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郭叶,北大法制信息中心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副总编,《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主编;孙妹,北大法律信息网编辑部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副主编。感谢指导性案例研究组成员张文硕、訾永娟、郭美娜等对本文写作提供的支持。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中国应用法学》2020年第3期
2020年6月,北大法律信息网原创文章《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19年度司法应用报告》全文发表于《中国应用法学》2020年第3期。
值此之际,我们对一直以来支持北大法律信息网指导性案例研究工作的广大学术界和实务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今后我们将再接再厉,充分利用“北大法宝”数据库,持续性开展案例研究工作,为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和发展提供参考。
内容提要: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24批共计139例指导性案例。本文以139例指导性案例作为研究对象,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使用大数据分析的方法,从不同视角和维度对指导性案例发布和应用情况进行数据应用及比较研究。对比以往报告,本次新增审理法院、援引类型及应用结果的具象化分析,更为直接地反映出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应用现状,以呈现2019年度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的变化,为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发展提供参考。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审理法院;大数据分析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实施已近10年,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状况在实务界和学术界一直备受关注。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24批139例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性案例共有91例,尚未被应用的有48例。与2018年同期(78例)相比,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增加了13例。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案例,即应用案例共有5104例,较2018年(3098例)增加了2006例,增幅显著。[1]其中民商事指导性案例有36例被应用于3690例案例,刑事类指导性案例有18例被应用于84例案例,行政类指导性案例有15例被应用于1106例案例,执行类指导性案例有5例被应用于94例案例,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有14例被应用于76例案例,国家赔偿类指导性案例有3例被应用于67例案例。[2]5104例应用案例共涉及全国1106家法院,应用频率最高的仍然是指导案例24号,高达1033次。5104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1948例,总占比约为38%。法官隐性援引共涉及2886例,总占比约为57%,法官隐性援引依然占比近六成。 指导性案例从2011年开始发布,2019年新发布33例,达到历史最高值。其中民事类15例、执行类10例、行政类6例、知识产权类和国家赔偿类各1例,未发布刑事类案例。民事类指导性案例从35例上升至50例,位居第一;行政类指导性案例从19例上升至25例,从2018年第四位上升至第二位;刑事类和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均有22例;执行类指导性案例从5例上升至15例,增幅明显;国家赔偿类指导性案例仅有5例。
139例指导性案例共涉及88类具体案由,较2018年(76类)新增12类具体案由,包括8类民事案由及4类行政案由。民事案由涉及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信用证欺诈纠纷、信用证开证纠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大气污染责任纠纷及水污染责任纠纷。行政案由涉及行政裁决和林业、环境保护、商标3种行政管理种类。 1.指导性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及23个省级行政区域,新增吉林省和云南省 139例指导性案例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苏省等23个省级行政区域。2019年,吉林省和云南省首次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2019年新增的4批33例指导性案例中有3批(第21、22、23批)20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23个省级行政区域中,10例以上的有江苏省、上海市和浙江省,分别为16例、13例和10例;2至8例的有10个省级行政区,分别为山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北京市、安徽省、天津市、江西省、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和河北省;云南省、吉林省、湖南省、湖北省、黑龙江省、河南省、贵州省、广东省、甘肃省和福建省这10个省级行政区均仅有1例指导性案例。 139例指导性案例来源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65家地方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数量最多,共46例,覆盖六大案由。另93例指导性案例的65家地方来源法院中,江苏省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有7例和5例。山东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有4例。上海市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各有3例,其余均在2例以下。上海海事法院是来源法院中唯一的专门法院,有1例。 (三)裁判要点实体指引占比下降,程序指引上升至16% 139例指导性案例中,裁判要点为实体问题的共117例,较2018年(96例)新增21例,总占比约84%,较2018年(90%)下降6%。程序问题22例,较2018年(10例)新增12例,总占比约16%。其中,17例为民事诉讼程序问题、4例为行政诉讼程序问题、1例为刑事诉讼程序问题。 (四)2019年新增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执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每篇有3—7个关键词。139例指导性案例共有402个关键词,2019年新增93个核心关键词。使用频次3次及以上的关键词共19个,其中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执行监督”作为2019年新增关键词,使用频次分别为7次和5次。2019年使用频次增加5次以上的关键词有“民事”“执行”“行政”和“执行复议”。出现次数 | 数量 | 具体关键词 |
67 | 1 | 民事 |
21 | 1 | 刑事 |
18 | 1 | 行政 |
11 | 1 | 执行 |
9 | 2 | 执行复议;民事诉讼 |
8 | 1 | 行政诉讼 |
7 | 1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6 | 2 | 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 |
5 | 1 | 执行监督 |
4 | 3 | 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国家赔偿 |
3 | 5 | 告知义务;连带责任;金融借款合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害商标权 |
2 | 37 | 侵害发明专利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对比;死刑缓期执行;刑事赔偿;微信群;网络赌博;违约;限制减刑;买卖合同;垄断;权利滥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发明专利权;错误执行;恶意串通;法律适用;法律效力;工伤认定;故意杀人罪;诚实信用;大气污染责任;保护范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见义勇为;功能性特征;和解协议;开设赌场罪;行政确认;行政许可;政府信息公开;著作权侵权;高等学校;姓名权;优先受偿权 |
