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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传强 张嘉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公正司法的理论蕴涵 |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103

【作者】梅传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嘉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文末附本期期刊法学要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全面公正司法,应当坚持系统思维,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整体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整体出发,深刻把握公正司法鲜明的党性、人民性和方向性,坚持情、理、法相统一,切实践行良法善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治国;公正司法;法治与德治;司法体制改革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为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在新时代实现更好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深刻理解公正司法的理论蕴含,对于全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精髓,准确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公正司法的基本方法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全局出发,科学回答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和创新,也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其内容涵盖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方方面面,逻辑严谨、体系完整,为全面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进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指引。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公正司法,必须坚持系统思维,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整体出发,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整体出发。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纷繁芜杂的世界是一个由无数要素及其联系构成的有机整体,普遍联系的观点和发展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任何事物都是由相对独立而又相互依赖的要素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体,由要素组成的事物又必然超越要素。研究事物的运动和发展,必须立足于普遍联系的观点和发展的观点,这就是系统论方法的基本要义。认识事物、解决问题,既要看到事物的整体,也要注意到其要素和结构,既要把握事物的总体和全局,也要关注各要素的联系和结合方式,既要注重运用综合的方法,也要重视分析的方法。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公正司法的地位和功能


  司法,也称为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适用国家法律处理具体司法案件,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是一种专门的国家行为。公正司法在任何历史时期都不是脱离国家政策和价值目标而孤立存在的,而是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为其设定的任务和目标的。


  习近平法治思想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局,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总体布局,把法治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强调一切国家公权力、国家行政权力、社会公共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法治化,无论何种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授权、符合法律程序、实现法律价值。公正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或者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子系统,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具体而言,相对于法治国家这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目标而言,公正司法是一种理想状态、一种应然状态、一种当然品质;法治政府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相对于建设法治政府而言,公正司法的要义就在于促进政府最大限度发挥法治建设的主体力量;法治社会既是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的成果,也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社会基础,对于建设法治社会而言,公正司法的功能就在于推动形成权利侵害一定能得到救济、违法犯罪必然会受到惩罚的状态,并让这种状态成为社会的基本配置。


  因此,公正司法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价值追求、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社会基础。在三位一体共同推进的法治体系下,公正司法始终依托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而存在和发展;与此同时,它也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力量支撑。离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公正司法将成为无本之木,而失去公正司法保障和支撑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又只能是空中楼阁。


  (二)法治中国“新十六字方针”体系下公正司法的地位和功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华民族从此走上了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法制建设的新的历史进程。受我国法制建设发展阶段和法制水平的限制,党中央提出了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为内容的“法制十六字方针”,在改革开放以来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我国法制建设从初创到发展,重点在于实现有法可依,强调立法的完备性,核心在于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实现有法可依。因此,我国法治建设在法律用语上使用“法制”的表述方法,重心在“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理念、新战略,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历史性进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内容的“新十六字方针”,对司法的表述实现了从“司法公正”到“公正司法”的进步,从表面上看,似乎只是文字排列上的简单变化。实质上,这种看似简单的文字罗列顺序变化的背后,蕴含着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认识和把握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在语法上,公正司法同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面守法并列,统一采用了以强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行为及其过程为核心的偏正结构,强调要科学立法,要严格执法,要公正司法、要全民守法,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蕴涵的革命性和实践性,更加突出公正司法的能动性,强调法律的正确执行和实施,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发展和进步,工作的重点实现了由立法向执法司法的重大转变,从强调有法可依,发展到了对良法善治的追求,更加强调对公正司法过程的积极追求,更加体现共产党人积极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人民情怀和责任担当,蕴涵了司法公正的更高水准和形态。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更是直接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背后系统思维、战略思维、精准思维的方法支撑,“新十六字方针”闪耀着马克思主义辩证思想的智慧,这意味着公正司法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中国建设“新十六字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其同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同频共振、一体推进,共同构建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法治中国“新十六字方针”体系中,科学立法要求在党的领导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建设有法可依,这既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更是公正司法的前提。严格执法强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处理各种行政事务,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也是公正司法所要促进、保障和监督的重要内容。公正司法不仅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中国“新十六字方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公正司法与前者之间的关系是要素与系统的关系,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等其他要素相互作用,有机统一于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系统之中,后者作为系统通过整体作用支配和控制要素,离开系统,要素便不复存在。因此,只有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整体出发,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出发,才能正确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公正司法的理论蕴含。


