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宪丹:让科技为正义说话 | 中国司法鉴定202005
内容提要:今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15周年。从2004年底中央提出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和工作要求到2017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7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站在新的起点上,为了实现国家、社会的卓越治理,着眼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和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战略全局,对司法鉴定工作迈向新阶段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基于长期从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参与涉及司法鉴定改革发展政策制定、制度设计和规划拟定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和顶层设计的经验,运用系统方法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更高水平上健全完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若干建议,提出了持续改进证据系统工程为人类文明社会实现卓越治理奠定真实之基的思考。
关键词: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证据系统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国家法律决定的形式明确赋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职责和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同年3月我从高校管理岗位奉调回部从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自此,笔者的人生又与司法鉴定事业结下不解之缘,不仅亲身参与和见证了中国司法鉴定事业的改革发展,而且工作视野和思维方法也转换到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综合运用的领域。正因如此,回顾《决定》实施以来走过的路程,坚持以问题需求导向与理论方法导向相结合工作方法,坚持综合集成的思维方法,总结经验、探索问题、创新理念、统一思想、思考未来,紧紧抓住系统最高目标不放松,在更高水平上进一步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司法鉴定行业公共化、集成化、体系化建设水平,进一步加强证据系统工程建设,在建设平安中国、和谐中国、法治中国进程中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作用。
1.1改革动因和背景
从系统的观点来观察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就不难发现,实现司法公正不仅依靠侦查公正、起诉公正、审判公正和执行公正,同样有赖于鉴定公正。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司法鉴定实行的是一种多头管理的体制,“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不仅导致司法鉴定的管理混乱和无序发展,而且也成为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重要制度原因。作为协助解决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实践中不仅没有能够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作用,反而在诉讼过程中制造出新的矛盾和纠纷,甚至导致审判受制于鉴定,“打官司”变成了“打鉴定”。应当指出的是,司法鉴定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往往也是司法实践、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各种问题的反映,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统一性、整体性与多头管理体制(诉讼职能部门各搞一套)之间的矛盾;二是司法鉴定的中立性的本质属性与职权鉴定的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的从属性、依附性之间的矛盾;三是司法鉴定活动的高度专业性与鉴定人员缺乏统一的执业资质和职业准入标准之间的矛盾;四是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与克服多头重复鉴定之间的矛盾;五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市场优化配置社会公共资源的基础作用与低水平重复建设,各自为政、各搞一套之间的矛盾。如在湖南女教师黄静一案中,经过5次鉴定,仍然互相矛盾。据了解,有的案件中鉴定已超过30次,已成讼累。打官司成了打鉴定、打关系。虚假鉴定、枉法鉴定、金钱鉴定、人情鉴定不时曝光于社会媒体,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公正的社会形象。不仅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应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强烈呼吁,而且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与特别关注。
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发端于1993年国家财政部向中央政法委报送的《关于公检法机关共建一套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议函》(【93】财函字第125号)。之后,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赋予司法部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的职能。《行政许可法》颁布后,2004年又经国务院412号令赋予司法部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同年年底,中央提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后,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决定》。在上述改革的背后,实则深刻反映了中国所处时代发展的基本要求:一是改革司法鉴定体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二是改革司法鉴定体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三是改革司法鉴定体制是当今司法活动和法律问题高度专业化和日益复杂化、综合化的发展要求;四是改革司法鉴定体制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选择;五是改革司法鉴定体制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1.2改革目标和预期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满足侦查工作和打击犯罪的需要,我国逐步建立起一批以刑事侦查技术为主的鉴定机构,这些鉴定机构大多设在侦查机关。党的重心转移后,适应加强民主和健全法制的需要,又陆续在审判机关、公诉机关和高校、科研机构内设立了一批法医、物证类鉴定机构。