1 | 346 |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有限及必要原则;有效期限;有效通知;逾期答复;玉米品种鉴定;原告资格;援引法定刑;再审期间;责任;责任认定;诈骗;真实意思表示;整体视觉效果;正当程序;正当防卫;正当理由;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虚假诉讼;虚假宣传;虚拟治理成本法;学术自治;学位授予;严重不方便执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盐业管理;药品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业主共有权;一般保证;一并审理;一次事故;一切险;移交占有;易地建设费;英雄烈士;影视作品;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专项维修资金;追逐竞驶;自净功能;最高额担保;最高额抵押权;执行管辖;执行回转;知名商品;知识产权;行政征收;行政审批;行政协议;执行外和解;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终结;职务便利;质权实现;终结审查;重大风险;抗辩权;抗诉;可容忍度;捆绑交易;捆绑销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劳动合同;老字号;累犯;离婚;离婚时;历史题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利用信息网络等346个关键词 |
2019年发布的33例指导性案例,审理程序为执行有10例,一审和再审各有8例,二审6例,国家赔偿1例。139例指导性案例中,审理程序为二审的案例虽然数量最多,有60例,但较2018年(52%)下降9%。二审案例中高级人民法院有28例,中级人民法院25例,最高人民法院7例;一审案例有32例,基层人民法院23例,中级人民法院8例,专门法院1例;再审案例26例,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数量分别为22例、2例、2例;执行案例有15例,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数量分别为13例、1例、1例;国家赔偿案例有5例,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有4例和1例。此外,指导案例63号涉及刑事诉讼中的强制医疗程序。审理法院 | 基层人民法院 | 中级人民法院 | 高级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专门人民法院 | 合计 |
二审 |
| 25 | 28 | 7 |
| 60 |
一审 | 23 | 8 |
|
| 1 | 32 |
再审 |
| 2 | 2 | 22 |
| 26 |
执行 |
| 1 | 1 | 13 |
| 15 |
国家赔偿 |
|
| 1 | 4 |
| 5 |
其他 | 1 |
|
|
|
| 1 |
合计 | 24 | 36 | 32 | 46 | 1 | 139 |
2.遴选出2例以上指导性案例的13家法院审理程序集中在二审
遴选出2例以上指导性案例的来源法院共计13家,涉及二审案例41例,再审24例,执行14例,国家赔偿5例,一审2例。其中二审案例含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12家法院,具体包括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天津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程序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程序有最高人民法院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程序仅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表3 指导性案例的主要来源法院审理程序(13家法院)
指导性案例被援引的类型可分为确定性援引和不确定性援引。[3]为确保研究结果的准确性,本文仅对确定性援引进行分析。同时,为了深入剖析确定性援引,又进一步对确定性援引作了类型化区分,根据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是否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分为法官明示援引、法官隐性援引。[4]在5104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5]共1948例,法官隐性援引[6]共2886例。还有一种特殊援引方式即法官评析援引,[7]共21例。另外,非法官援引[8]共249例。 1.有13例指导性案例首次应用,其中指导案例101号[9]应用最多应用情况 | 应用数量 | 指导性案例编号 |
已被应用 | 91 | 1—36号,38-41号,43号,45-47号,50—62号,64—74号,76-77号,80—83号,85—87号,91号,93号,95-97号,99号,101号,105-106号,109-111号,116号,120号 |
未被应用 | 48 | 37号,42号,44号,48-49号,63号,75号,78-79号,84号,88-90号,92号,94号,98号,100号,102-104号,107-108号,112-115号,117-119号,121-139号 |
139例指导性案例中,已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91例,总占比约为65%,未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48例。与2018年相比,虽然已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占比下降9%,但是有13例指导性案例[10]首次实现应用,实现历史性突破。其中,指导案例101号首次应用次数最高,达到56次,其余12例首次实现应用的指导案例应用次数均少于5次。 2.5例指导性案例累计应用在450次以上,指导案例24号累计应用1033次 139例指导性案例中,91例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共计5104例应用案例。有5例指导性案例累计应用在450次以上,分别为指导案例24号、15号、60号、23号、72号。指导性案例24号、15号、72号累计应用案例上升明显,指导案例15号首次超过指导案例60号累计应用次数。具体来看,指导案例24号应用频率最高,共有1033次,较2018年(671次)增加362次;指导案例15号累计应用632次,较2018年(372次)增加260次;指导案例60号累计应用617次,较2018年(504次)增加113次;指导案例23号累计应用476次,较2018年(294次)增加182次;指导案例72号累计应用472次,较2018年(188次)增加284次。累计应用次数在100次以上的有4例指导性案例,依次为指导案例54号、77号、9号、17号,被应用次数分别为258次、180次、173次及113次。
3.个案应用集中在粤豫京鲁浙,应用案例50例以上的中级人民法院居多 从个案应用的审理法院的地域分布来看,广东省最多,共计757例,总占比约15%。其次,河南省、北京市、山东省、浙江省个案应用数量均在300例以上,分别为403例、375例、327例、321例,总占比分别约8%、7%、6%、6%。最后,江苏省、四川省、福建省、辽宁省的个案应用数量均在200至300例之间。 从应用案例的具体审理法院来看,数量在50例以上的有13家法院,其中前三位的是广东省东莞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有118例、103例、98例;应用案例数量在50至80例之间,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等10家法院。 从审理法院的级别来看,应用案例数量在50例以上的以中级人民法院居多,包括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9家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仅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59例;基层人民法院包括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家法院,分别有69例、50例;最高人民法院有52例。
4.应用案由增加99种,有8种案由被应用于100例以上
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内的395种具体案由,较2018年(296种)增加99种具体案由。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100例以上有8种具体案由,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类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其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等10种案由,应用案例均在50—100例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等7种案由,应用案例在30—50例之间。追偿权纠纷等370种案由,应用案例均在30例以下。
