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0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结果出炉,来自实务界和理论界的10位法学家获此称号。本期“北大法宝”整理了老师们近期的学术研究成果,以飨读者。在此特别恭喜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车浩、李洪雷、陈柏峰、秦天宝四位教授。我们热忱地希望能有更多的法学人士加入到这个队伍中来,交流法律学术思想、普及法律专业知识、弘扬法律文化,使“北大法律信息网”更好的为广大法律人服务。联系方式:fxwx@chinalawinfo.com。
1975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兼任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首席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并被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人物、全国优秀教师、霍英东青年教师奖一等奖。
著有《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等专著4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和其他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80余篇。独著《知识产权法教程》(1-6版)和《著作权法》等教材。作为首席专家承担2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完成2项国家社科基金其他项目和多项省部级项目。获教育部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研究成果对司法实践产生了影响,有的判决书以注明出处的方式在正文中引用。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全国多家法院、检察院咨询专家,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专家委员会成员。多次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国际版权条约的磋商。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缔结国际条约召开的两次外交会议中任中国代表团成员和“起草委员会”成员。——从“形象”与“图形”的区分视角(《法学》2020年第4期)内容提要:根据平面美术作品描绘对象的性质,可将其“造型”区分为“形象”和“图形”。这种区分并不影响对美术作品的认定,但与著作权法保护平面美术作品的范围有密切关联。对“形象”进行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构成对美术作品的复制,对“图形”进行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并不构成对美术作品的复制。对“形象”和“图形”的识别可采用“假定立体物在先测试法”,即假定争议造型最先以立体物的形式出现,并评判该立体造型能否作为立体作品受到保护。如果可以认定为立体作品,则最先描绘该造型的平面美术作品就创造了“形象”,反之则仅创造了“图形”。因此,并非对所有平面美术作品都可进行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近期涉及设计效果图的案件因未能区分平面美术作品中的“形象”与“图形”,其判决结果并不适当。——与“接触控制措施”的版权法保护相类比(《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3期)内容提要:提供视频广告屏蔽软件,以使视频网站的免费用户跳过视频网站在播放影视剧之前播放的视频广告的行为,类似于提供规避手段,以规避为防止未付费者“接触”作品而采用的“接触控制措施”。版权法保护“接触控制措施”的正当性在于维护权利人在版权法中的正当利益——从他人对作品的利用中获得报酬。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对上述作为免费欣赏影视剧条件的视频广告进行屏蔽,具有相同的正当性。这并不是因为法律偏好任何特定的商业模式,而是要保护由商业模式实现的视频网站从提供视频中获得报酬的正当利益。同时,“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均不能成为抗辩理由,否则任何针对“接触控制措施”提供规避手段的行为也将由此获得免责。关键词:广告屏蔽软件;接触控制措施;不正当竞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3.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四点意见(《知识产权》2020年第9期)内容提要:《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取消了作品所处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限制,同时将“作品类型法定”改为“作品类型开放”,这将打破作品与其他类型智力成果之间的界限,导致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张,使法院难以反驳要求将技术方案、竞技体育动作设计乃至香水气味等“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认定为作品的主张。将视听作品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并对“其他视听作品”视情况适用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和约定优先,无约定时归制作者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使此类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复杂不堪且可能与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产生冲突,不利于此类视听作品的许可与传播。将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从“载有节目的信号”改回“其播放的广播、电视”无法解决为广播组织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的逻辑矛盾和正当性问题。为实现“以信号为基础的保护”方法,并防止对公有领域的侵蚀,应当遵从著作权法基本原理,删除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键词:著作权法;作品定义;作品类型;视听作品;广播组织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号
1977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外法学》副主编。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北京大学博雅青年学者。
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发表论文数十篇,其中《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共计9篇。出版《阶层犯罪论的构造》《刑法教义的本土形塑》等著作。承担国家社科基金等多项课题,获得教育部科研奖等多项奖励。推动发起“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在线讲座”、“青蓝文库”等学术活动。
