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斌:加快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助推社会治理能力提升 | 中国司法鉴定202005
内容提要:目前我国正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型。司法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是司法治理的重要一环,是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一方面。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机制在统一行政管理、统一技术标准、准入退出机制及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对两大法系司法鉴定改革状况进行比较,提出尽快制定司法鉴定法、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加强公安法医队伍建设等改革建议,阐述了建立我国公益性法医局管理模式设想,认为司法鉴定管理的改革应当纠正过度市场化倾向,从我国国情出发,以高校为依托,建设具有公益性质的法医局改革之路,该模式是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司法鉴定领域存在问题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社会治理;司法鉴定;法医局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至今已有15年。15年中,我国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司法部等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司法鉴定管理的规章制度,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陆续出台了有关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机制的系列改革措施。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和要求,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司法鉴定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部分,关乎司法公平、公正,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机制也必须嵌入社会治理体系之中,助力社会治理能力提升。
《决定》颁布15年来,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的司法鉴定管理改革离真正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仍有很大差距,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不统一”等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这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目前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否符合新时代社会治理的要求,是否符合我国国情,是否能高效、权威、科学、公正的为司法改革实践提供技术支撑。
1.1 “统一”管理体制面临的瓶颈问题
1.1.1 “统一”行政管理仍未建立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社会治理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出现的种种问题的源头在于还未形成真正的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机制。也正因如此,2017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专门召开会议,就司法鉴定管理领域改革提出“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
《决定》以法律性文件的形式改变了我国半个世纪以来的司法实践中自然形成的职权部门分设体制,确立了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内容,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司法鉴定的职能,并将该项工作交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不能另设鉴定机构。另外,还规定侦查部门因侦查工作需要可以设立鉴定机构,但不能面向社会公开接受司法鉴定业务。《决定》的颁布无疑促进了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向着更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但《决定》规定的过于原则,不同部门站在各自角度针对《决定》进行了不同解读。导致我国目前的鉴定机构有公安部门和检察院内设的鉴定机构以及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社会鉴定机构,而且被撤销鉴定机构的法院系统,又独自设立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从而形成了两套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采取“摇号”的方式选择入围的鉴定机构,即所谓的“册外册”,结果是鉴定意见的质量大打折扣。这些问题给司法领域的社会治理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使公众对鉴定意见的权威性、中立性带来各种质疑,削弱了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公信力。
1.1.2 统一技术标准仍需规范