5104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共计1948例,较2018年(1101例)增加847例,总占比38.17%,相比2018年(占比35.54%)增长了2.6%,具体包括法官主动援引1205例和法官被动援引743例。法官隐性援引共计2886例,较2018年(1736例)增加1150例,总占比为56.54%,与2018年(56.03%)基本持平。法官评析援引共计21例,包括3例发布前的案例评析援引和18例发布后的评析援引。非法官援引是2018年新增的援引方式,共计249例,较2018年增加5例。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第23批指导性案例遴选出10个对执行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案例,但执行类指导性案例仅有5例被应用于94例案例,在实践中应用缓慢,从2018年第三位下降到第六位。 (2)应用案例案由广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用案例增幅最大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39例指导性案例涉及88种具体案由,5104例应用案例共涉及395种具体案由,应用案例的案由种类更为广泛。应用案例数量在100例以上的案由有8种,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902例)、买卖合同纠纷(755例)、产品责任纠纷(370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36例)、借款合同纠纷(216例)、执行(200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122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115例)。相比2018年分别增加313例、208例、171例、155例、86例、97例、34例、34例。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应用案例增幅最大,产品责任纠纷应用案例上升至第三位。 (1)应用地域广泛,近一半的应用案例集中在粤豫京鲁浙苏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39例指导性案例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苏省等23个省级行政区,而应用地域从2017年起已覆盖了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外的31个省级行政区域。在5104例应用案例中,超过100例的有19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广东省、河南省、北京市、山东省、浙江省、江苏省6个省级行政区域的应用案例数量总占比约为47%。除辽宁省和山西省外,其他17个省级行政区域均曾遴选出指导性案例。而应用率排名前十的广东省(757例)、河南省(403例)、福建省(217例)等地,遴选指导性案例各仅1例,最高人民法院共遴选出46例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仅有57例。上海市遴选出13例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仅有79例。
(2)最高人民法院及应用率高的地域在应用案由和及时性上与指导性案例呈现出一致性 指导性案例应用地域中,应用案例超过250例的共有6个省级行政区域,具体包括广东省(757例)、河南省(403例)、北京市(375例)、山东省(327例)、浙江省(321例)、江苏省(250例)。从指导性案例的案由种类来看,数量较多的是民事类案由中的合同纠纷(15例)、侵权责任纠纷(12例)。从应用率较高的6个省份中的案由种类来看,广东省、北京市和河南省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山东省、浙江省和江苏省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纠纷。 从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及时性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对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应用更及时。2019年发布的33例指导性案例中有5例已被应用于9例应用案例,指导案例111号有4例应用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和天津市各有2例;指导案例109号有2例应用案例,分别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指导案例110号、116号和120各有1例应用案例,分别来自广东省、辽宁省和湖南省。 (1)指导性案例首次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及上海金融法院实现应用 139例指导性案例中只有1例来源于上海海事法院,而应用案例从2017年开始,改变了以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为主要应用法院的状态,扩展到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则首次实现在互联网法院及金融法院的应用,应用案例共计4例。专门法院应用案例共计86例,相比于2018年同期(56例)增加30例。其中,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有37例,铁路运输基层人民法院有22例,海事法院有12例,知识产权法院有11例,北京互联网法院有3例,上海金融法院有1例。 普通法院应用案例共计5018例,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较多,分别为2819例和1724例,相比2018年(1651例和1127例),分别增加了1168例和597例,占比分别约为55%和34%。高级人民法院应用较少,有419例,占比8%,最高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占比合计约3%。
从2018年国家赔偿案例首次实现应用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审理程序与应用案例涉及的审理程序呈现一致性。在5104例应用案例中,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的共有4821例,适用执行程序的有200例,国家赔偿程序的有46例,其他程序的有37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39例指导性案例中涉及二审和再审程序的共有87例。在5104例应用案例中,涉及二审和再审案件共计3081例。 (1)指导性案例和应用案例的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的比例均有所下降 与2018年相比,指导性案例和应用案例的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的比例均有所下降,指导性案例的二审改判比例提高,而应用案例二审改判的占比则小幅下降。 在终审结果涉及二审和再审程序的指导性案例中,二审维持原判的占比约41%,较2018年(44%)下降了3%;二审改判的总占比约25%,较2018年(19%)提高了6%;再审改判的总占比约9%;二审部分维持、部分改判,驳回再审申请、发回重审和再审部分维持、部分改判的总占比分别约为7%、7%、3%、2%;准许撤诉、驳回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的总占比约6%。 应用案例中,二审维持原判的总占比约62%,比2018年(66%)下降了4%;二审改判的总占比约12%,较2018年(13%)下降了1%;二审部分维持、部分改判的约占9%;驳回再审申请的总占比约8%;维持原裁定总占比约3%,再审改判,再审部分维持、部分改判,再审维持原判,二审部分维持、部分加判,指令再审等总占比约6%。
在指导性案例中,终审结果为改判的案例有37例,[11]5104例应用案例中终审结果为改判案例有441例,主要援引的指导性案例主要包括1号、8号、9号等49例指导性案例,[12]指导性案例的37例改判案例中有21例已被应用。[13] (1)应用主体七成以上为上诉人、法官及原告,新增抗诉机关及赔偿请求人应用 在审判实践中,应用指导性案例的主体非常广泛,包括法官、原告、被告、公诉人、辩护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等。与2018年相比,各应用主体的分布比例大体保持一致,新增抗诉机关及赔偿请求人两类应用主体。应用主体中上诉人、法官及原告合计总占比约74%。其中上诉人应用比例最高,总占比约32%;其次为法官和原告,总占比分别约为24%和18%;再次为被上诉人、被告、再审申请人,总占比分别约为9%、6%、5%;其他应用主体的占比均在2%以下。
