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比较分析报告——以2011-2019年应用案例为研究对象
【作者】北大法宝指导案例研究组(孙妹、訾永娟、张文硕、郭美娜)
【研究指导】郭叶,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副总编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由此形成。[1]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2]之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有关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也有与指导性案例有关的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24批139例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性案例共有91例,应用案例累计5104例。[4]与2018年(74%)同期年度比较分析数据相比,2019年指导性案例应用率达到65%,下降9%。[5]本文采用年度比较分析的方式,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9000余万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在详细介绍指导性案例发布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分析,深入研究2011-2019年指导性案例应用现状,以期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24批139例指导性案例。其中2019年新发布有4批,共计33例,相比于2017年(15例)和2018年(14例),发布数量明显增多。
(一)2019年发布数量达到历年最高,以民事类和执行类指导性案例居多
自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发布指导性案例1-4批不等。其中2019年发布的数量最多,为(4批)33例,以民事类和执行类指导性案例居多,分别有15例和10例。从历年分布情况来看,民事类指导性案例从2011年1例上升至2016年10例,2017年未发布,2019年有15例,比2018年(4例)上升了11例。执行类指导性案例2019年发布10例,2014年集中发布4例,2011年有1例,整体发布数量相对较少。行政类指导性案例在7个年份有发布,2014年和2016年每年5例,在2012年、2013年、2017年及2018年每年均有2-3例,2019年最多,有6例。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从2013-2019年每年均发布,2015和2017年相对较多,分别有6例和10例,2018年和2019年呈明显下降趋势,各有1例。刑事类指导性案例2018年发布最多,有7例,2015年和2019年未发布,其余年份均发布1-5例不等。国家赔偿类指导性案例在2014年有3例,2017年和2019年各有1例。
图1 指导性案例历年发布数量
(二)发布数量在5例以上的仅有8类案由,近两年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呈现出专题化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涉及88种具体案由,其中发布5例以上指导性案例的案由有8类。涉及合同纠纷类案由的有15例,仍然位居第一。通过年度对比,仅2017年未涉及合同类,其余8年均有发布1-4例不等的指导性案例。涉及执行类案由同样有15例,但是年份分布不均,2011年仅有1例,2014年有4例,2019年新增的第二十三批10例指导性案例全部是执行类案由,其余年份均未发布。排名第三位的是侵权责任纠纷类案由,有12例,其中2013-2016年各发布1例,2019年有8例,其余年份均未发布。排名第四位的是行政处罚案由,有7例,其中2019年数量最多,有3例。排名第五位的是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由,有6例,其中2017年数量最多,有3例。国家赔偿、扰乱公共秩序罪、海事海商纠纷三类案由,分别有5例。其中,涉及国家赔偿案由的指导性案例,2014年发布3例,2017年和2019年各1例。涉及扰乱公共秩序罪的5例指导性案例为2018年第二十批集中发布。涉及海事海商纠纷案由在2019年发布3例,2014年和2015年各1例。其他类型的案由在各年度有少量零星分布。
图2 指导性案例历年案由分布情况
从2018年和2019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体案由分布来看,指导性案例发布呈专题化趋势。2018年发布的第二十批5例指导性案例均为扰乱公共秩序罪,2019年新增的第二十一批6例指导性案例首批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2019年新增的第二十二批4例指导性案例偏重涉外知识产权专题案例,2019年新增的第二十三批10例指导性案例均是执行类案由,2019年新增的第二十四批13指导性案例中发布8例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侵权责任纠纷。
(三)2019年吉林省、云南省首次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继2018年河北省、湖南省和陕西省首次成为指导性案例来源地后,2019年吉林省、云南省首次成为指导性案例来源地,审理法院是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由此来源地已覆盖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苏省等23个省级行政区。截至2019年12月31日,指导性案例来源以最高人民法院最多,共计46例。除了2011年外,2012-2019年连续8年有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发布,其中2019年最多,有20例;2014年和2017年次之,均有7例。位居第二的是江苏省,除2018年无指导性案例入选外,其他8个年份均有1-4例入选。上海市排名第三,除2017年无指导性案例入选外,其他8个年份均有1-3例入选。浙江省排名第四位,除2011年、2015年、2019年无入选的指导性案例外,其他6个年份中均有1-2例入选。剩余其他20个省级行政区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均在8例以下(含8例),于各年份有零星分布。
图3 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
