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卡里亚从自然科学汲取知识并将之适用于刑法学,由此建立了刑法理论中至今仍然被公认的公理。
就此而言,贝卡里亚堪称刑法学之父,而他那本仅6万字的小册子——《论犯罪与刑罚》,成为刑法学中百读不厌、万世流芳的经典著作。来源 | 燕大元照
作者 |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报应主义刑法理论中,没有刑罚预防目的的观念,是贝卡里亚首倡刑罚目的的功利观,并以双面预防理论而著称。我们看到: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一个并不为所欲为的政治实体平稳地控制着私人欲望,难道它能够容忍无益的酷政为野蛮和狂热、为虚弱的暴君充当工具吗?难道一个不幸者的惨叫可以从不可逆转的时间中赎回已经完成的行为吗?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而,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应该经过仔细推敲,一旦建立了确定的对应关系,它会给人以一种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犯人躯体的印象。
在贝卡里亚以前,也有个别学者论及刑罚的预防目的。例如古希腊哲学家普罗塔哥拉指出:谁要是以理智来处罚一个人,那并不是为了他所犯的不法,因为并不能由于处罚而使业已发生的事情不发生。刑罚应该为着未来而处罚,因此再不会有其他的人,或者被处罚者本人,再犯同样的不法行为。此后,古希腊另一著名哲学家柏拉图也表达了同样的思想。在柏拉图看来,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使犯罪者改邪归正,惩罚不仅教育他本人,而且对其他人也是警告,并有教育作用。国家的一切惩罚措施都要以引导公民们走向善德的道路,给罪犯一个刺激,使其改变不义而恢复灵魂中的正义。柏拉图的这一观点,得到后来的哲学家格老秀斯的赞同,指出:关于惩罚的目的,迄今我们说的只证明犯法者如果受到惩罚,是没有冤枉他们的。但是,由此不应得出必然的结论,认为他们应该受到惩罚,也不能认为这种惩罚一定是必要的。柏拉图在其法律篇中的观点,受到了人们的赞美,塞涅卡把它译为:“没有一个聪明的人惩罚别人是因为他犯过错误,而是为了他今后不再犯错误。”如果说,以上关于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的论述还只是只言片语,那么,及至贝卡里亚,双面预防主义蔚然成为一家之说。贝卡里亚的刑罚目的观是建立在其功利主义法律观的基础之上的,他指出: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的了的,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是功利主义的一句名言,它为贝卡里亚所信奉,并成为他考察刑罚问题的理论出发点。对于这些犯罪应适用什么样的刑罚呢?死刑对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来说,真是有益和必要的刑罚吗?刑讯和折磨算是正义吗?它们能实现法律所提出的宗旨吗?什么是预防犯罪的最好方法呢?同样的刑罚在任何时候都是有利的吗?他们对习俗又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贝卡里亚认为,应当用几何学的精确度来解释这些问题。这里的几何学的精确度主要用来计算功利之得失。表现在刑罚上,就是这样一个问题:足以阻止犯罪的刑罚严厉性应当如何确定?贝卡里亚认为,犯罪对于行为人具有一种吸引力,因为可以从中获取自由:不但夺回自己(交出)的那份自由,还极力霸占别人(享有)的那份自由。因此,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motivi sensibili)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因此,刑罚并不是像报应主义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机械的反动,而是一种政治阻力,而这种政治阻力的大小即刑罚的轻重是可以计算的,它只要足以抵消犯罪的引力就可以了。促使我们追求安乐的力量类似重心力,它仅仅受限于它所遇到的阻力。这种力量的结果就是各种各样的人类行为的混合;如果它们互相冲突、互相侵犯,那么我称之为“政治约束”的刑罚就出来阻止恶果的产生,但它并不消灭冲突的原因,因为它是人的不可分割的感觉。立法者像一位灵巧的建筑师,他的责任就在于纠正有害的偏重方向,使形成建筑物强度的那些方向完全协调一致。应该指出,虽然贝卡里亚主张双面预防——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的统一,但他更为强调的还是一般预防,并且预防的手段主要在于刑罚的威慑性。为了实现刑罚的威慑效果,贝卡里亚提出了下述刑罚适用的原则:其一,刑罚的必要性。贝卡里亚通过对刑罚性质与功能的分析,对刑罚的限度得出一个结论: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在贝卡里亚看来,正义的刑罚应该是必要的刑罚。这里的必要性,就在于阻止犯罪。一种刑罚,凡是不必要的,就是专制的。贝卡里亚引用孟德斯鸠的这句名言加以强调。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蛮横的。