采取鉴定式案例教学,开创《刑法案例研习》课程,入选首批“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采取双师同堂实务教学,开创《刑事辩护实务》课程。改革考试形式和理念,出版《车浩的刑法题》。获评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青年教学名师、宝钢优秀教师奖等。推动北大法学院教学供给侧改革,开展“法学阶梯系列讲座”“全国法学教育师资研修班/高端论坛”等活动。推动设立北大-港大法学双本科项目,促进教育合作,助力国家战略。
针对法治焦点和影响性案件,多次在中央电视台、中国法律评论等媒体上进行专业解读,发表多篇浏览量10万+的文章。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参加国家卫健委会议,提供抗疫法律意见,履行学者的社会责任。
挂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长期为实务界提供政策论证、案件咨询、授课讲座等理论支持。
近期研究成果
1.刑事政策的精准化:通过犯罪学抵达刑法适用
——以疫期犯罪的刑法应对为中心(《法学》2020年第3期)
作者: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政策研究应当放弃大而无当的概念演绎,回归到如何结合本土国情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这一根本需求上来。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下,运用犯罪学分析犯罪成因,实现刑事政策与其他社会系统的沟通,对症下药地划定宽严范围,精准化地指导刑法适用。疫情期间的司法活动,皆是在应时而动的刑事政策指引下展开,提供了观察当前中国刑事政策运行逻辑的极佳样本,也是重新理解刑事政策与犯罪学和刑法适用之关系的理论契机。本文以疫期犯罪的刑法应对为中心,围绕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妨害公务罪、诈骗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成因和法教义学,探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准化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犯罪学;刑法适用;刑事政策的精准化;宽严相济;刑事一体化
2.刑事政策的精准化
——疫期犯罪的刑法应对(《中国法律》2020年第2期)
作者: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本文将以新冠疫情期间的刑法应对为中心,围绕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妨害公务罪、诈骗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成因和法教义学,基于回归本土、面向实务的研究立场,提倡一种通过犯罪学抵达刑法适用的精准化的刑事政策研究。
关键词:新冠疫情;刑事政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3.贿赂犯罪中“感情投资”与“人情往来”的教义学形塑(《法学评论》2019年第4期)
作者: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感情投资”的场合认定贿赂犯罪,不以确定影响职权行使为必要,而是只要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即可。这并没有消解财物与职权行使之间的对价关系(即作为抽象危险犯的收受礼金罪)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松动,从而将处罚范围由实害犯扩展到具体危险犯。那种在解释论上虚化“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观点,违反了分权体制。证明“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关键,在于送礼者是否明确提出具体请托事项,而不能仅仅根据权属关系和期待关照的内心意图来推定。否则,就是按照尚未立法的“收受礼金罪”来类推入罪。法教义学上“人情往来”,是一种收紧处罚范围的出罪事由,其既不严格要求时间上的往来同步化,也不要求价值上的往来等价化,但至少要存在一种基于人情世故的“往来预期”。这种“往来预期”是个体之间通过礼金互换实现情感交流和长久维系的社交规范。只有基于人身的平等性和对等性而与职务无关,才能被认定为具有“往来预期”的事项。由于从整体和长期来看,往来双方在礼金上的收支都是平衡的,因此不能将该礼金视作职务行为的对价,由此排除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贿赂犯罪;对价关系;感情投资;人情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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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深入研究中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10余项,出版《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研究》等专著、合著7部,在《中国法学》、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等报刊上发表论文50余篇,获第三届、第四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教育部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作为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高人民法院起草涉外案件司法解释等提供咨询意见,多篇智库报告被中央有关部门采用。
担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秘书长,主持完成中国法学会重点课题《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参与教育部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起草和修订,参加教育部马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国际私法》等7部,获第七届、第八届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联合发起设立中国青年仲裁论坛,主持编写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接受《人民日报》《法治日报》、中央广电总台、东方卫视等媒体采访,就未成年人保护、外国人在境内犯罪、新冠肺炎疫情国际追责等开展法治宣传。
投身法治实践,作为中国贸仲委、法国巴黎工商会仲裁院仲裁员等审理案件100余件,为韩国某地方法院审理釜山空难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某涉外管辖权异议上诉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某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提供法律意见或外国法查明意见。
近期研究成果
1.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程序自治边界冲突与平衡(《法学评论》2020年第2期)
