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双十一”,阿里、京东把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了!
来源 | 北京日报客户端、北京青年报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节正在进行,而针对“双十一”这枚商标的归属,仍存在争议。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认为“双十一”商标持有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阿里集团)在三年内未实际使用该商标,应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后认为,涉案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但在其余多项服务上应予撤销。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决定,阿里集团和京东公司均表示不服,两公司分别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11月10日下午,围绕“双十一”商标的这两起商标行政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一枚商标争议两公司都坐上原告席
2011年11月1日,阿里巴巴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双十一”文字商标,并于201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
之后,京东公司申请注册了“双11·11及图”“京东双十一”“ 双11·11上京东及图”等五枚商标,经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38类“电视播放”;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
2014年10月,一张阿里巴巴发出的维权《通告函》进入公众视野,一石激起千层浪。
《通告函》称,“少数电商企业”在媒体广告中使用“双十一”,涉嫌商标侵权,其“借助‘双十一’活动的影响力提升自身知名度是对知识产权的漠视,为了达到借势目的甚至罔顾事实”。有消息显示,《通告函》中所指“少数电商企业”正是京东公司。
自此,阿里巴巴和京东关于“双十一”商标的争夺战开始,每年不断。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双十一”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决定对其予以维持。京东公司不服,2019年9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复审。
京东公司、阿里集团对该复审决定均不服,京东公司不服维持注册部分,阿里集团不服被撤销注册部分,两公司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作决定。
京东:“双十一”属于公共语言
首先,是京东公司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阿里巴巴作为第三人出庭。京东公司表示,“双十一”是对每年11月11日购物节的一种习惯性表达,现在不仅是在电商领域,如教育、航空等各行各业在购物节促销活动中也都有使用,全社会共同参与,其应属于公共语言的范畴,不应落入私权垄断的范围。
同时,京东公司指出,阿里集团在举办购物节时,多是与其他商标结合使用,如“天猫双十一”字样。社会上通用的使用方式,也多是在“双十一”前添加企业名称或商标,以区分不同企业的购物促销活动。其认为,这种使用的实质,是在使用“天猫”商标而非“双十一”商标。
另外,注册商标是以全文字形式的“双十一”,但阿里集团在使用中多采用“双11”、“11.11”等表现形式,这不应认定为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在2015年至2018年间,阿里集团对涉案商标并未进行商标性使用,故应依法予以撤销。
阿里:我是“双十一”创始人
对于“双十一”商标,阿里集团表示,其持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智力投入,每年的推广营销费用巨大,这才让购物节具有了如此大的影响力。至于商标的具体使用形态,不论文字还是数字,其呼叫和含义没有区别,公司会在不同场景中运用不同方式进行设计,以体现美感、提升宣传效果。
阿里集团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决定中维持涉案商标注册的部分,而针对被撤销的部分,阿里集团提交了多份推广协议、营销活动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也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商标性使用。
两案均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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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珊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李晓秋 孙卿轩: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新思考 | 山东社会科学2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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