政治属性是公正司法的本质属性


  法治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同政治有着天然密不可分的紧密联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政治属性是法治的本质属性,也是司法的本质属性。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新时代全面推进公正司法,必须深刻把握公正司法的三重鲜明政治属性,切实做到三个坚持。


  (一)深刻把握公正司法的鲜明党性,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最高领导力量,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基本原则。这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和现实决定的,也是全体中华儿女作出的共同选择,具有历史必然性、现实必然性和理论必然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公正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公正司法,首先必须深刻认识公正司法的党性,将党的领导贯彻到公正司法的全过程中。


  一是要正确理解坚持党的领导同公正司法的关系。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领导力量。离开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就失去了前进方向和力量保障,公正司法必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另一方面,公正司法也是党领导的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力量。因此,党的领导与公正司法是一个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紧密相连、密不可分。任何人为将党的领导和公正司法割裂和对立的观点,都背离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和内在要求,都是错误的、不可取的。


  二是要注重改进党对公正司法的领导方式。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特征,也是同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根本区别。要坚持党对公正司法的领导,首先,必须加强党对公正司法的政治领导。必须旗帜鲜明地确立党对公正司法的领导地位,保证司法公正沿着党指引的方向前进,将党的重大政治判断、政治主张、政治原则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其次,必须加强党对公正司法的组织领导。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推荐具有坚定党性、能坚决贯彻党的主张、实现党的意志的人员到司法机关中担任领导人员。再次,必须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是司法的前提和基础,通过法律程序,将党的主张法律化,为实现良法善治提供最好的法律供给,是党领导司法的重要方法。最后,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司法机关党组的领导,各级司法机关党组要严格贯彻执行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制度。


  三是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论及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时,强调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党支持司法的核心要义在于:支持司法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不要越俎代庖,领导干部更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要排除对司法活动的各种干预和干扰,使司法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独立公正司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习近平总书记高屋建瓴地提出党要支持司法,体现了对于司法规律的科学认识和高度尊重。


  (二)深刻把握公正司法的人民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立场


  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体现了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坚持,也是在新时代对人民主体地位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在司法领域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切实树立为人民司法的理念,把人民利益作为认识事物、分析问题、解决纠纷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裁判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公正司法要体现人民利益


  马克思主义认为,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动因,利益是思想的基础,利益决定思想。“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切理论和奋斗都应致力于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创新和发展,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利益观的根本观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


  时时刻刻为人民利益着想是我们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各个政策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保证政策为人民、人民享政策的良好局面,实现人民利益得到日益充分实现与党的执政地位不断得到巩固的良性循环。


  司法工作要体现人民利益,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司法工作中树立人民利益第一位的观念,更多、更好地满足人民的利益诉求。


  2.公正司法要反映人民愿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党的十九大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作出了最新的科学论断,指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就是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这是人民导向的最重要体现。对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判断内涵的基本政治逻辑就是,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就是如何更好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愿望,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所面临的新课题、新任务、新使命。正是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全党“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


  司法工作要反映人民愿望,必须充分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的新期待、充分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充分重视人民群众对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具体来讲,新时代的司法工作,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坚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平安稳定,坚决打击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各类犯罪,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安全稳定的新期待;旗帜鲜明地反对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司法亲和力和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3.公正司法要维护人民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公平正义价值目标中最为主要的形式是公正司法,基本内容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通过司法程序救济权利损害,制裁危害行为,是司法的基本功能。如果司法不能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就不可能获得公信力和权威性,也必然难以获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尊崇。


  深入推进公正司法,应当针对司法的痼疾,有的放矢予以解决。要切实解决告状难、执行难。既不能让人民群众求告无门,有冤难伸张,也不能人民群众胜了官司,权益仍然得不到维护,不能让司法判决成为“法律白条”。近年来全国法院的立案登记制改革,就是靶向瞄准人民群众立案难的实际情况,践行人民中心的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在司法改革中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着力加快解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问题,为此,刑事司法领域正在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让有司法诉求的人民群众都打得起官司;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开启了执法攻坚行动,全国上下齐心协力、奋力工作,到2019年,如期实现了“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目标。人民始终是第一位的,维护人民权益无终点,在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后,全国法院继续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又开启了“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新征程。引领和指导种种司法改革的就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观。


  4.公正司法要增进人民福祉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发展和民族进步中的大事、好事,是实实在在为人民谋幸福、保利益。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就是增进人民福祉和保障人民切身利益。