作者:杜焕芳;李贤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仲裁机构管理权的过度扩张会引起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意思自治边界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仲裁规则规定与仲裁协议约定之间的不兼容。维护当事人利益离不开对其意思自治的尊重,仲裁机构管理权的扩张应当适度,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与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均为意思自治的成果,两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劣之分与高低之别。追求仲裁机构管理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协调平衡,不能简单地将当事人意愿与仲裁规则进行粗暴的拼接结合,而应当通过在仲裁规则中构建“冲突指引”来提升当事人对于仲裁程序的合理预期,从而有效解决仲裁机构管理权扩张与当事人意思自治边界间的紧张冲突。
关键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管理权;当事人意思自治
2.仲裁员选任困境与解决路径
——仲裁员与当事人法律关系的视角(《武大国际法评论》2020年第2期)
作者:杜焕芳;李贤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是争议得以通过仲裁方式得到公正、有效解决的基石。仲裁员独立公正地行使仲裁权不仅应当排除公权力的不法干扰,也应当注意避免受到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的不当影响。构建合理有效的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模型,是共任仲裁员、单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的共同诉求。这既是对当事人需求的合理回应,也是对仲裁员工作的有效保障,更是对仲裁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兼具合同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复合法律关系,可称之为特殊仲裁服务法律关系。我国《仲裁法》并未明确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性质,需要通过妥当解释使其与仲裁实践相协调,为我国仲裁的长足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仲裁员;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仲裁法
3.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引领下的国际法解释:态度、立场与维度(《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2期)内容提要: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蕴涵着丰富的国际法思想,为构建中国特色国际法体系与话语权提供了思想源泉与理论指导。国际法解释是国际法运作的中枢,正确妥当的国际法解释是善意履行国际法的前提条件。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引领下,应当崇尚尊重并善意履行国际法的国际法解释态度,明确立足中国兼及全球治理的国际法解释立场,坚持国际、国家、人类三个层面价值的国际法解释维度。将国际法解释的态度、立场与维度融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具体行动之中,不仅有利于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的国际法思想,也有益于更好地实现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的伟大目标。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法律解释;国际法治;全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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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兼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环球法律评论》主编,法学博士。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副会长、行政法案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在《法学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多篇被《新华文摘》等转载,主编、副主编或参编著作30余部,专著《行政法释义学》被多所法学院校列为参考书,译有《美国宪法释论》等。在《人民日报》等发表理论文章10余篇。担任司法部法规规章备案专家委员会委员、教育部行政执法改革专家指导委员、北京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曾借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职工作1年,参加百余部法律、法规、规章等的立法调研、咨询与备案审查工作,参加中国法学会组织的立法专家咨询会10余次。多次参加中央有关文件起草调研、专家咨询工作以及《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撰写工作。报送的10余篇内部研究报告得到有关部门采用。在高等院校、党政机关宣讲十九大报告等中央文件精神以及公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数十次。指导硕士研究生30名、博士研究生3名,合作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7名。1.我国野生动物立法的检视与完善(《武大国际法评论》2020年第2期)作者:李洪雷;戴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内容提要:经过三十余年的努力,我国野生动物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这一体系也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在未来,对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应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加强流通、利用和食用等环节的规制。对于其他野生动物应整体纳入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范围。应健全野生动物疫病防控机制,加强动物源性传染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同时优化野生动物执法体制,加强依法治理能力。关键词:野生动物;立法;保护与管理;人畜共患传染病——贯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红线(《中国法律》2019年第3期)作者:李洪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内容提要: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规范决策行为特别是重大决策行为,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由于行政决策跨越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抽象行政和具体行政,规范难度也很大。