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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佑勇: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立场及其根本观点方法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东南学术 Author 周佑勇

作者 | 周佑勇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来源 | 《东南学术》2021年第3期

感谢周佑勇老师授权推送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贯穿着良法善治、公平正义的根本观点,以及辩证统一的法治系统论方法,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深入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牢牢把握贯穿其中的人民立场及其展现出的人民法治观和科学方法论,深刻感悟凝结其中的人民思想光辉。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立场;良法善治;公平正义;法治系统论
目次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二、坚持良法善治发展观
三、坚持公平正义价值观
四、坚持法治系统论方法
五、结语

  立场观点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科学思想体系的灵魂,是科学理论的精髓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观点方法,并将其创造性地运用到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之中,提出并系统阐释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及其展现出的良法善治发展观、公平正义价值观和法治系统论方法,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深刻认识和把握这一思想贯穿的人民立场及其根本观点方法,对于深刻理解其科学体系、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做到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立场问题是哲学上的一个根本的出发点问题,实质上回答的是“为什么人”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会议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这个重要论断旗帜鲜明地回答了“法治为了谁、依靠谁、保障谁”这个根本问题,生动诠释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饱含真挚而深厚的为民情怀。这一人民法治的根本立场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坚持法治为了人民利益
  民心所向,政之所行。在“为了谁”的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美好生活是人类生存的永恒主题,直接关涉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一奋斗目标落实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行动中,就是要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利益,努力实现为人民所需要的良法善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首先,良法善治定位美好生活新标准。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精神价值层面的要求延展。这些精神价值正是评价法律是否为“良法”的重要尺度,集中体现了“良法善治”的价值追求。现代法治所蕴含的良法价值追求已经成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要。
  其次,良法善治是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8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进一步指出:“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他在这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会议上再次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这些重要论述深刻表明,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践中,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走向良法善治新境界。无论是提高立法质量,还是提升执法、司法活动水平,都要以良法善治为发展方向,制定出更多反映客观规律、体现人民利益的良法,并通过有效的法律机制付诸实施,转化为一种实然的法治秩序和治理效能即“善治”状态,从而创造出一个民主有序、公平正义、长治久安、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让我们的发展更有质量、治理更有水平、人民生活更美好。
  (二)坚持法治依靠人民力量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要我们深深扎根人民、紧紧依靠人民,就可以获得无穷的力量,风雨无阻,奋勇向前。”坚持法治依靠人民,就是要把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充分激发人民的主体作用,真正使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
  首先,必须积极发挥人民的主动性和参与性,切实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表明人民不仅是国家权力的来源,也是法治建设创造性实践的源头活水,是依法治国的真正主体,而不仅仅被当做“被管理者”。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参与程度,直接决定着法治发展的进程及其广度和深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创新公众参与法治实践的多种方式,依法保证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并将其贯穿和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与法治监督等法治建设实践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
  其次,人民也是法治建设成效的评价主体。是否尊重了人民的主体地位,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不是自己说了算,必须而且只能由人民来评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 要把人民作为衡量法治建设水平和能力的最高裁决者与最终评判者,把人民的认同度、支持度和满意度作为评价法治建设成效的最高标准,把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评价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准。
  (三)坚持法治保障人民权益
  坚持法治为了人民利益、依靠人民力量,归根结底要落脚到对人民权益的保障上来。首先,要更好地实现人权法治保障的根本目的。在现代国家,人权与法治密不可分,人权是法治的终极价值追求,法治是人权保障的制度体系。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党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将其写入宪法,确立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宪法基本原则和法治底线。要进一步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要地位,着力构建完备的人权保障法治体系,更加有效地落实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广泛权利与自由,推动权利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其次,要深入贯彻公平正义价值追求。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切实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从以上三个方面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立场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这一思想体现出了良法善治、人民主体、人权保障和公平正义等系列根本观点,主要可以概括为“良法善治发展观”和“公平正义价值观”。
二、坚持良法善治发展观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站在人民的立场,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这些重要论断既深刻阐明了良法与善治的关系,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方向,也科学揭示了全面依法治国所蕴含的深邃思想,就是要在更深层次上推动中国法治建设从法律之治迈向良法善治新境界。这标志着我国国家治理理念从人治转向法治之后的又一次质的飞跃,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
