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破产有关的纠纷”大数据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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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2018年-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连续三年提到营商环境问题,办理破产作为营商环境的重要考量指标更加得到重视。同时,随着近年来破产法司法解释相继修订、破产法庭陆续设立,尤其在新冠疫情影响下,国内外的投资环境发生变化,不断涌现的破产案件引起社会关注。截至2021年1月5日,“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库中与破产有关的数据有839件、8.7万例,较2018年分别增长177件、4.4万例,以“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库中与破产有关的数据作为研究样本,细分与破产有关的典型案例多个维度,探究其中规律。
一、破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发布情况
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试行)》)发布,我国第一部破产法诞生。时隔二十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发布,2007年6月1日实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该法的出台为解决企业深层次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企业破产法》实施后,为正确适用该法,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1年、2013年和2019年分别发布了三件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即2011年9月2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一)》)和2013年9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以及2019年3月2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规定(三)》),在2021年1月1日《规定(二)》、《规定(三)》均被修正。
截至2021年1月5日,在“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中,与破产有关的法律法规839件,其中中央法规183件,地方法规656件。本报告以中央法规为研究对象,从发布年份、效力级别、发布部门、时效性、法规类别五个维度对与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数据分析。
(一)发布年份
从发布年份跨度来看,达67年之久。最早发布与破产有关的两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是195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破产工商户拖欠保险费处理意见的函》和《最高人民法院转发中财委复本院东北分院关于私营企业破产后偿还无抵押品的银行贷款的程序问题的公函的函》。最新4件司法解释是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规定(二)(2020修正)》《规定(三)(2020修正)》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20修正) 》
1954年至今,有34年发布与破产有关的法规,平均每年发布5.38件,发布数量最多的是1997年,数量达到23件。其次是2001年和2003年各发布12件,1998年和2016年各发布11件,其余年份发布数量均少于10件。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在1954年至1957年连续4年发布了5件与破产有关的法律法规,直到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发布,中间28年之久未再发布与破产有关的法律法规。1988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之后,从1990年起,除2014年、2015年之外,每年都发布与破产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效力级别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效力级别设置,有9大层级20个小级别的划分。与破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效力级别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包括司法解释性文件)、部门规章、党内法规、团体规定和行业规定7大层级9个小级别。从大层级来看,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分别有1个、1个、3个、4个小级别,党内法规、团体规定、行业规定无小级别。在9个小级别中,部门规章中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最多,有67件,总占比39%;其次是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有49件,总占比28.5%;司法解释有20件,总占比11.6%;部门工作文件、两高工作文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等其他效力级别的文件共有36件,总占比之和为20.9%。
(三)发布部门
与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发布部门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机构、党中央部门机构、其他机构。国务院各机构发布数量最多,为83件,总占比44.1%。其中,又以财政部发布数量最多,有29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次之,有22件。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6件,总占比40.4%;其他机构包括工青妇、协会等机构发布20件,总占比10.6%;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中央部门机构、发布相对较少,共发布9件,总占比为4.9%。
(四)时效性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时效性分为现行有效、失效、已被修改、尚未生效、部分失效五种情形,在183件与破产相关的中央法规中,时效性涉及三种,分别为现行有效的有146件,总占比79.8%;失效的有34件,总占比18.6%;已被修改的有3件,总占比1.6%。
(五)法规类别
与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法规类别有36个领域,其中法规类别为企业的数量最多,有74件,总占比29.6%;排名第二的是劳动工会,有27件,总占比为10.8%;排名第三的是营商环境优化,涉及23件,总占比为9.2%;民事诉讼、国有资产、经济审判、银行、财政、税收、国家机关、财务、合同等9个领域涉及的法规数量依次为18件、12件、11件、10件、10件、7件、7件、6件、5件;证券、刑事诉讼、商贸物资、疫情防控等24个领域,数量均在5件以下。
图5 与破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类别
二、与破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引用情况
(一)在法律法规中的引用
183件与破产有关的中央法规中,被法规、案例、期刊等引用的共计127件,其中被其他法规引用的有79件。被其他法规引用的79件法规中,有21件被引用10次以上。其中《企业破产法》被引用次数最多,高达517件,远多于其他法律法规。其次是《企业破产法(试行)》,也被110件法律法规引用。引用数量排在第三位的是《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数量为93件。