统一的标准是保障司法科学、权威、高效的基石,是社会治理应当遵循的准绳,也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内在要求。依法治理是社会治理的法治保障,“统一”要求将司法鉴定的各项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实现司法鉴定统一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统一技术鉴定标准,统一鉴定程序,统一鉴定机构、鉴定人准入条件,统一鉴定机构、鉴定人名册,统一鉴定人、鉴定机构权利与义务统一等。我国目前在鉴定过程中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包括:国家标准、国家公共行业标准以及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门颁布的标准。公安、检察机关内部的鉴定部门除使用国家标准、国家公共行业标准以外,还使用公安部、最高检颁布的部门标准。此外,司法行政部门和侦查机关在鉴定人培训时对鉴定标准具体条款的理解与掌握也不一致。就法医科学的自然科学属性而言,法医学鉴定实践中针对某一种检验鉴定内容,如尸体检验、毒物检验、DNA检验,乃至活体损伤检验等,只可能遵循一种技术标准或规范,不应同时依据两种标准或规范。另外,针对某一鉴定项目如果采用了本行业标准,未采用国家标准,可能会引起当事人质疑,甚至可能导致“一案多鉴,结果不一”的现象,从而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损害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1.2 准入和退出评价体系缺乏
1.2.1 准入条件有待完善
《决定》虽对准入条件进行了规定,但在执行环节面临着许多乱象,且司法鉴定环境已发生很大改变。司法鉴定机构方面,将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鉴定机构的审批行为确认为“行政许可”,同时规定了许可的基本条件,且司法行政机关在前些年采取“符合条件即审批”的做法,社会普遍将《决定》限定的最低准入看作最高标准执行,导致我国司法部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增加迅猛,分布不均,且鉴定人员数量少的机构相对增加较多,形成了鉴定机构“小而散”的状态。由此造成了重复投入、资源浪费、技术力量不集中,易引起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困局。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共4338家,只有1项法医鉴定执业类别的机构占机构总数的55.14%(法医临床鉴定占绝大多数),有5项以上执业类别的仅占9.31%。这种小、散、乱的社会法医鉴定机构给社会管理和诉讼带来诸多问题。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该实施意见,解决鉴定领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存在的突出问题,司法部于2017年印发《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以下简称《双严格意见》),该文件从严格准入、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等三个方面,对登记范围、准入条件、日常监管等提出十二条要求,持续注销了一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小而散”的发展状况得到遏制,但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
司法鉴定人方面,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主要来自公、检、法机关的退休法医以及医院医生经培训后转岗,鉴定人年龄总体偏大。《决定》规定的司法鉴定人准入标准低,尤其是《决定》实施之初,相当数量的司法鉴定人经转岗培训产生。经培训转岗产生的非法医学专业鉴定人,培训数天后就可予以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由于鉴定工作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大量低学历和经短期转岗培训产生的鉴定人员缺少严格的法医学专业化技能培训,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这是导致鉴定质量不高,甚至错误鉴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1.2.2 评价和退出机制有待规范
在社会治理中,效果评价与惩罚、退出机制的完善十分重要,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效果的重要途径。2017—2020年,全国围绕司法部颁布的《双严格意见》不断完善退出机制,列举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退出条件,在《决定》实施初期的主要任务是解决鉴定资源不足的问题,只要符合条件即给予登记。由于缺少必要的管控,有的部门只将鉴定资质作为自身资质的证明、品牌,却常年不开展鉴定业务;还有的机构缺少专业技能强、水平高的法医专业人员,法医专业鉴定技术平台建设水平低,甚至缺少法医检验鉴定所必需的基本设备及条件,而无法开展相应的法医学鉴定业务。
当前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评价、退出机制还欠完善,导致原本正常的行政管理出现了扭曲异化的倾向。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司法行政部门担心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败诉,而不便对违规的鉴定机构进行处罚。因此,提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准入标准、建立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淘汰机制仍是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我国法医司法鉴定改革的必然要求。对于错误的鉴定意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很难确定产生错误的原因是技术层面的还是主观故意,从而出现了“错鉴不担责”的局面,由于缺乏规范的鉴定人淘汰机制,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事实后,基本都是劝说鉴定人主动退出,而不能采取强制淘汰措施。
1.3 法医队伍建设急需加强
