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辉教授: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则的解释与适用
来源 | 京法网事、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人格权编在民法典体系中的地位、价值
人格权编是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加进来的,立法机关最初规划中,并不包含人格权编。在制定过程中,有过一些争论,最终立法机关决策认为应当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我国《民法典》就成为独具特色的七编制。在世界范围内,《民法典》常见体例是五编制。七编制有两个方面的改变:第一是将五编制中的债权编拆分成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使得我们的合同编实际上负担了债法总则的功能,还包含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就是所谓的“准合同”。第二就是增加人格权编。这样的体例设置,对各编之间的具体规则是有影响的。
人格权编是《民法典》第四编,共有51条。既成独立一编,条文不能太少,否则与其他编失衡,比如合同法500多条,占据了《民法典》“半壁江山”。目前来看,人格权编条文比继承编还多一些,已经超出了我们的预估。
之前有观点认为,虽然人格权很重要,但没必要独立成编。通过条文关系的处理,相关内容可以在其他编中规定,比如人格权在总则编民事权利部分就可以进行“宣示性”的表述,如果受到侵害,在侵权责任编中有关侵权责任就能解决。《民法典》颁行后,从现在的条文来看,人格权编至少有三个功能,打破了这种固有理解。
第一,进行了权利宣示。是权利宣言,规定了具体的人格权利。
第二,提供了行为规范。这主要是指享有人格权应当怎么做,比如不得抛弃、转让、继承,这就是行为规范。原来我们认为行为规范更多体现在合同法等交易规范中,依据条文就知道如何订立和履行合同。传统我们理解人格权,正常情况下不是主动使用的,天赋人权,只有被侵害的时候才会意识到人格权的存在。民法典人格权编就作出了改变,规定了大量行为规范,比如许可使用,其规则原理基本是合同法的原理,人格权编关于肖像许可使用中的任意解除权,能够联想到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就是合同的行为规则。
第三,提供了裁判规则。人格权编大量吸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内容,极大地丰富了裁判规则,使得法官适用裁判时更加具体、便利,这也是人格权编重要的特点。
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关系
如前所述,关于人格权编独立,在理论上争议很大一个问题就是体例。按照原有的一般认识,人格权中权利宣示的内容,总则编可以涵盖,比如《民法典》第一编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侵害后果、损害救济的内容,侵权责任编可以涵盖。在民法典编撰之前,我们认为五编制的潘德克顿体系是难以超越的,操作上只能把债权编拆分,最初我国制定时侵权责任法就有争议,当时侵权责任能否独立成编也同样存在争议。
我们解构传统法中的债法,第一步是把侵权责任编独立成编,但这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先例,而且各国侵权责任条文数在《民法典》中占比很少,比如德国民法典。当时侵权责任法独立主要理由之一是,传统认为侵权责任是损害赔偿法,侵权行为是债之发生原因一种,即损害赔偿之债,但一些特殊的侵权样态不能被包含在内,主要就是针对人格权侵权,因为损害赔偿没有办法解决非财产侵权的救济问题。这是侵权责任独立成法的重要原因,也奠定了《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的基础。
在人格权独立成编的讨论中,就产生了后续争议。有人认为,既然因为非财产侵权救济,已经在侵权责任编中包含了一些人格权的内容,就没有必要再把人格权独立成编了。但大家注意对照侵权责任编第二章,与侵权责任法有很大的变化,这章的名称由“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转变为“损害赔偿”。这说明,现在有独立的人格权编来解决人格权救济,为服务于民法典体系需要,侵权责任编退回到损害赔偿法。原来我们的侵权责任法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大的侵权责任法。现在我们又变成了小的侵权责任法。
关于如何看待这两编之间的关系。从立法机关思路来看,二者分工如下:
人格权编主要规定了人格权的类型、权利内容、权利边界、与其他价值之间的协调、行为人的义务和特殊保护方式等规则。
侵权责任编主要着眼于对人格权的事后救济。侵权责任的构成离不开所侵害权利的具体类型、具体内容以及行为人具体义务的界定。