这些机构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与司法体制、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的客观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相比,还存在很多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司法鉴定自身应当具有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靠性,妨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而且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和久鉴不决的现象,也给当事人带来人、财、物上的巨大损失,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强烈的突出问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2004年底,在中共中央21号文件转发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初步意见》(以下简称《初步意见》)中,明确提出了改革司法鉴定体制,即“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和工作要求(根据侦查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可以保留必要的司法鉴定机构,为侦查工作提供鉴定服务,但不得面向社会提供鉴定服务。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不再保留司法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研究制定司法鉴定法律、规范司法鉴定活动)。而《决定》又针对司法鉴定管理中长期存在的混乱现象,确立了侦查职能、起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与鉴定管理职能相分离的原则,确立了鉴定机构的中立地位和鉴定人的独立身份,加强了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规范管理和监督,从而把司法鉴定纳入到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健康发展轨道。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预期可分为政策预期、制度预期和价值预期,共同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服从系统的最高目标:(1)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政策预期是明确鉴定范围和管理部门,统一准入条件和标准,规范执业活动,维护鉴定秩序,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可靠性,逐步解决鉴定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管理中的混乱状况。(2)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制度预期是通过依法科学配置司法权和司法行政权,合理确立诉讼活动中各诉讼参与机关的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理顺国家统一管理与侦查机关的部门管理之间、司法鉴定主管部门与技术鉴定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之间、行政管理与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相应建立起互相配合、互相协调和相互补充的运行机制,进而在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之间建立起制度化的有机衔接,最终构建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诉讼需要的符合宪政要求的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3)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价值预期是通过实现鉴定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相互配合和相互促进,适应和满足诉讼活动尤其是公正司法、及时裁判的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力,为打击罪犯和保障人权,为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最终为维护公平正义、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鉴定权是公民诉讼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制度规定保障当事人鉴定权力的实现,是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要求之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
1.3统一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初步意见》和《决定》的规定,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统一的鉴定主管部门和适用范围的内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司法鉴定管理又是一种全行业、全过程和动态化的管理。二是统一的准入管理方面的内容,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的准入标准、准入条件和准入程序。主要包括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统一公告制度,如编制和管理《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供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法人选用。三是统一的执业活动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司法鉴定的收费办法等内容。四是统一的职业伦理要求和实施程序、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方面的内容。《决定》明确规定了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要求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执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四项法定义务。五是统一的违规处罚管理和统一的管理规范要求方面的内容。
司法部高度重视司法鉴定工作,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和《决定》规定,多次研究部署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在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制度规范不断完善,统一管理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司法鉴定行业逐步纳入健康发展轨道,司法鉴定制度在保障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
2.1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沟通协调
