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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男性主导的法学界,女性学者怎么办?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天下borderless Author 卜元石

作者 |卜元石 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律系终身教授

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来源 | 天下borderless

本文节选自《法学的学科文化与法学学术中的女性参与

——评<法律与事实:法学女教授们>一书》


引言

性别与法律,不是一个新话题。但提到女性与法学,一般人们会想到女性主义法学,也就是法律中的性别问题,对于女性与法学的另一个方面,即女性在法学学术中的参与,在中国的讨论还没有真正起步。之所以把《法律与事实:法学女教授们》 这本德文专著介绍给中国的读者,是因为与德国类似,中国法学界同样是一个男性主导的世界,女性从事法学学术的道路更为艰辛。已经在高校、研究机构开始了学术之路的学者,在最有创造力的年龄段,因为家庭负担,可支配的时间、精力急剧缩减,才华还未开始充分施展,便已逐渐淡出学术生涯,这直接影响很多有潜力的学生过早选择放弃继续深造。一直以来,法学学术中的两性平等,是一个研究很少却又非常敏感的话题。但是,笔者近几年愈加感到唤醒这方面的意识的必要。随着生育政策的放宽,如果不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生育与就业冲突的加剧,会导致女性人才流失更为严重。学术研究不能功利,但学术生涯需要规划,女性尤其需要这方面指导、鼓励与制度层面的保障。因此,我们当前非常需要心平气和、客观而有建设性意义的讨论,共同推动性别平等的实现。


德国法学界的历史与现状

在《法律与事实:法学女教授们》第一章,作者介绍了开展这项研究的原因。在20世纪80年代,德国766名法学教授中,只有10位是女性, 而今天,德国大学里法律系女教授的比例大约为15%。虽然这一比例已经比30年前高很多,但法律系女生比例提高更快,在过去10年,已经从20世纪70年代的15%提升到目前的超过半数。可以说,在德国,法学已经从一个男生为主转型为女生为主的专业。尽管如此,有些大学仍然只有一位或者两位女性法学教授,在作者看来,显然法学界存在一些特殊体制上的原因,阻碍了女性的学术生涯,使女性被迫触碰到所谓的“玻璃天花板”。


在第二章,作者对德国学术生涯的特点进行了介绍,并指出在德国高校,除了教授这个职位之外,几乎没有任何其他长期研究型岗位。因此,在德国学术生涯是一条直线,没有岔路,直线的终点是成为教授,如果不能成功,直线就只能戛然而止(第24页)。这种高度的不可预见性和高度的不稳定性,构成了德国学术生涯的显著特点,这就要求学者必须要满足对于工作的机动灵活性与工作地点多变性的要求,而这种工作方式必然与学者结婚生子的愿望发生冲突,所以学术生涯更加适合男性。此外,学术与一般的职业不同,不区分工作时间与业余时间,在德国,学术被理想化为一种内心的召唤,要求特别的职业伦理,学者必须全身心投入,具有高度的热情与自觉性,把自己的一切献身给学术,学者与学术不可分地融合在一起(第29页)。就此,作者引用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其于1919年就已经指出,学者要具备受难与牺牲的精神。但在学术界中性别的不对称表明了,学术界本身就是一个社会化体制,在这一体制中,参与和成功的概率在不同性别中的分配是不平等的,学术界也不是纯粹地根据理性定理而运行,学术的社会性决定了学术界必然无法回避性别问题(第31页)。学术在大学以及科研机构中进行,学者都必须经过复杂的社会化过程,从了解什么是好的学术开始,到自己也可以从事好的学术。一言以蔽之,学术有其客观性,也有其社会性,其社会性的存在是由学者的社会角色所确定的。在该书第38页作者指出,法学的特殊性就在于,它不仅仅只是一个研究学科,其研究对象还是一个政治统治与调控的工具,并依赖于社会所赋予的合法性。而法学界也不是一个社会性别中立的领域,而是一直以来就为由男性所主导,这一点也体现在招聘程序中,教授职位主要在男性之间竞争并为男性所获得,女性要进入这个世界,必须要接受并改造自己以适应这种男性文化(第46页)。