近年来,各地方、各部门在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方面,探索了很多好的做法和经验,行政决策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日益提高。但是,乱决策、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应决策而久拖不决等现象仍屡见不鲜。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公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分6章,共44条,其中贯彻的一条红线是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换言之,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要求贯穿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草案拟订、决定和调整的全过程,是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980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才工作办公室主任、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学会法律社会学研究会副会长。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获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湖北省十大法治人物、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湖北省青年英才、湖北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在CSSCI期刊发表论文100多篇,其中《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社会学研究》《政治学研究》12篇;出版《传媒监督的法治》《乡村江湖》《乡村司法》等专著6部。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青年项目,教育部项目,中国法学会项目等10多项。获教育部高校科研优秀成果奖、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等10多项。设计并实施学校法学一流学科建设方案,参与创设社会治理法学二级学科,开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等创新课程。在《人民日报》等发表文章20多篇。兼任退役军人事务部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等职。积极参与法治决策咨询,智库成果多次得到有关部门采纳。参与起草法治湖北规划和实施的4份专家建议稿,起草3个地市法治规划专家建议稿,参与地方立法论证20多次。1.乡村基层执法的空间制约与机制再造(《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内容提要:中国的基层执法深受政治体制和社会生态的影响和塑造,“治理空间”可以同时容纳这两种因素,是理解中国基层执法的新视角。乡村治理空间为基层执法提供具体场景,其“拥挤社会”特性和“权力分散”特性,严重制约着基层执法能力。空间区域化机制通过建立综合治理(执法)体系,实现了执法机构的统合和区域化;通过将村级组织、村干部、网格员等纳入执法体系,实现了执法空间的分界和局部化;通过对时间和资源进行情境化配置,实现了时空分区。区域化机制重构着乡村治理空间,回应了基层执法权薄弱和执法能力不足的问题,通过再造基层执法,提高了基层执法效度。——以新冠肺炎疫情的早期处置为中心 (《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2期)内容提要: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人类扩张、全球化的突飞猛进,诸多风险使现代社会充满脆弱性和不确定性,地震、水灾、瘟疫等自然灾害的危害性成倍增长,工业污染、食品安全、金融危机、恐怖主义等社会风险不断出现。尽管风险自古以来伴随人类,但从来没有如同今天这样,以压倒性的方式存在于人类社会。风险已经从一种自然因素进化为社会因素,成为现代社会每个人都必然承受、无法回避的存在。正因此,社会理论才断定,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3.行政嵌入自治:乡村治理的”苏南模式”(《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内容提要:苏南农村以集体经济为基础,在“乡政村治”下形成了“行政嵌入自治”格局。在不同阶段,集体经济来源有所不同,起初是集体企业收入,后来是集体土地出租收入,近来还有集体土地经营收入。村庄事务治理一直有其经济基础,村干部多是经济能人,可以运用经济资源开展活动,在村庄内享有权威,在村级治理中拥有强大的执行力。村干部掌握大量集体资源,乡镇就有必要对之进行控制和监管,包括村干部的选拔任用、村集体财务管理、村级组织工作绩效的考评等。如此,行政成功嵌入自治过程,监督村级事务的治理,保障了村庄集体资金用于村民福利和公共支出,村民自治服务于村庄公共利益。同时,乡镇将村级组织纳入自上而下的政策执行体系,使村级组织成为协助乡镇执行政策的下级,保证了政策在苏南农村的顺畅执行。“行政嵌入自治”的乡村治理的“苏南模式”,植根于苏南的村集体经济基础及其上的社会基础。关键词:行政嵌入自治;苏南模式;村干部;集体经济;政策执行
1978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求是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特聘研究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入选国家“万人计划”。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百余篇,出版《超越法律现实主义》《审判中心与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逻辑》等专著十余部。主要学术贡献及其意义在于大力发扬以问题为导向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注重程序法理、实证分析与体系化解释之间,理想模式与现实路径之间的来回穿梭,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研究的精细化和科学化作出贡献。参与《宪法》《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和普法宣讲,相关意见建议为国家和地方立法所采纳。积极参与“枫桥经验”研究以及认罪认罚从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智慧司法等改革试点,将理论运用于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中,扎根中国司法实践做研究。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积极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学方法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发挥资政建言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保障作出贡献。专注于立德树人和法学教育,曾获得中国法学教育优秀成果奖、黄乾亨杰出教授奖等教育教学荣誉。1.刑事辩护全覆盖与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位及其完善