坚持职权法定,正确把握司法鉴定制度的基本定位,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既要保证诉讼机关依法正确行使公权力,又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鉴定权:组织制定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先后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安全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对倍关于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意见,征求国务院24个相关部委对《关于征询有关部门或行业管理从事技术鉴定工作情况》的意见);多次与国家标准委员会和认证认可协会协商成立司法鉴定标准委员会和制定相关标准等事宜;会同政法各家研究部署《决定》实施前过渡时期的工作安排;会同政法各家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人体损伤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并颁布实施;会同政法各家组织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会同国家安全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将所属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纳入统一管理体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的运行机制;会同国家发改委共同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建议;多次商“两高”建议及时将诉讼急需的环境损害、医疗损害、知识产权、司法会计、涉案物品价格、道路交通、产品质量、建设工程等类鉴定依法纳入统一管理。
2.2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构建统一管理体制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制度定位:从管理的层级看,《决定》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的管理是一种国家管理;从管理范围看,对司法鉴定的管理是一种面向全社会的公共管理,也就是说不论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归属于哪种所有制,只要实施鉴定活动都属于行业管理的范畴;从管理形式看,对司法鉴定的管理属于行政许可五种形式中的登记管理。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预期有三:(1)通过准入管理、执业管理、质量管理、监督管理和实施管理,维护正常的执业秩序和执业环境。(2)通过组织制定实施统一的执业道德规范、执业规则和要求,规范管理行为和鉴定行为。(3)通过统一规范鉴定程序、方法和标准,保证司法鉴定程序的公开公正。主要工作有:研究制定统一管理的基本任务和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五年规划和工作部署;组织编制和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实行“两证一名册”管理制度;统一规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建立形成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司法鉴定三级(部、省、地)管理体系;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建设;组织制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制定完善司法鉴定执业投诉处理办法,持续开展执业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法》立法研究、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比较研究、司法鉴定管理模式研究、司法鉴定行业科技支撑体系、证据系统工程建设、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司法鉴定改革发展范式以及健全统一管理机制等项课题研究,为深化改革提供智力支持。
总的讲,管理工作的要求是:改革有目标,发展有方向;管理有依据,执业有规范。监管有手段,运行有机制;指导有渠道,协调有平台。在统一管理的实践和探索中,先后实现了五个转变:一是从分散管理到统一管理;二是从人财物部门所有制管理到全行业统一的行为管理;三是从注重事前管理到更加注重全过程、全周期管理;四是从单一行政手段管理到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进行管理;五是从直接管理到直接与间接相结合。
2.3加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顺利发展
坚持司法鉴定的社会公共属性,把握好政府主导与社会服务相结合的发展思路,坚持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信、维护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的价值导向,坚持鉴定机构第三方中立法律地位,坚持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执业、客观公正鉴定。总的看,《决定》实施前十年,司法鉴定行业大致经历了统一准入、重新登记、平稳过渡,制定规划、填补空白、合理布局和巩固提高、规范运行、转型发展等三个发展阶段。主要工作有:推动建立司法鉴定行政管理与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组织制定司法鉴定教育培训系列教材,组织开展鉴定人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持续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推进司法鉴定指导平台、科研平台和理论研究平台建设;会同质检总局组织开展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活动,通过组织开展机构自查、同行互查、第三方评估、出庭作证和法庭质询,持续加强质量建设和资质建设,持续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可靠性和社会公信力;通过制度创新促进司法鉴定行业与律师、公证、仲裁、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2017年7月19日中央深改组第3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又进一步为新时期司法鉴定事业的改革发展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从建立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到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党中央从战略全局出发对司法鉴定工作作出的新部署,标志着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事业发展迈向新阶段。站在新的起点上,必须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主动适应司法审判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和价值追求,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坚持司法鉴定的本质特点、基本定位和发展规律,坚持以质量为生命线、走内涵式可持续发展道路,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在促进公正司法、防止冤假错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在新的发展阶段,体制统一是核心,制度健全是基础,公正执业是关键,规范管理是前提,质量保障是生命,发挥作用是根本。