该书第五章从历史的角度回顾了女性如何逐渐进入法学学术界。作者把历史分为六段,分别为19世纪、1900~1933年、1933~1945年、“二战”之后、1990年后。从作者的介绍中,读者可以了解到,德国最初允许女性在大学里学习法律始于1900年,而第一位在德国获得教授资格学位的女性是1887年出生的Schoch 女士。通过对德国早期女教授生平的详细介绍,作者展示了这些先驱人物所经历的艰辛与面对的困难。“二战”后,最初在西德获得教授资格以及教授职位的女性都没有孩子,有些甚至一生未婚。为了能够进入男性一统天下的法学圈,这些女性都变得比较强势,可以说更男性化。在该书第129页到第133页,作者把1959年到1997年所有在德国获得教授资格的女性学者的基本信息进行了逐一列举。根据作者的统计,20世纪50年代有2名女性获得教授资格,20世纪60年代有3名,20世纪70年代有5名,20世纪80年代有16名,之后逐渐增加,最多的是2000~2009年,共有94名女性获得教授资格。目前,从事民法的女性教授最多,其次是公法,最后是刑法,当然,这主要是由这三个法学方向教席数量的配置所决定的。作者指出,在历史上男性曾经以各种各样荒谬的理由来反对女性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其中包括女性身体与心理的特性不适合在法院工作,法律职业工作强度太大,应该保护妇女免受其害,只有很少的人承认,他们反对女性从事法律职业是因为不希望来自女性的竞争(第75页)。


德国法学的学科文化

《法律与事实:法学女教授们》第八章中,作者指出,一个高校只有拥有了法律专业,才能被称为一个真正的大学。法律系历史悠久,所以在大学组织结构中处于一个强势地位,这也体现在教席配置方面与大学的谈判态度。作者把法律系中的权力分配分为官方与非官方两种。官方的权力主要集中在系主任、副系主任与教务长,以及民、刑、公法三个学科的召集人手中,非官方的权力主要建立在教师资历的基础上,但这种权力的内容不是能够积极地促成某事,更多的是破坏捣乱型的,即以阻碍他人做成某事为内容。就高校教师是否有权力欲的问题,作者认为教授最初肯定不是出于权势的考虑才选择学术生涯,但在高校工作时间长了,就会发现作为教授并没有什么实权,难免心理会不平衡,反而会发展出对权力的欲望(第250页)。权力欲也体现在学科之间的重要性之争,该书受访的刑法学者,认为民法无法参与社会对话,因而重要性低,公法学者又觉得刑法完全是学派之争,只有自己是独一无二的,因此公法的自己定位是国家法,而不只是宪法(第251页)。


从第254页开始,作者介绍了德国法学的教席文化。传统上很多教席都形成了一种家庭式的结构,教授扮演父亲的形象,秘书扮演母亲的形象,其他的工作人员是所谓的孩子。这样的一个家庭有自己的仪式,也有自己的文化。同一师门的弟子自称是学术上的“一奶同胞”(Milchbruder、Milchschwester), 而且德国除了“中性的导师”(Betreuer/in)一词,使用更多的是“博士父亲”(Doktorvater)、“博士母亲”(Doktormutter)、“教授资格父亲”(Habilitationsvater)、“教授资格母亲”(Habilitationsmutter) 等名词。教席与教席之间有的关系紧密,有的非常疏远。教席中存在一种强烈的师徒关系,一名比较年轻的受访对象提及自己的导师时,不是直呼其名,而是使用尊称“我尊敬的学术导师”(mein verehrter akademischer Lehrer)。该书几次提到,这种师徒关系也可能会异化成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这是因为年轻学者要想打开学术生涯的局面,离不开导师的提携。可以说,导师的声望、人际网络以及学术界的地位,就是学生进入学术界的敲门砖。例如,各学科的学会对于年轻学者进入学术界具有重要作用,一般在学会组织的专业活动中,导师会把自己的学生介绍给其他知名学者,以便学生可以建立自己的人际网络。在找工作方面,导师也可以启动他的人际关系帮助其学生。作者认为,师出名门在公法领域尤为重要,这是因为公法问题涉及的不仅是学术观点之争,更是政治立场之争(第286页)。而要获得导师的青睐,学生首先要通过自己的工作让老师欣赏。一般来说,学生对导师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如果导师和学生的关系交恶,无疑就会成为学生学术生涯中的障碍或者绊脚石。所以作者借一位受访学者之口总结到,在学术生涯中,最关键的是要找到一个完全没有私心的导师。总体上,导师在挑选学生时,强调三观一致,攻读教授资格论文的学生最好在各个方面与自己相似,不少教授的确与其导师思考、说话方式都很相像。因为绝大多数法学教授为男性,所以有可能会存在因性别不同的负面影响,虽然现有例证并没有证明这一点。这种对师承关系的重视来源古罗马,这也正是德国法学重视传统的一个表现。学生在导师退休后接手导师的教科书、法律评注、期刊主编等继承导师衣钵的情况很普遍。


