动者权利不旁落,为他们减少些后顾之忧。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两种灵活就业形态,即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但现有立法中这两种灵活就业均有严格的限制,如劳务派遣仅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且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在疫期中两种法定灵活就业形态发挥的作用都十分有限。”高小玫表示,后疫情经济之下,虽新型灵活就业已趋主流,但由于新业态下用工关系比较特殊,导致法定灵活就业并不灵活,灵活就业制度建设滞后。
在疫后保就业的要求下,灵活就业从业者的劳动享有社会资源保障的要求更加凸显,她呼吁需加快行动,推进立法,建立保障。
为此,她建议在现有《劳动合同法》内容暂不修改的条件下,针对新型灵活就业关系制订“灵活就业法”,定义新的灵活就业范围,从地方劳动登记监管、失业管理和保障、工伤保障以及职业培训体系等,对灵活就业做出相应规定;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保障,尤其是完善灵活就业者的职业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的失业保障,尽快设计适合这一群体的失业保险模式;探索完善灵活就业保障与城镇职工保险的衔接,打通制度障碍,进一步提升就业灵活度、劳动力市场灵活性。
高小玫还注意到,远程办公在疫情期间飞速增长,远程工作的就业形态或将成为新常态。但在工时、工资、加班、绩效、工伤等方面,远程办公与现有劳动法还存在诸多不适应,法律制度不清导致管理困难,这也成为了企业最大的顾虑。
目前,新基建已成为重要国家战略,以5G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技术在发展,制度建设也要跟上。
对此,高小玫提出,可以借鉴大部分OECD国家已经制定的远程办公法规经验,密切关注远程办公的实践动态,跟踪研究远程工作的劳动规范和保障,尽快起草“远程工作法”,在灵活就业立法中首先对远程办公做出规范。



本文来源 | 清华新闻网,“政事儿”微信公众号,南方都市报,人民网,检察日报,澎湃新闻,中国妇女报,新京报

责任编辑 | 郇雯倩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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