——兼论刑事辩护全覆盖融入监察体制改革(《法治研究》2020年第3期)
作者:胡铭(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辩护全覆盖和值班律师制度,不仅是近年来我国刑事辩护发展和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重要标志,更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认识刑事辩护全覆盖为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法律援助制度所提供的支柱作用。值班律师应从“促进人”到“监督人”,从“见证人”到“协商人”,从法律帮助人到刑事辩护人,完善其定位并为刑事辩护全覆盖发挥重要作用。亟需提升刑事辩护全覆盖的“量”与“质”,职务犯罪追诉过程不应成为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盲点,应将刑事辩护全覆盖及值班律师制度融入监察体制改革。
关键词:刑事辩护全覆盖;值班律师;监察体制改革
2.电子数据在刑事证据体系中的定位与审查判断规则
——基于网络假货犯罪案件裁判文书的分析(《法学研究》2019年第2期)
作者:胡铭(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内容提要:互联网时代,电子数据在刑事审判中的重要性日益彰显。然而,在规则层面与审判实践层面,对电子数据的定位却呈现显著差异。通过对北大法意中国裁判文书库收录的2005-2015年网络假货犯罪案件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电子数据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定位泛化的问题,相关审查判断规则主要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展开,其关联性审查本质上也是真实性审查,其合法性审查亦主要是为了保障真实性。电子数据鉴定虽然被广泛适用,却未能发挥预期作用,而专家辅助人的引入尚处于初级阶段。为了准确定位电子数据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在广义理解电子数据的基础上,在真实性与正当程序保障的价值权衡中,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的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
关键词:电子数据;证据体系;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3.职务犯罪留置措施衔接刑事诉讼的基本逻辑(《北方法学》2019年第4期)
作者:胡铭(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监察调查措施的留置,如何衔接刑事诉讼是关系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和刑事司法公正的重大问题。职务犯罪调查中,留置替代“两规”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但游离于刑事司法体系之外的留置存在被异化或被滥用的风险。留置衔接刑事诉讼的重点在于三个层面:刑事犯罪追诉的体系化视角下,留置程序应遵循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律,体现正当法律程序的要义;职务犯罪调查中的被留置人权利应纳入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整体考量;留置具有刑事强制措施的某些属性,应与刑事强制措施体系有效衔接。
关键词: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留置;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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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在核心期刊发表中文论文70余篇、英文论文30余篇,出版中英文著作10部。承担2项国家社科重大项目。近20篇中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转载,英文论文曾被联合国官方出版物摘录主要观点。担任Chinese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杂志主编。带领教育部文科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获批最高法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连年入选“中国智库索引”(CTTI)A级智库。提交60余篇咨询报告,得到中央有关部门采纳。多次参与中国法学会组织的立法和政策咨询,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撰写的关于加强野生动物法律保护的多篇咨询报告得到采纳。担任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环境法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创建武汉大学和阿伯丁大学环境法+能源法双硕士项目,所指导研究生中有10人获得海外博士学位学成归国。由生态环境部提名,成功当选为联合国《名古屋议定书》遵约委员会副主席。2019年挂职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参加《环境保护法》等30余项环境资源立法工作。受聘为水利部等国家机关法律顾问,获首届“全国优秀法律顾问”称号。担任湖北省“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为10余个省份的四套班子等做讲座50余次。荣获“全国法学会系统先进个人”“湖北青年五四奖章”等称号。1.类型化视野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之纵深拓展 (《中国应用法学》2020年第4期)内容提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主要的思路和实践多是通过“跑马圈地”的方式,比如将公益诉讼的范围扩大到公共安全、互联网、个人信息、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公共卫生、文化遗产和国家尊严保护等领域。这种扩大方式固然需要探索,但在既有的领域内“深耕细作”同样需要认真对待。不论是在诉前程序还是诉讼程序,环境公益诉讼在公益诉讼案件中都占有相当高的比重。本文尝试从“环境公益”这一概念出发,对“环境公益”进行类型化处理,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分为环境类公益诉讼案件、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类公益诉讼案件,从而实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纵深拓展。2.生物安全视角下《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逻辑起点、类型化方法及主要建议(《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3期)内容提要: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订是我国从生物安全视角进行源头控制的重要举措。《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争议由来已久、牵扯复杂,其修法的进路需要经历从“认识论—方法论—实践论”的逻辑证成。