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新规》的重要变化及影响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中伦视界 Author 何植松 张静 等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法释(2020)6号),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并就《民间借贷新规》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新修订的《民间借贷新规》将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利率约定、纠纷处理等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就《民间借贷新规》的主要变化及影响,简要分析如下:
作者 | 何植松;张静;闫飞翔;杜燕心
来源 | 中伦视界、北大法宝律所实务库
一、《民间借贷新规》的重要变化
根据《民间借贷新规》及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的内容(以下简称“《答记者问》”),《民间借贷新规》的重要变化概括如下:
1
新增并修订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1)“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新规》第十四条第三项新增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从《答记者问》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系依据国务院2011年颁布的部门规章《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确立的原则进行了该项修改。该办法的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第六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
《九民纪要》第53条:“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民间借贷新规》第十四条第三项的新增内容与《九民纪要》第53条关于职业放贷人从事民间借贷行为无效的规定一脉相承。
(2)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新规》第十四条第一项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新规》第十四条第二项将“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民间借贷新规》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的核心是删除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高利”、“牟利”这三个合同无效的限制性条件,将导致不论借款人是否善意、不论转贷是否牟利,民间借贷合同均可因构成非法转贷而无效。
从该项修改的背景看,无从事贷款业务资质的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将无资质主体套取金融机构贷款从事转贷业务列为无效情形。
2
锚定四倍LPR,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根据《民间借贷新规》第二十四条,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以下简称“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例如,以2020 年7月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 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民间借贷新规》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旨在将民间借贷的综合融资成本控制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以内。
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19 年8 月17 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的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确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 倍计算而出。现基准利率不复存在,故有必要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
可以说,将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锚定四倍LPR是《民间借贷新规》最重要的变化内容。此次修订后的《民间借贷新规》将利率保护上限锚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采用利率保护浮动机制,不再以固定利率作为保护上线,在利率下行的大环境下,也与市场化利率改革的步伐相适应。
3
民间借贷债权类型从“两线三区”变为“一线两区”
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三十一条确立了按贷款年利率24%、36%将民间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分为三类:年利率24%以下为完全受司法保护;年利率24%-36%为自然债务(债权人/出借人请求支付不受司法保护,但如果债务人/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债务人/借款人事后无权请求返还);年利率36%以上约定无效。
《民间借贷新规》不仅将年利率24%的标准修改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 倍,而且完全删除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取消了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年利率24%-36%之间的自然债务的规定。因此,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 倍的利率部分,不受司法保护。
二、《民间借贷新规》产生的重大影响
职业放贷人从事的民间借贷不再受法律保护
保护利率的计算口径或存在不确定性
小贷、委贷业务将直接受到影响
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收取息费的潜在影响
融资租赁及保理公司业务或将受到影响
《民间借贷新规》具有溯及力
三、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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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李泽鹏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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