遴选出4例以上的审理法院有6家,139例指导性案例的具体来源法院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数量最多,有46例。除此之外,遴选出4例以上指导性案例的来源法院有5家。其中,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有7例,除2014年、2018年无入选案例外,其余年份均有1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有5例,2015-2018年连续4年有来自此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发布,2013年1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均有4例。来源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2015年发布2例,2011年和2018年各发布1例。2011-2013年连续3年有来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发布,还有1例发布于2016年。2014年有3例来自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发布,还有1例发布于2019年。
(四)由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连续9年均有发布,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最多,高达60%
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看,由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连续9年均有分布,审理法院中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最多,有46例。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数量,2019年明显上升,由2018年的1例上升为2019年的20例,占当年度发布总量的60%。中级人民法院次之,为36例。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2017年发布3例,2018年和2019年均为7例,较2017年呈明显增长趋势。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数量近四年来比较平稳,基本维持在3-4例。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2012-2019年连续8年均有分布,2019年有3例。专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仅2014年发布1例,数量极少。
图4 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
(五)指导性案例所涉审理程序以二审居多且连续9年均有发布,2019年执行案件数量最多,占当年发布总量的30%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所涉及的审理程序以二审居多,2011-2019年连续9年有涉及二审程序的指导性案例。2019年新发布的33例指导性案例中,执行程序数量最多,有10例,总占比约30%。自2011年以来连续9年均有适用二审程序的案例,其中2011年最少,有3例;2016年最多,有12例;其余7个年份均保持在6-7例。适用一审程序的案例除2011年外,2012-2019年连续8年均有分布,其中2019年适用一审程序的案例最多,有8例。适用再审程序的案例从2015年至2018年这4年来比较平稳,在3-5例之间,2019年最多,有8例。适用执行程序的案例在2011年有1例,2014年有4例,2019年高达10例。适用国家赔偿审理程序的在2014年有3例,2017年和2019年各1例,其余年份未发布。适用其他(强制医疗程序)程序的案例仅在2016年有1例。
图5 指导性案例的审理程序
(六)2011-2019年均有涉及的文书类型是判决书和裁定书,2019年判决书高达20例,占当年发布总量的60%
2011-2019年均有涉及的文书类型是判决书和裁定书,其中判决书最多,有99例;裁定书次之,有34例。从年度比较分析来看,以判决书为文书类型的指导性案例2019年达到历年最高的20例,占当年发布总量33例的60%。2011年-2016年大体呈增长趋势,2016年有16例,2017年和2018年有所回落,分别有14例和10例。以裁定书为文书类型的指导性案例同样是2019年最多,有12例;除2019年外,2014年数量最多,有6例;其他年份均有1-4例。以决定书为文书类型的指导性案例在2014年、2016年、2019年,分别有3例、1例、1例。其他文书(执督复函)仅2011年有1例。
图6 指导性案例的文书类型
(七)裁判要点历年以实体指引为主,2019年程序指引数量明显增加,占当年发布总量的3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涉及实体指引问题的占84%,涉及程序指引问题的仅占16%。2019年程序指引共计12例,占当年发布总量的36%,为程序指引历年发布数量最多的年份。从年度比较来看,涉及实体指引问题的案例在2011-2014年逐年增多,2014年有16例,2015年回落至11例,2016年达到20例,2017年和2018年均为14例,2019年增至21例。而涉及程序指引的较少,其中涉及民事程序指引的主要分布在2011年、2014年、2015年、2019年,分别为1例、4例、1例、11例。涉及行政程序指引的主要分布在2014年、2017年、2019年,分别为2例、1例、1例。涉及刑事程序指引的仅在2016年有1例。
图7 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指引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24批139例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性案例共有91例,尚未被应用的有48例。与2018年同期(78例)相比,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增加了13例。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案例,即应用案例累计5104例,比2018年(3098例)[6]同期累计应用案例新增了2006例[7],增长64.75%。从应用案例的应用年份比较分析来看,2018年应用案例达到历年之最,有1624例,2019年有960例,应用案例数量明显下降。