表1:与破产有关的中央法规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引用(10次以上)
与破产有关的127件被引用的法律法规中,有82件被引用于司法案例,其中,12件被500例以上的司法案例引用。引用最多的是《企业破产法》,数量约11.1万余例;引用数量超过4000例的有4部司法解释,分别为2002年发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的若干规定》、2013年发布的《规定(二)》、201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1年发布的《规定(一)》引用的案例,依次有5634例、5261例、4576例、4033例。引用案例数量在500-1500例之间的有7部,其中,近三年发布实施的有1部,为2019年发布的《规定(三)》,引用的案例有847例。
(三)破产法在审判实践中的引用
1.《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引用
《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以来的32年间,引用该法的司法案例仅有1294例。《企业破产法(试行)》共有43条,其中被司法案例引用的法条有35条,8条未被引用。案例引用数量10例以上的共有16条,第37条被引用数量最多,被97例案例引用。其次是第4条,被78例案例引用。案例引用最少的数量为1例,分别是第13条、第30条、第33条和第36条。
2.《企业破产法》的引用
《企业破产法》实施至今,已有13年,引用该法的司法案例有11.1万余例,约为引用《企业破产法(试行)》案例的86倍。《企业破产法》共136条,已全部被司法案例引用。被引用法条中,案例引用数量达1500例以上的法条有25条,10000例以上的有5条,依次是第2条、第7条、第46条、第21条、第3条。其中,被引用最多的是第2条,共20992例。该条是对《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与破产原因的规定,因此,在法院审理破产案例中经常被引用。
(四)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的引用
为了更好地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了第一件开创性、系统性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与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共同构成当时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基本规范,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起草的范本和基础,为2006年修订颁布《企业破产法》奠定了坚实的司法实证基础。《意见》的引用法规有5件,引用案例有83例。本司法解释共76条,在司法案例中被引用的有29条,未被案例引用的有47条。
2007年《企业破产法》施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013年和2019年先后又发布了三件司法解释。2011年发布的《规定(一)》共计9条,全部引用于司法案例,引用案例为4033例;2013年发布的《规定(二)》共计48条,已被司法案例引用的有46条,引用案例为5261例,未被案例引用的有2条;2019年发布的《规定(三)》共计16条,已被司法案例引用的有13条,引用案例为847例,未被案例引用的有3条。
在《意见》已被引用的29条法条中,被引用最多的是第22条,有14例;被引用较少的有11条,均仅有1例。
在《规定(一)》已被引用的9条法条中,被引用最多的是第1条,有2375例,被引用较少的是第8条,仅有4例。
在《规定(二)》被引用的46条法条中,引用案例100例以上的法条共有15条,其中,第23条被引用最多,有1071例。
在《规定(三)》被引用的13条法条中,第8条被引用最多,有494例;被引用最少的是第11条,仅有1例。
“北大法宝”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的司法案例约有近8.7万例。其中,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参阅案例、核心出版物刊登的案例共计407例。本文从案由分布、参照级别、案件类型、审结年份、地域分布、审理法院、法院级别、审理程序、文书性质9个维度归纳分析与破产有关案例的数据特点,探究有关破产纠纷案例呈现的趋势。
(一)案由分布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例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中的第七大部分的“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级案由项下第四大类的二级案由,项下又细分16个三级案由,其中“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和“取回权纠纷”两个案由分别细分出第四级案由各2个。“北大法宝”中,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例涉及《民事案例案由规定》中的全部破产类案由,其中,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最多,约3.4万例,总占比约39.1%;其次是申请破产清算案例,约2.9万例,总占比约33.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排名第三,为9782例;破产抵销权纠纷案例最少,仅有2例。
图14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由分布
(二)参照级别
从“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的9类参照级别来看,与破产有关的指导性案例1例[1],参阅案例3例,公报案例5例,应用案例34例(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案例),评析案例44例,经典案例158例,典型案例240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5例,地方法院发布202例,专门法院发布1例,其他机构或社会团体发布2例),法宝推荐约3万例,普通案例约5.6万例。
图15 与破产有关的案例参照级别
(三)案件类型
能够明确案件类型的8.5万余例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件中共涉及7种案件类型,即民事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其他案件、管辖案件、司法制裁案件、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和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其中民事案件的数量最多,约6万余例,总占比71%;其次是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约1.9万例,总占比22.1%;其他案件的数量有5277例,总占比6.2%;管辖案件、司法制裁案件、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的数量较少,总占比0.7%。
图16 与破产有关的案例案件类型
(四)审结年份
与破产有关的近8.7万例案例中,最早审结的是1992年的上海科教文设备总公司申请破产还债案。2006年至2019年审结的案例数量逐年增加,2012年至2019年增幅较大,特别是2013年至2014年增幅达到300%,2019年数据约2万例,达到历史最高值,2020年审结的案例数量有所下降。
图17 与破产有关的案例审结年份
(五)地域分布
与破产有关的8.7万案例中,可以明确审理法院的有8.4万余例,审理法院所在地域已覆盖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外31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审理案例数量最多的是浙江省,有近1.7万例,总占比约19.9%。其次是江苏省、广东省、湖南省、四川省、山东省,案例数量均在5000例以上;案例数量在1000-5000例之间的有12个省份,具体为重庆市、湖北省、安徽省、河南省、辽宁省、上海市、河北省、北京市、贵州省、吉林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他13个省级行政区域案例相对较少,均在1000例以下。