(2)应用主体为法官的应用案例主要分布在闽粤皖蒙鲁的中级人民法院 在5104例应用案例中,应用主体为法官的有1226例,较2018年(732例)增加494例。法官主动援引共涉及68例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性案例24号和15号法官主动援引较多,分别为485例和215例。其他66例指导性案例被援引的次数均在70例以下。 从审理法院的地域分布来看,应用主体为法官的应用案例以福建省、广东省、安徽省、内蒙古自治区及山东省居多。从具体审理法院来看,数量在8例以上的有11家法院,其中前三位的是福建省福州市、广东省深圳市、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有46例、22例和20例。应用案例数量在10至20例之间的,有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8家法院。 从审理法院的级别来看,应用主体为法官的案例涉及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四级法院。其中应用案例数量在10例以上的以中级人民法院居多,包括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8家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仅包括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3例;基层人民法院包括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县)人民法院及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2家法院,各有11例。最高人民法院有8例。
图12 应用主体为法官的应用案例审理法院(10例以上) (3)应用主体为当事人的应用案例多分布在粤京豫浙鲁的中级人民法院 在5104例应用案例中,应用主体为当事人的数量最多,共计3871例,较2018年(2355例)增加1516例,总占比约为76%。当事人引用的指导案例中,引用最多的是指导案例60号,共计586例;其次是指导案例24号、23号、15号、72号,分别有547例、442例、412例、405例;其余均在200例以下。 从审理法院的地域分布来看,以广东省、北京市、河南省、浙江省及山东省居多。从具体审理法院来看,数量在30例以上的审理法院包括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8家法院。其中前三位的是广东省东莞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有122例、98例和91例。应用案例数量在50至80例之间的,有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5家法院;应用案例数量在30至50例之间的,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等10家法院。 从审理法院的级别来看,同样涉及四级法院。其中应用案例数量在30例以上的以中级人民法院居多,包括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1家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43例;高级人民法院包括广东省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有47例和41例。基层人民法院包括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大兴区(县)人民法院及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4家,分别有69例、49例、30例和30例。
图13 应用主体为当事人的应用案例审理法院(30例以上) 应用主体为检察机关的应用案例仅7例,分别为公诉人和抗诉机关引用。检察机关引用的7例指导性案例包括指导案例11号、12号、13号、24号、28号、32号及111号。 指导性案例最重要的构成部分是裁判要点、基本案情及裁判理由部分。[14]如何制作指导性案例的内容是个极其重要的司法工作,其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是否能够通过指导性案例这种方式逻辑清晰地表达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建构可以适用于同类案件的规范内容。[15] 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法官、公诉人还是当事人,在引用指导性案例时,其引用的内容不仅包括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理由及裁判结果,还包括裁判思路、指导性案例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仅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证据提交的情况。在5104例应用案例中,裁判要点被援引的频率最高,有2719次,总占比约为53%。从被援引裁判要点的指导性案例来说,主要集中在指导案例24号等19例。其中指导案例24号和15号最多,分别有727次和461次;其次是裁判理由,有782次,总占比约为15%,上升至第二位;再次是基本案情,有623次,总占比约为12%;仅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证据提交的有205次。引用裁判结果和裁判思路的较少,总占比分别为0.2%和0.08%;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关法律规定有116次,总占比约2%。另外,未明确[16]引用内容的有771例,总占比约15%。
(2)应用内容为裁判要点的案例集中在京粤闽鲁浙中级人民法院 在5104例应用案例中,裁判要点被应用2719次。从审理法院的地域分布来看,以北京市、广东省、福建省、山东省及浙江省居多。从具体审理法院来看,应用裁判要点在20次以上集中在京粤闽鲁浙等19家中级人民法院;其中前五位的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有61次、59次、54次、48次、33次。
图15 应用内容为裁判要点的应用案例审理法院(20次以上) 在5104例应用案例中,法官隐性援引共2886例,较2018年(1736例)增加1150例,总占比约57%。法官明示援引共1948例,较2018年(1101例)增加847例,总占比约38%,包括法官主动援引的1205例(增加471例)和法官被动援引的743例(增加376例)。为进一步了解各地法院的具体应用结果,对法官明示援引参照情况和隐性援引应用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从应用结果来看,在5104例指导性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的有1948例,包括法官主动援引1205例,法官被动援引743例。法官主动援引予以参照的有976例,占明示援引案例总数约81%,较2018年(78%)上升3%;未参照/未说明[17]的229例(未参照的有70例,未说明的有159例)。法官被动援引予以参照的有191例,占明示援引案例总数约26%,较2018年(29%)下降3%;未参照552例。法官主动援引的参照率有所升高,但被动援引的参照率有所下降。法官主动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未参照,主要是由于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或案情不适用于应用案例,法官就此进行了特别说明。法官被动援引的参照率较低,主要是因为指导性案例的案情或裁判要点与应用案例不同,法官大多给予明确回应。应用结果 | 予以参照 | 未参照 | 未说明 |
法官主动援引 | 976 | 70 | 159 |
法官被动援引 | 191 | 552 | 0 |
2.法官明示援引集中在指导案例24号等7例指导性案例 法官明示援引的1948例应用案例共涉及81例指导性案例,其中法官主动援引涉及68例,法官被动援引涉及51例。[18]明示援引的应用案例数量在50例以上的包括指导案例24号、15号、72号、60号、54号、9号及34号共计7例指导性案例,涉及5类案由,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指导案例24号)、合同纠纷(指导案例15号、72号及9号)、工商/行政处罚(指导案例60号)、执行异议之诉(指导案例54号)及执行(指导案例34号)。法官明示援引最多的是指导案例24号,共计633例(法官主动援引484例,法官被动援引149例);第二位是指导案例15号,有267例(法官主动援引215例,法官被动援引52例);第三位是指导案例72号,有179例(法官主动援引66例,法官被动援引113例);第四位是指导案例60号,有152例(法官主动援引17例,法官被动援引135例)。指导案例54号、9号及34号的明示援引数量均在100例以下。
图16 法官明示援引的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数量(50例以上) 3.指导案例24号、15号、72号及60号等个案明示援引应用结果 从个案明示援引的应用结果来看,指导案例24号和15号以法官主动援引参照为主;指导案例72号存在法官被动援引未参照和法官主动援引参照两种情形;指导案例60号以法官被动援引未参照为主。 指导案例24号,法官主动援引的484例应用案例中,参照的417例,主动援引的参照率达到86%;指导案例15号,法官主动援引的215例应用案例中,参照的118例,主动援引的参照率约55%。指导案例72号,法官被动援引的113例中,未参照的101例,被动援引未参照的比例高达89%;法官主动援引的66例应用案例中,参照的59例,主动援引参照率达到89%。指导案例60号,法官被动援引的135例应用案例中,未参照的104例,被动援引未参照的比例约77%。表6 法官明示援引的指导性案例应用结果(50例以上)指导案例编号 | 法官主动援引 | 法官被动援引 |