(一)指导性案例的整体应用情况
1.应用案例数量2011-2018年逐年递增,2019年比去年下降41%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39例指导性案例中,已经有91例被应用于5104例案例中。其中,2011-2013年应用案例非常少,分别仅有2例、7例和18例。2014年和2015年应用案例出现明显增长,上升至158例和260例。2016年和2017年应用案例开始大幅增长,上升至641例和1434例,2018年达到历年之最,有1624例。2019年应用案例960例,相比2018年应用案例数量下降41%。
图8 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年度对比
2.截至2019年累计应用数量占累计发布数量的65%,比去年下降9%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各年度累计发布139例指导性案例,累计应用数量已达到91例,总体占比65%。虽然与去年同期(74%)相比,下降了9%,但是有13例[8]指导性案例首次实现应用,实现历史性突破。从发布批次来看,除新发布的第24批尚未发现应用外,其余23个批次均有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其中有10个批次的指导性案例已全部被应用,分别为第1-7批、第11-12批以及第14批指导性案例。
图9 指导性案例累计发布情况与应用情况年度对比
3.个案应用上,指导案例24号仍然最多,指导案例15号首次超过指导案例60号的累计应用次数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39例指导性案例中,有91例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应用案例累计有5104例。2016-2019年的应用案例中,存在同时引用两个或三个指导性案例的情况,比如,有法官同时引用了指导案例19号和24号以及指导案例47号和15号,还有上诉人同时引用指导案例17号、23号和60号,以及原告作为证据提交时同时引用指导案例41号、76号、91号的情况。
从个案的年度应用情况来看,2014-2019年度应用数量最多的依然是指导案例2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次为68例、92例、139例、248例、279例、207例,分别占到当年度应用案例数量的43%、35%、22%、17%、17%、22%。指导案例15号首次超过指导案例60号的累计应用次数,具体来看,2013-2019年分别有3例、11例、46例、118例、149例、197例、108例,分别占到当年度应用案例数量的17%、7%、18%、18%、10%、12%、11%。指导案例60号(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于2016年5月20日发布,虽然发布时间较晚,但是应用较多,2016-2019年分别有100例、389例、104例、24例应用案例,分别占当年度应用案例数量的16%、27%、6%、3%。
另外,根据2019年调研情况,指导案例23号、指导案例72号的应用也相对较多。指导案例23号(买卖合同纠纷)在2017-2019年分别有119例、205例、63例应用案例;指导案例72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布较晚,为2016年12月28日发布,2017-2019年应用案例分别有101例、273例及97例。
4.采用明示援引和隐性援引的应用案例较2018年均有所下降
从年度对比来看,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发布之初,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要是采用评析援引[9]的方式。从2012-2013年度开始出现少量法官采用明示援引[10]或隐性援引[11]的应用案例。2014-2017年这四年间,法官采用明示援引和隐性援引方式的应用案例呈现出大幅增长的趋势,尤其2017年法官采用明示援引方式的应用案例有501例,采用隐性援引方式的应用案例达到806例。2018年指导性案例应用明显增长,其中法官明示援引639例和法官隐性援引858例。2019年指导性案例应用速度整体放缓,其中法官明示援引383例和法官隐性援引572例,相比于2018年分别下降256例和286例。另外非法官援引[12]共涉及249例,总体占比约5%,2019年非法官援引方式的应用案例2个,法官采用评析援引的2019年仅3例。
图10 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方式
(二)应用案例的案由分析
从对历年应用案例的案由统计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395种案由。其中应用案例数量在100例以上的案由有8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仍然是排名前两位的案由,分别有902例和755例;其次是产品责任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借款合同纠纷案由的应用案例分别有370例、236例、216例;执行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由分别有200例、122例、115例应用案例;从年度比较分析来看,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的应用案例主要分布在2016-2019年,分别为122例、208例、240例、178例;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的应用案例在2013-2019年连续7年有应用案例,分别为3例、17例、36例、129例、310例、169例、91例;产品责任纠纷、执行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由连续6年均有应用案例,其应用案例在2019年分别增长29例、46例、24例;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案由的在2015-2019年连续5年均有应用案例。
图11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由(100例以上)
