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在即,溯及力如何规定?| 附专家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就《民法典》实施后的相关实施效力问题出台了法释〔2020〕15号文件,就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进行了说明。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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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就本次发布的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制定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里面提到了“溯及适用”。能否通俗地介绍一下关于“溯及适用”的相关规定?另外,民法典实施后,对于被废止的司法解释是不是就不再适用了呢?”
杨万明: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一般情况下,新的法律只对其实施以后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其施行以前的法律事实一般没有溯及力。这次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的除外。我们把这种情况称为“有利溯及”。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法规定,总结民事审判经验,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
第一种例外情形就是“有利溯及”。比如说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合同,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民法典规定合同有效的,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样做就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促进和鼓励交易。
第二种例外情形是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问题。在民事审判领域,旧法对某一事项没有规定,而新的法律在总结理论研究成果和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基于维护公平正义、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人民法院是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比如: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合同编通则关于债的种类的规定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新增规定都能够溯及适用,如果适用新增规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则不能溯及适用。
另外,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作了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民法典实施后,对于被废止的司法解释以后是否不再适用的问题,应该这样理解:司法解释被废止后,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于废止决定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也就是说,自废止决定施行之日起,即2021年1月1日起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就不再适用这些废止的司法解释。至于2021年1月1日之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仍然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但是,如果符合我上面提到的溯及适用民法典的例外情形的应该除外。
【法宝引证码】CLI.3.349596
法释〔2020〕15号
(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专家解读
民法典施行后,新旧法之间如何衔接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溯及适用备受实务界及学术界关注。本文选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先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项调研组、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解读、合同解除制度等三篇学术文章,供大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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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实施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法律适用》2020年第15期)
作者: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内容提要:正确理解《民法典》的精神和内容,是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前提和基础,这就离不开法律解释方法的掌握和运用。抽象地说,《民法典》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范。但具体到某一条文或者规定,则可能是行为规范而非裁判规范,也可能是裁判规范而非行为规范。正确辨识规范性质对于《民法典》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从法律渊源的角度看,《民法典》在法律之外,承认习惯亦为正式法源,因此正确处理法律与习惯之间的关系,也是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基本要求。此外,《民法典》为私法和实体法,且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处理好《民法典》与公法的关系、《民法典》与程序法的关系以及《民法典》与商事特别法的关系,都是正确实施《民法典》的应有之义。《民法典》施行后,要正确处理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就要对《民法典》的溯及力有全面的认识,而《民法典》在通过后施行前,亦对当前的司法实践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关键词:民法典;法律解释方法;规范性质;习惯;时间效力;非讼程序
2.民法典溯及力问题研究(《人民司法(应用)》2020年第31期)
作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项调研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届时婚姻法等9部法律将同时废止,新旧法之间如何衔接适用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人民法院应当在司法裁判中将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项基础性法治原则予以贯彻落实,同时秉持有利于权益保护的宗旨,将例外溯及作为有益补充,结合立法目的、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需要,平衡好维护法治原则与促进法律发展的关系。民法典的例外溯及应在溯及既往可以更好地保护各民事主体权益,或者在不会超出当事人行为时对行为后果预期的总体原则上,区分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3.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评析与完善建议(《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
作者: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现有的合同解除制度满足了大多数情况下处理合同解除纠纷的规则供给需求,但仍然存在较多漏洞与弊端。《民法典》尽管在此方面作了一些修改,但仍不够完善。不可抗力是基于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而非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成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意外事故、政府行为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法定原因。尚未生效的合同、涉他合同、单务合同、可撤销合同均可成为解除权的对象,但当撤销权与解除权同时存在时需确立不同的权利行使顺序。当事人一方违反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解除权既可以私力即解除通知的方式为之,也可以公力即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应当规定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以两年为妥当,同时规定其最长除斥期间为5年。应当规定解除异议权的行使期间,以3个月为妥当。非解除权方没有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间内以裁判方式提出异议的,即丧失异议权。合同解除的效果以直接效果说为上,其与间接效果说及折衷说之间的差异并不像想象的大。规定严格的违约方解除权制度有现实需要。
关键词:解除权;法定解除;异议权;解除效果;违约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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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华铭章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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