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脱钩“盈利”尚需法律规制
来源 | 法治日报、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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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落实作为顺风车平台的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坚决抵制非法营运,不把顺风车做成廉价网约车,认真落实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启动部分产品的优化相关动作……
2020年12月,针对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提醒式约谈,嘀嗒、哈啰等顺风车平台公司很快作出回应,相关回应举措均落点于不以顺风车名义提供网约车服务、让顺风车回归共享经济本质。
由于顺风车具有环保节能、价格实惠等优势,近年来,诸多平台公司布局入场。然而,顺风车自诞生之日起就因存在违规营运、安全风险等问题而广受诟病。此次对相关顺风车平台公司的约谈再次显示,作为共享经济的代表,顺风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方向必须是“真顺路”“非盈利”。
2018年1月,赵某田与妻子乘坐韦某容驾驶的滴滴顺风车从北京回河北易县,路上与张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赵某田受伤、妻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韦某容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赵某田夫妇无责任。(法宝引证码:CLI.C.94733444)
就事故赔偿问题,赵某田及家属将韦某容、货车驾驶人张某和车主裴某、两辆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庭。其中,滴滴出行公司是“滴滴顺风车”平台软件注册公司;运达公司系“滴滴顺风车”App平台运营商,为用户提供顺风车信息服务;小桔公司系“滴滴顺风车”App平台设计者。
被告运达公司辩称,顺风车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车主和合乘需求者根据平台展示的信息自由选择合乘对象,双方通过平台提供的信息服务达成合乘出行的民事法律关系,车主和合乘需求者之间是分摊出行成本的民间互助行为,该公司作为顺风车平台运营主体,提供的是合乘信息居间服务,对合乘双方的行为并无介入,亦不存在管理行为,不应承担该案赔偿责任。
易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运达公司提供的《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虽然滴滴平台不指派车辆进行营运,但对其签约的车辆有明确的审查管理义务,对车主及合乘乘客也进行一定的管理。乘客内心所信赖的是滴滴出行平台签约的车辆,而不是任意的车辆。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滴滴平台的行为已超越居间人的服务范围,因此不能简单地定性为居间服务,滴滴出行平台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易县法院一审判定,运达公司应相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小桔公司、滴滴出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20年7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维持一审判决。
从此案例可以看出,顺风车与网约车不同,乘客虽然也是通过相关平台与顺风车车主达成关系,但是与车主分摊出行成本,车主并非盈利行为。同时,顺风车平台在其经营范围内运营、获利,掌握着交易价格、订单分配模式、抽成比例、补贴发放规则等内容并提供安全保障,因此其在顺风车法律关系中发挥的功能和作用远超普通网络交易平台和居间人的功能和作用。
顺风车算不算网约车?要不要办理网约车资格证?
很多人对顺风车和网约车的认知一直存在疑问。对于这个问题,交通运输部曾回应: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这里所称的合法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网约车经营性客运服务有很大区别,不需要办理网约车相关许可。
同时,交通运输部也强调,顺风车要符合相关要求:一是应以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二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车辆;三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四是每车每日合乘次数应有一定限制。
事实上,早在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发布的中就明确,顺风车业务发展应做到“真顺路”“非盈利”两个核心。但在实际运营中,这两点核心要求却没有被严格落实。
在一些平台上,“黑车”借“壳”注册、违规从事网约车营运的情况并不少见。在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约谈相关顺风车平台之前,有多家平台开通了“附近订单”“附近乘客”等功能,这使原本按既定线路顺风拉客的车主可以中途增加线路和订单。因此,不少乘客在搭载顺风车时,发现并不一定顺路,并且还出现了乱收费和议价的情况。
被约谈后,几家顺风车平台公司纷纷回应。嘀嗒出行发布声明称,将坚决抵制非法营运,不把顺风车做成廉价网约车,已将“附近订单”功能修正为更能精准反映顺风车本质特征的“临时路线”功能。哈啰出行也表示,已经启动部分产品的优化相关动作等。
“对于真正的顺风车来说,取消‘附近订单’等功能后影响并不大,对于顺风车主来说,目的只是降低成本而不是挣钱,相关措施针对的就是那些打着顺风车的幌子行网约车之实的运营车辆。”一名注册顺风车车主表示,顺风车本来是对乘客和车主都有利的一种共享模式,正是由于相关平台的管理不严,才让有些人钻了空子。
“此前其实一直都有对顺风车的限制规定,比如限制单数等,只不过有的平台从未认真落实。”上述顺风车车主坦言,“如果严格限制每车每日接单次数为2到4单,再对顺风车的合乘价格进行规范,例如必须低于运营车辆定价50%,那么想在顺风车平台上从事网约车业务盈利是不可能的。”
“只有建立完善的行业标准和规范体系才能使顺风车市场健康有序。”城市智行研究院院长沈立军认为,目前顺风车行业已经开始回归理性发展阶段,但如果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那么监管执法将无法可依,平台责任的界定和落实也难以实现,合规运营和安全保障更无从谈起。
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业内人士表示,对顺风车的管制是一城一策,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应地方规章或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了促进顺风车健康发展、规范运营,第一,要加强舆论宣传,形成社会共识,有关政府部门应把激励顺风车健康发展,纳入未来美丽工程加以统筹规划;第二,加快制定出台私人小客车合乘的政策法规;第三,抓紧将国务院鼓励政策导向落实到更多具体措施上。”在2020年8月举办的第二届中国顺风车健康发展法律论坛上,国家发改委中国城镇化促进会副主席王平生说。
作为新兴业态,顺风车的巨大社会价值毋庸置疑。一些顺风车成为变相网约车的现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健全,不可能长期被平台公司进行“监管套利”,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也会出现更多多元治理的措施,推进顺风车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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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李妍靓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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