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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歌条例》刊宪生效,侮辱国歌可监禁3年(附全文)

香港特区本地法例《国歌条例》已于2020年6月12日正式刊宪实施。此前一天,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根据《香港特別行政区基本法》(下称《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签署了特区立法会通过的《国歌条例》。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全国性法律除非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才得以实施。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正式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其后将国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2018年初,香港特区政府就国歌法提出并推动相关本地立法工作。特区立法会于2019年1月和2020年5月分别完成《国歌条例草案》首读、二读程序,并于6月4日三读以41票赞成,1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草案。


《国歌条例》的主要内容
奏唱国歌的标准及礼仪
国歌须以符合其尊严的方式奏唱。奏唱国歌时,参与或出席有关场合的人应当肃立和举止庄重且没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此外,各项官方宣誓仪式包括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司法、行政会议及立法会誓言的宣誓仪式都要奏唱国歌,9类升国旗仪式包括官方举办的七一及国庆升旗礼、政府举办的重大体育赛事,也属于奏唱国歌的场合。
保护国歌
不当使用国歌的罪行:任何人如没有合理辩解,将国歌、国歌歌词或国歌曲谱用于商标或商业广告、丧事活动;将国歌用作公众场所的背景音乐的,即属于犯罪,一经定罪,针对不同情况可处第5级罚款或第2级罚款(依据香港法例第221章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 附表8 罪行的罚款级数,第5级罚款对应5万港元数额,第2级罚款对应5千港元数额。)
侮辱行为的罪行:任何人如意图侮辱国歌,而公开及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或国歌曲谱,以歪曲或贬损的方式奏唱国歌,即属于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依据香港法例第221章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 附表8 罪行的罚款级数,第5级罚款对应5万港元数额。)
推广国歌
教育局将就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发出指引,学生要学唱国歌,学校要教育学生国歌的历史及精神,以及奏唱国歌的礼仪。
补充条文
在香港内触犯有关国歌的规定的罪行,按照香港法律进行调查及予以检控。
附:《国歌条例》全文
【法宝引证码】CLI.HK.4281

  

香港特別行政区

2020年第2号条例

行政長官

林郑月娥

2020年6月11日 


本条例旨在就在香港奏唱国歌、保护国歌以及推广国歌,订定条文;以及就附带事宜,订定条文。

[2020年6月12日]


《国歌条例》

弁言

鉴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2)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并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及

(3)现须制定条例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以及弘扬爱国精神:

现由立法会制定本条例如下 ——


第1部

导言


1.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国歌条例》。

2.释义

(1)在本条例中 ——

国旗 (national flag)的涵义与《国旗及国徽条例》(1997年第116号)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国歌 (national anthem)指《义勇军进行曲》,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2)在本条例中,提述国歌歌词及国歌曲谱,即提述 ——

(a)附表1中的国歌五线谱版本所列的歌词及曲谱;或

(b)附表2中的国歌简谱版本所列的歌词及曲谱。

(3)在本条例中(除在第5条以外),提述奏唱国歌,包括 ——

(a)歌唱国歌;

(b)用乐器演奏国歌;及

(c)播放国歌的录音。


第2部

奏唱国歌


3.奏唱的标准

国歌须以符合其尊严的方式奏唱。

4.奏唱的礼仪

(1)本条就奏唱国歌的场合而适用。

(2)奏唱国歌时,参与或出席有关场合的人当守的礼仪是 ——

(a)肃立和举止庄重;及

(b)并无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5.须奏唱国歌的场合

(1)在列于附表3的每个场合,须奏唱国歌。

(2)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3。

(3)在本条中,提述奏唱国歌,即提述用乐器按照标准曲谱演奏国歌或播放国歌的官方录音,以歌唱国歌。

(4)在本条中 ——

官方录音 (official recording)就国歌而言,指为施行本条而于特区政府网站*上提供的国歌的录音;

标准曲谱 (standard score)就国歌而言,指为施行本条而于特区政府网站*上提供的国歌曲谱。

编辑附注:

*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网页:https://www.cmab.gov.hk。


第3部

保护国歌


6.不当使用国歌的罪行

(1)国歌、国歌歌词或国歌曲谱均不得用于 ——

(a)商标或商业广告;

(b)私人丧事活动;或

(c)根据第(5)款订明的场合、场所或目的。

(2)国歌不得用作公众场所的背景音乐。

(3)任何人如没有合理辩解,而在违反第(1)或(2)款的情况下使用国歌、国歌歌词或国歌曲谱,即属犯罪。

(4)任何人犯第(3)款所订罪行,一经定罪 ——

(a)如属违反第(1)(a)款的情况——可处第5级罚款;或

(b)如属其他情况——可处第2级罚款。

(5)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宪报公告,为施行第(1)(c)款,订明场合、场所或目的。

(6)在本条中 ——

公众场所 (public place)指公众或部分公众(在缴费或无须缴费的情况下)可不时进入或获准不时进入的场所。

7.侮辱行为的罪行

(1)任何人如意图侮辱国歌,而公开及故意 ——

(a)篡改国歌歌词或国歌曲谱;或

(b)以歪曲或贬损的方式奏唱国歌,

即属犯罪。

(2)任何人如公开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国歌,即属犯罪。

(3)任何人如意图侮辱国歌,而故意发布 ——

(a)经篡改的国歌歌词或经篡改的国歌曲谱;或

(b)以歪曲或贬损的方式奏唱的国歌,

即属犯罪。

(4)任何人如意图侮辱国歌,而故意发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国歌的情况,即属犯罪。

(5)除第(3)或(4)款所规定者外,任何人不会因发布 ——

(a)经篡改的国歌歌词或经篡改的国歌曲谱;

