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收藏!最高法公报案例裁判要旨汇编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本文作者 | 李玉珍

本文来源 | 北大法宝智慧法务研究院


汇编说明

本汇编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典型案例作为汇编对象,运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根据案由对公报案例的裁判要旨进行整理和汇编,仅供学习与交流。


获取全文请扫码关注“北大法宝智慧法务研究院”公众号,后台留言回复【商标公报案例】即可获得下载链接。



01


 商标权权属纠纷


1. 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TMT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核心问题:境外公司将自行设计和首先使用的商标,委托境内公司在国内注册使用和管理的,应如何认定该商标权的归属?裁判要点:由于商标注册申请主体资格的限制,境外公司将自行设计和首先、实际使用的商标,委托境内公司在国内进行注册和管理。同时双方签订并履行了定牌生产合同,即由境内公司负责组织生产该品牌的产品并办理出口手续,而境外公司负责提供铭牌、商标并进行产品的广告宣传,包销全部商品到境外国家和地区。由商标设计、交付使用与委托注册的情节,定牌贸易合同的约定,和境外公司负责商品销售、商品与商标的广告宣传并逐步形成争议商标知名度和资产增值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商标权财产信托法律关系。因此,应认定境外公司为争议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可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同时,由于境内公司为该商标办理了注册并进行了有效管理,境外公司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北大法宝编写)【法宝引证码】CLI.C.66914案号:(1998)知终字第8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4期(总66期) 2. 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核心问题:母公司与子公司在不同区域注册的相同商标,母公司将其商标转让的效力是否及于其子公司?裁判要点:首先,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虽然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有联系,但是与分公司不同,子公司拥有的法人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在A区域注册商标,子公司在B区域注册相同的商标,母公司在转让该商标时,由于其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必须得到其子公司同意转让该商标的许可,否则母公司转让的商标仅为其所有的A区域部分,商标受让人在B区域使用该商标则构成对子公司的侵权。(北大法宝编写)【法宝引证码】CLI.C.1333854案号:(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9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8期(总第202期)

……

更多请移步“北大法宝智慧法务研究院”公众号,后台留言回复【商标公报案例】即可获取全文



02


 侵害商标权纠纷


1.  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核心问题:行为人将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文字用作其商品名称,但该商品名称系在先使用的,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已经注册的服务商标专用权?裁判要点: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商品名称是指为了区别于其他商品而使用的商品的称呼。注册服务商标与商标名称客观上存在权利上的冲突,一种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种是商品名称权。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行为人将他人已注册的服务商标文字用作其商品名称,且在先使用的,并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这种情形。在此情况下,判断是否侵害服务商标专用权的标准是是否规范使用该商品名称。规范使用商标名称,即不构成对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包括不违背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存在搭他人便车,利用注册服务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但是如果行为人将该商品名称扩大使用,突出使用该商品名称或将该商品名称与自己的字号割裂开来独立使用,将商品名称和服务商标混淆,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则构成对他人已注册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北大法宝编写)裁判摘要:一、服务商标又称为服务标志,是服务行业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专用标志。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二、行为人将与他人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用作其商品名称的,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对该商品名称的使用构成在先使用,且不属于违背商业道德,出于为争夺市场而利用他人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只要行为人规范使用该商品名称,即不存在侵犯他人已注册的服务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但是,如果行为人将该商品名称用于宣传牌匾、墙体广告和指示牌,突出使用该商品名称或将该商品名称与自己的字号割裂开来独立使用,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则构成对他人已注册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法宝引证码】CLI.C.89976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2期(总第136期) 2.  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诉哈尔滨天龙阁饭店、高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案核心问题: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裁判要点: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的使用权,未经其许可,任何人都不准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使用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北大法宝编写)【法宝引证码】CLI.C.66765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1期(总41期) 3. 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心问题:在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之前已经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他人注册之后是否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权?裁判要点:我国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产生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现行商标法只从管理的角度对未注册商标进行调整。对于在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之前已经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他人注册以后仍然继续使用的,不应当一概的认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另外对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先使用人不仅不构成对注册人权利的侵权,相反抢注人的抢注行为却是违法的。除此之外,如果在先使用人出于善意而继续使用注册商标的,为了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全面保护商标使用人的利益,一般也不认定为是侵权行为。(北大法宝编写)【法宝引证码】CLI.C.186717案号:(2008)民三监字第10-1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总第164期) 4.  曹晓冬与云南下关沱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注册商标权属于标识性民事权利,商标权人不仅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标识,更有权使用注册商标标识其商品或者服务,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该商标标识与其商品来源的联系。相关公众是否会混淆误认,既包括将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误认为商标权人的商品或者与商标权人有某种联系,也包括将商标权人的商品误认为被诉侵权人的商品或者误认商标权人与被诉侵权人有某种联系,妨碍商标权人行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而实质性妨碍该注册商标发挥识别作用。【法宝引证码】CLI.C.10781850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273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0期(总第264期)