(三)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比较广泛,以上诉人和法官为主。其中上诉人应用次数最多且连续8年有应用指导性案例,共1613次。其中,2017-2019年应用次数比较集中,分别为437次、561次、339次,总体占比83%。法官是唯一历年都有应用指导性案例的主体,应用次数共计1226次,2016-2019年法官的应用次数相对集中,分别为190次、306次、387次和225次,总体占比90%。原告连续8年有应用指导性案例,原告在2017年应用次数最多,为344次,2018、2019年连续下降,分别为236例、107例。被上诉人、被告和再审申请人在2013-2019年连续7年有应用指导性案例。同时,上诉人、法官、被上诉人三类主体在2018年应用次数均达到顶峰,分别为561例、387例、141例,2019年均有所下降,分别为339例、225例、120例。其他应用主体历年应用次数相对较少。2019年调研新增抗诉机关及赔偿请求人两类应用主体,数量分别仅2例和1例。
图12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情况
(四)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地域分析
从应用地域来看,应用案例覆盖最高人民法院及除港澳台地区外的31个省级行政区,且以广东省、河南省、北京市、山东省、浙江省和江苏省为主。2019年各省均有应用案例,与去年相比除北京市和海南省应用次数上升以外,其余省份的应用次数均下降。2011-2019年累计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次数在100次以上的分别为广东省、河南省、北京市、山东省、浙江省、江苏省、四川省等19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广东省和江苏省连续9年有应用案例;连续8年有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有浙江省、山东省和河南省。剩余14个省级行政区域的应用次数也主要集中在2016-2019年。其余省级行政区域累计应用次数均在100次以下。
应用案例数量在30例以上的审理法院有23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4家)、中级人民法院(14家)、基层人民法院(4家),覆盖广东省、北京市、河南省等13个省级行政区,主要集中在2016-2019年。其中,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多(123例),其中2018年有91例,其余年份应用数量较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7年有应用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杭州市、山东省济南市、福建省福州市、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连续6年有应用案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2015-2018年应用案例逐步上升,分别有5例、8例、13例、18例,2019年下降到12例。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69例)应用案例排名第六,仅2018-2019年有应用案例,分别为53例,16例。
图13 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30例以上的审理法院的地域分布
(五)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分析
从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来看,以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为主,分别有2819例及1724例,总体占比约89%。各级人民法院的应用数量从2016-2018年涨幅明显,2019年均有所下降。中级人民法院在2012-2019年间连续8年有应用案例,且从2014年起增长趋势明显,审理的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2016-2019年,分别有315例、712例、921例及629例。基层人民法院连续9年有应用案例,审理的应用案例在2017-2018年最多,分别有586例、501例;2019年降幅57%,仅有216例。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用案例除2012年外其他各年份均有分布,2018年度应用数量最高,有154例;2019年(88例)有所下降。专门人民法院2017-2018年审理的应用案例数量最多,各有30例,2019(15例)降幅50%。最高人民法院历年的应用案例数量较少,分布在2015-2019年。
图14 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
(六)应用案例的审理程序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以适用二审和一审程序的居多,分别有2688例及1766例,且从2011-2019年连续9年都有适用二审和一审程序的应用案例。各类审理程序的应用案例数量在2019年均有所减少。其中,适用二审的应用案例在2017-2019年较集中,分别有687例、891例及578例;2019年有所下降,2015-2016年分别有129例和295例;其他年份应用较少。适用一审的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2017-2018年,分别有600例及506例;其次是2016和2019年,分别有261例及223例。相比于2018年,2019年下降了283例;2014-2015年分别有61例及107例;其他年份均在5例以下。适用再审的应用案例从2014-2018年连续5年有所上涨,2018年最多,有129例;其次是2017年和2019年,分别有99例及79例;2014-2016年分别有3例、17例及37例;其余年份较少。适用执行程序的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2016-2019年,分别有48例、40例、60例及46例,少量浮动。适用国家赔偿程序的应用案例集中在2017-2019年,分别有5例、18例及23例。适用其他审理程序的应用案例较少。
图15 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的审理程序
(七)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内容分析
2015年5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从司法实践的应用情况来看,应用内容以裁判要点和基本案情为主,还包括裁判理由、裁判结果,裁判思路、指导性案例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仅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证据提交的情况。