(b)以歪曲或贬损的方式奏唱的国歌;或

(c)以任何方式侮辱国歌的情况,

而犯本条所订罪行。

(6)任何人犯本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

(7)就本条所订罪行而展开的法律程序,只可于以下时限前(以较早者为准)展开 ——

(a)警务处处长发现或知悉有关罪行的日期之后1年届满时;

(b)犯该罪行的日期之后2年届满时。

(8)在本条中 ——

侮辱 (insult)就国歌而言,指损害国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的尊严;

发布 (publish)包括 ——

(a)向公众作出的任何形式的通讯,包括讲话、书写、印刷、展示通告、广播、于屏幕放映及播放纪录带或其他经记录的材料;及

(b)向公众分发、传布或提供。

8.须视为国歌、其歌词或其曲谱的乐曲、文字或曲谱

就本部而言 ——

(a)凡乐曲(不论是否包括拟伴随该乐曲而唱出或讲出的文字)与国歌的相似程度,足以使人合理地相信该乐曲就是国歌或国歌的部分,则该乐曲须视为国歌;

(b)凡文字(不论是否以书面表述)与国歌歌词的相似程度,足以使人合理地相信该等文字就是国歌歌词或国歌歌词的部分,则该等文字须视为国歌歌词;及

(c)凡曲谱与国歌曲谱的相似程度,足以使人合理地相信该曲谱就是国歌曲谱或国歌曲谱的部分,则该曲谱须视为国歌曲谱。


第4部

推广国歌


9.纳入小学及中学教育

(1)教育局局长须就将国歌纳入小学教育及中学教育发出指示 ——

(a)使学生学习歌唱国歌;及

(b)以教育学生 ——

(i)国歌的历史及精神;及

(ii)奏唱国歌的礼仪。

(2)在本条中 ——

小学教育 (primary education)具有《教育条例》(第279章)第3(1)条所给予的涵义;

中学教育 (secondary education)具有《教育条例》(第279章)第3(1)条所给予的涵义。

10.纳入声音广播服务及本地电视节目服务

(1)凡根据广播牌照的条款及条件,通讯事务管理局可作出决定或发出指示,规定有关牌照持有人在领牌服务内广播政府宣传声带或将政府宣传短片纳入领牌服务,则本条适用。

(2)凡已就有关广播牌照作出决定或发出指示,则可藉该决定或指示,规定有关牌照持有人在领牌服务内藉政府宣传声带或政府宣传短片广播国歌。

(3)通讯事务管理局须就有关广播牌照作出决定或发出指示,规定有关牌照持有人于根据第(4)款所规定或可根据该款而规定的每个日期,在领牌服务内藉政府宣传声带或政府宣传短片广播国歌。

(4)行政长官可为施行第(3)款而规定日期。

(5)第(4)款所指的规定 ——

(a)在作出后,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在宪报刊登;及

(b)并非附属法例。

(6)在本条中 ——

通讯事务管理局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指由《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第616章)第3条设立的通讯事务管理局;

广播牌照 (broadcasting licence)指 ——

(a)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第13C(2)条批给的牌照、或根据该条例第13E(2)条续期的该牌照;或

(b)根据《广播条例》(第562章)第8(1)及10(1)条批给的牌照、或根据该条例第11(1)条延期或续期的该牌照。


第5部

补充条文


11.实施香港法律

(1)在香港内触犯有关国歌的规定的罪行,按照香港法律进行调查及予以检控。

(2)如本条例与《国歌法》有不相符之处,本条例须解释为《国歌法》的特别实施或改编本,并如此实施。

(3)在本条中 ——

《国歌法》 (National Anthem Law)指于2017年9月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第6部

相应修订

第1分部修订成文法则


12.修订成文法则

第2及3分部指明的成文法则现予修订,修订方式列于该两分部。


第2分部修订《商标条例》(第559章)


13.修订第11条(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

(1)在第11(6)(a)条之后 ——

加入

“(ab)国歌;”。

(2)第11(9)条,中文文本,国旗及国徽的定义 ——

废除句号

代以分号。

(3)第11(9)条 ——

按笔划数目顺序加入

“国歌 (national anthem)指《国歌条例》(2020年第2号)所指的、经该条例第8条扩充其涵义的国歌及其歌词及曲谱。”。


第3分部修订《法例发布条例》(第614章)


14.修订第4条(资料库的内容)

在第4(1)(a)(v)条之后 ——

加入

“(vi)《国歌条例》(2020年第2号);”。


附表1

[第2条]

国歌五线谱版本

附表2

[第2条]

国歌简谱版本

附表3

[第5条]

须奏唱国歌的场合

1.以下宣誓仪式 ——

(a)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第16A条作出行政长官的誓言的宣誓仪式;

(b)根据该条例第16B条作出主要官员的誓言的宣誓仪式;

(c)根据该条例第17条作出司法誓言的宣誓仪式;

(d)根据该条例第18条作出尽职誓言及行政会议誓言的宣誓仪式;或

(e)根据该条例第19条作出立法会誓言的宣誓仪式

2.升国旗仪式,包括 ——

(a)特区政府举办的金紫荆广场升旗仪式;

(b)特区政府举办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周年升旗仪式;及

(c)特区政府举办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周年升旗仪式

3.特区政府举办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周年国庆酒会

4.特区政府举办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周年庆祝酒会

5.特区政府举办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仪式

6.特区政府举办的“为保卫香港而捐躯之人士”纪念仪式

7.特区政府举办的“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纪念仪式

8.特区政府举办的重大体育赛事

9.法律年度开启典礼



-END-

本文来源 | 央视新闻;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责任编辑 | 郇雯倩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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