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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情及复工复产司法案例研究 | 中国案例研究2021年第1辑

郭叶 訾永娟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21-11-10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案例的价值和作用正日益受到重视,中国案例法学研究迎来了属于自己的春天。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编撰、胡云腾会长主编的《中国案例研究》(第1辑)于2021年4月正式出版。“北大法宝”撰写的《涉疫情及复工复产司法案例研究》一文收录在该刊中。特此分享,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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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腾 主编

孙晓勇 伍彪 副主编


目·录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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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情及复工复产司法案例研究


者 | 郭叶,北大法制信息中心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副总编;訾永娟,北大法宝案例中心副主任。感谢案例研究组成员李等霞、史雪丽、高迪等对本文写作提供的支持。
内容提要:2020年年初的新冠疫情对国家司法领域提出了新的课题,应对疫情带来的各种影响,司法的保障功能不可或缺。本文通过对疫情期间我国司法机关发布的涉疫情典型案例及涉疫情司法案例的分析,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涉疫情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总结发布规律、案例类型、案由分布等案例要素。采用大数据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典型案例及涉疫情案例、复工复产典型案例和类案进行多维度探究,归纳典型案例的案由在涉疫情案例中的应用、类案要素的比较应用等,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案件类型;案由分布;类案分析


  2020年1月下旬新冠疫情暴发以来,面对新冠疫情造成的复杂社会局面,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快速响应、积极应对,不仅出台了一系列涉疫情法律法规,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级司法机关密集发布多批与新冠疫情相关的典型案例,在防控疫情、打击犯罪、保持社会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本文以涉疫情典型案例为研究基点,扩展至全国范围的涉疫情司法案例,细分最高人民法院复工复产类典型案例和类案的要素关联,探究其中规律。


  一、涉疫情典型案例的发布状况


  2020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级地方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地方法院)、各级地方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地方检察院)单独发布的典型案例以及“两高”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涉疫情典型案例,共计556例。本文以此556例涉疫情典型案例作为样本数据,从发布部门与地域、案例类型、涉案案由、案例来源、审理法院等维度进行研究分析。


  (一)发布部门与地域


  1.“两高”发布典型案例的数量基本相等


  556例涉疫情典型案例中,“两高”单独或联合发布共20批143例,总占比25.7%。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发布7批65例,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1批7例,共计72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发布10批64例,与公安部联合发布2批7例,共计71例。


  地方法院和地方检察院单独或联合发布共61批413例,总占比74.3%。其中,地方法院发布44批305例,地方检察院发布16批98例。仅有1批联合发布,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1批10例。


  2.典型案例发布地域覆盖21个省级行政区域,集中在浙粤黔川沪等


  556例涉疫情典型案例发布地域覆盖21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浙江省发布的最多,有65例,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分别发布45例、10例,浙江法检联合发布10例;其次广东省发布63例,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分别发布53例、10例;发布数量在30(含)—50(含)例之间的有贵州省、四川省、上海市、湖北省、福建省,分别为41例、31例、30例、30例、30例;江西省、黑龙江省、陕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山东省发布的典型案例在10(含)-20(含)例之间,分别为19例、19例、11例、10例、10例、10例;吉林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8个省级行政区域发布的涉疫情典型案例均在10例以下。


图1 典型案例发布地域


  (二)案例类型[1]


  1.“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共涉及六种案例类型


  “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六种案例类型,具体包括复工复产、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涉医犯罪、疫情劳动争议、案件管理业务和信访管理业务。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联合发布涉及复工复产(3批31例)、妨害疫情防控犯罪(3批26例)、涉医犯罪(1批8例)、疫情劳动争议(联合发布1批7例)4种案例类型;最高检单独或联合发布涉及妨害疫情防控犯罪(10批55例,含2批7例联合发布)、案件管理业务(1批5例)和信访管理业务(1批11例)。