图18 与破产有关的案例地域分布
(六)审理法院
在近8.7万例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例中,能够确定审理法院的约有8.5万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例最多,有1248例,其次是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和四川省德阳旌阳区人民法院,分别有1197例、1136例。在排名前二十的审理法院中,浙江省占据了六位,其余分别为广东省、湖南省、湖北省、江苏省、辽宁省、重庆市、山东省、北京市、四川省。同时,在排名前二十的审理法院中,中级人民法院有11个,基层人民法院有8个,高级人民法院有1个。
图19 与破产有关的案例审理法院(排名前20位)
(七)法院级别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例的审理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能够确定法院级别的约有8.4万例,其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例最多,有5.4万余例,总占比约64.6%;其次是中级人民法院,有2.5万余例,总占比约30.3%;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例分别有3810例、278例、218例。
图20 与破产有关的案例法院级别
(八)审理程序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件中,能够明确审理程序的有8.6万余例,审理程序涉及一审、二审、再审、破产、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公示催告、其他程序和国家赔偿程序。其中,一审和破产程序案件占多数,一审案件数量为3.7万余例,总占比约42.9%,破产程序案件为1.7万余例,总占比约19.6%;二审案件和简易程序数量相差不大,分别有10291例和9997例,总占比分别约11.9%、11.5%;审理程序在3000-4000例的有再审、公示催告和其他程序,分别有3497例、3707例和3629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国家赔偿案例数量较少,均在1000例以下。
图21 与破产有关的案例审理程序
(九)文书类型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例中,能够明确裁判文书类型的有8.6万余例,文书类型包括裁定书、判决书、决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文书。其中,裁定书最多,有5.1万余例,总占比约59.5%,其次是判决书,大约有2.8万例,总占比约32.2%,决定书、调解书和其他文书数量较少,总占比约8.3%。
图22 与破产有关的案例文书类型
在与破产有关的司法案例中,参照级别为典型案例的共计240例。其中,各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有238例,司法部和其他机构各发布1例,以下将法院发布的238例典型案例作为样本数据,从案由、审理法院、破产原因[2]、破产申请人[3]、破产程序、裁判结果6个维度进行研究分析。
(一)案由以破产重整纠纷最多,其次为破产清算纠纷
238例与破产有关的典型案例,以申请破产重整的案例最多,有128例,总占比53.8%;其次是申请破产清算,有92例,总占比38.7%;申请破产和解,有16例;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破产撤销权纠纷,分别有2例、1例、1例。
图23 与破产有关的典型案例的案由分布
(二)审理法院集中在浙苏粤,以中级人民法院居多
238例与破产有关的典型案例,可以明确审理法院的有231例,未明确的有7例。从审理法院的地域分布来看,共涉及21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浙江省最多,有51例;其次是江苏省、广东省,分别有50例、34例;山东省、北京市、江西省、安徽省的数量在10-20例之间;上海市、湖南省等14个省份的典型案例数量均少于10例。
从具体的审理法院来看,共涉及134家审理法院。其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例数量最多,有16例;其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人民法院,均有11例;江苏省南京市、广东省广州市、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理8例、7例、5例、5例、5例;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其余126家法院的审理数量均在5例以下。
图24 与破产有关的典型案例的审理法院
(三)破产原因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主
238例与破产有关的典型案例中,可以明确破产原因的有226例,未明确的有12例。在可以明确企业破产原因的226例案例中,因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有114例,总占比为50.4%;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有82例,总占比为36.3%;破产原因为明显丧失清偿可能的有30例,总占比13.3%。
图25 与破产有关的典型案例的破产原因
(四)破产申请人以债权人申请为主,占比近六成
在238例破产相关典型案例中,能够明确破产申请人的有204例,不能明确的34例。在能够明确破产申请人的案例中,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数量最多,有116例,总占比56.9%;由债务人提出的有81例,总占比39.7%;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有4例;另外,还有3例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提出,具体为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案例。
图26 与破产有关的典型案例的破产申请人
(五)破产程序以破产重整居多,占比超四成
238例与破产有关的典型案例,从程序来看,未涉及程序转换的170例,总占比71.4%,涉及程序转换的68例,总占比28.6%。
不涉及程序转化案例中,以破产重整的案例最多,有101例,总占比42.4%;破产清算68例,总占比为28.6%,破产和解1例。涉及程序转换的有68例,其中,从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有24例;执行转破产清算案例有21例;从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有13例;从破产重整转破产清算的9例,从破产重整转破产和解的1例。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及时转换程序,有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增加了破产企业重生的可能,也有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图27 与破产有关的典型案例的破产程序
(六)从裁判结果看,“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占比近五成
238例与破产有关的典型案例中,有230例典型案例可以明确法院的裁判结果,未明确裁判结果的有8例,共涉及11种情况,其中,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最多,有104例,总占比为45.2%;其次,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案例有60例,总占比为26.1%;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批准认可和解协议、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案例分别有26例、26例、14例;终结破产重整程序、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等6种情形涉及的案例均在5例以下。
图28 与破产有关的典型案例的裁判结果
