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玮 | 下一代律所:合伙制的黄昏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Trialday Author 郑玮
作者 | 郑玮 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 | Trialday
这十年,行业发展了吗?
一条龙律师们的黑暗森林
客户:“请问你们这里是提供一条龙服务吗?”
律师:“是的,我就是那条龙。”
作为提供专业服务的行业,律师本身是自带生产资料、自带生产工具的,也大多无须依赖与其他人的协作,可以相对独立地完成全流程法律服务。由一条龙式律师为主体的独立合伙人(小型团队),构成了行业最主要的群体,也构成了合伙制的基石。
这种结构在业务复杂和市场竞争程度不高的环境下,是完全奏效的,甚至可以说是成本最低受益最大的方式。它的好处显而易见,带给律师足够的自由度和独立性。以至于现在,自由似乎成为了律师的行业属性,无论是对内还是业外。有不少准备投身律界的人,提到最多的理由就是自由。
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当抱团成为趋势时,独立律师们一旦开始组团打怪,都是热热闹闹开场,吵吵嚷嚷散去。这时候,一条龙律师的弊端才真正显现出来。长期的独立作业,导致对未来强烈的不安全感,即使今年市场向好、业务充足,谁也不知道明年会不会因为政策转向或者意外事件导致颗粒无收。大多数独立合伙人们花费精力最多的部分,既不是现有业务的作业时间投入,也不是市场机会的转化投入,而是在撒网式地寻觅业务机会的路上。就像草原上的狩猎者们,必须持续保持警觉,并且不断扩大自己的巡视半径。
一条龙的另一面,是万金油。对生存的恐慌,让独立律师们不敢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的猎物,上午离婚析产,下午并购融资,昨天看守所,今天最高院,并不是个荒诞的笑话,而是现实的一声苦笑。这种万金油与专业化不断渗透,产生了许多新的名词,行业律师、诉讼非诉全流程服务、综合化手段解决手段,每个律师似乎都能把自己吹成一支千军万马的军队,然而往往是一出独坐城门楼子的空城计。
而律所的管理者们,每每站在合伙人会场的后门,看着屋里济济一堂的合伙人们,看似十八般武艺样样俱全,但真上阵应敌时却都是单骑闯关,虽是英雄豪杰也难敌四手。凝聚力量、专业化分工、强制部门设置、统一人力资源、提升办公软硬件、提高公共服务预算……所有的议题,最后都会变成“谁动了我的奶酪”的讨论。
三体中的黑暗森林法则,只要有响动,先开一枪再说;合伙制律所里的黑暗森林,只要调整管理方式,先反对再说。因为,一条龙合伙人始终是自由而独立的啊。
成本的忧虑
管理的负担
实际上,巨型合伙制律所的出现,让成本问题似乎变得可解。律所的管理成本和规模有着一定的线性增长关系,人数越多成本越高;但人均管理成本却有一个临界值,在一定规模以下,人均成本与人数规模同等增长,但超过一定规模的律所,人均成本反而会下降。原理不难理解,公共成本是有一定上限的,如律所公共区域的房租、运营团队的薪资、品牌宣传的投入,这些在达到一定规模后人均成本反而会产生边际效应递减。这也是部分律所不遗余力地将规模扩大再扩大的原因,希望尽快触到那个临界值。但许多实际的问题,在到达临界值之前就已经出现了。
真正制约合伙制发展的,恰恰是律所与合伙人之间的管理模式。
在合伙制的框架下,实际是将管理权、财务权、人事权、宣传权等等有关成本的部分下放,暂时减轻了规模化带来的管理难度。太阳底下无新事,强诸侯则弱中央,放权容易收权难。历朝历代中,开国伊始都是大赏功臣王公,然后诸王割据、尾大不掉、中央与地方矛盾激化,最后少不了地方作乱、削藩平乱、天下大乱的戏码。
合伙制实质上是一种扁平化管理的组织形式,但由于合伙人们作为各自业务中的一条龙,对于律所公共事务自然可以“听诏不听宣”,律所作为整体,难以形成合力,1+1不仅不能大于2。律所管不住、也管不了合伙人,似乎成为一种常态,久而久之,弱中央而强诸藩。如果诸王妄议中央,对律所战略和发展规划各持异议,或者由于内部专业竞争、利益冲突等,管理的矛盾最终都会转化为用脚投票的结果。
