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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谩骂声中发声明辩驳,女童律师:二审时将会谴责

来源 | 经济观察网、法治江苏、红星新闻

棱镜·腾讯小满工作室、媒联社、呦呦鹿鸣的鹿鸣君、西安新鲜事儿等


沉寂了11个月后,猥亵9岁女童的王振华终于判了。


2019年6月29日,一个长期吸毒的妇女,周燕芬,将两个幼女,一个9岁,一个12岁,以“去迪士尼玩”的名义,从江苏骗到上海普陀区一个酒店,供给王振华“发生关系”。


王振华,一个房地产企业主,拥有数百亿资产,曾任全国工商联执委、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常务副会长、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房地产商会会长、江苏省人大代表、江苏省工商联副主席等。


@警民直通车-普陀官方微博2019年7月3日发布通报,2019年6月30日22时许,上海普陀警方接王女士报警,称其女儿(9岁)被朋友周某某(女,49岁,江苏人)从江苏老家带至上海并入住本市一酒店,后其女儿在房间内遭到一男子猥亵。


6月17日,上海普陀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据《棱镜》报道,王振华“嫖资”10万,他的一位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建议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对王振华做无罪判决。


对于律师“无罪”辩护,网友纷纷表示谴责:



更多网友认为王振华判得太轻,难消民愤:



也有网友疑惑,女童构成轻伤二级,这怎么能叫没有‘其他恶劣情节’呢?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应当从重处罚,刑期可达五年以上:



王振华猥亵女童案,考验的不是律师的刑辩水平,更是人性良知;

考验的不是查案、判案水平,更是全社会社会如何保护女童,如何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显然,关于此案,尚有诸多疑团待解。
如女童究竟是如何陈述事发经过的?王振华是带着奸淫幼女的犯罪故意?他如果为了嫖娼成年女性何以要花到10万元?
案发时媒体报道有两名受害女童,何以只剩一名?
王振华是第一次犯罪吗?还是没有查清?
王振华有没有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家长有无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是强奸未遂还是仅仅猥亵?女童是否真的阴道撕裂?
顶格判决五年,是法官机械办案还是司法之无奈?



受害女童代理人:王振华没有任何赔偿、安抚

去年7月3日,人民日报甚至罕见发出“连环三问”,指出任何人都“不应享有法外特权”,希望相关单位调查清楚。

7月4日,中央政法委长安剑说:“王某某你好大胆,法律必斩性侵儿童的黑手。”

新华社也曾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他是什么身份,也不管他有多少资产,必须依法严惩,决不手软。”

法制日报提到:要“一查到底办成铁案不负公众期待”。

光明日报则认为,要“从重,从严刑罚”。

律师们也一致发声王振华的案件里,女童下阴有撕裂伤,应当属于犯罪既遂且情节恶劣。

庭审结束后,本案审判长透露了两个细节:

1.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什么叫轻伤二级?反正很恶心,不说了)

2.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


王振华猥亵女童案中的受害女童代理人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主任计时俊律师说:受害的9岁女童,身心受到了极大伤害,身体构成二级轻伤;但是王振华和他的公司,迄今没有对她做出任何赔偿,也没有任何安抚慰问举动。被害女孩的身体治疗费及心理疏导费,都是由公诉方上海检方承担的。

王振华本人也没有认罪,“他说只是对(被害的小女孩)搂搂抱抱”。6月17日宣判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知乎网站的官方账号上,发布的文章也证实,“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

为何只判五年?或因不符合两点量刑情节


对于王振华的一审判决,很多人认为“对一位9岁的小女孩实施猥亵,造成她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并构成轻伤二级,这怎么能叫没有‘其他恶劣情节’呢?”

从判刑结果来看,根据《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则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可以看出,刑事责任是否突破有期徒刑五年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聚众”或者“公共场所”法定量刑情节。


根据上海警方警情通报,本案案发于酒店,犯罪分子包括王振华和周燕芬。一般情况下,三人以上才会被认定为聚众。因此根据本案已有信息,王振华和周燕芬很难被认定为“聚众”猥亵儿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

适用这一规定,王振华猥亵儿童罪是否属于“当众”实施犯罪至为关键。对在上述规定列举之外的场所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只要场所具有相对公开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场,有被他人感知可能的,就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

而在本案中,据《棱镜》独家掌握的信息获悉,王振华彼时只与受害女童在万豪酒店1707房间共处13分钟,作案期间并没有其他多人在场。这可能是王振华未被认定为 “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的关键证据。

石破天惊的“王振华嫖娼论”,辩护人成功了

一审法院认定:王振华、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由周燕芬制造条件,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王振华、周燕芬的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王振华的辩护律师,一位叫做陈有西,一位叫做李肖霖。他们为王振华争取无罪,根据媒体已公开报道的信息,其中一位的辩护词是这样的:“王振华虽有嫖娼行为,但明确对幼女有防范意识,知道国家法律底线,坚决不能碰幼女。故其接受(牵线人)周燕某主动邀请对成年女性进行嫖宿的行为,可以受到治安处罚。”