图2 “两高”发布涉疫情典型案例的案例类型


  2.地方法院和地方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八种案例类型


  地方法院和地方检察院共发布典型案例413例,其中298例可以确定案例类型,共涉及8种案例类型。具体包括妨害疫情防控犯罪(189例)、疫情防控民事行政纠纷(35例)、复工复产(30例)、执行案(15例)、疫情合同纠纷(10例)、疫情劳动争议(10例)、在线调解(6例)、涉野生动物保护(3例)。其中地方法院涉及所有8种案例类型,地方检察院只涉及1种,即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与“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的6种类型相比,有3种案例类型是一致的,即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复工复产和疫情劳动争议。而疫情防控民事行政纠纷、执行案例、疫情合同纠纷、在线调解、涉野生动物保护类仅在地方法院发布。


图3 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发布涉疫情典型案例的案例类型


  (三)典型案例涉及四大案由,刑事类近六成


  556例涉疫情典型案例共涉及刑事、民事、执行和行政四大类案由。其中,刑事类322例,总占比为57.9%;民事类136例,总占比为24.5%;执行类86例,总占比为15.5%;行政案件最少,有12例,总占比仅2.2%。


  在322例刑事类典型案例中,共涉及40种具体案由,包括妨害公务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法经营罪等。其中,诈骗罪和妨害公务罪典型案例数量较多,分别为74例和72例,总占比为45.3%;其次是寻衅滋事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典型案例数量分别为29例和22例,总占比为15.8%;其余36种案由典型案例数量均在20例以下。


图4 涉疫情典型案例案由分布(5例以上)


  (四)案例来源以粤浙川黔等省份法院为主,基层法院占八成以上


  在556例典型案例中,可以明确案例来源地域的有407例,覆盖最高人民法院及除港澳台地区外的28个省级行政区域。审结案例数量在3例以上的法院有25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1家)、中级人民法院(2家)、基层人民法院(21家),覆盖广东省、浙江省、四川省、贵州省、上海市、黑龙江省、湖北省、内蒙古自治区8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人民法院最多,均为5例;其次是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等9家法院,均为4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等14家法院,均为3例。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等270家法院审结案件数量在3例以下。


图5 涉疫情典型案例的审理法院(3例以上)及其案件数量


  (五)审理程序类型多样,一审超五成


  556例涉疫情典型案例有明确审理程序信息的314例,涉及审理程序类型较为广泛。其中,一审案例数量最多,有169例,总占比为53.8%;其次是执行程序、速裁程序,分别有79例、28例,总占比依次为25.2%、8.9%;简易程序、破产、二审、再审和死刑复核程序均在15例以下,总占比之和为12.1%。


图6 涉疫情典型案例的审理程序及占比


  二、涉疫情司法案例状况分析


  除“两高”、地方法院和地方检察院单独发布的典型案例,以及“两高”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涉疫情556例典型案例之外,2020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审结的涉疫情案例共计53,768例。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发布的涉疫情典型案例在案由、地域、审理法院和审理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发布的涉疫情典型案例的案由分布


  2020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共发布387例涉疫情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执行和行政四大类案由。具体包括妨害传染病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和买卖合同纠纷等75种具体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疫情典型案例所涉及的27种具体案由中有18种与地方法院发布的涉疫情典型案例案由一致,具体包括执行、妨害公务罪、诈骗罪、买卖合同纠纷和寻衅滋事罪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72例涉疫情典型案例包括三大类案由,分别是民事、刑事和执行类,共计27种具体案由。其中,执行类数量最多,有13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申请破产重整分别为9例、7例;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均有5例;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21种案由均少于3(含)例。


  地方法院发布的涉疫情典型案例包括四大类案由,分别是民事、刑事、行政和执行类,共计66种具体案由。其中,执行类数量最多,有69例;妨害公务罪、诈骗罪、买卖合同纠纷和寻衅滋事罪次之,分别为41例、38例、16例和15例;非法狩猎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民间借贷纠纷分别为9例、9例、8例、6例、5例、5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破产清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55种案由均少于4(含)例。