  在司法领域,增进人民福祉意味着让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以人民利益为目标导向,司法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给人民群众带来真切实在的福利和实惠。具体而言,增进人民福祉意味着“以人民为中心”成为司法的指导原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切实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公平对待人民群众的每一个司法诉求,司法案件的裁判结果实实在在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人民群众在诉讼活动中真切享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体验到司法公平正义的结果,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安全感和认可度得到提升,司法公信力得到增强。在司法活动中增进人民福祉,要通过有温度的法律适用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打开当事人“心扉”,意味着在司法活动中向人民群众传递正义积极的价值观,提升全社会守法意识,增强全社会法治氛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深刻把握公正司法的方向性,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道路


  全面推进公正司法,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道路,必须把好方向,走对道路。


  一是要坚持从中国司法实际出发。深入推进公正司法,要立足于当前和今后我国公正司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总结和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重点在于立足中国实践、突出中国特色、适应中国需要、体现中国规律、解决中国问题。以公正司法的不断深化和发展符合中国司法实践、具有中国司法特色、体现中国司法规律的社会主义公正司法理论。不仅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手段切实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实现的深层次现实问题;又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促进各项司法制度机制更加稳定更加成熟,为公正司法全面深入推进提供制度支持。


  二是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正司法理论,不能抛弃历史传统和文化血脉,而要进一步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精华。同时,还要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身国情的司法经验,继续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


  三是要学习借鉴国外司法经验和成果。法治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和追求。世界各国人民基于各自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和法治建设实际,作出了各自的探索,取得了各自的进步和成就。全面推进公正司法,应当立足于中国特色的社会文化土壤和司法实践,坚持“洋为中用”原则,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在认真鉴别的基础上合理吸收,绝不能照抄照搬。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公正司法的重要特征


  (一)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结合


  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中外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恒久话题。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级的法律,是古今中外世界各国政治法律哲学公认的基本原则。只有符合道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这样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道德和法律同为规范行为、维系秩序的规则体系,二者是紧密联系、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与此相适应的是,法治与德治理所当然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任何将法治和德治分离甚至对立的观点都是不可取的。当我们强调依法治国时,必须清醒认识到作为法治核心的“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具有滞后性,它总是而且必然落后于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以至于无论在何种社会条件下,都必然出现一些法律无法从容应对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样,当我们强调道德的教化作用,倡导以德治国的时候,也必须认识到,作为德治核心的“道德”具有天然的抽象性和非强制性,它只能以劝导、期望、鼓励等方式对人们进行价值引导,并且大多侧重于事前的教化,告诉人们什么是“善恶美丑”,教化民众在社会生活中自我约束,以达到趋善避恶的德治效果,道德本身并不具有保障自己得到尊崇实施的强制力和权威性。


  在国家治理进程中,法治和德治总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法治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德治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二者的目的都是调节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任何时代,法治和德治都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无论缺少了任何一方面,都必然破坏整体平衡和协调。因此,把法律与道德比喻为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是适当的,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分工与合作。


  (二)道德是法律的支撑和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


  科学立法的一个重要价值就是要立“良法”,也就是制定具有道德支撑的法律体系,这是法律权威性的内在基础。只有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成员的尊重和信仰。这就要求制定、理解、执行法律必须向老百姓所认同的最基本的是非观、价值观靠拢,向社会常识、常理、常情靠拢。只有将道德力量注入法律之中,充分考虑和体现常识、常理、常情,才可能发挥好“定分止争”的根本功能。


  (三)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和保障


  法治以强制力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惩罚违法行为引领道德风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要坚持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


  依法治国,一方面强调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由于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它必须体现社会主流价值观,因此,依法治国同时也是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的过程。另一方面,依法治国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对于违背社会基本道德原则的行为,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否定和摒弃。例如,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四)司法裁判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律和道德本来具有内在相通性,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规范指引。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一种割裂二者的机械认识论和方法论,将法律和道德对立起来,在司法活动中便集中体现为背离社会基本的道德要求和人民群众普遍的道德情感,孤立理解和适用法律,作出违情悖理,甚至伤害人民群众感情的裁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前些年在社会上热炒的关于对犯罪分子逃逸“追不追”,对电梯里抽烟的现象“劝不劝”,对突发生病的群众“救不救”,对残疾不便老人“扶不扶”的热议,就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对于机械司法裁判的不满和讽刺,这与公正司法的人民立场格格不入,需要坚决摒弃。深化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必须从态度上强化人民立场、人民观点、人民情怀,从作风上接近群众、亲近群众、理解群众,在司法过程中真正把群众的意愿、群众的诉求、群众的情感作为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只有这样,司法裁判才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是从根本上摒弃机械司法观。就案办案的方法是哲学上孤立观点、静止观点、片面观点在司法领域的反映,这种认识论和方法论背离了事物的客观真相和发展规律,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运用到裁判案件中,则会造成误判误断,司法不公。