2011-2019年连续9年都有应用裁判要点和基本案情。其中,裁判要点应用从2011-2018年逐年递增,2019年有所下降。2011-2013年应用裁判要点的案例分别仅1例、5例及12例;2014-2015年上升至101例和164例;2016-2018年快速上升,分别为377例、665例及864例;2019年有530例,有所下降。裁判理由的应用数量仅次于裁判要点,从2014-2019年连续6年有应用。2014年和2015年数量较少,仅有8例和9例;2016年-2019年快速上升,分别有63例、193例、280例及229例。基本案情连续9年有应用,主要集中在2016-2018年,分别有107例、211例和139例。2019年有47例,有所下降。
未明确应用内容的情况从2013-2017年逐年上升且增长较快,2013年仅2例,2014-2015年分别有6例、14例、78例,2017-2018年上升至288例、256例;2019年有127例,有所下降。仅作为证据提交的应用分布在2015-2019年,其中2017-2018年较多,分别有79例和83例,其余年份均在25例以下。应用指导性案例相关法律规定的分布在2016-2019年,其中2019年最多有67例,其余年份较少。另外极少数应用案例仅提到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思路或裁判结果具有参照性。
图16 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的应用内容[13]
(八)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结果分析
1.法官明示援引的历年应用结果
(1)法官主动援引参照的集中在2016-2019年
在5104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的有1948例。除2011年外,2012-2019年均有法官明示援引。法官主动援引(1205例)中予以参照的有976例,参照率为81%。法官主动援引且予以参照的主要集中在2016-2019年,分别为126例、249例、307例及189例,其他年份较少;法官主动援引但未参照相对较少,分布在2015-2019年,每年均在20例以下。法官主动援引未说明[14]的有159例,在2014-2019年有少量分布,分别为2例、3例、46例、33例、58例及17例。法官被动援引中,未参照的(552例)相对较多,2012-2019年均有分布,主要集中在2017-2019年,分别为146例、196例和122例。法官被动援引且予以参照的(191例)在2014-2019年少量分布,分别为4例、11例、23例、53例、62例和38例。
图17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结果(明示援引)
(2)法官明示援引20例以上的8家法院应用案例分布在2015-2019年
从具体审理法院来看,法官明示援引的应用案例数量在20例以上有8家法院,应用案例分布在2015-2019年,2011-2014年未发现应用案例。其中,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最多,集中在2018-2019年,全部为法官被动援引,共计68例。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法官主动援引居多,主要集中分布在2016年,有41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法官被动援引居多,主要集中分布在2019年,有29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2019年各年份均有法官主动援引应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法官被动援引居多,主要集中分布在2017年,有19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2019年各年份均有少量法官主动援引和法官被动援引的应用案例。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法官主动援引居多,主要集中分布在2016年,有13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法官主动援引居多,主要集中分布在2018年,有19例。
2.法官隐性援引的历年应用情况
(1)广东和河南省连续8年有隐性援引案例
法官隐性援引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达到50例以上的有19个省级行政区域。广东省和河南省2012-2019年连续8年有法官隐性援引的应用案例。应用地域中广东省最多,有518例,从历年应用来看,其中2017-2018年最集中,分别有146例和201例。浙江省、山东省、四川省、河北省、江苏省、湖南省2013-2019年连续7年有法官隐性援引的应用案例。北京市、辽宁省、安徽省、福建省、湖北省、吉林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2019年连续6年有法官隐性援引的应用案例。另外,贵州省除2011年、2012年和2015年外,其余6年均有少量应用案例。山西省和黑龙江省2015-2019年连续5年有应用案例。陕西省2014年、2016-2019年有少量应用案例。
图18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结果(隐性援引)
(2)粤京浙豫等地中级人民法院隐性援引案例较多
从具体审理法院来看,法官隐性援引的应用案例数量在20例以上的有23家法院。其中,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多,共112例,是目前唯一达到100例以上的审理法院。应用年份有2014年、2016-2019年;其中2018年最为集中,有88例。排名第二位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66例,除2011和2014年外,其余7个年份均有少量有法官隐性援引应用案例,其中2012、2013和2015年仅1-2例,2016-2019年分别有10例、16例、22例及14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2019年连续7年有少量法官隐性援引的应用案例,每年数量在1-11例不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2019年连续6年有少量法官隐性援引的应用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2019年连续5年有少量法官隐性援引的应用案例。
图19 法官隐性援引的应用案例审理法院(20例以上)
