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民法大家王泽鉴教授精彩语录

来源 | 燕大元照、超律志


1.如果说台湾的法学教育跟大陆的教学的不同之处,我觉得应当强调这样几点。首先我觉得大学的课程不要太多,如果什么科目都教,这个科目也教,那个科目也教,教得很多,这种情形就不可能使得在基本的科目上训练得扎实

2.外文是个最基本的训练,我建议很多同学,英文应该必备,英文要 study perfect,要必备。

3.法律不一定要念得多,法律念得多只是记忆而已,法律是要选几个重要的题目,训练思考能力,这个思考能力用在哪里,哪里就解决问题。法律的问题千千万万,光靠你的记忆不行,你也不必都懂,法律全书这么大,念的只要一点点,法律是通过一些重要问题的训练,让你养成一种思考的方法跟思考的模式,实例题训练的能力是什么呢,不是说你记忆这个案例题,而是让你能够处理新发生的案例,这靠什么呢,就靠你思考的方法,思考的能力,这个思考的能力也要反复练习。

4.我个人有个看法,每一个判决既然是一个判决,都有它重要的原则,学者研究判例的任务就是去发现、探讨、组成蕴含在判决里的法律原理

5.如果你只是读书而没有问题引导的话,那你读书都是懵懵懂懂的,如果有一个问题引导你的时候,你读书的每一个字每一句话都很精确

6.为何同学念书时有许多种不同的学说要研读?

因为各采不同的解释方法,此亦方法不可随意选择,必须共同协力,要经过论证。

论证与解释方法息息相关,使人信服、可供检验,期能符合合理客观的正义的要求。论证是法律人最基本的能力与素养。

7.案例研习绝非仅是技术,而是科学与艺术,由衷希望教授能够运用这样的方式教导学生,从大一开始,使所有的法律人都能具备法律思维,处理案例的基本能力。

8.请求权的基础为什么重要呢?第一个是入门的作用。你讲一个简单的案子,合同的案子发生的话,可能涉及物权变动和通则里的法律行为,然后是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概念等等。透过请求权基础,可以把这个案子整合起来,所以请求权是整合各篇的。第二个重要性是让我们有一个体系的概念,思考很精细

9.如果我们要长期跟一位老师的话就要学习他的方法,学习他学术上的造诣以及研究上的发展。跟着一个老师写论文,要尽量彻底地了解他的著作和研究,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有所发展。拉伦茨老师对我在题目的选择、做学问的方法等很多方面有很大的启示,我回来以后一直以他为榜样,要认真、要努力、要在学术研究上能够对法学的发展有一点贡献。

10.德国的民法也经历了很长时间,但它出来是一个完整的,而大陆的做法是一点点累积的。因此大陆的法律,就不得不用最高法院的解释。因为法典不完备,问题没法得到解决,就不能不靠法院造法,实际上是制造法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就成为了一个中国的特色

11.德国的学者都是在大学六年期间的实例之下训练出来的,所以学的踏实、概念清楚,判例学说也都很懂。

经过四、五年的彻底训练,条文都记得很熟,基本功也很扎实,这是德国法学的最大优点。就像美国和英国的学生都会读case,没有这个基本功,其他都是空谈。

12.任何一个法律建立在在一个法典化的理念与外在的体系跟内在的体系。外在的体系表现在法典的结构,内在的体系是规范的形成跟他的法律原则。这两个都不可或缺。

13.司法改革的前途在于法律教育,法要强,法律教育先要强,所以根本的问题在于法律教育。为什么说实例演习对法学教育那么重要呢?因为从大一开始进行实例的研习,能够使学生感受到法律和事实的重要性。实例研习的好处有三点:第一,使学生认识到事实的重要性;第二,强化法律规范适用于事实的能力,促进对法律体系的掌握了解;第三,实例题是法院判决的基础训练。无论我们的学生将来是做律师、法官或者行政工作,实例演习都能够培养他面对案例时的能力,包括思考的层次、论证的方法、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过程。

14.大陆民法过去最大的问题就是技术不足,当技术不足的时候,许多真正的问题就避开了。而现在年轻的学者开始具备这些技术。同时,法学的技术也是很难的。

我记得以前拉伦茨讲过一句话:“不要区别太过,也不要不作必要的区别”。也就是说,不要作过度的区别,但是也不要作不够的区别。这个区别是法学者最大的能力之一,但是这个技术的培养需要对实务真正的了解。

15.刚开始什么都不懂,了解太少,但是靠着写一篇文章自己增进一点,写一篇文章增进一点,日积月累稍微有一点增加,完全是从不懂到慢慢有所了解,借着每篇文章的探索,使自己在问题的认识上有所增进。

17.一个人经由学习法律,通常可以获得以下能力:


(1)法律知识。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教济程序。


(2)法律思维。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


(3)解决争议。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于先,处理已发生的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此之所谓“争议”,系从广义,除个案的争讼外,尚包括契约、章程的订定,法令规章的制定等。


-END-


责任编辑 | 李泽鹏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往期精彩回顾

百万法律人都在用的北大法宝详细介绍!

陈兴良教授:我眼中的大案和冤案

陈兴良: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刑法评价——黄光裕案与刘汉案的对比分析

陈兴良:法定犯的性质与界定(讲课实录)

车浩:三次浪潮冲击下,法学教育何去何从

陈兴良 车浩 桑本谦 | 评奸杀案改判:手段残忍、自首与死缓

车浩:基本犯自首、认罪认罚的合指控性与抗诉求刑轻重不明

胡云腾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总体很好,问题不少,争议不小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全文与现行刑法对比

“庆俞”共赴法庭!代持股协议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李国庆被行拘,背后真相令人唏嘘(附夫妻创业“避坑指南”)



点击相应图片识别二维码

获取更多信息

北大法宝

北大法律信息网

法宝学堂

法宝智能

点击「在看」,就是鼓励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