  二是要牢固树立为人民司法,接受人民检验的司法理念。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司法就是实现人民意志的过程,在司法中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利益、诉求,是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三是司法裁判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牢固树立和坚持情理法相统一的司法观。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绝不是冷冰冰的法律条文,而是蕴含了一定道德原则和是非善恶标准的行为指引。法、情和理从本源上是应当统一也必然是统一的,法当中蕴含着情和理,这里的情是人民群众的善恶之情,这里的理是老百姓的是非之理。坚持法律与道德的统一,必然要求司法裁判体现情、理、法相统一。在司法人员的视野中,既要有法,更要讲理,还要重情,让司法过程和裁判过程不再冰冷,而是充满温度。


  当前,特别需要倡导司法的人文情怀、人文关切。“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重在强调法律的严肃性,强调法网严密,有罪必究。人们常说“法不容情”,更多也是强调法律不容私情和亵渎,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与此同时,司法必须容“情”,这个“情”是人民群众的感情,是社会最基本的是非善恶标准。如果片面简单强调“法不容情”,以此作为机械司法的遮羞布,必然会从根本上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违情悖理的司法裁判必然为人民群众所唾弃。


公平正义是公正司法的核心价值目标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然而,公平正义作为一种价值判断,从来就没有将来也永远不可能有一个通行的定义。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生命。但“在不同发展水平上,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认识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和诉求也会不同”。一般而言,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即每个人承担着他应承担的责任,得到他应得的利益。公平首先指经济上的平等,同时也指法律上的平等。正义是指公正、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平正义朴素的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办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多寡相均等内容。


  司法工作以人民为中心,必然要求司法人员将反映人民的意志、实现人民的利益作为最高价值追求。作为对安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诸多司法价值的高度概括,公平正义是人民的期盼,是党追求的崇高价值目标,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核心价值目标。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


  (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远超十次犯罪。因为犯罪仅仅是冒犯法律——犹如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会败坏法律——犹如污染了水的源泉。”人民群众不相信政法机关,也就不会相信党和政府。习近平总书记还特别强调,绝不能忽视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的致命破坏作用。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这也就是“100-1=0”的道理,司法工作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却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司法不公不仅会影响司法关于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的功能发挥,更会阻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无法有效维护人民利益,对社会和谐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公正司法的价值目标,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立场是一脉相承的,其要义在于,司法以人民为中心,公正司法以人民的价值观为标准,人民心中的公平正义才是公正司法的标准。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能脱离人民、脱离实践,机械孤立地认识和理解公平正义。


  (二)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公正司法的实现,有赖于良好司法环境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严肃指出,领导干部打招呼、批条子干预司法,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对于这些长期以来制约公正司法的顽疾必须下大力气进行铲除。维护司法独立,要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通过制度改革挤压“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存在空间。


  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司法腐败,要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通过建立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在司法者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一种互信关系,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洁净明朗的司法环境,让人民群众真正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司法工作一定要密切联系群众


  坚持司法为民,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定要密切联系群众,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着力回应人民对司法的新期待。法律不是无情的,有温度的司法应当做到解“法结”,又解“心结”。另外,还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加快解决律师资源不平衡的问题,切实解决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等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作用,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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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


1.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公正司法的理论蕴涵


作者:梅传强、张嘉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全面公正司法,应当坚持系统思维,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整体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整体出发,深刻把握公正司法鲜明的党性、人民性和方向性,坚持情、理、法相统一,切实践行良法善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治国;公正司法;法治与德治;司法体制改革


2.学习习近平关于全民普法的重要论述


作者:宋振威、熊文钊(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与法律教研部、天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习近平关于全民普法的重要论述是引领中国新时代普法工作开展的指导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新时代全面开展普法工作、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建设法治中国而提出的科学理论。习近平关于全民普法的重要论述涵盖了普法与全民法治宣传教育、普法与提高社会主义法治意识、普法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普法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等方面的内容。习近平关于全民普法重要论述的时代意义在于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化开辟了新境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擘画了新蓝图,为当代世界探索社会主义发展规律贡献了理论成果。


关键词:全民普法;法治意识;法治精神;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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