  (一)推动从法律之治迈向良法善治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现代法治的精髓在于立良法、谋善治。就其核心要义而言,它不仅是国家治理最重要的规则之治,更是实质的良法之治,是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首先,法治乃“规则之治”,要求运用既定的客观规则和制度来规范社会和治理国家。其次,仅有“规则之治”或“法律之治”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依法而治”,法治的实质是依“良法”而治,任何所制定的规则还必须是符合人类理性、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的良法,达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再次,法治亦并非仅仅是立良法,还在于谋善治。“纵有良法美意,非其人而行之,反成弊政。”(《居业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立良法”只是一种应然状态的法治,任何制定良好的法律还必须通过有效的法律机制付诸实施,转化为一种实然的法治秩序和治理效能即“善治”状态,实现良法和善治的有机结合。
  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治达到良法善治的理想状态。这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最高境界。“法治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同步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本身就是法治化的过程。”唯有达到了这种良法善治的法治状态,才能称之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没有良法便无善治,也就没有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正是现代法治将良法价值融入了国家制度体系,才有了现代化治理体系,也正是通过追求“善治”,才能形成强有力的制度执行力,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站在人民立场深刻把握良法的标准
  何谓良法?古今中外对良法的标准认识并非完全统一,但法的价值合理性始终是良法的核心要素。只不过西方法学往往把某些抽象的、所谓普世的伦理道德价值作为良法标准。而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站在人民的立场则认为社会主义法治所要倡导的良法是科学性、人民性和正义性的统一。首先,不同于西方片面的普适价值观,马克思主义坚持从法的阶级性和人民群众的唯物史观出发,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只有符合人民性的法才是合乎正义的良法。也就是说,良法必须是在本质上充分反映广大人民意志,真正体现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的法。其次,不同于西方抽象的理性观,马克思主义还坚持法的物质制约性,认为法律是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也就是说,尽管法被认为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统治阶级并不能随心所欲地表达其意志,而必须受制于其赖以存在的物质生产方式及客观的社会利益关系,其内容必然要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即符合科学性。只有符合客观实际、体现发展规律的法,才能有效地保护和促进其赖以存在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或利益关系。
  更为重要的是,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法治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社会物质基础决定的,而人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物质生活资料是由人民群众创造的,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生产实践的主体。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坚持法治的科学性就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这其实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顺应人民群众的意愿,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是要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换言之,坚持法治的科学性与坚持法治的人民性是完全一致的。从这种意义上讲,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也是有机统一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地协调利益关系,增强立法的客观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民主立法”的核心则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是法律充分体现人民意志、更好地维护人民利益,增强立法的人民性、可接受性。科学立法也好,民主立法也好,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毛泽东同志有一个著名论断——“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只有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把客观存在的事实搞清楚,把事物发展的规律弄明白,才能从中找出解决问题、符合群众要求的正确措施和办法,“形成符合客观实际、体现发展规律、顺应人民意愿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立法也同样如此。要制定出能够解决中国问题、反映中国发展规律、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法律法规,就必须立足中国国情,深入中国实际和人民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及时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将其上升为制度、转化为法律。
  此外,我们强调的公平正义也应当是一种事实上的正义、全社会的正义、以人民为中心的正义。只有符合客观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志的法,才是合乎正义的良法。可见,全面认识和把握作为应然状态的良法之治,必须坚持科学性、人民性和正义性三者的统一。这其中,科学性是客观基础,人民性是最本质的要求,正义性则是科学性和人民性的集中体现。
  (三)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
  “人民性”是良法之治最本质的要求和标准,直接决定着法治的根本属性和政治方向。从本质上讲,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就是要求法治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反映人民意志和人民利益,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主要是针对阶级对立的社会而言的。我们实行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其最大制度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体地位,真正实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党的领导则进一步从根本上保证将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凝聚起来,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为法律法规。正是基于党的领导,才能真正实现民主与法治的统一,才能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反映人民意志、体现人民利益,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全面实现为人民所需要的良法和善治。这实际上就是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从根本上保证法治的人民性和社会主义方向。
  从法治的科学性来讲,我国法治建设同样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个中国最大的国情。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先进,主要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有效管用、是否得到人民拥护。”这既提出了制度选择的三个基本标准即客观性、实践性和人民性,也深刻揭示了它们之间的统一性。“一定要认清,中国最大的国情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什么是中国特色?这就是中国特色。”在走什么样的发展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他强调:“‘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合不合适,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才最有发言权。”法治道路的选择同样如此,必须尊重广大人民的意志,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规律,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同样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因此,坚持法治的科学性必须牢牢把握这条规律性经验,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手段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从而为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迈向良法善治新境界提供根本保证。
三、坚持公平正义价值观