……

更多请移步“北大法宝智慧法务研究院”公众号,后台留言回复【商标公报案例】即可获取全文



03


 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


1.  宝马股份公司诉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周乐琴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摘要:被控侵权标识包含多个相近标识,且在权利商标驰名前后分别注册的,判断在后注册的被控侵权标识是否应被禁止使用时,应考虑如下因素:被控侵权人的主观意态;该被控侵权标识与之前注册的被控侵权标识是否存在商誉上的传承关系;该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复制、摹仿,是否会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等。【法宝引证码】CLI.C.8696829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9期(总第275期) 2.  宝马股份公司诉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傅献琴、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核心问题:公司销售的产品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公司职员在明知的情况下提供个人账户供公司收取销售收入的,其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共同侵权的特征在于,行为人明知他人的行为构成侵权,仍然跟从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或者为他人侵权行为的实现提供便利。《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商标法》所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公司销售的产品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公司职员在明知的情况下提供个人账户供公司收取销售收入的,其为公司实现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构成商标侵权。(北大法宝编写)【法宝引证码】CLI.C.1787174案号:(2009)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总第164期) 3. 宝马股份公司与广州世纪宝驰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核心问题:在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远远超出商标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和权利人索赔数额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全额支持权利人的索赔数额?裁判要点:2001年《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可见,商标侵权中,实际获利或损失确定的,则以实际获利或实际损失为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不确定的,以不超过法定最高限额由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但是,上述规定可能造成侵权成本过低的后果。因为实际获利或损失难以确定的,只能说明不能确定一个明确的数额,并不代表无法确定一个数额范围,而这个数额范围有可能是超过法定最高赔偿限额的。因此,在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远远超出商标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和权利人索赔数额的情况下,从更好地保护权利人和增加违法成本考虑,法院可以全额支持权利人的索赔数额。(北大法宝编写)【法宝引证码】CLI.C.1779648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5期(总第211期) 4.  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诉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摘要:合法取得销售商品权利的经营者,可以在商品销售中对商标权人的商品商标进行指示性使用,但应当限于指示商品来源,如超出了指示商品来源所必需的范围,则会对相关的服务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商标使用行为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销售服务系商标权人提供或者与商标权人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的,应认定已经超出指示所销售商品来源所必要的范围而具备了指示、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法宝引证码】CLI.C.9748858案号:(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4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8期(总第250期) 5.  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锦天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核心问题:国外产品在国内进行商标注册后,国内厂商通过正规渠道从被授权人进口该商品并在国内转售的,其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裁判要点:注册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别商品来源,让消费者知晓商品的真正厂家,也避免他人利用该注册商标的影响力谋取不法利益。因此,对于商标侵权的认定,应当坚持是否让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这一标准进行。国外产品在国内进行商标注册后,国内厂商通过正规渠道从被授权人进口该商品并在国内转售的,由于国内厂商销售的产品仍然是国外产品,而不是利用国外产品的注册商标销售自己的产品,不存在所售商品与所用商标不一致的情况,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所售商品来源的混淆,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北大法宝编写)裁判摘要:国外某品牌拥有者在国内就该品牌注册了商标,但又在国外将该品牌商品授权他人处分,国内经销商通过正规渠道从该被授权人处进口该品牌正牌商品并在国内转售的,根据商标权利用尽原则,该进口并转售的正牌商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所售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法宝引证码】CLI.C.211326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总第206期)
……更多请移步“北大法宝智慧法务研究院”公众号,后台留言回复【商标公报案例】即可获取全文



04


 其他纠纷


1.  蒋海新诉飞利浦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核心问题:注册、使用的网络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是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对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进一步规定了,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认定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原告的权益合法有效、被告使用的域名或者域名的主要部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对该域名无正当的注册、使用理由以及被告的注册、使用行为具有恶意。据此,行为人注册、使用的网络域名存在上述情形时可以认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北大法宝编写)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注册、使用的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无正当的注册、使用理由,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应认定为恶意注册、使用域名。【法宝引证码】CLI.C.6735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9期(总95期) 2.  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核心问题: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未实际使用的,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裁判要点: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将保护的客体扩大到与其注册时所指定的或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域名是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是域名注册人在互联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在域名上使用驰名商标,可以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进行商业宣传。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无偿占有他人的商誉为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使未使用该域名,也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该行为是对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侵犯,是对驰名商标专有权的侵害,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可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注销域名和赔偿损失。(北大法宝编写)【法宝引证码】CLI.C.67029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3期(总77期) 3.  郭立文、哈尔滨磁化器厂诉高淳县灯饰公司、南京东方玻璃总厂、南京悦东实业公司、昆明文化用品公司侵犯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法人名称权纠纷案核心问题:未经专利权人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其专利号制造假冒专利产品,并在假冒产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和生产厂家名称,构成对专利权人和注册商标所有人哪些权益的侵害?裁判要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号制造假冒专利产品,属于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构成对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侵犯;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受到法律保护,在假冒产品上使用生产厂家的名称,构成对其法人名称权的侵害。(北大法宝编写)【法宝引证码】CLI.C.6674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年第1期(总37期)……更多请移步“北大法宝智慧法务研究院”公众号,后台留言回复【商标公报案例】即可获取全文


-END-


本文来源 | 北大法宝智慧法务研究院责任编辑 | 华铭章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往期精彩回顾百万法律人都在用的北大法宝详细介绍!知产保护大礼包第一弹:2019年知产白皮书汇编
知产保护大礼包第二弹:2019年知产典型案例汇编
知产保护大礼包第三弹:商标领域法律法规汇编
知产保护大礼包第四弹:专利领域法律法规汇编
知产保护大礼包第五弹:著作权领域法律法规汇编
知产保护大礼包第六弹:法务管理必备之知识产权综合法律法规汇编
知产保护大礼包第七弹:最高法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汇编最高法公报案例裁判要旨汇编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点击相应图片识别二维码

获取更多信息

北大法宝

北大法律信息网

法宝学堂

法宝智能

点击「在看」,就是鼓励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