图7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涉疫情典型案例案由分布(5例以上)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发布的涉疫典型案例近九成的案由已应用


  在53,768例涉疫情司法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疫情典型案例的案由27中有24种被应用,有3种案由未应用,具体包括申请破产重整、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和申请破产和解。地方法院发布的涉疫情典型案例的案由66种中有59种案由被应用,有7种案由未被应用具体包括申请破产重整、申请破产和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平等就业权纠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庆典服务合同纠纷和申请海事强制令。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发布的涉疫情典型案例案由应用率近九成。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发布的涉疫情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执行和行政四大类案由,而在53,768例涉疫情案例中,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执行和国家赔偿六大类案由。知识产权和国家赔偿案由虽未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发布的涉疫情典型案例中,但在地方法院审结案件中有涉及。地方法院审结案件数量最多的是执行类,有10,306例,总占比为19.2%;其次是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诈骗罪和其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4种具体案由,均在1000例以上,依次有2589例、1685例、1623和1362例,总占比之和为13.5%;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4种具体案由在500-1000例之间,分别有890例、765例、650例、608例,占比之和为5.4%;其余15种具体案由均在200例以下。


图8 涉疫情司法案例的案由(500例以上)


  (三)涉疫情司法案例集中在湘浙豫鲁鄂,以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为主


  53,768例涉疫情司法案例的分布地域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及31个省级行政区域,主要集中在湖南、浙江、河南、山东和湖北省5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湖南省最多,共6005例,总占比为11.2%;其次,浙江省共5934例,总占比为11%;河南省、山东省、湖北省、江苏省法院分别有4881例、3832例、3425例、3029例,总占比依次为9.1% 、7.1%、6.4%、5.6%;上海市、辽宁省、四川省等法院审理的案件均在3000例以下,总占比之和为 49.6%。


  从审理法院来看,主要集中在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司法案例数量在260例以上的共有13家法院,其中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最多,有3259例;其次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有1162例;审结案例数量在500例以上的包括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分别是756例、540例;审结案例数量在350-450例之间的有3家法院,分别为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广东省花都市(区)人民法院和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数量在260-340例之间有6家法院,分别为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和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图9 涉疫情司法案例的审理法院及案件数量(260例以上)


  (四)审理程序中简易程序和一审程序的占比近七成


  在53,768例涉疫情司法案例中,适用审理程序较典型案例更为广泛。与典型案例适用以一审程序为主不同,司法案例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例数量最多,有19,533例,总占比为36.33%;其次是一审程序,有17,365例,总占比为32.3%。除此之外,执行程序的案例有10,841例,总占比为20.16%;二审程序的案例有4384例,总占比为8.15%;速裁程序的案例有807例,总占比为1.5%;特别程序、其他程序、再审程序、国家赔偿程序、破产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例均在250例以下,总占比之和为1.56%。


图10 涉疫情司法案例的审理程序及占比


  三、最高人民法院复工复产典型案例类案分析


  2020年7月3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第1点和第4点[2]对类案的定义和类案检索范围做了界定,类案应该在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三个方面具有相似性。关于类案的检索,有法官指出类案检索条件应主要包含案由、争议焦点和核心事实三个要素。[3]


  笔者根据《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筛选,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各地法院审结的案例中,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复工复产典型案例类似的司法案例共计111例。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复工复产典型案例和111例类案进行比较,从案由、案例来源、案例基本事实、争议焦点、裁判结果5个维度[4]进行分析,为复工复产的类案研究和审判实践提供参考。


