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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还是巧合?边界在哪——从著作权法看抄袭事件

来源 | 光明日报
“抄袭剽窃者不应成为榜样!”2020年12月份,近300名知名编剧、导演、作家等发布联名公开信或倡议书,指出屡有抄袭劣迹的编剧、导演(于正、郭敬明)在节目内外进行话题炒作,以此追逐点击率、收视率,呼吁影视从业者自尊自律、尊重原创,拒绝抄袭、剽窃、融梗,由此引发了一场尊重版权、抵制抄袭的讨论。
2020年12月底,郭敬明、于正分别就此前的抄袭行为向庄羽、琼瑶进行公开道歉,庄羽、琼瑶分别表示接受道歉并提出相关倡议。
2021年2月5日,这起“近300名影视从业者和网络作家联名抵制抄袭剽窃”事件入选国家版权局发布的2020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
多年前的抄袭事件至今余波未平,让人不禁感慨社会上尊重版权、尊重创作的意识有了显著提高。但是,当前抄袭事件仍多有发生,屡屡引发公众关注。到底是故意碰瓷还是无意中的巧合?亟待揭开抄袭事件的面纱,依据法律来定分止争。
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案例2006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庄羽《圈里圈外》成立,确认该书有12个主要情节与《圈里圈外》雷同,在一般情节和语句上共有57处雷同,判决郭敬明和涉事出版社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要求郭敬明公开道歉,或直接将判决书内容刊登在报纸上。

改头换面、人物错位、颠倒顺序……在这起案件中,庄羽称郭敬明剽窃其《圈里圈外》一书的构思、故事线索、部分情节、语言风格等,甚至照搬该书的片段。如此明目张胆的抄袭大跌公众的眼镜,那么,我国法律对“抄袭”又是如何规定的?

据了解,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规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这是著作权法最早在法律文本中直接使用“抄袭”一词。1999年,《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答复》中指出:“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抄袭”一词被删除。当前的著作权法第52条则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包括“剽窃他人作品的”。

“实践中,人们所表述的抄袭,一般来说比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或者剽窃的范围要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万勇指出,有时某人只是使用了他人的“思想”,在日常生活中会被认为是抄袭,但是在著作权法意义上并不构成抄袭。因为,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这就是“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

万勇表示,思想一般指创意,表达一般指文字、色彩、线条等符号的最终形式。著作权法之所以采用上述原则,主要是因保护思想会限制后来作者的创作空间,阻碍文化传播。在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界限的划分比较复杂。而文学作品的表达不仅表现为文字性的表达,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内容,但人物设置及其相互的关系以及由具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等构成的情节,只有具体到一定程度,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从抄袭的形式来看,有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一般称为低级抄袭;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的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分窃为己有的行为,一般称为高级抄袭。”万勇指出。实践中,抄袭根据不同的表现形式,可能会侵犯不同的著作权利。通常,低级抄袭侵犯复制权,高级抄袭侵犯改编权。根据作品的类型以及传播的形式,还可能侵犯摄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以及侵犯署名权等人身权。

山寨风凸显互联网从业者产权意识薄弱

案例2月2日,网易云音乐发文称酷狗音乐成立“山寨办”,存在像素级抄袭:网易云音乐上线“一起听”、“云贝推歌”功能后,酷狗音乐上线了“跟听”和“音乐推”功能,同时酷狗音乐在上述功能中的页面样式以及设计与网易云音乐相近。紧接着,酷狗音乐晒出多份专利文件进行反击,网易云音乐则再度发文怒怼。

网络空间中,常可以发现很多网站、客户端的功能、界面设计等非常相似,一股山寨风时常扑面而来。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铭此前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手机应用软件功能属于计算机软件中的产品功能设计,本质上属于设计者的设计理念或思想。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条“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的规定,著作权法不保护产品功能设计。

“著作权法主要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表达。如果某些功能、设计符合专利法的保护要求,可以作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保护。而网页页面、客户端图标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万勇指出。

“一般来说,创意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思想’范畴。当然,如果创意的内容十分详细,也可能属于表达,应获得保护。”万勇表示,要保护创意、制止抄袭,除了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外,也要弘扬“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互联网经济有着‘眼球效应’和‘流量效应’的特性,跟风盛行和山寨现象凸显互联网经济模式下部分网络服务从业者的产权意识薄弱,竞争秩序亟待规制。”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高翡说。

高翡指出,同业竞争者应进行充分的法律风险评估,不搞恶意攀附,寻找适合自身的技术开发策略,通过核心技术的创新、更好的用户体验立于竞争不败之地。此外,应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规则的形成,建立起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秩序。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应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

案例1月24日,一位拥有千万粉丝的“大V”短视频博主房琪指控另一位博主与其多个视频存在“雷同”现象。房琪将两人的选题、文案、脚本上的相似点进行逐一比对,并晒出自己的创作时间线,称对方的视频与自己的视频雷同程度、频次、时间跨度都远远超过了合理范围。被指抄袭的博主回应称,其中的两条短视频“不存在任何抄袭借鉴”,一些视频的个别语句确有雷同情况。

当前,短视频创作正处“风口”。与此同时,短视频抄袭、盗用等侵权现象多发。《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对超过1000万件短视频进行监测,累计监测到3009.52万条疑似侵权短视频。其中,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

“短视频具有创作门槛低、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性和互动性强、便于传播等特点,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的繁荣。”高翡指出,短视频要获得著作权保护,应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要求,而作品的认定关键在于独创性的判断: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是否具备“创作性”,即作品应当体现作者的智力创造性。“一般来说,能体现出制作者个性化的取舍、选择、安排和设计,可认定具有创作性。”

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侵权的判定往往遵循“接触可能+实质性相似”原则。高翡解释,“接触可能”是指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有接触过原告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可能。一般来说,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其作品处于可被他人知晓或获得的状态,比如已经发表,或者虽然没有发表过,但被告确实有机会接触到作品;“实质性相似”则是指被诉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内容上的实质性近似,主要是判断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的表达部分,如在音乐、演唱、舞蹈动作、动画、文字等方面是否整体构成相似。

高翡强调,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抽象的思想本身。如果不允许人们自由使用他人的思想,可能造成创作枯竭,阻碍文化传播。因此主张创作某短视频的理念或主题被抄袭,一般难以得到支持。“当然,未经许可完全照搬他人作品、与他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未经授权改编他人作品,则可能侵权。”高翡说。

“就抄袭和洗稿问题,有些案例是比较清楚的,有些案例比较模糊,究竟是参考还是抄袭,很难达成共识。”某短视频平台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平台对此设置了底线层面的侵权规则和引导层面的内容规则。针对一些原创度不高、但可能也不构成侵权的作品,在推荐机制上予以限制,以鼓励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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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珊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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