在教学方面,作者讨论了女性的教学方式是否与男性不同,是否更加生动、贴近生活、通俗易懂。因为女性一般比较重视教学,但教学水平的好坏对于个人的学术声誉影响不大,所以女性在教学中的额外投入也鲜有回报。在兼职方面,无论男女教师通常都是通过自己的人际关系才被聘用,所以收入与性别关联不大,也有的访谈学者认为,真正赚钱的仲裁领域的工作,女性完全不能沾边。在发表著作方面,德国的杂志一般不采取同行评审制度,而是由主编决定是否采用稿件,这样稿件发表的比较迅速,无论对司法实践还是涉及法律问题的政治决定而言,这种时效性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这样一来,一些重要的期刊主编就有很大的权力,他们可以决定期刊讨论话题的比重以及主题的选择,这些期刊主编主宰了相关学科的发展与调控。在发表方面,除了质量之外,数量也很重要,有人戏称这一现象为“学术资本主义”(akademischer Kapitalismus)。而女性学者中存在理想主义倾向,对这种注重数量的写作目的并不认同,也会导致其发表作品数量偏低或者产生写作心理障碍。在大学自治方面,很多委员会都需要有女性参加,而法律系的女教授人数比较少,导致了女教授在学校自治管理方面的精力付出要更多(第283页)。


从第283页到第287页,作者探讨了学者如何出名的问题。首先,作者借鉴了《学生眼中的20世纪德语区民法泰斗们:一部个体叙述的思想史》 一书中所使用的评判学术成就的标准。这种标准可以是提出了某种新的方法或是新的理念,或是在国际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其次,对于如何出名,访谈对象的看法不一。有的学者认为,法律评注最重要,所以能参与贝克出版社出版的评注可以赢得学术地位;也有的学者认为,法律评注与教科书数量日益增加,二者的影响力都在下降,期刊论文才是真正可以提高一个人声誉的重要手段(第285页)。这里比较有趣的是,作者是非常直接地、毫不掩饰地讨论学者如何才能尽快出名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在正式出版物中多少要比较含蓄。


什么是理想中的法学教授形象?作者认为祝词、贺词、讣告,或者是学生对老师的追忆性文章对法学教授的描绘,一般都会突出其积极的一面,对被祝贺、追忆的对象进行美化,所以从这类文章中经常用的表述方式,可以勾勒出理想的法学学者形象。法学家经常被提及的美德包括观点明确、论理直接、立场坚定,有的还会强调联系实际的能力以及学者的文化修养、对文化的广泛热爱,比如说喜欢歌剧、绘画、文学、哲学,并强调这种爱好已经达到了专业水平,等等。在作者眼中,对于导师的赞誉也不是毫无私心的,导师的光辉形象能够折射到学生身上。此外,一些教授也会自我表演、制造噱头吸引大家注意,其中一位公司法教授回忆自己的导师在参加报告时,常穿一件有传奇色彩的白色裘皮大氅,戴着宽檐礼帽,以精神贵族的姿态,在报告开始后的第一分钟,当主持人已经开始致辞时进入会场。在一片寂静中和所有观众的瞩目下,从最后一排走到第一排,在学生们对自己的仰慕和崇拜的目光中落座。显然,女性对这种刻意营造某种形象的做派难以认同,甚至反感。