经过持续性地实证调研发现,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数量2011-2018年逐年增多,2019年首次出现下降。本次对指导性案例发布情况和司法应用的年度对比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一)2019年指导性案例发布数量达到历年最高值,专题化趋势日益明显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发布指导性案例1-4批不等。2019年发布4批33例,数量达到历年最高值,其中以民事类和执行类指导性案例居多,分别有15例和10例。从各类指导性案例的历年发布情况来看,民事类指导性案例2019年新增数量达到历年最多,同时民事类总量仍稳居第一。执行类指导性案例2019年发布10例,年度新增数量仅次于民事类,总量累计15例,数量仍较少,仅多于国家赔偿类。行政类指导性案例2019年新增6例,是历年中发布最多的,总量累计25例,位居第二位,仅次于民事类。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和国家赔偿类2019年新增较少,分别仅1例。从2018年第20批计算机互联网犯罪到2019年新增的四批指导性案例分别围绕“一带一路”、涉外知识产权、执行类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侵权责任纠纷,指导性案例发布的专题化趋势日益明显。
(二)累计应用案例总量已超过五千例,2019年指导性案例年应用率65%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发布的139例指导性案例中,已经有91例被应用于5104例案例中。指导性案例年应用率已达到65%,与去年同期(74%)相比,下降了9%。累计应用案例5104例与2018年同期(3098例)相比,增长64.75%,有13例指导性案例首次实现应用,实现历史性突破。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数量2017-2018年出现大幅增长,2019年首次出现下降,比去年下降41%。从指导性案例所属的批次来看,除新发布的第24批尚未发现应用外,其余23个批次均有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虽然截至2019年应用案例总量已超过五千例,但是相比于千万级的裁判文书总量来说应用数量仍十分有限,未来仍有较大的应用空间。
(三)应用案由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排名前两位
最高人民法院91例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395种案由,相比于去年同期已增加约100种,应用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司法实践中,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十分灵活,既被应用于同类案由同时也被应用于不同类的案由。其中应用案例数量在100例以上的案由有8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仍然是排名前两位的案由,分别有902例和755例;从年度比较分析来看,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的应用案例主要分布在2016-2019年;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的应用案例在2013-2019年连续7年有应用案例;产品责任纠纷、执行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由连续6年均有应用案例;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案由的在2015-2019年连续5年均有应用案例。
(四)2011-2019年累计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次数在100次以上的分别为粤、豫、京、鲁、浙、苏、川等19个省级行政区域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地域从2017年起已全面覆盖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的31个省级行政区域,且以粤、豫、京、鲁、浙、苏为主,但各地域的应用差异明显。2019年各省均有应用案例。2011-2019年累计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次数在100次以上的分别为粤、豫、京、鲁、浙、苏、川等19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广东省和江苏省连续9年有应用案例;连续8年有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有浙江省、山东省和河南省。应用案例数量在30例以上的审理法院有23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4家)、中级人民法院(14家)、基层人民法院(4家),覆盖粤、豫、京等13个省级行政区,主要集中在2016-2019年。
(五)应用内容以裁判要点和基本案情为主,新增抗诉机关及赔偿请求人两类应用主体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内容以裁判要点和基本案情为主,2011-2019年连续9年都有应用裁判要点和基本案情。应用内容还包括裁判理由、裁判结果,裁判思路、指导性案例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仅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证据提交的情况。未明确应用内容的情况从2013-2017年逐年上升且增长较快,2018-2019年有所下降。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比较广泛,以上诉人和法官为主。2019年调研新增抗诉机关及赔偿请求人两类应用主体,数量分别仅2例和1例。上诉人应用次数最多且2012-2019年连续8年有应用指导性案例,八成以上集中在2017-2019年。法官是唯一历年都有应用指导性案例的主体,九成以上集中在2016-2019年。原告2012-2019年连续8年有应用指导性案例,被上诉人、被告和再审申请人在2013-2019年连续7年有应用指导性案例。
(六)2019年指导性案例的整体应用速度放缓,法官明示援引20例以上的8家法院应用案例分布在2015-2019年