参照 | 未参照 | 未说明 | 参照 | 未参照 |
指导案例24号 | 417 | 23 | 44 | 61 | 88 |
指导案例15号 | 118 | 24 | 73 | 24 | 28 |
指导案例72号 | 59 | 3 | 4 | 12 | 101 |
指导案例60号 | 13 | 3 | 1 | 31 | 104 |
指导案例54号 | 46 | 4 | 8 | 14 | 14 |
指导案例9号 | 26 | 2 | 0 | 4 | 39 |
指导案例34号 | 37 | 1 | 0 | 8 | 4 |
4.法官明示援引主要集中在粤豫蒙鲁苏川闽等省级行政区域 法官明示援引的应用案例覆盖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达到50例以上的有13个省级行政区域。广东省最多,共计215例;100至200例的有河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江苏省、四川省、福建省6个省级行政区域,分别有178例、141例、133例、115例、113例、112例;50至100例的有浙江省、北京市、湖北省、安徽省、辽宁省、贵州省6个省级行政区域。 法官主动援引的应用案例在100例以上的有广东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分别有125例和120例。50至100例的有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浙江省、安徽省7个省级行政区域。30至50例之间的有湖北省、贵州省、辽宁省、北京市4个省级行政区域。 法官被动援引的应用案例在100例以上的仅有河南省,共计116例。50至100例的有广东省、北京市及四川省。30至50例的有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及浙江省。湖北省、辽宁省、安徽省、内蒙古自治区及贵州省均在30例以下。
图17 法官明示援引的应用案例地域分布(50例以上) 从具体审理法院来看,法官明示援引的应用案例数量在20例以上有8家法院。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最多,有68例。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50例,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有35例、33例及32例;最高人民法院有26例;山东省济南市和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有24例和21例。 从审理法院的级别来看,法官明示援引的应用案例数量在20例以上涉及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其中中级人民法院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6家;基层人民法院有1家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图18 法官明示援引的应用案例审理法院(20例以上)
法官隐性援引的2886例应用案例涉及75例指导性案例,其中应用案例数量在50例以上的有12例指导性案例。法官隐性援引最多的是指导案例60号,共计461例;其次是指导案例23号,有427例;最后是指导案例24号、15号、72号及54号,分别有379例、308例、245例及160例。指导案例9号、77号、17号、22号、101号及1号,应用案例数量在50至100例之间,其余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数量均在50例以下。 2.法官隐性援引集中在粤京浙豫鲁的5个省级行政区域 法官隐性援引的应用案例遍及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达到50例以上有19个省级行政区域。广东省最多,共计518例;150至250例的有北京市、浙江省、河南省及山东省,分别有235例、217例、211例、177例。50至150例的有辽宁省等14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余省级行政区域的隐性援引数量均在50例以下。
图19 法官隐性援引的应用案例地域分布(50例以上) 从具体审理法院来看,法官隐性援引的应用案例数量在20例以上的有23家法院。前四位的是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有112例、66例、65例及58例。应用案例数量在30至50例之间的,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7家法院;应用案例数量在20至30例之间的,有北京市大兴区(县)人民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2家法院。 从审理法院的级别来看,法官隐性援引的应用案例数量在20例以上的涉及四级法院。其中中级人民法院居多,包括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6家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广东省、四川省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有41例、26例及24例;最高人民法院有25例;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大兴区(县)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3家法院,分别有30例、29例及27例。
图20 法官隐性援引的应用案例审理法院(20例以上) 案例指导制度作为我国司法改革制度中构建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第一次正式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2010年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台《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和《〈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是党的文献第一次对案例指导提出明确要求。2018年10月26日,《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正式赋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权。[19]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在“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的要求中就包括“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健全案例报送、筛选、发布、评估和应用机制”。这一系列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迈进了新的历史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上述指导性案例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理论界的探讨热点也从该制度缺乏法律依据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逐步转向如何完善和应用案例指导制度。近两年来关于指导性案例的研究集中在指导性案例的转型、审判地位、与司法解释的关系等理论层面,也有一些新的学术观点引入,例如人工智能与指导性案例应用、指导性案例的参照、类案研究和指导性案例的退出机制等。有学者提出,随着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我国现有案例指导制度所面临的问题表明其已经与实践需要不相适应,应当向司法判例制度转型。[20]有学者提出,应推动增列“以案例为指导”作为司法审判原则,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效力和法源地位,推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及其配套制度的发展完善。[21]有学者提出,用人工智能的方法,利用类案检索及其类案推送技术可速查相关指导性案例。[22]也有学者提出,退出机制应该是案例指导制度中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退出机制不仅指专门主体对指导性案例的清理或废止,还包括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规避适用。[23]从2019年调研的情况来看,学术界对指导性案例的热议在司法实践中正在逐步落实,虽然仍旧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其发展的趋势还是朝着良性的发展方向进发。 (一)2019年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应用案例数量均达到历史最高值 自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至2019年12月31日已陆续发布24批139例指导性案例。从发布伊始,发布数量一直不稳定,2011—2014年,指导性案例发布数量从4例上升至22例,呈现逐年增长态势。但从2015—2018年呈现无规律状态,2015年下降至12例,2016年又上升至21例,2017年则下降至15例,2018年又下降至14例。尤其是2017年到2018年呈现下降趋势。但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33例指导性案例,达到历史最高发布数量。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39例指导性案例,司法实践中已有91例指导性案例被应用,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应用案例的数量近3年呈现较快增长的态势。从2017年到2019年,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每年增量都在呈倍数增长,2019年累计应用案例数量达到5104例,较2018年增加2006例,达到历史最高值。 虽然2019年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应用案例都达到历史最高值,但相比千万级的裁判文书总量确实是非常之少。因指导性案例须经层层推荐、多方征询意见,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遴选程序,甚至较一些批复和决定类的司法解释更为严格。审慎的遴选方式在确保指导性案例发布质量的同时,却也限制了案例的广泛适用。[24]同时,对发布数量和间隔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使得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数量有限,发布间隔不固定,只能覆盖少数案由,在指导性方面的作用很难突显,也直接影响应用案例的数量。指导性案例发布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仍须给予极大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从2018年第20批计算机互联网犯罪开始,呈现出专题化的趋势。2019年新增的四批指导性案例中,第21批6例属于首批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第22批指导性案例4例,偏重涉外知识产权专题案例;第23批10例属于执行类专题案例;第24批13例属于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案例。执行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成为2019年指导性案例新增关键词。 这四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越发体现出指导性案例与国家政策、立法及审判实践的密切结合。其中,第21批和22批指导性案例涉外案例居多,对我国未来在“一带一路”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例司法实践中,统一“一带一路”建设中所涉及类似法律争端之解决和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都具有指导作用,对以法治方式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提升司法保护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都有重要意义。[25]第23批针对目前强制执行领域的立法供给较为不足的现状,发挥指导性案例灵活性、精准性强的优势,进一步解决执行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难题。24批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果,使得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成为关注焦点。[2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39例指导性案例涉及88种具体案由,5104例应用案例中涉及395种具体案由,在各类案例案由的覆盖方面还远远不足。案例制度在我们法律体系内的具体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案例具有解释法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执法尺度的功能。其次,案例具有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约束自由裁量权的功能。最后,案例具有为制定法体系拾遗补缺,辅助、补充立法的功能。[27]如何大幅度增加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和类型,满足各种司法实践需求,可考虑在目前的遴选机制下,采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的方法从每年新增的数以千万计的裁判文书中筛选出优质案例,辅以人工审核,加快指导性案例的发布频率和数量。而且,在指导性案例数量还比较有限的情况下,整理专题化指导性案例进行发布,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式。引入类型化思维,以专题化的形式分批次发布指导性案例,以提升其对某些热点领域中新型法律问题的应对能力。[28] 139例指导性案例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苏省等23个省级行政区域,近3年来已有7个省新增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目前全国还有除港、澳、台地区外的8个[29]省级行政区域未遴选过指导性案例。而应用地域从2017年起已覆盖了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外的31个省级行政区域。指导性案例发布和应用地域集中在广东省、河南省、北京市、山东省、浙江省、江苏省6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广东省、河南省、北京市、山东省、浙江省、江苏省各发布指导性案例1例、1例、6例、4例、13例、16例,而这6个省级行政区域的应用案例数量总占比约为47%。139例指导性案例来源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65家地方法院,5104例应用案例的应用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1105家地方法院。应用案例较多地集中于粤豫京鲁浙苏的中级人民法院。 从调研统计的结果看,遴选出指导性案例的地域在适用指导性案例方面更为主动和及时。为更好地调动各省市人民法院对指导性案例应用的积极性,可根据审判实际需要,结合指导性案例遴选地的案例类型情况,对于仍未遴选过指导性案例的8个省级行政区域实现指导案例来源地的逐步覆盖。同时,针对广东、河南应用率高的省份,可考虑增加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数量和案例类型。 在2018年的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报告中,提到了指导性案例在专门法院遇冷和新兴法院零应用的现状。[30]在今年的统计数据中,发现2019年首次实现在互联网法院及金融法院的应用,应用案例共计4例,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有3例,上海金融法院有1例。专门法院应用案例达到86例,相比于2018年同期(56例)增加30例。 139例指导性案例中仅有1例来源于上海海事法院,而且因专门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与普通法院相差悬殊,应用案例数量更不可与普通法院比拟。但司法实践中,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类新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不断涌现,亟须通过案例指导制度来加以研究和指导。指导性案例对于疑难复杂案件、互联网、新型金融等引发的新型案件更应起到指导作用,可考虑增加来源于专门法院和新兴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增加对专门法院的案例指导工作的关注。 (五)近六成应用案例为法官隐性援引,明示和主动援引率均有所提升 关于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和参照效力问题在理论界讨论很多,多数意见认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具有强制性。