在法医队伍建设方面,根据《决定》规定,为满足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需求,侦查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仍可保留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公安机关的鉴定人员行政上隶属于公安部门,但因公安干警人员力量不足,经常被抽调从事专业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影响了法医学专业工作的开展。在鉴定业务上,由于人员和技术硬件条件限制,同时担心鉴定可能引起上访事件等原因,全国许多省、市公安部门法医鉴定人不再受理法医临床、法医病理类的鉴定业务工作,进一步导致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水平低下。在科技强警的时代,法医专业技术人员与专业技术仍未受到足够重视,很多一线法医的工作场所条件差,检验鉴定设备缺乏,甚至没有专业工作条件,特别是边疆、少数民族和基层地区不仅很难招录到急需的法医人才,较低的待遇也很难留住法医人才,使基层法医工作案件量大、鉴定人才数量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继续加强法医人才队伍建设。另外,在待遇方面,公安系统待遇不与职称挂钩,无法体现出技术人员的特殊性,与其他行业的技术人员收入明显偏低,再加上行政上晋升空间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医专业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国外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也在不断根据本国国情进行改革。大陆法系基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英美法系围绕当事人主义模式进行司法鉴定管理改革。总体来讲,改革特点出现两大法系相互借鉴,相互融合的特点,管理的“统一”趋势明显。
2.1 英美法系司法鉴定管理改革
美国的司法鉴定管理属于典型的分散型管理体制,既有法医局制,也有验尸官制,也有私人公司制,各系统互相独立,没有级别上的高低,注重个人权利保障。如美国洛杉矶郡和马里兰州都实行法医局模式。在洛杉矶郡,洛杉矶法医局是政府唯一的官方法医鉴定机构,负责整个洛杉矶郡地区死亡案件的法医检验工作,独立于警察局、检察部门、法院等司法机关。法医局下设法医处、法化处、行动处等部门,主要负责死因鉴定、物证提取、检验、保存及现场勘察等工作。法医局负责人由政府任命。即便美国是典型的分散型管理模式,其投资模式仍主要表现为政府直接投资,司法鉴定机构属于非盈利性质,没有完全市场化运行。
英国的司法鉴定管理改革一直在不断调整,其主要体现在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管理上,经历了由政府主导到市场化再到逐步转向统一监管的改革之路。1966年,为了提高司法鉴定的中立性、权威性、公正性,英国在司法鉴定领域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将隶属于英格兰及威尔士警方的鉴定实验室从警察内部剥离出来,成立司法鉴定服务局(简称FSS)。该局隶属于内政部,由政府购买鉴定服务,1991年后,FSS又从内政部剥离,成立了独立运行、自负盈亏的国有公司,与此同时其他私营鉴定机构也迅速发展。2012年,受英国财政预算及激烈的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英国政府关闭了FSS,其鉴定业务由社会私营鉴定机构填补。面对碎片化、分散性的司法鉴定体制,过度市场化、缺乏监管等弊端逐渐暴露,为了加强统一管理,英国于2007年成立了官方独立的司法鉴定管理局,对私营鉴定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为司法鉴定质量的监管、监督与指导,制定司法鉴定行为准则,对司法鉴定方法进行认证等业务。英国鉴定人的管理及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而法医病理、法医临床及法医精神病学的鉴定人技术交流由设立在医学会下的法医学委员会负责。近些年,英国的改革之路充满曲折,市场化道路及分散型管理暴露的弊端,迫使英国加强对司法鉴定的管理,管理逐渐向“统一”迈进。
2.2 大陆法系司法鉴定管理改革
大陆法系基于职权主义,司法鉴定管理主要采取集中管理的模式。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制度,在罗马法中已经得到体现。以德国为例,德国1532年《加洛林纳法典》219条款中有40条与鉴定有关。德国有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历史上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都有独立章节对司法鉴定进行了规定。目前,德国有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德国司法部,法院和检察院不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警察内部虽设有鉴定机构,但大都不对外提供服务,且司法鉴定技术人员身份独立,联邦和州的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彼此没有隶属关系。德国是近代法医科学的发祥地,法医科学技术发达,德国的尸体解剖工作由医学院校科研院所承担。德国鉴定人的管理通过司法部专门机构进行,将全国的司法鉴定人登记造册,法官依职权选择。司法鉴定人的选任由法律规定,鉴定人的资格认证来源于可信度递增的五类鉴定师,如第四类鉴定师由德国认证委员会及所属的认证机构认证,欧盟对鉴定师有专门的标准,以达到统一标准,统一质量则。通过考试的颁发资格证书,第五类鉴定师则是公开任命的鉴定师,可信度也最高。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机制各异,但大都主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均由政府直接投资,私立的鉴定机构只作一种补充,且鉴定的内容有不同的限制,没有将鉴定机构完全推向市场,主要鉴定机构的人员、设备及日常维护等均由政府提供经费,突出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公益性和权威性。
2.3 两大法系司法鉴定管理改革给我国的启示
国外司法鉴定制度给我国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机制带来很多有益借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度设计要统筹谋划,提高站位。新时代社会治理理念要求我们围绕中国法治建设的大格局,不能简单将建设的目标切割为各个部门,应按照国家关于建成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要求将分散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置身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这一大背景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背景下,如何依法科学配置司法权和司法行政权,突破“统一”管理体制瓶颈制约是下一阶段工作的重点。