  “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贞观政要·公平》)公平正义是人民的期盼,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目标,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价值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促进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要求“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些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公平正义”这一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十三个显著优势之一,并首次提出“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的重大命题。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法治优势是“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进一步深化了对法治一般规律的认识。公正从根本上说是人民的权利问题。讲法治说到底就是要坚守公平正义,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利。为了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必须深入贯彻公平正义这一核心价值追求,并通过一系列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基本原则和法治保障制度得以实现。
  (一)坚持公平正义的法治核心价值
  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化的时代。这其中,“正义乃百德之总”(古希腊格言),它并不是一个与其他价值目标相并列的一般性价值目标,而是一个最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和至高性的核心价值目标。“法律的其他价值目标必须统一于正义这个目标中,只有正义这个目标充分实现了,其他目标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才具有合理性,而不至于为一种祸害。”“正义”意味着秩序、自由、平等、公平、公正、效益等多个价值目标的相互均衡而达到的最佳协调状态,始终是“良法的最高价值形态”。正义作为人类孜孜以求的核心价值目标之一,也始终是各国法治发展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在我国,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已被确定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对这些价值形态高度概括的公平正义,也应当成为中国法治为保障人民权利的核心价值追求。
  (二)坚守公平正义的法治基本原则
  公平正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并不仅仅停留在观念形态,必须以法的原则为载体,通过一系列法治基本原则体现出来。作为约束公权力的法治原则,主要包括权力法定、利益均衡和程序正当三大原则。其中,权力法定原则即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要求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利益均衡原则在合法性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综合权衡各种利益关系,确保其实体内容的均衡合理,具体包括平等、比例和诚信等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要求在程序上必须不得与自己处理的事情具有利害关系,并在作出不利于他人的决定时应当充分听取对方的意见。在现代社会,为有效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程序正当原则还延展到整个民主政治领域,并扩充了两个原则:一是信息公开原则,要求将权力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定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众公开;二是民主参与原则,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平等、比例、信赖保护、程序正当、信息公开与民主参与等八项法治基本原则,构成了法治的核心、灵魂和精神,它们是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也是权力行使的法治边界,说到底就是为了切实保障人民权利,防止公权力过度限制或违法侵害公民个人权利。
  (三)健全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
  制度是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公平正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还必须通过制度加以保障,将其贯穿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各方面,继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高质量推进立法工作,不断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进一步构建系统完备的良法体系,特别是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有效规范执法裁量权,加大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坚决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法律公正且有效实施。
  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会议上强调:“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要,必须进一步规范司法权运行、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法律监督体系,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特别是要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要切实实施民法典,加强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依法妥善处理涉民生案件,切实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领导干部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必须增强法治观念,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不断提升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要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在法治之外,更不是在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自觉在法治轨道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事实证明,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他强调:“我们必须认认真真讲法治、老老实实抓法治。……如果在抓法治建设上喊口号、练虚功、摆花架,只是叶公好龙,并不真抓实干,短时间内可能看不出什么大的危害,一旦问题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后果就是灾难性的。”他还特别指出,“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抓作风建设,实现作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尤其是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四、坚持法治系统论方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既是世界观也是方法论。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并将其生动地体现在法治领域,特别强调要运用战略思维、系统思维等科学思维方法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思维就是要善于从全局和长远的角度客观辩证地把握事物发展的总体趋势和方向,而系统思维则是要善于从事物的整体出发客观辩证地把握各功能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和协同性。它们二者之间也是辩证统一的,没有整体性的系统思维就无法做到高瞻远瞩、统揽全局,没有战略全局和远见就无法做到统筹兼顾、协同推进。这种系统性、战略性的辩证思维方法运用在全面依法治国领域,可称为“法治系统论方法”,是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方法论。