作者在本书中多处提到了法学的服饰文化,并指出法学的学科文化非常保守,这也体现在正统的着装礼仪方面,如果对法学服饰文化不认同,衣着标新立异,就会被认为是异类,也可以被理解为对法学学科文化的不认同。这一穿着习惯也影响了学生,法律系的学生同样比较注重自己的个人形象,看中品牌。波恩大学的学生曾经玩过一个游戏,“告诉我你身上穿什么牌子,我来猜你学什么专业”,结果这个游戏命中率最高的是法学专业的学生。绝大多数男教授只要上班,无论有事无事,都穿西装;女性教师如果穿着比较随意或女性化,就有可能被人当成教授的秘书,因此女性也通常穿着比较正式,衣服色彩偏中性。总体上,德国的法学教授都特别严肃,给人以距离感,而德国的法学书籍的封面一般是黑色、灰色、棕色,封面很少用图片。


德国法学研究者的学术生涯

在《法律与事实:法学女教授们》第九章,作者就哪些人适合从事学术道路的问题进行了访谈。受访者认为,学者们应具备如下素质:工作能力强、毕业成绩优异、耐力、自律性、不气馁、可以超长时间工作以及原生动力。女性这方面的素质并不比男性差,但在德国法学界,女性之所以排斥学术生涯,是因为为了获得教职就必须要完成教授资格论文,而撰写教授资格的时间,即30岁到40岁,正好是人生最忙碌的阶段。在这个年龄段,年轻学者需要组建家庭、生儿育女、照顾老人,这些工作很多都由女性来承担。虽然德国也引入了助理教授这一制度,但在法学界这项改革措施被证明是失败的。这是因为法学界要求助理教授也必须完成教授资格论文,而助理教授的教学任务比非助理教授的年轻学者更重,所以反而更加难以完成教授资格论文。在德国,教授资格论文是评判学者的学术水平最重要的一项标准。该书也提到,因为有完成教授资格论文的需要,所以学者才会投入几年的时间只研究一个问题,而这种深入的研究对于推动德国法学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作者在第406页写到,在完成教师资格论文的阶段,女性一旦有了孩子,导师可能就会觉得她受家庭的羁绊太大,背叛了学术,所以会不再提携或者减少提携的力度。


根据作者的统计,60%的人会在获得教授资格以后的两年内获得教授职位,20%的人需要4年,剩下的20%则需要10年或者更长的时间。等待的时间越长,找到教职的难度就越大,会被认为是无人问津的滞销产品。在招聘程序中,选拔标准不仅包括专业水准,也包括团队精神, 而对于团队精神的判断经常是口口相传,这就需要应聘者人脉广,招聘委员会有人替自己进美言。在应聘时,有时也会出现同一师门的学者相互竞争的情形,此时有的导师还会规劝女学生要谦让自己的师兄弟,因为男性要养家糊口,而女性则可以依靠丈夫的收入。招聘委员会可以使用很多策略把自己心目中的理想人选放在第一位,该书作者也介绍了一些,如夸大缺点、打压优点,或者以学校财力不足无法提供高配置为理由,排除一些大牌候选人, 对于有争议的后选人直接在第一轮淘汰。当然应聘者对于招聘结果不满时可以起诉高校,但是这样可能导致没有高校敢再聘用这样的候选人,所以真正提起诉讼的候选人,一般都已经拥有了一定的地位,才能无所畏惧。笔者的观察也验证了德国高校教师的流动性整体下降的趋势,老一代教授在多个大学工作过的情况比现在更为普遍。如今很多男性教授的配偶也都工作,无法或者不愿意跟随丈夫经常搬迁,这导致了配偶子女住在外地,两地通勤的德国男教授人数不低,不乏单程要坐六七小时火车的情形。


作者在第342页到第353页对法学专业国家考试成绩的异常重要性进行了大篇幅描述。对于德国法学专业毕业生而言,考试分数就是身份和职业生涯的入场券,成绩好的学生可以一生依靠分数,成绩不好就是人生的一个巨大挫折。对于法学的后起之秀,也只有分数好的学生才能得到教席工作,而这种工作通常是进入学术界的第一步。甚至有的教授戏称,国家考试分数会刻在一个人的墓碑上,一名学者认为,考试成绩不好给他带来了永远的创伤,即便今后作了教授也有可能会被人轻视。可以这样说,德国国家考试的分数就相当于中国高考的分数。这是因为学习法律的学生人数特别多,而德国大学又不看重排名,只有通过分数才能够看出一个人的专业能力。国家考试的分数在法律人中区分了阶层,法律系学生也不例外,分数达到良(vollbefriedigend)就跻身上层社会。事实上,法律系多数学生都是高中时的尖子,但开始学习法律后,因为没有掌握方法,考试成绩经常会刚刚及格,所以法律系学生在开始学业之初,会对自己的能力产生怀疑,背负着巨大的心理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在多处提到学者人际网络的重要性,并指出女性教授人数偏少,所以在人脉方面女性处于劣势,此外,女性因为要照顾家庭,能够参与的学术活动也比较少,这进一步影响了她们人际网络的扩展(第358页)。一名受访的男老师坦言,在学术会议期间,和法学界同行一块喝啤酒对自己学术的发展比发表还要重要。在引用方面,也有熟人之间互相引用,形成了所谓的引用卡特尔的情形,这当然对于女性来说也是一个阻碍。