市场的恐慌
在合伙制的背景下,创收的压力传导到每一个独立合伙人的每一天,而市场是缓解压力的唯一办法。英语中对提成制有一个谚语“eat what you kill”,提成制这种狩猎形态,对于独立合伙人的标准而言,相比业务能力更依赖市场能力。反过来说,拥有市场能力,才更有资格成为独立合伙人。每一个合伙人都在思考,下一个案源在哪里?市场能力,也是律师们最为欠缺的部分,既没有法学院教给如何开拓市场,也鲜有师父愿意把客户之道倾囊相授。如何找到下一个案源仿佛成为了一门玄学。
在合伙制体系下,合伙人们通过交叉销售、内部市场交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场压力。但如果站在律所整体的角度,律所的整体销售能力,仍然仅仅是单个合伙人销售能力的总和,而不能产生质的飞跃。但在这样的前提下,合伙人对于律所是没有依赖的,市场能力越强的合伙人,越不需要律所,而律所也很难真正在市场端赋能独立合伙人。一个充满了独立合伙人的律所,也很难形成律所层面的的整体营销/销售队伍,无法产生律所的公共案源。
这似乎是一个无解的循环,始于每个律师都有一个“独立”的梦想,陷于独立合伙人在提成制下形成的独立打拼习惯,困于律所不能通过组织市场力量来供给案源,最终回到律师只能“独立”的结局。梁山一百单八好汉虽然出身不同、各怀绝技,但如果按战斗力排序而言,天罡星们大多是出身官军的落草英雄,他们更习惯参与集体作战,而像李铁牛一般的草根好汉,虽然也时常有高光时刻,但在面对正规军对阵时往往泯然众人。
在市场竞争逐步红海化的过程里,虽然不乏有优秀的合伙人横空出世,但整体上,个体的竞争力在下降,加剧了合伙人对市场的恐慌。
旧地图找不到新大陆
笔者耳闻目睹了合伙制在过去四十年中的发展,特别是最近十年中,合伙制体现出巨大的优势,以相对较低的管理成本和负担,吸引更多合伙人加入,换取律所规模的快速扩大,从而形成外部口碑与内部市场,成为这一时代律所发展的“正确”解题思路。
但是,在经过了这十年的合伙制快速发展后,许多律所都走到了是否需要内部变革的十字路口,管理者们遇到的内部阻力远比想象中的大。这也是为什么所有律所管理论坛上,一体化的“政治正确”并不能带来实践中的“道路自信”。
在重新整理律所改革的真正压力所在时,笔者发现,律所希望通过改革分配制度,倒推管理机制和作业机制的变革。但事实上,分配制度并不是问题的根源,而是问题的结果,在舍本逐末的变革中,律所和合伙人们的核心分歧在于,维系律所和合伙人之间的利益纽带是什么,是合伙人更需要在这家律所,还是律所更需要这些合伙人?
合伙制律所的改革,更像是忒休斯之船式的悖论,无论是人员进进出出、还是制度文件修修补补,量变很难触及到质变的金线,而改革者们在一家创设十年以上律所中的投鼠忌器,现有合伙人们以“独立”和“自由”作为选择律所的重要标准,最终落到执行上,都难以触及组织结构和生产关系这些根本要素。
律师是一个大家都羡慕却不怎么尊重的行业,恰恰因为有人羡慕,律师往往自居精英,恰恰因为不受尊重,律师往往疲于奔命。所有传统行业的现代化,都是以分工协作作为前提的,不是律师以专业等方式划分的所谓分工,而是在管理上、流程上、精细化的业务动作上,进行分工和明确。这件事,已经有一批律师和律所努力了十年不止,但这条路,可能还需要一批又一批的律师再努力十年不止。
在合伙制日暮的余晖里,下一代律所正在寻找下一个黎明的方向。这个方向,将会触及到律师和法律服务的本质,是对律师个人的依赖,还是对服务品质的标准化,还是对服务产品性价比的认可。如果能从法律服务的作坊式合伙制,跨越进更科学的生产线,需要的不仅仅是律师自己的变革,还需要适当的市场环境、适合的业务切入点和适合的人——一批“下一代”律师和一批“下一代”客户。
回到亨利·福特那句话,如果当时我们问客户他们想要什么,客户一定会说一匹更快的马。不甩锅地说,身处这个行业的我们,不能等待市场成熟,而要靠供给侧改革去培育和促进市场的成熟。
律师行业的供给侧改革,尚未到来,但即将到来。
责任编辑 | 李妍靓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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