二是制度设计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改革理念。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即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也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治理内容。社会治理的目标在于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协调人、社会、组织及国家的关系,共同参与,促进社会的良好运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应将“人”置于最突出的位置,任何的制度改革都要体现人民至上的政治理念。我国十五年的司法鉴定改革历程证明在鉴定资源配置过程中出现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局面,就是没有平衡好人的利益与市场利益关系。
三是要加大政府投资力度,避免司法鉴定过度市场化。司法鉴定的重中之重是法医鉴定,这点从《决定》的司法鉴定种类规定便可看出。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有30多所院校设有法医专业,几乎所有法医学专业都设有司法鉴定中心,我国应当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鉴定资源和我国高校特有管理体制,依托它们积极建设公益性法医局管理体制。司法鉴定属于国家司法的一部分,纵观世界各发达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建立统一的权威、高效、科学的鉴定管理体制为当前大多数国家的改革趋势,近些年各国都逐渐通过不同方式加强对鉴定的统一管理,通过不断改革建立起适合本国国情的鉴定管理制度。
四是要培育发达的行业自治组织。国外行业组织发达,自律和自治能力强。我国司法鉴定管理表面上由行政和行业组织共同管理,但运行还不是很成熟,需要政府积极培育现代行业组织,承担不适宜政府管理的行业职能。
3.1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
社会治理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治理法治化内在要求把宏观法治目标转化为具体的法治实践。《决定》颁布15年来,我国司法鉴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司法鉴定管理部门面对新问题逐步进行改革,探索出很多有益经验,立法民意支持度很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不仅体现出对《决定》所确立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迫切要求,更是对“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重要性的再次强调和对“统一体制”进程的督促。为此,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实施意见》。但仅仅依靠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现实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因此,从长远来看,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基础上,结合地方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医鉴定体制问题,从国家层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用法律的形式统一司法鉴定管理,明确司法鉴定体制相关部门的职权关系,统一技术标准,为推动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与制度改革、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发展及人才培养等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3.2 建立完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2017年《双严格意见》将严格准入和完善退出机制作为此次司法鉴定领域乱象整治的主要整改内容,各地围绕该意见细化执行任务,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和退出进行了一次重要的纠偏行动,积累了很多经验。但仅依靠一个部门的“通知”来解决我国鉴定领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和退出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应当围绕中国法治建设的大格局,按照国家关于建成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要求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置身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这一大背景下,建立起完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过程管理,防止行政执法出现道德风险。
另外,在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建立过程中也要考虑到我国特有国情。我国地域广、人口众多,司法鉴定需求量大,区域发展不协调,发展差距逐渐拉大。根据这一特点,需要国家承担起应有的司法职能,把握好准入、退出和公众需求的关系,做好司法鉴定的公共服务工作,因地制宜,建立区域性相对独立的、不同层次的、综合鉴定能力强的鉴定机构,提高鉴定质量,以满足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需求,提高司法治理能力。
3.3 加快公安法医人才队伍建设
首先,加强基层法医队伍建设。受公安职数限制等多方面原因,目前基层法医配备情况不尽统一,市级公安法医队伍能够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检验检测刑事技术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至少3名鉴定人的规定,但区县级的法医公安队伍仍需在人、财、物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仍有很大改进空间。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规定,开展法医鉴定至少需要3名有鉴定人资格的公安技术人员,县区级公安,如果无法满足人数要求将导致基层法医鉴定工作主要依靠上级或社会鉴定机构处理,没能发挥公安法医的技术专长,对基层公安法医技术人员能力培养形成制约。