在认识论维度,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为逻辑起点,确立“大保护”、“大安全”的理念;在方法论维度,确立与野生动物保护问题最为契合的类型化方法,在纵向层面定位野生动物的法律边界,在横向层面分析野生动物法律调整的准确指向;回归到法律修订的实践维度,结合立法、执法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围绕适用范围、分级体系、食用规制、其他利用途径规制及人工繁育产业的出路等不同问题,分类施策以精准提出修法建议。3.《生物安全法》的立法定位及其展开(《社会科学辑刊》2020年第3期)内容提要: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将各界一直普遍关注的生物安全问题再次推向前台。尽早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的高度优先事项。生物安全风险的来源不断扩大、类型不断增加、领域日益广泛。为了应对日益多发的生物安全风险、遵循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逻辑思路、满足生物安全法律体系的建构需要,即将出台的《生物安全法》应当是一部以安全为价值导向的基础性、政策性立法。在此基础上,应当确立以《生物安全法》为核心,由生物安全管制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体系、特定事项部门规章等组成的层次分明、建制完备的生物安全法律体系。《生物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风险预防原则、全程控制原则、分类管控原则和多元共治原则等,还应对意识培养、事先预防、监督监测、应对救济这四类基本制度做出全面构建。关键词:生物安全法;立法定位;立法体系;基本原则;基本制度
1978年4月出生,无党派人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入选中组部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历史研究》等学术期刊发表中英文论文约40篇。独著出版著作、教材6部,包括《中国公法史讲义》《近代中国的司法》《中华民国(南京)宪法研究》《中国近代国会制度的变迁》《中西之间》《中国法制史讲义》,另有译著《别了,孟德斯鸠:新分权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成果获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第七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第四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三等奖、第一届中国法律史学会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主持国家级、省部级课题8项。另有3篇重要智库成果被中央有关部门采纳。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获省部级、校级教学成果奖3项;发表教育研究论文3篇,获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成果奖二等奖。长期担任中央台办全国涉台法制干部培训班讲座主讲人,多次参与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组织的专家论证。兼任中央统战部党外知识分子建言献策专家组成员,中央台办、国台办两岸关系法政问题研究基地秘书长。经遴选自2020年11月起挂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1. 近代中国社会立法与福利国家的建构(《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内容提要:政府主导的社会救济体制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而古代中国早熟的官僚体制为荒政的落实提供了必要条件。无独有偶,在16-18世纪的德语国家,社会救济的责任也由教会转移给了政府;在以普鲁士为代表的福利国家的建构过程中,官僚体系也逐渐成熟壮大。近代中国遭遇了严重的自然灾害与战乱,社会救济刻不容缓;政府也以复兴中国传统的“大同”理想为号召,部分移植了以德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福利制度。在近代中国转型的过程中,社会立法蓬勃发展,社会福利由消极的临时性赈济变为积极的常态化救济,由在上者单方面的“恩赐”转变为国家的责任与人民的权利。社会立法是中国近代国家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德两国在福利国家模式上的类似选择源于自身的政治体制与文化传统。关键词:官僚国家;父权主义;社会救济;国家责任;立法转型;民国时期;德国2.民初选举诉讼中的“法官造法”(《中外法学》2018年第3期)内容提要:民国初年乃是中国法律大变动的时期,由于国会立法成绩有限,在司法与执法过程中存在很多法律漏洞;作为司法机关的大理院不得不通过抽象的判决例和解释例来进行“司法续造”。针对选举诉讼这一高度政治化的案件类型,大理院准用民事诉讼程序,通过行使终审权与司法解释权规范了诉讼程序、澄清了选举规则。在这个过程中,大理院顶住国会、行政机关与地方割据势力的压力,在兼顾人民的诉讼权利与选举制度公正有效的同时,努力落实国家选举法制的统一。据统计,在民国北京政府大理院2012件解释例与3900余个判决例中,涉及议员选举纠纷的有50件司法解释与72个判例要旨,由此可以分门别类地研究当时最高司法机关在相关领域的“法官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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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0月出生,民进会员,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校科研处处长、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万人计划”。系教育部首批“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负责人、教育部霍英东奖一等奖获得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北京市宣传思想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北京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北京市高等学校“青年英才”。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权威期刊和CSSCI期刊独立发表论文40余篇,多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著有《超越事实》等专著及合著10余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重大项目等各类项目20余项。独立获得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等各类奖项10余项。担任民进中央社法委委员、民进北京市委社法委副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先后挂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等。在中央电视台担任法律评论嘉宾,在国家图书馆开展公益讲座,在全国政协、民进中央、北京市政协、民进北京市委、海淀区政协等平台上建言献策,推动法治建设。1.