关于权利的类型、内容、权利边界、与其他价值之间的协调。一方面,人格权作为绝对权,奉行法定主义,不能由当事人创设,从绝对权的特点来看,权利先于救济,在诉讼中首先要明确请求权基础。另外一个方面,从人格权属性来看,主观随意性很大,因人而异,“彼之砒霜我之蜜糖”,某种行为有的人认为无所谓,换一个人可能无法忍受。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人格权的保护又应该是开放的,以容纳不同样态、对不同损害予以救济。这二者之间就存在矛盾。目前,从立法来看,是法定主义为主,同时保留适当的开放性。法定主义,就是规定权利类型、权利内容、权利边界。人格权侵害与其他财产侵害最大区分是边界模糊,我知道海淀法院承办过大量人格权纠纷,实践中,法官可能最大的困扰是权利边界模糊不清,以及与其他价值之间如何协调,利益冲突如何衡量,这些在人格权纠纷中特别突出。究其原因,根本上还是人格权的“因人而异”,处理财产关系是对事不对人,处理人格关系恰恰相反。从这个方面来说,人格权独立成编确实有其意义。权利边界、价值协调、利益衡量等问题放在人格权编处理比较合适。当然也有不同的意见,认为这不是法律考量的问题,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
关于行为人的义务。人格权编对应当事人的人格权,明确列出所担负的义务,违反义务就构成法律上的过错。侵权责任法主要是事后救济,救济之前的内容要由其他编来规定。如要件中的过错,行为是否构成对人格权的侵权,违反了哪些义务、如何判断过错,就在人格权编中规定。但侵权编着眼于事后救济,侵权责任构成上必须要有损害要件,没有损害就无法适用侵权责任法,后面我要讲到的人格权的诉前禁令制度,就是在损害后果发生前要求停止侵害,不能等到损害发生才进行规制。
人格权请求权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理解适用
人格权独立成编还有一个标志,就是构建独立的人格权请求权体系,第995条和第997条就是示例。第995条排除了时效限制,人格权作为绝对权,具有类似于物权的一些特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些请求不应受时效限制,而且人格权还有独特的救济手段,是传统的损害赔偿法解决不了的。如果纳入侵权责任法的框架中,一方面,作为债权请求权是一定要受时效限制;另一方面,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同时要求损害后果,对于尚未发生损害的侵权行为无法在侵权编中规制,所以侵权编是无法完全解决人格权侵权问题的。现在人格权编的独特之处就是没有时效限制,也不需要等到损害发生。这就是第995、第997条的内容。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动态系统论”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立法机关在制定人格权编时采取了“动态系统论”。动态系统论就是对一个行为具体怎么判断、界限怎么把握,通过对动态因素的考量认定责任。这其实是司法解释的立法技术,在司法解释中有大量应用,比如应当从几个要素考量等表述,体现了裁判思维、法官思维。一般,法律位阶越高,规定越抽象。这样带来的问题是,抽象规定要么全有要么全无,就不能很好地解决现实案件的需要,现实不是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判案时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所谓动态系统论,就是试图在法律条文当中体现一个规范方法,不是非黑即白的,而是提供一连串的考量因素。大家注意,这个排序就是体现了立法者的衡量、价值判断的位序。在人格权编中大量运用这一做法,主要是人格利益本身的特点以及人格权编大量吸收司法解释的规定所导致的。这种条文法官们应该很熟悉,比如第1025条、第1026条。第1026条是一个裁判规范的条文,非常细,这也体现了人格权编的裁判规则特点。我们既然规定了全世界独一无二的人格权编,就要有这些特殊的条文规定来支撑。
人格权的定义及其他人格利益的保护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其他人格利益
第九百九十条
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禁止性骚扰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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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李泽鹏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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