  (一)案由均涉及民事和执行两大类,类案偏重执行类案由


  从案由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复工复产典型案例31例和111例类案,均涉及民事、执行两大类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复工复产典型案例民事和执行类案由数量相差不大,111例类案案由集中在执行类。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三批31例助力复工复产的典型案例,分别为快速调解企业间合同纠纷服务(简称快速调解企业合同纠纷,10例),充分发挥司法拯救功能促进困境企业重整再生(简称企业重整再生,8例),引导执行理念、促进执行和解(简称执行和解,13例)。其中民事类17例,执行类14例。111例类案均为地方法院审理,执行类100例,民事类11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复工复产典型案例中民事类案例共涉及7种[5]具体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有10例类案,其余6种案由没有类案;执行类案例有100例类案,94例均为劳资纠纷执行案,其中74例涉及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执行,20例涉及其他劳动争议补偿的执行。类案中民事类有1例案由是独有的,具体案由为追偿权纠纷。


图11 最高人民法院复工复产典型案例与类案的案由数量


  (二)案例地域来源有四个省一致,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主


  最高人民法院复工复产典型案例[6]和111例类案的案例地域来源分别覆盖14个和6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贵州、福建、四川和江苏四个省出现交叉。最高人民法院复工复产典型案例以浙江省(5例)、广东省(4例)和江苏省(4例)为主,共13例,总体占比为41.9%;北京市、福建省、贵州省、湖北省、上海市和四川省均有2例;黑龙江省、吉林省、江西省、辽宁省和山东省均有1例。111例类案以江苏省(78例)、贵州省(14例)和福建省(10例)为主,共计102例,总占比91.9%;其他为云南省(6例),四川省(2例)、湖南省(1例)。


  从法院级别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复工复产典型案例和111例类案共涉及36个法院,其中,基层法院25个,占比为69.4%,中级法院11个,占比为30.6%。


图12 最高人民法院复工复产典型案例与类案的地域分布


  (三)案例基本事实中均涉及对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从基本事实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复工复产典型案例和类案中,因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影响复工复产的二者案例数量相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复工复产典型案例中因企业进入重整或清算、偿还债务困难影响复工复产的案例事实较多,而强制执行、未达成和解协议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案例主要在类案中涉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复工复产典型案例和类案的基本事实多为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困境,主要表现为对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强制执行、未达成和解协议和企业进入重整或清算影响复工复产等。其中,对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影响复工复产的案例数量二者差距不大,分别有16例、19例。最高人民法院独有的案例基本事实中还包括企业破产重整或清算(8例)、偿还债务困难(3例)、企业信用征信影响贷款(1例)、融资提前到期(1例)、无财产可供执行(1例)、执行中财产陷入僵局(1例)。类案独有的案例基本事实包括强制执行(82例)、未达成和解协议(10例)。


  (四)案例争议焦点集中在协议分期履行措施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复工复产典型案例和类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为促进企业复工复产而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上。其中协议分期履行和避免查封企业生产物资查封两项应对措施在典型案例和类案中均被应用,尤其是协议分期履行,在典型案例和类案中的应用最多,共计101例。


  复工复产典型案例采取的应对措施有两类,与类案一致,但措施类型较类案更为丰富。其中协议分期履行在典型案例和类案中均应用最多,分别为6例和95例;协议避免查封企业生产物资分别为5例和6例。只在典型案例中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协议延期履行的案例5例;协议削减债务数额4例;采用托管方式维持运营、变更破产和解协议/重整计划、增加担保的分别有2例;企业信用修复、引进第三方合作、执转破对企业进行破产保护、重整期间进行试生产、盘活资产的均有1例。类案中具体应对措施不显著的案例有10例。