其次,依法提高公安法医待遇。目前刑事案件的鉴定基本全有公安法医完成,法医队伍行政晋升空间狭窄,工作环境尤为艰苦,需要经常接触腐败尸体、病毒细菌,有毒化学物质等复杂现场。1979年多部门曾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为全国法医发放保健津贴,金额为每人每月6-8元,之后该规定失效。在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进一步强调了要尊重警务技术人才成长发展规律,建立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拓展民警职业发展空间。
根据2004年颁布的《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查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规定,“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这意味着2019年的改革如果没有行政级别,即便是高级的专业技术人才,薪酬待遇也不会有相应改善,实际上仍然没有解决任职资格评、聘不统一的问题,没有体现出之前国家文件规定的建立符合技术人员的津贴补贴制度。公安法医作为国家规定的“强技术性、低替代性”的技术类公务员,提高技术人员待遇不但符合国家文件精神,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和科技强警、科技兴警战略意义重大,因此应当按照文件精神,合理提高技术人员薪资待遇。
3.4 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鉴定管理模式
目前,针对司法鉴定管理领域改革,特别是针对法医鉴定管理的改革意见,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在现有管理模式基础上循序渐进,坚持鉴定服务市场化的路径,通过不断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法医鉴定的效率和权威。另一种观点认为,经过十五年司法鉴定市场化实践,将法医鉴定完全推向市场化是一种失败的尝试,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医鉴定服务均由政府直接购买,我国也应当摒弃市场化道路,建立国家性质的法医局,承担起国家应有的司法职能。笔者认为,司法领域的改革与市场经济领域改革不应有相同的发展逻辑,司法鉴定的本质是国家的司法主权,是国家司法管理职能的一部分,将司法鉴定推向市场,目前来看是不能根治“痼疾”,司法鉴定管理改革终将走上成立国家公益性鉴定机构的道路。
3.4.1 强化司法鉴定的公益性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以公正司法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存在的困难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坚实保障。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如何创新工作机制,平衡司法鉴定区域发展,为弱势群体提供必需的司法鉴定服务是当前完善法律公共服务急需解决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2019年司法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法鉴定公共服务成为推进我国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体系的重要一环。在市场化导向中如何落实司法鉴定的公益性是体现司法为民的路径之一。为此要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互联网+等模式,确保司法公平公正。
3.4.2 优化“双结合”管理模式
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性和技术性相结合的特征,“双结合”的管理模式是由司法鉴定的性质决定的。随着司法鉴定队伍的壮大和管理需要,目前我国省级司法鉴定协会基本都已从形式上建立,在实践上取得了很多有益经验,建立国家级司法鉴定协会呼声很高。下一步急需优化司法鉴定行政管理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及职责定位,切实发挥协会的现代社会治理职能,在人事任命、治理结构、职责分配、监督监管、权利义务等多方面做到有法可依,不断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保持司法鉴定管理改革走上一条健康、可持续发展之路,为实现“统一”司法鉴定管理机制注入活力。
3.4.3 探索我国公益性法医局模式
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而言,改革的最终成效还要看目前市场化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否能有效根除过度市场化带来的种种弊端,是否有利于司法改革大局,是否能从根本上树立司法鉴定的权威性、中立性、科学性。笔者认为,目前市场化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无法很好的体现国家应承担的司法职责,成立国家公益性质的法医鉴定机构法理上理所应当,其符合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符合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内在要求,也符合新时代社会治理价值取向和公共安全等应急管理需求。此外,我国特有的一元司法行政管理体制的特殊国情为我国建立法医局模式提供了政治保障,改革的行政风险较小。
3.4.3.1 我国法医局模式的优势
第一,可以彻底解决我国多年来法医技术资源分散、各相关行政部门职权关系不顺畅、不协调等痼疾,对国家法医事业的发展进行统一规划,促进国家法医事业与国家其他相关事业协调发展。
第二,可以提高法医鉴定权威和效率,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彻底消除法医鉴定的逐利性,回归其公益性,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法医鉴定权威,促进司法公正。
第三,可以集中和加大对各级法医局在人、财、物等方面的投入,促进区域平衡协调发展,建成高水平法医鉴定队伍,更好地服务于司法体系运行。
3.4.3.2 法医局的运行机制
第一,法医局基本架构。根据我国法医鉴定运行现状,我们应当建立以科研院所鉴定机构为主,整合我国现有的各部门法医学资源,发挥现有的法医学专业人才力量,建立统一的、独立于公检法系统的法医鉴定机构,设立国家级、省级、地市级三级法医局(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技术机构。各县级行政区设立地级市法医局分支机构,并依法制定三级法医局的评价体系与标准。各级法医局受各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监督,改变目前法医鉴定机构分散,资源不集中的状态。法医局局长由当地政府任命,并向国家法医局备案。法医局是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技术鉴定机构,由国家财政给予全额拨款单位。