从历年比较分析来看,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方式由最初2011年极少法官采取评析援引的方式到2012-2013年出现少量法官明示援引或隐性援引,2014-2018年法官采用明示援引和隐性援引方式的应用案例呈现出逐年大幅增长,2019年指导性案例的整体应用速度放缓,法官明示援引和隐性援引比去年均有所下降。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法官明示援引的有1948例,总占比38.17%。除2011年外,2012-2019年均有法官明示援引。法官主动援引(1205例)中予以参照的有976例,参照率为81%,大部分主要集中在2016-2019年。法官被动援引中,未参照的(552例)相对较多,2012-2019年均有分布,大部分主要集中在2017-2019年。法官明示援引的应用案例数量在20例以上有8家法院,应用案例分布在2015-2019年。
从应用结果整体情况来看,法官隐性援引的仍然最多,共计2886例,总占比56.54%。法官隐性援引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达到50例以上的有19个省级行政区域。广东省和河南省2012-2019年连续8年有法官隐性援引的应用案例。浙、鲁、川、冀、苏、湘6个省级行政区2013-2019年连续7年有法官隐性援引的应用案例。法官隐性援引的应用案例数量在20例以上的有23家法院,粤、京、浙、豫等地中级人民法院隐性援引案例较多。
【注释】
*对指导性案例发布情况的研究范围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24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案例数据和应用案例数据截止时间均为2019年12月31日。2011-2019年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年度比较分析是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将5104例累计应用案例按照应用年份(审结年份)进行分类统计,通过年度比较分析各年度应用现状与规律。
[1]参见胡云腾:《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与指导性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中国案例指导》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41页。
[2]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pkulaw.com/fbm/,【法宝引证码】CLI.16.237344,2020年7月6日访问。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http://www.pkulaw.com/fbm/,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2020年7月6日访问。
[4]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累计5104例是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统计分析2011-2019年累计应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文书数量。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比较分析报告——以2011-2018年应用案例为研究对象》,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第75页。
[6]参见郭叶、孙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18年度司法应用报告》,《中国应用法学》2019年第3期,第146页。
[7]2019年新增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2006例是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入库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统计分析应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文书数量。
[8]13例指导性案例为:指导案例36号、43号、70号、93号、97号、101号、105号、106号、109号、110号、111号、116号、120号。
[9]评析援引,是指裁判文书正文中并未提及指导性案例,但是该案例后所附的专家点评、评析、补评及典型意义等中提到指导性案例。
[10]法官明示援引,是指法官作出裁判时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主要包括法官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后者是指法官被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即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参照指导性案例时,法官在裁判理由中对此作出了回应。
[11]法官隐性援引,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法官对此在裁判理由部分未明确作出回应,但是其裁判结果与指导性案例的精神是一致的情况。
[12]非法官援引,属于新增的援引类型,是指在审判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检察人员请求或建议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法官基于案件本身情况未作出回应,且从裁判结果来看与指导性案例不具有相关性的情况。
[13]应用内容中的未明确是指,在引用指导性案例时未明确说明其引用的具体内容,且根据裁判文书也不能判断其引用的内容。
[14]主动援引中的未说明是指,原审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援引了某一指导性案例,但是二审/再审法官在终审判决中并未对此进行回应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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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郇雯倩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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