图13 最高人民法院复工复产典型案例与类案的争议焦点


  (五)案例裁判结果实现了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复工复产典型案例和类案的裁判结果,均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目的,二者案例中裁判结果均以变更债务履行为主,分别占比54.8%、94.6%。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秉承推进复工复产是纠纷解决的重要指导思想这一理念,法院调解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贯穿立案、审判、执行等司法全过程[7]。涉疫情司法案例在结案方式上,典型案例和类案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和解成功的总占比达到78.2%。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结果主要表现在实现债务履行变更、实现企业破产保护、实现企业恢复生产和物资灵活执行4个方面。其中通过调解或和解变更债务履行的案例数量17例;对企业进行破产保护的有6例;实现企业恢复生产和生产物资灵活执行的均有4例。类案的裁判结果主要表现在实现债务履行变更、实现生产物资灵活执行两个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结果部分重合。其中通过调解或和解变更债务履行的案例数量105例;实现生产物资灵活执行的有6例。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和类案的结案方式中以调解或和解成功的案例数量分别为17例和94例,总占比为78.2%。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中对企业进行破产保护的为6例;通过解除强制措施和其他手段成功指导企业复产的均为4例。类案中调解未果,直接判决案例有11例;解除强制措施案例有6例。


  四、研究综述


  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为防控疫情、打击疫情犯罪和保障人民健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文件和典型案例。2020年1月1日至8月31日,中央和地方机关发布各类涉疫情法律法规文件共计1.3万[8]余篇。具体到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18部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工作文件,重要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出台三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等。同时,“两高”、各级地方法院与地方检察院单独发布的典型案例,以及“两高”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涉疫情典型案例,共计81批556例,指导疫情期间的审判相关工作,对有效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两高”发布的涉疫情典型案例数量占比近30%


  新冠疫情对我国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冲击前所未有,司法机关面对突如其来的严峻形势和复杂现实。尽管“两高”已经及时出台了相关司法文件,但各地司法机关在对具体案件适用法律时仍难免不一致。在此紧迫形势下,“两高”密集发布了涉疫情类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发布典型案例的意义不止于指导司法机关办案,也不仅是为了威慑潜在的涉疫情犯罪,更是对社会彰显公平正义。[9]


  (二)典型案例类型中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和复工复产类占比近60%


  典型案例的发布类型与抗疫的阶段密切相关。总体来看,疫情发展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国内疫情多发高发的非常时期,工作的重心是疫情防控;第二阶段,在中央召开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后,逐步向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调整;第三阶段,国内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情形下,既要保障复工复产,又要着眼整个经济社会秩序恢复。[10]根据疫情发展的不同阶段,“两高”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认真落实依法防控要求,单独或者会同有关单位制定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保障复工复产等意见,完善服务“六稳”“六保”司法举措。[11]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不仅向社会发出了持续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强烈信号[12],从而有效震慑了犯罪,同时积极推进和保障复工复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从案例类型上看,典型案例共涉及11种案例类型,“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6种,地方法院和地方检察院涉及8种,“两高”和地方法院、检察院均有发布的3种。其中,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共计270例,复工复产典型案例61例,总占比近60%。在“两高”和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均有发布的案例类型为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复工复产和疫情劳动争议;而疫情防控民事行政纠纷、执行案例、疫情合同纠纷、在线调解、涉野生动物保护类仅在地方法院发布,涉医犯罪、案件管理业务、信访管理业务仅在“两高”发布。


  (三)涉疫情司法案例全面覆盖六大案由,典型案例案由近九成被应用


  疫情暴发后,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成为疫情初期的重要司法工作,新冠疫情期间的刑事司法,就是一种“非常状态”下的非常规性司法。[13]仅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司法部联合下发的《意见》中,明确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医犯罪”等九类涉疫情犯罪,涉及35个具体罪名。[14]


  随着疫情在国内的逐步控制并走向常态化,立法和司法实践从刑事领域向其他领域扩展,典型案例和涉疫情司法案例也从刑事为主转向多类案由并存的状态。556例涉疫情典型案例共涉及刑事、民事、执行和行政四大类案由,而53,768例涉疫情司法案例则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执行和国家赔偿六大类案由,其中知识产权和国家赔偿案由仅在涉疫情司法案例中涉及。