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这本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至少有两个方面,一是学科文化,二是对女性学术生涯的政策倾斜。在学科文化方面,通过这一研究我们可以从一个性别研究的视角深入了解德国法学文化。这本书揭示了德国法学界不是象牙塔,也不是一个远离利益纷争与人际关系的世界,而是一个微缩的社会,有自己的游戏规则。虽然真正的人才不会被埋没,但是初出茅庐的学者也需要有平台来发挥自己的才能。学术能力的提高、学术自信心的培养、学术成就的积累,都离不开前辈的提携和同行的支持,这就需要一定的人际关系作铺垫。总体上,这本书对于德国法学学科文化的描述是具有批判性的,指出了不少弊端,一些内容是比较忌讳的话题,通常学者只是私下交流,不能搬到台面上讲,比如学生为导师代写文章等有违学术规范的情况。因此,公开讨论这一类问题需要很大的勇气,作者作为性别问题专家的身份,多少为其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如果说2014年德国科学委员会发布的《德国法学的前景》 是德国法学文化的浓缩官方版,这本书就是德国法学文化的未删节民间版。可以想见,这本书多少也会颠覆中国读者心目中德国法学的正统形象。有人的地方就有政治,学术界也难免沾染江湖气,认识到这一点,可能会让很多年轻学者,特别是女性,对学术的崇高形象产生幻灭感。但德国的经验表明,社会价值观转变的外部压力和学界、高校管理层的共同努力,可以推动学科文化向积极的方向发展,两性实质平等的提高就是一个明证,德国今天的法学学科文化较之三四十年前已经更为平等、宽松与开放。另外,这本书多次引用了两本其他关于法学学科文化的文集,一本为2013年出版的由Helmuth Schulze-Fielitz教授所著的《作为微观宇宙的国家法学:构建公法学社会学与理论的基石》, 值得一提的是,该书把德国公法教授之间的师承关系制作成了大型的家谱。另一本为前文所提到的Stefan Grundmann与 Karl Riesenhuber两位教授编辑,于2007年、2010年出版的两卷本《学生眼中的20世纪德语区民法泰斗们:一部个体叙述的思想史》。这两本文集对于了解德国公法文化与民法文化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信息,这里顺带推荐给读者。


在第二个方面,中国法学院里女生比例也很高,但法学院教授中女性的比例就比较低。一方面,中国女性要面临更大的婚嫁与生育的社会压力,使得不少父母反对女生深造,攻读博士,而且中国家庭花在下一代教育上的精力要比德国高出许多。另一方面,有学者认为,女性法学教师容易出现职业倦怠现象, 这无疑加重了女性对自身能力的怀疑,对前途的忧虑。学术研究不同于其他职业的一点在于,其性质是一种不具备重复性的创作型活动,需要连续的时间可以不受干扰地思考、写作。但大学及研究机构时间上的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把家庭的负担转嫁到了女性身上,在事业与家庭必须进行取舍时,女性往往会牺牲自己的追求。这是因为社会更能接受女性缺乏进取心,而当学术生涯不顺利时,女教师承受的社会压力也比男性要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第一步就是要培育平等的观念。女性就业是个大问题,法科学生只是一部分,学术界更只是就业的一个小领域,但女性就业平等的改观,也是靠一点一滴努力才能实现,德国法学界30多年的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一个完善的社会制度应该能吸纳最优秀的人才,而无论其性別。人尽其才,也应该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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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珊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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