第二,法医局主要职能。(1)法医鉴定:承担着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中涉及人身伤亡的现场勘验、尸检、损伤程度鉴定、交通事故和重大工伤责任事故的伤残评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生物物证个体识别、亲缘关系鉴定、毒物检验、毒品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环境污染致人身损害鉴定等技术工作。(2)科学研究与职称评定:加大法医学专业技术研发,从事与法医相关的基础及应用性研究;国家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国家级法医局组织各级法医局参加国内外法医学学术交流,对法医专业人员进行统一考试、考核,发放法医师证书,制定法医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标准,承担职称评定工作。(3)法医学鉴定制度与标准制定:制定、修订法医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种必要的法医学鉴定标准和规范。目前,由于法医鉴定管理部门分散,没有形成真正的统一管理机制,各部门针对统一鉴定事项制定的标准不尽相同,严重影响了司法活动的权威性和高效性。(4)法医学人才培养:我国现行的法医学五年制本科教育,学习时间短,实习时间极度有限,毕业生知识结构不合理、技术能力不足,培养质量无法保障,导致一些院校培养的毕业生不能很好的适应法医司法实践的需要。法医局设立后可以更好的统筹法医人才培养模式,承担相应的在校生实训任务,做好毕业后教育培训,为专家型、实战型人才培养提供保障,彻底解决法医学在人才培养战略上的瓶颈制约。
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已走过15个年头。15年中我们的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国家统一司法鉴定管理机制的改革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提高司法鉴定的权威性、中立性、高效性要对过度市场化的司法鉴定体制进行彻底改革。党的十九届四种全会对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做出了全面部署,在司法治理领域,势必要从宏观与微观进行逐步分解、落实。在统一行政管理、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探索适应我国国情的管理机制中应当继续深化改革,有效助推社会治理能力提升,为不断建成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机制而努力。
《中国司法鉴定》2020年第5期目录
【专栏:《决定》实施十五周年】
1.加快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助推社会治理能力提升
丛斌(1)
2.我国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制度的构建和实践
沈敏(8)
3.让科技为正义说话
——从建立到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探索与若干思考
霍宪丹(17)
4.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十五年历程回顾与省察
郭华(25)
【鉴定科学】
5.外伤性玻璃体积血的法医学鉴定
王元兴;姚博;刘健;等(33)
6.大气环境损害确认方法研究
——以某非法熔炼废弃线路板案件为例
张强(38)
7.车辆速度鉴定的视频时间水印分析及应用初探
张泽枫;衡威威;施少培;等(43)
8.含疏水链基四苯乙烯衍生物在潜指纹显现中的研究
金晓东;倪岚清;夏小围;等(50)
【鉴定论坛】
9.职业司法鉴定人制度研究
刘鑫;郑谢畅(54)
10.司法鉴定标准化过程中知识产权保障问题论纲
朱晋峰;吴何坚(64)
11.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留置本土化改革路径探究
张杰(72)
12.公益属性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
王连昭(79)
13.电子数据鉴定领域能力验证发展状况与建议
郭弘;冯涛;吴松洋;等(85)
14.文书鉴定投诉处理之管见
李沙沙;余君(90)
15.苹果手机录制录音真实性鉴定技术
曾锦华;奚建华;孙维龙;等(93)
16.论尸表检验时毒化检材的提取
王丰;李上造;丁飞;等(98)
17.司法鉴定中应合理利用既有工程妥善化解纠纷
褚世洪;王良超;李广振;等(102)
【诉讼与案例】
18.复合妊娠漏诊致一侧输卵管切除医疗损害鉴定1例
陈芳;刘霞;杨小萍(105)
19.去毛鸟类形态与DNA分子物种鉴定1例
涂飞云;韩卫杰;王通;等(108)
《中国司法鉴定》是由司法部主管、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原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的、公开发行的综合性学术期刊,于2019年分别入选“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扩展版)”。本刊集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于一体,以司法鉴定制度与管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关注司法鉴定制度、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管理体制、技术标准化以及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会计等司法鉴定各领域的前沿科学研究,致力于为司法鉴定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提供学术交流平台。
本刊常设鉴定制度、鉴定综述、鉴定科学、鉴定论坛、诉讼与案例等栏目,并关注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专题研讨。本刊热忱欢迎理论和实务界专家惠赐问题意识突出、见解独到、具有探索创新精神的优秀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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