从《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至今的三十年多年间,中央和地方共出台800多件法律法规来指导司法审判实践。国家决策层面对于破产的重视,也为破产立法及审判实践提供了有力的保证,通过上述数据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一)破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关系密切
20世纪90年代,国企开始改革,从国家出台的183件与破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看,1990年之前仅有一件适用于国企改革的与破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即1986年发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国企改革中各类问题凸显,从1990年起,除2014年、2015年之外,国家每年都有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规出台,尤其在1997年最为集中,数量达到23篇,1997年出台的法律法规正是围绕国企改革、国企兼并,减员增效,财产财务,职工再就业等问题进行的立法。之后,2011年和2013年、2019年司法解释《规定(一)》、《规定(二)》、《规定(三)》相继出台。
世行营商环境评估2020年报告中,我国排名第31位,而“办理破产”指标排在第51位,明显落后于其他一级指标。通过对近两年来的法律法规分析,如《规定(三)》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其内容多聚焦优化破产程序,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因此,经济政策变化是国家发布与破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原因,国家政策以及政府工作报告对我国破产立法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引导作用。
(二)《企业破产法》较司法解释的引用效果更加明显
新旧企业破产法以及四件司法解释都被法律法规和司法案例所引用。在立法和司法审判实践中,2007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的引用情况最多。《企业破产法》的法规引用数量是《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四件司法解释法规引用总和的近4倍。《企业破产法》的案例引用数量是《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四件司法解释案例引用总和的近10倍。《企业破产法》共计136条,法条引用率达到100%。可见,2007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表2:新旧破产法以及司法解释被引用情况对比
(三)司法解释促进《破产企业法》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从司法案例数据统计分析可以看出,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后,司法案例开始逐年增多,2013年出现拐点,数量达到上千例以上,尤其是在2013年至2014年案例数量增幅达到300%,随后的2018年、2019年数据增加更为明显,2019年达到历史最高值。由此可见,2007年《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以及2011年《规定(一)》、2013年《规定(二)》、2019年《规定(三)》三件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审判实践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2020年4月1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在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提供了规范依据,司法解释对《企业破产法》在审判实践中的实施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四)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数量较多,破产债权确认制度逐步完善
在破产案件中,债权的申报和确认是保障债权人能够获得公平清偿的重要制度。债务人、债权人与管理人对于债权是否存在、债权数额及是否应予偿还等内容发生争议并引起诉讼的,属于破产债权确认纠纷[4]。《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5]和第58条第3款[6]对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作了规定,规定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起诉条件和适格当事人。
“北大法宝”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的司法案例为8.7万余例,覆盖了所有与破产有关纠纷的案由分类。其中,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数量最多,有近3.4万例,总占比约为39.1%。其中引用《企业破产法》第48条的案例数量为6561例,第58条的案例数量为9823例,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数量进一步说明破产债权确认制度的逐步完善。
(五)破产相关典型案例体现了破产制度的挽救功能
破产制度除了承担市场出清的功能外,另一项重要功能体现在保障债权人利益,同时积极挽救有前景的市场主体。238例与破产有关的典型案例中,审理法院集中在浙苏粤,以中级人民法院居多;破产申请人以债权人申请为主,占比近六成。同时,法院针对债务人的不同情况及时调整办案思路,灵活转换破产程序的有68例。从法院裁判结果来看,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最多,有104例,总占比近50%。因此,法院在处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应有的功能和价值,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注释】
[1]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载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https://www.pkulaw.com/fbm,法宝引用码【CLI.C.8726837】),访问日期:2020年10月22日。
[2]参见《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载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CLI.1.78895】),访问日期:2020年4月28日。
[3]参见《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第3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载北大法宝-法律法规
(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CLI.1.78895】),访问日期:2020年4月28日。
[4]参见人民法院出版社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下册)》第799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8月第2版。
[5]参见《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载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CLI.1.78895】),访问日期:2020年4月28日。
[6]参见《企业破产法》第58条第3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载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CLI.1.78895】),访问日期: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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