  从具体案由上看,53,768例涉疫情司法案例对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发布的涉疫情典型案例案由应用率近九成。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疫情典型案例的案由(27种)除申请破产重整、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和申请破产和解3种案由外,其余24种均被应用;对地方法院发布的涉疫情典型案例的案由(66种)除申请破产重整、申请破产和解等7种案由未被应用外,其余59种案由均被应用。


  (四)复工复产典型案例和类案通过应对措施帮助企业摆脱困境


  在我国,类似案件类似审判是实现形式公正的基本要求,是司法公正的构成性因素,[15]更是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诺言的重中之重。如果对同一类案件的审判有差异不回应,有偏离不释明,又不讲求说理,将会影响判决的说服力和效果。[16]最高人民法院从2017年5月开始推动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制度,并逐步形成了从规定到规范指引落地的过程。2017年5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2017年8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明确提出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并对检索平台、结果运用等做了说明;2018年12月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提出健全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对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者“类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应当制作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报告;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的通知规定,各级法院要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出台。这一系列文件的发布标志着类案检索制度逐步建立,并预示着该制度将快速发展,尤其面对当下裁判文书数量过亿的现状,类案检索制度必将给司法实践工作带来重大的改变。


  2020年2月25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印发《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要求政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本文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复工复产典型案例和111例类案进行比较分析,针对典型案例和类案的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做具体分析,同时对比分析了裁判结果的应用效果。根据调研结果发现,案件基本事实多为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困境,而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为促进企业复工复产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方面;从裁判结果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和类案的裁判结果,均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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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本文涉疫情司法案例数据统计时间节点为2020年1月1日至7月31日,司法案例范围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地方司法机关发布的涉疫情典型案例、以及各地法院审理的涉疫情司法案例,不含司法行政机关发布的涉疫情典型案例。复工复产类案例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三批典型案例为样本,同时通过分析各地法院发布的涉疫情案例情况,分析复工复产类案的具体情形和规律。

[1]司法机关发布的典型案例在案例类型的判断上,存在多种情形。对于标题中有明确的典型案例类型主题,例如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等,此种类型易于判断。对于在发文正文中对典型案例发布有背景性的介绍,明确说明了典型案例的类型主题的,此种类型需要对发文整体内容进行查看和分析。对于典型案例发布的标题和正文都没有明确说明案例的类型,且发布的典型案例是综合性,非类型化的,这种情况较难判断,在统计分析时未纳入。

[2]第1点: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第四点:“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载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CLI.3.344481,访问日期:2020年9月6日)。

[3]参见北京市三中院课题组:《类案检索报告制作和运用机制研究》,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2期。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复工复产典型案例正文中未体现适用法律,因此本文未对适用法律情况进行分析。

[5]7类具体案由包括申请破产重整(7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3例)、申请破产和解(1例)、申请破产清算(1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1例)、证券回购合同纠纷(1例)。

[6]张平华、王晖:《新冠疫情背景下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一体化应对机制》, 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3期。

[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复工复产典型案例中,因有1例无法确定审理法院,统计结果为30例典型案例。

[8]根据“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的统计,从2020年1月1日至8月31日,中央法规和地方法规库中涉疫情了法规文件共计1.3万余篇。

[9]夏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具体体现》,载《人民检察》2020年8期。

[10]郑新俭:《疫情背景下经济犯罪检察的应对与把握》,载《人民检察》2020年8期。

[11]王淑梅、邓江源、马玲:《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20年22期。

[12]元明、郭全新、柴乃文:《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严重暴力犯罪》,载《人民检察》2020年8期。

[13]车浩:《刑事政策的精准化:通过犯罪学抵达刑法适用》,载《法学》2020年3期。

[14]姜涛:《非常时期涉疫情犯罪教义学的争议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20年5期。

[15]张骐:《论类似案件应当类似审判》,载《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3期。

[16]高尚:《司法类案的判断标准及其运用》载《法律科学》,2020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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