3.1进一步健全完善统一管理体制和在更高水平上实现统一管理
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统一管理体制,在更高水平上实现统一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全行业的职业准入、职业道德、职业自律、执业规范、执业分类、执业责任、执业纪律、执业监管、执业考评和鉴定名册、鉴定标准、技术方法评估、鉴定核心设备准入等规范;健全质量评估、资质评估、诚信评估等制度;及时将诉讼急需并且已经具备条件的鉴定类别纳入统一管理范畴,努力实现“四大类”和“其他类”的规范管理和协调发展;实现职权鉴定机构和社会鉴定机构的协调发展;实现社会鉴定机构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可持续协调发展。要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的运行机制。鉴定意见是法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重要依据,人民法院既是鉴定意见的最终使用者,又是鉴定意见是否具备证据能力、证明效力高低的审查判断者以及最终是否采信的决定者。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成效和司法鉴定行业改革发展的成果最终也要体现在诉讼活动尤其是审判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统一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全行业统一管理与侦查机关对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内部管理相配合的统一管理机制。在刑事诉讼中,为了查找案件事实真相,根据诉讼参与机关的职能分工,侦查机关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公诉机关(国家监察机关)的任务是核实案件事实,审判机关的任务是在对案件各种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而司法鉴定的功能作用则在于证明案件事实,相互之间既配合、又制衡,但决不能越位、缺位和错位。要进一步健全司法行政部门与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相协调的统一管理机制。借鉴统一规范环境损害鉴定活动的成功经验,按照“复合资格、二次准入、双重管理”模式,共同规范其他类司法鉴定活动。
3.2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行业公共化、集约化、体系化建设,持续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可靠性和社会公信力
要健全完善以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为龙头、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为支撑、其他鉴定机构为基础,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有效运行、适应需要、社会共享、持续发展的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持续提高全行业公共化建设水平。要自觉遵循高度的专业化分工与更加密切的社会化协作相统一的社会发展规律,坚持走高起点、高层次、高质量、内涵式可持续发展道路。鼓励、引导鉴定机构通过联合重组和并购等方式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做专做精、提升品质、发挥优势、提高效能,实现转型升级、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全行业集约化建设水平。要主动适应司法鉴定的发展需要,稳步推进执业规范体系、执业责任体系、鉴定意见科学评价和争议解决体系、执业监督体系、执业保障体系、能力评估体系、质量控制体系、科技支撑体系和鉴定法治建设,尽快制定出台《司法鉴定法》,持续提高全行业体系化建设水平。
3.3进一步加强证据系统工程建设,构建走向世界的证据科学技术体系
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本质属性,司法鉴定既是多学科交叉的一种科学技术实证活动,同时也是依法参与诉讼的活动。鉴定所依据的原理、规律、知识和使用的仪器设备、技术方法、技术标准等涉及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具有跨学科、跨行业、跨领域理论、知识、方法、技术、综合运用的突出特点。鉴定活动既要遵循司法活动的程序规定,也要遵循科技活动的客观规律和技术规范,鉴定人在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时,既不对当事人负责,也不对委托人负责,而是对法律负责、对科学负责、对被委托的鉴定事项负责,最终是对案件事实负责。司法鉴定作为一种客观因素较高的可量化的检测手段,在诉讼活动中既是一种法定证据和证据调查方法,也是国家设立的司法证明制度,因而在证据体系中具有特殊功能和作用:它作为客观化程度最高的科学证据,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具有较高的确定性、权威性,成为法官借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它作为证据调查方法,往往成为鉴别、判断和认定其他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可靠和证明效力高低的重要依据和参照标准;它作为构建证据链的基础平台,往往能够将案件中其他证据与案件有机联系起来并有助于形成证据链,从而为法官有效审查判断证据进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发挥着关键作用,因而在证据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
证据系统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卓越治理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证据系统工程建设是一个理论与实践融为一体的开放发展的体系,其内容主要包括“一个架构”:即基于广义的司法鉴定系统与广义的科学技术系统之间良性互动的系统工程架构。“两个领域”:即指广义的司法鉴定系统所包括的两大领域,一是司法鉴定执业活动领域;二是司法鉴定管理活动领域。“六个系统”:一是司法鉴定科技信息系统,由用于司法鉴定领域与科技技术领域间双向交流的司法鉴定科技要素供需信息系统及丰富的证据科技信息库构成;二是司法鉴定专家系统,由相关专业的科技专家(科技主体)资质评价管理系统及权威的司法鉴定专家库构成;三是司法鉴定技术装备系统,由司法鉴定技术装备(科技手段)评价管理系统及引入司法鉴定领域的先进成熟的司法鉴定科技装备构成;四是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系统,由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管理系统及完善的司法鉴定技术程序与技术标准库构成;五是司法鉴定业务信息系统(包括司法鉴定业务信息库),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业务活动,具有综合调用其他相关信息系统的接口;六是司法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司法鉴定管理信息库),用于国家司法鉴定管理机关进行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活动,具有综合调用其他相关信息系统的接口。