其二,刑罚的确定性。刑罚的确立就是有罪必罚,只要发生了犯罪必然受到刑罚的处罚,任何人都难以逃脱法网。在贝卡里亚看来,刑罚的确定性可以降低刑罚的严酷性,比较小的刑罚代价换取较大的阻止犯罪的功利效果。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种必定性要求司法官员谨守职责,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而这一切只有在宽和法制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有益的美德。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印象深刻。因为,即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然而,希望——这一天赐物,往往在我们心中取代一切,它常常使人想入非非,吝啬和软弱所经常容许的不受处罚更加使它具有力量。
贝卡里亚这段话虽然是为了证明轻刑反对酷刑而说的,但他对刑罚的确定性——也就是不可避免性在制止犯罪中的作用的论述是极有见地的。难怪列宁重述贝卡里亚的这句话来说明这个道理:惩罚的警戒作用决不是看惩罚的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而是使所有的罪案都真相大白。即使完全否认刑罚威慑效果的菲利,也不得不承认:刑罚从其结果的不可避免性中产生全部威力。在刑罚中,尤其是在死刑中,刑罚的确定性比严厉性更有效,这是古典派犯罪学家取得并反复强调的几个实际的心理学研究结论之一。其三,刑罚的及时性。及时性是指刑罚应当在犯罪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迅速到来。贝卡里亚认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它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犯人越富有想象力,越感到自己软弱,就越感受到这种折磨。还因为,剥夺自由作为一种刑罚,不能被施行于判决之前,如果并没有那么大的必要这样做的话。在宣判为罪犯之前,监狱只不过是对一个公民的简单看守;这种看守实质上是惩罚性的,所以持续的时间应该尽量短暂,对犯人也尽量不要苛刻。这一短暂的时间应取决于诉讼所需要的时间以及有权接受审判者入狱的先后次序。监禁的严密程度只要足以防止逃脱和隐匿犯罪证据就可以了。诉讼本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法官懒懒散散,而犯人却凄苦不堪;这里,行若无事的司法官员享受着安逸和快乐,那里,伤心落泪的囚徒忍受着痛苦,还有比这更残酷的对比吗?!
在贝卡里亚看来,刑罚的及时性不仅能够减少对犯人的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因而是公正的,而且,刑罚的及时性还是有益的,因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做起因,把刑罚看做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
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推迟刑罚只会产生使这两个概念分离开来的结果。推迟刑罚尽管也给人以惩罚犯罪的印象,然而,它造成的印象不像是惩罚,倒像是表演。并且只是在那种本来有助于增加惩罚感的、对某一犯罪的恐惧心理已在观念心中减弱之后,才产生这种印象。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学者黄风认为,贝卡里亚关于刑罚必须及时这一规则实际上是联想主义的“时空接近律”在刑法理论中的翻版。它的依据是经典力学的这一定律:受吸引力作用的物体越靠近吸引中心,接受的吸引力就越大。贝卡里亚认为,一般人都根据比较直接和直观的联系行事,因此,使刑罚与犯罪衔接紧凑,有助于在人们心理上使刑罚观念与犯罪观念相互间产生强烈的引力。贝卡里亚从自然科学汲取知识并将之适用于刑法学,由此建立了刑法理论中至今仍然被公认的公理。就此而言,贝卡里亚堪称刑法学之父,而他那本仅6万字的小册子——《论犯罪与刑罚》,成为刑法学中百读不厌、万世流芳的经典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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