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对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此条,有学者认为“应当参照”不仅意味着必须参照,还要求法官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进行参照。[31]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也专门提及,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 落实到司法实践层面,值得关注的是,2019年指导性案例明示援引的应用案例1948例,明示援引中的主动援引案例1205例,均比2018年提升3%。法官明示援引的应用案例数量在20例以上的有8家法院。但指导性案例的隐性援引比例一直没有明显改善。根据2019年的统计结果,139例指导性案例中有75例指导性案例涉及法官隐性援引,在5104例应用案例中,法官隐性援引共2886例,总占比约57%,与去年基本持平。法官隐性援引的应用案例数量在20例以上的有23家法院。究其原因,有法官认为,隐性适用产生的三大因素是外在驱动力不足、裁判思维差异以及适用技术欠缺。[32]对指导性案例明示适用或显性适用,既是案例指导制度的内在要求与目标,同时又是保障其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然而出于各种原因,“隐性适用”在实践中十分盛行,甚至渐渐演变成了一种案例适用的“潜规则”。[33]同时,有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发现由于指导性案例适用规则的局限,编写体例中有关案件事实和裁判说理的简略,筛选方式的严格与审慎,导致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实践应用的混同、时效性缺失,制约了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34] 面对隐性援引率较高的情况,在适用规则缺位方面,现有细则因缺乏可操作性,成为导致法官倾向于隐性援引的原因之一。应通过修改立法明确规定参照指导性案例,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何参照指导性案例,同时对裁判文书能否引用和如何引用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加以明确。[35]积极引导法官进行明示援引,因法官明示援引是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把对指导性案例的适用以外界可知的方式明确展示出来,这样有助于指导性案例被连贯、一致、可预期地适用于类似案件,实现“同案同判”。[36]尤其在海量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须重视类案的应用。有学者提出要结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明确类似案件之间的效力优先级,认为应当参照的案例范围不局限于指导性案例。[37]对于指导性案例的援引,须通过立法层面来加以完善,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引导法官从隐性援引向明示援引方向转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裁判理由第七项明确规定了指导性案例的参照引用方式。[38]关于裁判要点是否作为裁判依据引用,2018年,胡云腾大法官提出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既可以作为裁判说理依据引用,也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引用的观点。[39]由于裁判要点的效力定位过低、权威性不足,难以使得法官产生足够的动力去援引指导性案例。[40]同时,对参照裁判要点的限定,也限定了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范围和作用,有法官也提出可以扩大指导性案例参照的范围。[41]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由于相似案件相似处理的制度性要求,司法机关要受指导性案例所包含的规则和所体现的法律推理的约束。[42]但对于类似案件的判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对于如何判断类似案件众说纷纭。基本案情相似性的比较仅在简单案件中容易适用。对于复杂案件而言,案情复杂多样不宜作出相似判断。相比较而言,虽然案情不同但是争议焦点相似更具有法律适用上的可行性。[43]判断指导性案例的类案在审判实践中不易,在规范性引用方面也较为混乱。从应用案例的参照引用形式来看,存在参照形式引述不规范、对当事人参照诉求缺乏明确回应、案件相似性比对标准不统一等问题。[44]在2019年的5104例应用案例中,裁判要点被援引的频率最高,有2719次,总占比约为53%。在具体的裁判文书中,参照引用方式多样,存在不规范引用等多种情形。参照内容不仅包括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理由及裁判结果,还包括裁判思路、指导性案例相关法律规定、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证据提交以及未明确引用内容的情况。针对此现状,有学者提出建构裁判文书参照指导性案例说理论证的具体规范模式。[45]同时,为了更好地对来源案件文本剪辑加工处理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指导性案例时,应把来源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附在指导性案例的后面。[46]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对指导性案例的参照引用形式进行规范,实现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适用。 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研究的数据分析结果,可更为清晰地看出,通过落实案例指导制度,对于统一法律适用,落实司法责任制都具有更为关键的意义。从指导性案例制度建立以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审判实务界,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热度不减,对该制度的研究已逐步趋于理性化。根据调研结果,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4批139例指导性案例中,有91例指导性案例应用于司法实践中的5104例案件。2019年新发布指导性案例33例,应用案例新增2006例。2019年指导性案例落实不仅在发布和应用数量上达到历史最高值,同时与国家政策、立法和审判实践结合得更为紧密。案例发布专题化已成为基本模式,应用案由逐年扩展,应用地域和应用法院都具有很强的地域特点,应用主体和援引类型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和改变。总体而言,指导性案例发布逐步稳定,应用呈现出快速增幅、稳步发展的态势。虽然在指导性案例的参照引用方面还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相信随着逐步完善立法、细化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参照形式等方法的实施,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必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文对指导性案例发布情况的研究范围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至24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案例数据和应用案例数据截止时间均为2019年12月31日。
[1]郭叶、孙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18年度司法应用报告》,载《中国应用法学》2019年第3期。
[2]各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加起来总和为5117例,大于5104例,原因在于有13例应用案例存在同时援引民事与行政或知识产权或国家赔偿指导性案例的情况。
[3]确定性援引,是指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评析)的表述,能够直接确定法官援引了几号指导性案例;不确定性援引,是指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评析)的表述,不能确定法官是否援引了指导性案例。
[4]张骐:《再论类似案件的判断与指导性案例的使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
[5]法官明示援引,是指法官作出裁判时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主要包括法官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后者是指法官被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即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参照指导案例时,法官在裁判理由中对此作出了回应。