律师应当为当事人追求最大权益,但是,应当在法律范围内的合法权益。这种辩护,从法律辩护技术上,可谓粗糙低级,从道德操守上,可谓难谈廉耻。



律师说:王振华是在嫖娼/嫖宿,而不是猥亵或强奸幼女。且不说是不是有金钱交易,法律上,作为律师,肯定知道两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1.14周岁以下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2.司法解释规定,性侵不满12岁幼女,应当认定为“明知”。也就是说,“嫖娼”这种辩护,从辩护技术上没有成功可能性。面对受害者9岁、12岁的年龄,任何一家法院都不会判决说是嫖娼。可是呢,这两个律师还真就这么辩了。

据媒体报道,作为身价近500亿人民币的超级富豪,王振华聘请的知名律师是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肖霖和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

公开资料显示,李肖霖是刑辩大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律协宣传委员会委员,美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会员。“李天一强奸案”庭审时,作为被告人李天一的辩护律师,李肖霖为李天一做了无罪辩护。

陈有西是浙江京衡律师所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在微博上还有100万粉丝。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知识产权委员会副秘书长。曾在浙江省公安厅、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李天一强奸案发生后,陈有西公开声称“李天一无罪”“李天一案是个确凿的错案冤案”。

两位律师应该有最起码的法律常识,为什么还会推出如此石破天惊的“王振华嫖娼论”呢?

有匿名爆料说:“两位律师的费用,分两部分,一部分是起步价,七位数,另一部分,是激励价,如果全拿,能拿到1200万以上。”

受害女童律师:二审时将谴责其代理律师


红星新闻记者也联系到受害女童的代理律师,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主任计时俊。计时俊在记者问及陈有西声明有关情况时,进行了详细回应。


关于鉴定机构资格


陈有西在声明中称:“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对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不支持上海鉴定当中所说的……结论。且上海的鉴定机构?没有对外鉴定资格。”


首先,计时俊谴责了陈有西对上述信息曝光的行为。


“他(指陈有西)已经违背了我们的庭审原则,不能谈论很细致的案情,只能对判决的内容进行一些评价,这是可以的。但是他现在讲到了案子的证据,而且仔细地描述了小女孩的伤痕,这些不应该是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做的事情。”计时俊对红星新闻表示。


同时,计时俊告诉红星新闻,陈有西所说的“相反结论”根本不算是任何一种证据种类,既不是言词证据,也不是实物证据,只是提供一个参考。而且,在经过质证以后,所谓的“相反结论”没有被法庭采纳。


对于陈有西提出的“相关鉴定机构没有对外鉴定资格”的说法,计时俊称,“这已经是我们上海最权威的鉴定机构,如果连这样的鉴定机构都不能信任的话,那么上海还有什么鉴定机构能够为刑事案件作出鉴定?”


关于王振华是否翻供


陈有西在声明中表示:“王振华没有翻供。从侦查阶段,检察阶段,法院阶段,他的供述稳定一致,否定自己进行了对幼女的猥亵行为。他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他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


对此,计时俊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言词证据在法庭上从来不是孤立的。“如果一个人杀了人,他反复地说他没有杀人,难道重复1000遍以后,他就真的没有杀人了吗?”


关于判决是从轻还是从重


陈有西在声明中称,“普陀法院不是从轻而是从重判处。猥亵罪的定性,是普陀公安严密侦查、扩大范围侦查、检察严格监督、退查补侦、法庭二天十六个小时开庭调查质证后的,公检法一致的定性,普陀法院是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做了从重处刑。如果真有阴道撕裂伤,我也支持更重罪名的定性,但是法庭调查实际查明,不存在这样的情形。”


而计时俊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认为,王振华的量刑,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发现,《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的话,是要从重处理的。我的理解,就是应该综合第二款和第三款,按照恶劣情节来从重处罚。”计时俊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认为应该对王振华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过,由于该案件为公诉案件,是由检察院方面提起的诉讼,受害女童及计时俊方面无权单独提出上诉。


而陈有西在声明中表示,王振华已经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


关于网络舆论


陈有西在声明中表示,“本案最早曝光上了网络舆论,都是被害人一方寻求有正义感的媒体帮助,向社会进行的消息发布。激发了巨大的社会关注和同情。对上海相关办案机关,以及我们律师,都形成了巨大的舆情压力。王振华本人、辩护律师、家属、公司,迄今为止没有一句发声。案情信息是不对称的,一边倒的。普陀法院发布的谨慎的审判长答疑,只讲了判决结果,未透露案情争议焦点,更未透露王的自我辩解和辩方意见。因此,所有网民在获取信息,作出判断和评价时,请注意这一现实情况。”


计时俊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网络上的舆论不是我们找人造成的,我们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也没有接受一家媒体采访。在此之前,你们有谁知道我在代理这个案子?”


“我们不愿意去曝光,不想引起对小女孩的二次伤害,不愿意用舆情引导法院的裁决,我们希望这个案子是完全依法办事,按照我们法律的规定,秉承真理、秉承讲事实讲证据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去衡量一件事情的善恶和后果,由法院来进行判决。”计时俊说。


同时,计时俊谴责了陈有西,表示:在他公开小女孩的伤情以及鉴定机构所在地等信息后,如果有好事者打听,那小女孩的姓名、学校等信息都很有可能曝光。


“如果二审我还面对他,我必然会谴责他的。”计时俊告诉红星新闻记者。


王振华案件是不是就这样了?

考验着全社会!

-END-


责任编辑 | 李泽鹏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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