面对世界化时代的空前挑战和空前机遇,为了及时应对和处置重大诉讼案件、重大公共事件和重大社会活动中面对的重大疑难复杂和特殊敏感问题,需要在钱学森“大成智慧”指导下,充分运用人机结合、人网结合、定性定量结合等方法和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大数据、信息网络、云计算、区块链等先进成熟技术,在综合集成的基础上得出最为可靠的结论,为及时解决争议提供科学证据和可靠支撑。当前人类如何运用系统工程架构,将综合集成的先进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社会实践并使其成为充分基于证据的社会活动,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复杂系统工程,其实践探索反映了人类证据运用活动和证据管理活动的进化方向,其结果必将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追求卓越治理的进程产生深远影响。
发现和认定事实真相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广泛的需求。古往今来,人类所追求的愿景之一就是实现一个真、善、美高度和谐统一的社会文明形态,而真是善和美的基础和前提,求真需要有效的事实认定系统(当前面对的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问题就在于如何确认其源头和正确选择治疗方法及手段),证据科学技术体系就是人类文明社会的“基础设施”。世界各地大量轰动性公共事件表明:事实真相往往是最基本的甚至是首要关注点,许多社会主体在重大事件中之所以丧失公信力,其根本往往在于缺乏可靠证据支撑。尽管证据活动更多出现在法律领域,但随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证据活动越来越多地成为维护人类社会正常运行和奠定可持续安全发展的真实性基石。鉴于此,着力加强包括司法鉴定在内的广义证据系统工程建设,面向世界构建科学规范、先进成熟、开放创新、持续改进的证据科学技术体系,对于推动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任何事实证明和认定过程,都是通过对证据的获取、处理与运用来完成的,任何证据都是特定主体根据特定准则证明或认定特定事实的依据。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运用,正在使人类进入一个由人—自然系统、信息—物理系统、模型—原型系统、线上—线下系统、虚拟—现实系统日益紧密结合而构成的、一体化的“新社会”。这对人类文明社会以及当代中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一体推进带来了充满复杂性的空前挑战和空前机遇。在虚拟世界中发生的事实(包括法律行为、法律事件)以及在现实世界中发生的事实(包括法律行为、法律事件)的虚拟记录日益增多,正在成为“新社会”中实施与证据的“新常态”。人类文明正面临世界化时代充满复杂性的空前挑战和空前机遇。对“新社会”中海量的行为与事件,只有尽快设计出各类事实模型(包括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尤其是行为模型,并将之运用于行为与事件的自动化实时检测、识别、处置,才可能有效地捍卫“新社会”的秩序。因此,基于各类事实模型的、实时的事实监测系统(包括法律行为监测、法律事件监测)、违法行为防控系统,是“新社会”治理的重大需求,是证据系统工程的前沿应用领域。由此可见,层出不穷的科技创新是持续推动证据系统工程发展的最强内生动力。
当前世界证据体系的演化正在从“松散大拼盘”式的相对落后状况,逐渐走向重大的、跨越性的系统化整合进化的前夜。在充满复杂性并面对空前挑战和空前机遇的世界化时代,证据系统工程的目标是基于全人类对真相和真理的共同追求,突破国界、突破意识形态藩篱,逐渐建成全人类共同的、世界级的权威证据体系及事实认定体系(包括证据活动全过程的世界标准及程序),并使全人类具备成熟的证据素质,从而“为人类文明奠定真实之基”。新的影响人类安全(尤其是人类生存安全)的重大公共事件(如突发性的大规模恶性传染病、世界化恐怖活动等)的出现,客观上将推动世界各国的空前合作以及世界化\世界级证据系统工程体系的实现进程。在充满复杂性的世界化时代,能否成功应对空前挑战并攥住历史显露的空前机遇,是对每一个国家、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社会所具有的智慧和勇气的考验。
《中国司法鉴定》2020年第5期目录
【专栏:《决定》实施十五周年】
1.加快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助推社会治理能力提升
丛斌(1)
2.我国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制度的构建和实践
沈敏(8)
3.让科技为正义说话
——从建立到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探索与若干思考
霍宪丹(17)
4.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十五年历程回顾与省察
郭华(25)
【鉴定科学】
5.外伤性玻璃体积血的法医学鉴定
王元兴;姚博;刘健;等(33)
6.大气环境损害确认方法研究
——以某非法熔炼废弃线路板案件为例
张强(38)
7.车辆速度鉴定的视频时间水印分析及应用初探
张泽枫;衡威威;施少培;等(43)
8.含疏水链基四苯乙烯衍生物在潜指纹显现中的研究
金晓东;倪岚清;夏小围;等(50)
【鉴定论坛】
9.职业司法鉴定人制度研究
刘鑫;郑谢畅(54)
10.司法鉴定标准化过程中知识产权保障问题论纲
朱晋峰;吴何坚(64)
11.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留置本土化改革路径探究
张杰(72)
12.公益属性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
王连昭(79)
13.电子数据鉴定领域能力验证发展状况与建议
郭弘;冯涛;吴松洋;等(85)
14.文书鉴定投诉处理之管见
李沙沙;余君(90)
15.苹果手机录制录音真实性鉴定技术
曾锦华;奚建华;孙维龙;等(93)
16.论尸表检验时毒化检材的提取
王丰;李上造;丁飞;等(98)
17.司法鉴定中应合理利用既有工程妥善化解纠纷
褚世洪;王良超;李广振;等(102)
【诉讼与案例】
18.复合妊娠漏诊致一侧输卵管切除医疗损害鉴定1例
陈芳;刘霞;杨小萍(105)
19.去毛鸟类形态与DNA分子物种鉴定1例
涂飞云;韩卫杰;王通;等(108)
《中国司法鉴定》是由司法部主管、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原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的、公开发行的综合性学术期刊,于2019年分别入选“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扩展版)”。本刊集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于一体,以司法鉴定制度与管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关注司法鉴定制度、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管理体制、技术标准化以及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会计等司法鉴定各领域的前沿科学研究,致力于为司法鉴定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提供学术交流平台。
本刊常设鉴定制度、鉴定综述、鉴定科学、鉴定论坛、诉讼与案例等栏目,并关注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专题研讨。本刊热忱欢迎理论和实务界专家惠赐问题意识突出、见解独到、具有探索创新精神的优秀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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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晋峰: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制度研究 | 法宝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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