人工智能与事实认定(《法学研究》2020年第1期)内容提要:人工智能与司法的深度融合,既体现在案件的法律适用环节也体现在事实认定环节,而事实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人工智能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介入,需要将证据数据化、对数据进行运算整合、输出人可以理解的结论。在证据数据化环节,需要对证据进行结构化的数据改造,并克服语言障碍。在数据整合环节,人工智能主要以概率推理而不是因果推理作为逻辑推理方式,其算法也需要面对可计算性与复杂性两大难题。在结论输出环节,需要解决机器学习如何深化、信念如何建立与机器如何表达等难题。人工智能融入案件事实认定所面临的这些主要难题,可以尝试通过“小数据”训练,逐步构建人工智能“心智微结构”去慢慢攻克。2.合理怀疑的本土类型与法理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内容提要:怀疑是贯穿刑事诉讼的一种状态与过程。不同的疑点产生不同的疑点效,并聚合形成疑点群。疑点的功能在于对司法证明产生动摇。必须基于中国语境与实践的本土路径,重新诠释合理怀疑这一概念并建构其类型。合理怀疑可区分出四阶形态,其合理性体现为融贯且真实。基于对全国涉及合理怀疑的6692份裁判文书的样本实证分析,从其中的典型错案中可提炼概括出八种中国式模型,形成合理怀疑的八种具体怀疑版本类型。怀疑版本的生成体现出刑事诉讼的一种内在需求,即聚集构成某类整体以产生合力效应,可以将其概括为聚类集成。聚类集成是元素从微观向宏观合成的一种表达。基于聚类集成的主体思路,可以将司法证明划分为微分式证明与积分式证明这两种证明范式。从微分式向积分式的过渡,使得合理怀疑真正实现从微观的流量向宏观的存量的转变。关键词:合理怀疑;怀疑版本;聚类集成;微分式证明;积分式证明3.印证的证明原理与理论塑造(《中国法学》2019年第1期)内容提要:印证是中国司法证明的传统模式,具有独特的制度生命力。印证不同于完备的证明,是一种非饱和性、进阶性论证。印证最基本的运行方式是“相互”,其对立面是孤证。证据间相互印证的前提是“非同一来源”,其理论基础是“概率叠列”。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口供印证勘验笔录”的证明方式使用不当,就会出现实践偏差,应予以重视。印证理论的发展不必与自由心证相纠缠,而应以信念理性为心理认知基础,印证调控外在,信念理性规划内在,两者彼此契合、相互支撑。印证与信念理性的哲学教义是可靠主义。可靠主义是对工具理性、价值理性以及非理性的兼容与调和,它为印证与信念理性提供了一系列基础性答案。从印证到信念理性再到可靠主义,这是司法证明科学化进程中的一条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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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法学博士。出版《新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义》《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讲义》等个人专著10部,合著《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等50余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获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三十年优秀成果奖、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等奖项。承办2015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等多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全程参与行政诉讼法修改,作为执笔人起草行政诉讼法修改人民法院建议稿,多数内容被采纳。工作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4次,个人嘉奖16次。办理了包括最高人民法院88号指导性案例等在内的数千件疑难复杂行政案件。办理的案件获评“2017年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十大行政裁判”“全国法院环境资源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一等奖”等奖项。作为承办人起草完成了中央司法改革项目,相关内容也为新行政诉讼法所吸收。多年来从事对全国法院系统行政审判法官的培训工作,课程深受学员好评。作为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兼职教授为研究生作专题讲授。受邀为有关中央部委讲授行政诉讼。多次在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上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在《学习时报》等刊物发表数篇行政法治文章。作为《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等刊物执行编委,编辑出版70余期。1.《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应用)2020年第22期》)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于2020年3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在我国基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法治政府的收官之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一部重要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2.《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应用)》2020年第4期)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是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又一部重要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行政协议中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行政治理能力、推进入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的深远的影响。3.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若干重要制度创新(《法律适用》2020年第1期)内容提要: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是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又一部重要司法解释,它对行政协议诉讼制度进行了专门规定,全文共29条,从8个方面实现了重大制度创新。它的出台和实施必将为进一步推进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强化产权保护,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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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 中国法学会;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
责任编辑 | 华铭章
审核人员 | 张文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