[6]法官隐性援引,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法官对此在裁判理由部分未明确作出回应,但是其裁判结果与指导性案例的精神一致的情况。
[7]法官评析援引,是指裁判文书正文中并未提及指导性案例,但是该案例后所附的专家点评、评析、补评及典型意义等中提到指导性案例的情况。
[8]非法官援引,是指在审判过程中,诉讼参与人请求或检察人员建议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法官基于案件本身情况作出回应,且从裁判结果来看与指导性案例不具有相关性的情况。
[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101号,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10]13例指导性案例为:指导案例36号、43号、70号、93号、97号、101号、105号、106号、109号、110号、111号、116号、120号。
[11]指导性案例中改判案例包括二审改判和再审改判,包括:指导案例1号、4号、8号、10号、12号、20号、34号、46号、49号、52号、54号、72号、74号、79号、82号、84—86号、88号、91—92号、97号、101号、107—108号、110—114号、116—117号、121—122号、124号、126—127号。
[12]应用案例中改判案例援引的指导性案例包括:指导案例1—2号、5—6号、8—9号、10号、13号、15号、17号、19—20号、22—25号、29号、31号、33—36号、41号、43号、46—47号、50号、53—54号、56—57号、60—61号、64号、67—74号、73号、77号、82—83号、85号、91号、96号。
[13]指导性案例改判案例中已被应用的案例包括:指导案例1号、4号、8号、10号、12号、20号、34号、46号、52号、54号、72号、74号、82号、85号、86号、91号、97号、101号、110号、111号、116号。
[14]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的通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每一个指导性案例均应由七个部分组成: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
[15]朱芒:《论指导性案例的内容构成》,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
[16]说明:应用内容中的“未明确”是指在引用指导性案例时未明确说明其引用的具体内容,且根据裁判文书也不能判断其引用的内容。
[17]说明:主动援引中的“未说明”是指原审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援引了某一指导性案例,但是二审/再审法官在终审判决中并未对此进行回应和说明。
[18]其中有38例指导性案例既涉及法官主动援引又涉及法官被动援引,所以法官主动援引与法官被动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数量之和大于81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第37条: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20]张骐:《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向司法判例制度转型的必要性与正当性》,载《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5期。
[21]匡爱民、严杨:《增列“以案例为指导”司法审判原则的思考》,载《江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
[22]侯晓燕:《人工智能在参照援引指导性案例中的应用及其完善研究》,载《西部法律评论》2019年第3期。
[23]孙海波:《指导性案例退出机制初探》,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4期。
[24]马燕:《论我国一元多层级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载《法学》2019年第1期。
[2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1批指导性案例》,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2月26日第2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2—24批指导性案例》,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1月15日第1版。
[26]前引[25]。
[27]张骐:《立足价值追求,彰显案例指导功能》,载《检察日报》2019年3月30日第3版。
[28]孙跃:《指导性案例与抽象司法解释的互动及其完善》,载《法学家》2020年第2期。
[29]未遴选过指导性案例的8个省级行政区域:山西省、辽宁省、青海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30]前引[1],郭叶、孙妹文。
[31]孙海波:《指导性案例的隐性适用及其矫正》,载《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
[32]孙春华:《指导性案例的隐性适用及其矫正——从指导案例1号的适用切入》,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2019年第2期。
[33]前引[31],孙海波文。
[34]前引[24],马燕文。
[35]胡云腾:《打造指导性案例的参照系》,载《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年第14期。
[36]前引[31],孙海波文。
[3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属于应当参照的范畴;指导性案例以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其他类似案例、高级法院以及上级法院的类似案件属于应当参照的范畴。对于复杂、疑难和新类型的案件,譬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过此类的类似案件,其虽然不具有应当参照的效力,但其论证思路、判决理由可以作为说理依据”。高尚:《司法类案的判断标准及其运用》,载《法律科学》2020年第1期。
[3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并写明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载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 PKULAW. CN/FBM/,【法宝引证码】CLI.3.274653,2020年4月25日访问。
[39]前引[35],胡云腾文。
[40]孙光宁:《反思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方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4期。
[41]“可以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参照范围不限于法律适用规则,对于部分案例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思维、裁判方法甚至价值导向方面具有指导作用的,也可提炼成裁判要点以供参照。”陈福才、何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检视与完善》,载《中国应用法学》2019年第5期。
[42]前引[27],张骐文。
[43]前引[4],张骐文。
[44]贾建军:《论裁判文书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方式》,载《法律方法》2019年第2辑。
[45]前引[44],贾建军文。
[46]王晓英:《指导性案例文本剪辑加工的若干问题探讨》,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
《中国应用法学》是一本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和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主办的法学学术类期刊,其宗旨在于通过对司法实践问题及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探讨,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架起一座融会贯通的桥梁,为中国应用法学的繁荣发展与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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