  (一)坚持以战略思维科学布局法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瞻远瞩、运筹帷幄,亲自掌舵领航、谋篇布局,始终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推进。由此,不仅把法治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将法治建设贯穿“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而且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将其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这无疑显著提升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战略地位和作用,意味着全面依法治国已上升为党的最高意志,成为全党全国必须遵循的行动指南。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须立足全局和长远来统筹谋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体现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要求,而不是就法治论法治”。“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他强调,“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这些重要论断深刻表明,全面依法治国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既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五位一体”的各个治理领域,也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国家治理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在“四个全面”中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是,到我们党成立一百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二〇三五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将“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为2035年远景目标之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围绕这一总目标、路线图和时间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统筹推进国家治理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还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都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逐步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不断夯实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
  (二)坚持以系统思维统筹部署法治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其本身也是一个内在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这表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还必须运用系统思维方法来做好整体谋划、统筹部署、协调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对此作出了系统性的工作部署,就是要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目标、总抓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以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由此科学地回答了在法治建设内部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这个重大实践问题,深刻体现了我国法治发展模式的战略性转型升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体系”不同于“法律体系”。2012年党的十八大已明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无疑是法治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然而,法律体系的形成仅仅在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即法律的“有没有”的问题。“建设法治体系”则要进一步解决法律的“好不好”的问题,实现从“有法可依”向“科学立法”的转变,同时还需要进一步解决法律的有效实施问题,把“纸上的法”真正变为“行动中的法”,从而切实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无疑是一项更加艰巨的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党内法规体系共同构成。它贯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各个领域,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涉及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各个方面,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重要意义,法治建设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与推进。只有运用好系统思维,做好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才能形成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的良好态势,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发展也需要中国。在法治建设领域还必须注重统筹推进国内国际“两个法治”,使国内治理与全球治理相得益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的高度,以宏大的全球视野,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的视角出发,特别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他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国与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之争,法治已经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谁能在制度和规则的制定中占据有利位置,谁就能赢得发展的主动权。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不仅将法治作为“基础条件”的重要指标,而且其他十一个方面的指标也无一不受到法治发育程度的影响。当前,面对日趋复杂的外部发展环境,我们要进一步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有机衔接好国内国际两类规则,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反制打压,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以中国智慧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营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
  (三)坚持在辩证统一中合理定位法治
  法治系统论方法作为一种系统辩证法,除了强调要立足全局、把握整体之外,还十分注重普遍联系和对立统一规律,要求在正确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中把准法治的科学定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
  在政治和法治的关系上,集中体现为党与法治的关系。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也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并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这其实是一个政治陷阱、一个伪命题。就改革与法治的关系而言,两者“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切实做到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一方面,要坚持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原则,努力在现行法律体系内寻求解决之道,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搞改革;另一方面,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
  此外,还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并协同发力。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从而实现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尤其是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注重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不断推动道德建设的法治化。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协调推进。要发挥好它们之间的互补性作用,促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衔接协调,推动二者一体实施、同向发力,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不断提高依规治党的法治化水平。
五、结语
  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既讲是什么、怎么看,又讲为什么、怎么干,其中观点是立场的表达,方法又是观点的运用,实质上是一个有机整体。习近平法治思想通篇贯穿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良法善治、公平正义的根本观点,辩证统一的法治系统论方法,充满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智慧和光辉,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牢牢把握贯穿其中的人民立场及其展现出的人民法治观和科学方法论,将其切实融入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之中加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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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杨岩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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